省级体育社团管理机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2019-11-25 14:15张建龙
体育科技 2019年3期
关键词:体育局管理机制社团

孙 鸿 董 娜 钱 钧 张建龙

省级体育社团管理机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孙 鸿 董 娜 钱 钧 张建龙

(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基础部, 陕西 西安 710014)

随着我国各省级体育社团进行实体化改革,各省体育局对省级体育社团的管理机制也必须相应的进行调整改革,以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各省体育局作为主要业务管理者,必须遵守整体协调、责任权利一致、放管兼顾、依法治体、分类推进的基本原则;以实现体育社团应有作用;形成政府与体育社团间的合理关系;实现政府的职能转变和对体育社团管理服务功能为具体目标,结合区域实际情况推进区域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改革。

省级体育社团;管理机制;基本原则;社会治理

省级体育社团作为省一级体育运动项目协会,是各省区域内的地方性体育社会组织。随着国家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改革和持续推进,国家一级的各体育项目协会作为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逐渐全面进入了实体化的改革,省级体育社团也必然将进行实体化改革。经过改革的省级体育社团仍将承担着地方社会体育事务的主要职责,在项目竞技、群众体育、体育产业、协会发展中的发挥职责作用。地方政府(主要是各省体育局)作为省级体育社团管理者,就需要角色转型改革管理机制,从完全管理者的角色转型为监管、合作、培育者的角色,使省级体育社团真正的成为能够自我负责的独立法人组织,更好的参与到地方社会体育治理中。做好角色转型改革管理机制,首先就需要确定改革的基本原则、设置可行目标。

1 体育社团管理机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1.1 整体协调

地方政府(主要是指各省体育局)作为省级体育社团管理者,首先必须有全局意识和从整体观念出发的全盘统筹。必须紧密结合国家地方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以及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必须全盘统筹与之相关的诸多因素,在结合以往体育社团发展过程中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改革优化管理机制。

体育社团管理的改革意味着社会与政府、大众与从业者之间的利益调整,对社团既要管理又要发展。地方政府作为省级体育社团的监管者进行宏观管理,应该充分考虑、协调国家与地方、项目与项目、全区域与小局部、社会不同层面的各方利益,在确保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下,大力扶持体育社团的健康成长和有序发展。

体育社团管理的改革主要目标是推进和落实省级体育社团真正实现实体化。通过管理机制变革,体育社团成为独立的法人,承担章程规定的职能范围对体育项目和体育活动进行管理。在保持服务竞技体育发展的责任,同时能够更好的吸纳整合社会多方资源,更好的承担起地方群众体育的发展的责任,提高全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准,并能够直接或间接的为地域体育产业的发展提供积极的作用。

体育社团管理制度机制改革是一项社会系统工作,需要地方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共同参与。根据目前国家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民政机关作为登记机关、体育局作为业务主管机关具有责无旁贷的监管主体责任。但体育社团管理机制变革涉及面广,尤其是今后各个运动项目协会不仅承担有项目竞技事务的职责和任务,更多还需要承担开展区域内群众体育的社会责任,承担促进地方体育产业发展的职责。根据具体事务需要和业务内容,如果日常监管的工作仅靠体育局一家独行,到具体事务执行层面就会困难重重,这就需要工商、税务、金融、公安等多部门的支持帮助,需要一个完整高效多部门协作机制。

1.2 责任权利一致

地方政府作为管理者需要通过合理授权实现省级体育社团责任权利一致。体育事业管理制度改革就是推进去行政化改革,就是体现体育管理行政机关转移部分体育公共行政权力给体育社团。转移体育公共权力就是通过合理授权的形式表现。合理授权不是简单的事务权利转移,而是重新划定政府机关与体育社团之间的职责范围和权限。

体育社团的权利,一部分是社团与成员之间通过契约的方式获得;另一部分是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指非国家机关组织行使特定行政职能,这一部分属于不涉及公民的基本、重大权利管理事务。体育局作为政府机关行使公共体育权力,主要实施涉及宏观性全局性事务的管理。体育社团作为社会组织,进行微观性具体的事务实施与管理,以及承担政府委托的具体事项。体育社团在开展实施具体体育事务过程中权利的使用方式,不能用行政性强制处罚,一般是运用技术性、专业性规范。

地方政府作为管理者需要进一步厘清权责实现省级体育社团责任权利一致。拥有权利就意味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体育局需要推进简政放权,明细权力清单,为清晰自身角色和边界提供依据。省级体育社团在承接的部分社会公共体育事务权利的同时,意味着承担起了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就是做到权责一致。体育局与体育社团需要共同逐项厘清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主体、责任方式,以及履行职责情况。体育社团承接到权力,必须在符合国家法规制度的基础上,按照社团法人的运作方式完成义务担负责任。

1.3 放管兼顾

放管兼顾是指地方政府放下应该放下且能够放下的事务,并且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措施。地方政府应该放下的指根据政府体育事业社会治理发展趋势需要放下的,能够放下的指体育社会团体能够承接起来的。省体育局作为地方区域内体育事业社会治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应当依据“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管理改革方向,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完善政府在体育事项的权责清单,并依此将省级区域内具体的事务性、服务性、中介性社会职能将转移给不同项目的省级体育社团。

对放出去的权力应当设计好放后有效监管措施,做到引导工作,监管过程,评估结果,避免出现脱管的情况。监督应为事前管理、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整体协调模式。针对省级体育社团具体的实践活动,做好跨部门的合作管理。本着权力对应责任、主管对应责任的原则,做到以民政局和体育局为主导,公安、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等多部门共同参加的共同管理,并通过共享信息进行风险预警,通过联合执法健全监督管理。帮助、指导、监督省级体育社团管理好人员、财物和行为。体育局作为体育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需要对体育社团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接收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具有管理责任。可以通过年度检查、专项监督抽查等方式落实管理[1]。

1.4 依法治体

依法治体是指坚持依法治体,倡导依法治理、责任明确、过程公开、程序正当。地方政府对区域内体育事务的社会治理必须坚持依法依规。体育局对省级体育社团的管理职能应是以宏观管理为主, 管理手段也要由行政手段转为法律手段,在日常管理中需要做到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根据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依法是在国家宪法等基本法律的同时,还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等具体法规政策。省级体育社团需要依据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度,不断提升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能力,承接起政府向体育社团转移的相关业务事项。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不断完善地方法规,结合区域内的社会实际,做好相关政策法规的衔接。制定、出台“省级体育社团管理办法”,健全省级体育社团管理机制。通过“管理办法”可以明确体育局的行政职责权限和管理监督方式等事项,明确体育局、体育事业单位和体育社团之间的职责关系;可以确定省级体育社团的法定地位,规制其功能定位、权益范围、业务开展;可以规范省级体育社团内部组织的会员参与和制度建设,确保其法人治理;还可以对相关的特殊性事项进行明确规范。从而实现依法治体。

1.5 分类推进

分类推进是指结合区域内的具体情况,分步骤分项目稳妥推进对省级体育社团管理机制的改革。地方政府管理机制的改革不能一刀切的进行。对于省级体育社团的管理改革也是这样。区域内各地区经济基础不同,各体育项目发展水平不同,各地方体育文化基础不同,各体育项目的人文需求不同,这些都要求分步骤分项目进行推进,以保障改革的稳妥。各地区可以借鉴国家体育总局对国家级各项目协会的管理机制改革,可以借鉴国内先行实施改革的省份的经验,也先在区域内选择一些项目开展试点工作再全面推进,最终实现分项目全覆盖稳妥改革。

以陕西省为例,目前陕西省的省级体育社团不仅有单项性的,还有综合性的。既有省体育局下属的项目协会,又有个别的行业体育协会。各个社团经费来源、任务职能、社会关注、群众基础、市场空间存在着较大差异,对不同体育社团管理机制改革必须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推进,否则部分体育社团会直接面对生存难题。尤其是目前陕西省承接着举办2021年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的历史重任,更要求确保管理机制改革对体育社团发展的平稳促进。陕西省针对备战十四全运会,各省级项目体育社团也就是各单项协会,在陕西省体育局的管理指导下已经开始系统优化项目布局,扩大省级优秀运动队规模。陕西省体育局按照重点项目、基础项目、增设项目由各项目协会将承担其不同的竞赛任务和赛事准备工作,为了保障相关任务的落实完成,根据项目根据任务逐个协会制定具体的推进方案。

2 体育社团管理机制改革的目标

在确定地方政府对省级体育社团管理机制改革的基本原则之后,就需要设立切实可行的改革目标,以便进一步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实施措施,推进改革工作稳妥实施下去。

2.1 实现体育社团应有作用

改革省级体育社团管理机制的根本目标,就是要让省级体育社团成为真正的群众性体育社会团体,承担其在区域性体育事务中的应有职责和职能;通过体育社会团体发展壮大,发挥其在地方体育治理中应有的作用,实现体育的社会功能和价值,促进人的和谐发展服务,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为实现体育强国梦提供基础性支持。

省级体育社团能在地方体育治理中的职责应该包含项目竞技、群众体育、体育产业、协会发展四部分,具体作用包括一下内容:1.组织体育爱好者,发展群体运动,提高全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准;2.体育社团对不同运动项目的推广普及,扩大区域内该项目的体育人口;3.提升社团成员在体育知识、技术、技能等方面的素质;4.举办管理赛事,承担竞技任务;5.培养高水平的管理人才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队伍,后备人才的培养;6.促进地方体育产业;7.承担政府委托,开展体育社会服务;8.省级单项体育协会,承担作为国家级体育协会团体会员的责任。

2.2 形成政府与体育社团间的合理关系

改革省级体育社团管理机制,就是要寻找政府与社会两者之间权利的平衡点,重新划分政府职能部门与体育社团在职能、人事、事权等方面的范围。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十八届二中全会出台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进一步提出“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强化行业自律,使其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2]

建立地方政府与省级体育社团间的合理关系,就需要厘清体育局各管理部门的不同责任,各部门需要建立权责清单制度,明细具体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不断调整和优化政府的权力运行机制。需要厘清专业性体育社团和综合性体育社团的作用,让其依据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度,承接起政府向体育社团转移的事务性、服务性、中介性业务事项。体育局作为政府体育管理部门,将承担起宏观管理和顶层设计、制定法规政策和监督的作用,强化政府责任和完善社会体育供给机制。体育社团作为社会体育力量,承担起体育运动普及、运动项目推广和体育赛事筹办等具体事务的实施,直接服务社会服务大众。

2.3 实现政府的职能转变和对体育社团管理服务功能

改革省级体育社团管理机制,就是建构符合时代需要的新型政府与社会团体关系,落实政府职能转变,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管理改革方向。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改革,把适合由市场和社会承担的体育服务事项,按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体育社团,形成多种形式、方式的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保障体系,克服体育公共服务供给不足。

省体育局作为省级体育社团的业务管理部门,需要改变以往包办整个区域内的社会体育事务方式,着力为省级体育社团提供平台,支持和服务,将具体事务移交由社团落实完成;需要推动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区域内社会公共体育服务,制定指导性目录,加快形成公共服务供给新机制,为体育社团发展提供机遇和舞台;还需要通过建立标准和评估服务结果,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帮助体育社团提升服务能力与水平;同时要加强自身管理服务队伍的建设,提升对体育社团管理服务能力,可以更好地通过扶持、培育使之健康成长起来。

[1] 詹成付.走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发展之路[J].中国社会组织,2016(12):13-27.

[2] 杨再平.关于行业协会如何更好参与行业治理的思考[J].中国社会组织,2016(8):14-18.

[3] 陈建国.开放、控制和选择性执行:十八大以来中国政社关系观察[J].兰州学刊,2018(5):98-107.

[4] 康晓强.社会组织管理思路的三大战略转型[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6(12):73-76.

[5] 鲍明晓,李元伟.转变我国竞技体育发展方式的对策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4(1):1-6.

[6] 林苍松,张向前.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道路探索[J].重庆社会科学,2018(5):75-83.

Basic Principles and Objectives of the Administrative Mechanism Reform of Provincial Sports Associations

SUN Hong, etal.

(Xi’an Railway Vocational & Technical Institute, Xi’an710014, Shaanxi, China)

2018年陕西省体育局常规课题(2018139)。

孙鸿(1977—),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学校体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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