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冬奥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

2019-11-25 02:08张玉超董养社
体育教育学刊 2019年5期
关键词:奥林匹克标志权利

张玉超,董养社

(南昌航空大学 体育学院,江西 南昌 330063 )

2015年7月31日,国际奥委会(IOC)在马来西亚召开大会,进行第24届冬奥会举办城市的最终评选,北京获得2022年冬奥会的举办权。北京、张家口同为主办城市,这也是继北京奥运会、南京青奥会后,中国第三次举办的奥运赛事,北京将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举办夏冬两季奥运会的国家。目前,距离2002版《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颁布已过了16年之久,由于冬奥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不在此条例之中,无法对其保护,奥林匹克权利人及保护范围也发生了极大变化,因此,修改《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势在必行。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从2015年就启动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修改工作,经过多次研讨,国家体育总局联合国家工商总局共同起草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于2017年5月3日在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网站公布并广泛征求意见。2015年12月23日,中关村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顺利完成对《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修订研究课题[1],2018年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也正在加紧对《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修订工作。2018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9号颁布修订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称《条例》)自2018年7月3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体育法制建设一个进步的标志。在当前我国体育产业大发展的时期,尤其是在“互联网+体育”发展和建设体育强国的大环境下,如何应对新型侵权形式,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促进我国体育赛事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研究价值。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我国还会举办世界杯以及其他国际体育大赛,通过本次冬季奥运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实践,加强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威性与加强信息公开,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侵权的快速处理机制,探索我国冬奥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存在问题及规避策略,可以提高我国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为将来的重大赛事知识产权保护积累经验。

1 冬奥会的知识产权内涵界定

1.1 冬奥会知识产权界定

冬奥会知识产权主要是以奥林匹克系列标志为主体的特殊知识产权,是指冬奥会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人依据奥林匹克宪章,以及主办城市政府和主办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达成的协议中规定的与奥林匹克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2]。冬奥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国际奥委会的标志、会歌、旗帜、徽记、格言以及和奥林匹克、奥运会相关的专有名称,还包括申办、承办冬季奥运会期间产生的会徽、吉祥物、歌曲、标识和其他创作成果以及国家奥委会的标志、徽记的知识产权。奥林匹克标志具有巨大的社会影响力和极高的市场信誉度,具有较高市场价值的标志类知识产权[3]。

1.2 冬奥会的权利主体

冬奥会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主要有三个,即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组织机构,即中国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织组委员会,其中该组委会下辖延庆运行中心、张家口运行中心等18个工作部门。

1.3 冬奥会的权利客体

冬奥会知识产权类别比较复杂,按外部形态的不同分类,冬奥会知识产权总体上分为两大类,即图形类(包括立体的)和文字类。图形类如五环图案、冬奥会会徽、吉祥物等;文字类包括冬奥会格言、口号、专有名称和特定文字组合。

按照冬奥会权利人的不同,冬奥会知识产权又可分为五类:

一类是国际奥委会(IOC)的专有权利,如奥运会五环LOGO、旗帜、徽记、会歌等;

二类是中国奥委会及参加冬奥会而组建的我国体育代表团的名称、徽记、口号等标志;

三类是冬奥会组委会在申办、筹办、举办2022冬季奥运会以及善后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如2022冬季奥运会申办委员会的标志,2022冬季奥运会专有名称或其组合,2022冬季奥运会徽记,2022冬季奥运会旗帜和口号 ,2022冬季奥运会吉祥物,奥运火炬等独特设计和相关的铸模,2022冬季奥运会证书 ,各种冬奥会出版物以及奥运会相关的统计数据、数据库,冬奥会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主办城市名称+举办年份(譬如北京2022)等标志;

四类是组织或个人以合法渠道获得冬季奥运会授权,如获取2022冬奥会的新媒体转播权和2022冬奥会相关性较强的作品。该种类型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行使基于不同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不同分类对其权利的确定和保护具有实质性的意义[3]。

五类是《奥林匹克宪章》和相关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如此多的知识产权形式,决定了2022冬奥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必然是多样且多元的[4]。

2 冬奥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不同阶段的保护方式

根据 《奥林匹克宪章》与《主办城市合同》,冬奥会组委会在继承申办、筹办、组织冬奥会及善后工作过程中形成的、除国际奥委会(IOC)专属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以外的权利,在冬奥会申办成功至冬奥会结束当年的 12月31 日期间,由冬奥会组委会继承、所有,待权利人解散后,此部分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将移交给国际奥委会,属于主办国国家(地区)奥委会的权利在此期间由冬奥会组委会行使,冬奥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途径主要包括在冬奥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权利取得阶段、行使阶段以及救济阶段分别采用的不同保护方式[5]。

2.1 权利取得阶段的保护方式:确权

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重要特点之一是权利人特定:国际奥委会、冬奥会组织委员会与国家(地区)奥委会,奥林匹克标志的设计者不能成为权利人。取得奥林匹克知识产权需要有效的权利转让——通过与奥林匹克标志的作者签署知识产权转让协议获取知识产权,以及权利的公示[6]。对于与冬奥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订立许可合同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其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种类、被许可人、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时限、地域范围等信息及时披露[7]。为了加强2022冬奥会知识产权保护,冬奥会会徽、口号、吉祥物等知识产权一旦公布,根据《条例》[8]第8条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奥林匹克标志提交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由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公告。”冬奥会奥组委还应充分考虑到国际条约、惯例的规定和奥林匹克运动的国际影响力,积极与国际奥委会合作,对2022冬奥会会徽、口号、吉祥物也应在香港、澳门及时办理商标注册手续,对2022冬奥会会徽等标志也应以IOC的名义向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相关商标注册[9]。这样有利于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奥林匹克标志的后续监管和执法保护工作,也有效保证了与冬奥会相关的标志不被他人非法利用。

此阶段的保护方式:积极将冬奥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进行国内外商标注册、版权登记、冬奥会奥林匹克标志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公告及使用合同备案和特殊标志登记等法律手续,及时披露许可合同及标志公告等工作,为冬奥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寻求法律保护,建立保护冬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确权法律体系。

2.2 权利行使阶段的保护方式:维权

2015年1月15日,北京冬奥会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会就公布了《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申办标志和会徽的知识产权保护事宜公告》,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权利的取得、行使和救济方面全方位地进行规范和保护。我国取得冬奥会奥林匹克运动会举办权之后,尤其是随着2022冬奥会举办时期的临近,为了更有针对性地打击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行为,各级行政机关将会出台多项规定,指导开展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工作。在我国取得冬奥会举办权一周年之际,北京冬奥组委会于2016年8月出台了《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公告》,公告要求:“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将北京冬奥申委会徽、标志用于商业目的,尤其是防范隐形市场行为。”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将实施出台冬奥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在北京、河北等重点区域全面检查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使用情况,严厉打击非法使用冬奥会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商品和非法印刷冬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另外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和冬奥会协办城市张家口签署了联合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协议[10]。

此阶段保护方式:本届冬季奥运组委会应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中心,积极加强和工商、公安、海关、知识产权局、网络监控、旅游执法、城管及新闻出版等政府部门的配合,形成保护冬奥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多头共管、多点开花立体的行政执法保护的维权体系,查处对象从利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违法广告宣传、制售假冒冬季奥运会特许商品,扩大到利用互联网违法宣传及利用冬季奥运会门票欺诈等案件。

2.3 权利救济阶段的保护方式:处罚

对权利的司法救济是所有权利的终极救济手段,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亦不例外。应该强调的是,我国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占了很大的比例。北京张家口冬奥会奥林匹克运动会将于2022年举办,当前奥林匹克相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高发[11]。2016年8月11日,北京冬奥会发布了《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公告》,对于那些未经冬奥会许可违法使用冬奥会申办、筹办期间奥林匹克标志、名称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等现象,譬如未经许可制作、销售带有冬奥会标志的纪念品以及其他商品;将冬奥会标志组织与本单位名称放在一起组织较大的商业活动;直接利用冬奥会标志进行产品促销和宣传;假借祝贺冬奥会召开的名义违规使用冬奥会标志和口号,利用广告展示企业自身或产品形象。这些侵权现象都侵犯了冬奥会相关权利人权益,也损害了冬奥会各类权利人形象。必须采取各种措施,严厉打击各类侵权现象。

此阶段保护方式:《条例》明确规定了对于故意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人,包括为侵权者提供仓储、运输、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便利条件的侵权行为人,冬奥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可以采取协商、调节、法院诉讼以及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侵权工具,对于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罚款等多种处罚救济措施。

3 冬奥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兼顾国际惯例和国内实际

3.1 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3.1.1 国际通用保护方法

目前,防范隐性市场、对奥林匹克标志进行国际商标注册、奥林匹克标志作为官方标志保护、采用特殊知识产权保护法、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等途径是国际奥林匹克知识产权通用的保护方法。

近来,国际奥委会已逐步采用“纯隐性市场”,或者“非基于知识产权侵权的隐性市场行为”,专指现行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市场营销行为但该行为使奥运赞助企业和形象的利益受到实质性损害的宣传活动等,并要求北京冬季奥运组委不仅要协助政府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而且还通过政府关系预先防止和及时处理“纯粹的隐性市场”行为。往届冬奥会主办国多对隐性市场行为进行立法,如意大利和澳大利亚等国家。意大利明确规定:“除非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提出此种要求或做出明确的书面授权,否则不得被注册为任何类别的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同样适用于下述标志,该标志包含意图使人联想到奥林匹克标志、奥林匹克运动会以及相关活动的文字、表述,或显示其与奥运组织和举办存在某种关联的事物。”切实有效地保护冬奥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不受侵害,既要防范冬奥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直接侵权,也要防止冬奥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隐形市场行为。判断冬奥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侵权主要依据三个要点:一是没有得到冬奥会奥林匹克相关权利人的许可,二是侵权人已经使用了冬奥会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三是出于商业目的或者其他营利目的利用奥林匹克标志。

为履行对国际奥委会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不受侵害的承诺,依据《奥林匹克宪章》《主办城市合同》,确保冬奥会各项知识产权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法律保护,必须将冬奥会会徽、吉祥物、城市+年份等标志以国际奥委会名义向世界进行商标注册,防止出现前几年Beijing 2008、china olympic之类的域名在海外被恶意抢先注册的市场侵权行为。目前受理奥林匹克域名恶意注册案件的裁决机构有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与国际域名管理组织(ICANN),此后经 ICANN授权成立了全球第四家域名裁决机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12]

将奥林匹克标志作为官方标志来保护已经在多国成为重要保护手段。加拿大商标法明确指出:“将奥林匹克标志纳为官方标志进行保护,只需要通过对公共权力机构即奥林匹克组委会的身份认定即可完成注册。”关于公共权力机构的身份认定,英美法系的共识主要为“三要素法”,即公共责任的履行、足够程度的政府控制以及为了公共利益。但是,目前关于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公共权力机构的身份认定饱受争议,因此,此办法也没有得到广泛运用[13]。

冬奥会知识产权主要是以奥林匹克系列标志为主体的特殊知识产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为TRIPS 协议)指出,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这一原则应该适用于各类知识产权。冬奥会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在各国有相应的特殊知识产权保护法或者特殊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明确给予保护。

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是近年来较受关注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的新路径。澳大利亚奥组委会非常重视澳大利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社会宣传教育工作,奥组委通过第27届悉尼奥组委网站、政府网站、澳大利亚国家电视台的电视节目、工作站、报纸等媒介对澳大利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进行广泛宣传。此外还通过媒体对侵犯奥运知识产权的案例进行披露、曝光以及讲解,让人们知晓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侵权企业、商品[14]。悉尼奥运组委会对于任何帮助、教唆、策划、介绍实施违反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行为的人给予相应制止,必要的时候诉诸法律手段。

3.1.2 其他国家特殊保护方法

澳大利亚是世界上第一个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进行立法的国家,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澳大利亚根据奥运会发展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了本国相关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建立了完备的法律体系。《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法2001 年修正案》是现行有效的成文法, 其法律渊源是《1987 年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法》,该法明确规定:“澳大利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作为一项特殊的知识产权,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人依据奥林匹克宪章及主办城市和主办国家奥委会达成协议规定而享有的权利。” 澳大利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一个重要立法特征就是引用“合理人”判断制度来判断合理使用和侵权行为,也就是以一个普通人的角度去判断一些市场营销活动是否侵犯澳大利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14]。这一特殊的保护方式在所有奥林匹克国家里是唯一的,同时该制度对合理使用和判断侵权方面具有详细标准认定。

美国是欧美法系国家里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经验最为丰富的国家。《奥林匹克与业余体育法》是美国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重要法律文本,该法案赋予了美国奥委会多达7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权力。美国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两大亮点是美国奥委会独立筹资办奥运和举证倒置责任。美国奥委会通过对奥林匹克产权品牌价值进行市场开发筹集举办奥运会的资金,即通过7项专属权力吸引赞助商、供应商、服务商和相关赛事合作伙伴。《兰哈姆法案》第43条规定,应当有被告对“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负有举证责任[15],即法官在判断和审理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不需要依据是否最终造成消费者混淆,只是根据商业虚假宣传携带有混淆可能性或者欺诈性的内容时就可以认定其属于违法行为。

3.2 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国内保护

2016年8月11日,北京冬奥组委发布《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公告》,明确表示任何组织或个人使用有关2022冬奥会相关的奥林匹克标志包括北京冬季奥运组委会的任何标志等,须经北京冬奥组委许可[16]。但是,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推进,网络盗版、新媒体侵权等行为持续冲击着冬奥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比如“隐性市场行为”,冬奥组委将会对隐性市场行为实施严格的监控措施,以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17]。随着 2022 年北京冬奥会申办成功,按照申办文件要求,需要将 2022 年北京冬奥会的相关标志纳入保护范围进一步加强保护,并对通过制造与奥林匹克运动的虚假联系来牟利的隐性营销行为等进行规制。北京市政府于2016年年底完成《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修订工作。河北省也将在三年内为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进行专门立法。河北省计划参照《条例》和《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起草地方性法规。目前,新的《条例》[18]已经发布并且自2018年7月31日开始生效。冬奥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依据新《条例》执行,并参照《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在冬奥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

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既要考虑保护冬奥会赞助商的利益,也要考虑我国的立法现状和公众对冬奥会的普遍认知水平,北京奥组委不宜采用同国际奥委会及其赞助企业完全一致的政策尺度,但对于较为典型且社会影响较大的 “纯隐性市场”行为则要进行适度干预。对于以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的使用问题,《条例》也进行了明确表述,“潜在商业目的”是指企事业单位及个体部门借助祝贺奥运会举办、奥运会加油、奥运会取得成绩庆功、奥运会举办时期倒计时、公布奥运会比赛成绩、奥运奖牌榜、冠名宣传及其他类似名义,可能使人误认为行为人冬奥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的行为。《条例》对于商业目的使用也做了界定,主要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将奥林匹克标志直接用于商品、商品包装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等6种非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在北京冬奥会商业活动中无论怎么创新,都应该事先得到冬奥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许可,否则,就视为侵权行为。这为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此类违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了处罚措施。

4 冬奥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对策

4.1 提高冬奥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法律阶位

目前,我国关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条例居多,每举办一项赛事都会出台对应的国务院规范条例和行政法规,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规范蓝本,加大了立法成本的同时造成了资源低效率,需要糅合不同的赛事条例形成高阶位的法律。将《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结合起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法》单行法。这有效地解决了实务界在判决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侵权过程中的判决标准不一,参照法律依据不一,判决结果不一的问题。此外,也可以将《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调整该法章节并定期完善,使之适应我国体育强国的建设规划,为后续的冬奥会和众多体育赛事的筹办提供配套的法律蓝本,提高立法的效率[19]。

4.2 建立快速有效的侵权行为纠纷解决机制

在现有法律框架保护力度不足,尤其是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偏低的情况下,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单独立法,是我国履行国际承诺的捷径。北京奥运会期间,我国对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侵权救济大部分依赖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公安和版权局等行政机构的执法维权。行政执法特点是快捷有效,能够及时有效地维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权益,这对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不佳,人们维护知识产权意识不强的情况下,具有较好的保护效果[20]。但是,中国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过于依赖。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部分内容,超出了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例如,冬奥会赛时的知识产权保护要求,可能与现有法规限定的时间期限有冲突。冬奥会赛时只有短短的十几天,如果按照原则性程序,侵权行为尚未得到制止,赛事可能已经结束。北京冬奥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既要适应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完善制度,实现积极保护方针,也要汲取国内外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经验和发展趋势,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从行政、司法等方面落实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方面: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强冬奥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集中研究冬奥会奥林匹克标志执法实践中遇到的难点和热点问题,研讨奥林匹克标志案件定性和法律适用问题,执法机关对于奥林匹克标志侵权行为处理要做到执法标准和处罚尺度统一,快速处理侵权行为。司法方面:也应建立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司法解决机制,为维护我国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

因此,北京冬奥会来临之际,需要立即启动建立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核心的,统筹工商、海关、公安、版权局为一体的快速应急系统。这有利于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开展对全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

4.3 有效控制新媒体侵权行为

新媒体是指可以利用互联网平台、手机移动终端平台进行传播的媒体。相比传统电视转播体育赛事,其侵权现象不是太多,但是到了互联网时代,新媒体带给观众体育观看体育赛事便捷和新的体验同时,也带来了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保护不易,侵权现象频发的情况。很多新媒体机构没有获得体育赛事组织授权或没有缴纳一定数额转播费用,就擅自通过链接、实时转播等形式将体育赛事信号通过其运营的网络平台转播出去,这样对体育赛事组织和持权转播商形成极大的侵害。其侵权形式主要是在电视播放奥运的赛事时,直接从电视上接收下来,上传到互联网、手机上或者以其他形式传播,就是盗版,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问题,这种侵犯体育赛事转播权的行为若不给予打击,必将对我国体育赛事产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破坏整个赛事产业发展环境。因此,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需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除《条例》第5条规定外,利用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元素开展活动,足以引人误认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4.4 探索冬奥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短期保护与长期保护相结合模式

4.4.1 短期保护

短期保护主要围绕冬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的注册保护和防范冬奥会隐形市场两个方面。冬奥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阶段性的特点。由于权利人(特别是北京冬季奥运组委会) 必将解散,在赛后必须完成知识产权由北京冬奥组委向国际奥委会移交的工作。按照《主办城市合同》第41条“艺术品或知识作品的产权”规定,与国际奥委会知识产权相关的全部设计或版权都应当转让给国际奥委会[21]。为履行对国际奥委会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不受侵害的承诺,确保2022年冬奥会各项知识产权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法律保护,必须将冬奥会会徽、吉祥物、城市+年份等标志以国际奥委会名义向世界进行商标注册,对北京冬奥会标志进行国际商标注册保护,为奥林匹克全球合作伙伴海外宣传权益以及奥运特许商品的海外销售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护[12]。这是短期保护的重要举措之一。对于非商标(特殊标志)、著作权、专利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特别是国际奥委会要求北京奥组委防范和制止的隐性市场行为问题,很难准确地直接适用法律。为了履行我们申办冬奥会的承诺,在类似问题上,诉诸行政手段也就在所难免了,因此,必须严查冒用冬奥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违规违法行为,为北京张家口冬奥会的举办营造健康的市场氛围。这也是短期保护的重要举措。

4.4.2 长期保护

长期保护主要集中在对冬奥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开发、保护和利用方面。第一是延长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时限。《条例》第9条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有效期为10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可以在有效期满前12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奥林匹克标志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对续展的奥林匹克标志予以公告。”[17]这一规定有利于保护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专属利益,有效地解决了因保护期限短带来的保护漏洞。第二是探索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新模式。中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不能全部覆盖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尤其是不能完全满足国际奥委会在此方面的要求。冬奥会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再次为我国提供了一个崭新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模式,我国应借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契机,借鉴美国奥委会独立筹资办奥运的市场化管理模式,以及澳大利亚官方标志的保护模式,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模式。第三是通过培育建设奥运文化、奥运品牌、奥运城市、奥运博物馆等来推进冬季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实体化保护,增强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延续性和创新性,将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纳入现代化城市规划中。比如建设北京、南京和张家口奥运城市联盟,形成一批样板奥运保护城市;推进以水立方、鸟巢等重大体育典型建筑为奥运标识的奥运建筑群的开发保护;打造多家奥运博物馆、奥运大众体验馆,增强大众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形成人人爱奥运的社会氛围。

通过短期措施和长期措施的不同重点分阶段实施,逐步探索出中国特色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模式。

4.5 提高大众参与保护的热情

2008年北京夏季奥运会在迎奥运方面工作较为出色。冬奥会可以借此契机,再次营造全社会关注奥运、为奥运做贡献的热潮,这有利于增强大众保护奥运知识产权的意识。通过举办冬季主题运动会,借助互联网、电视台、广播电台、电子宣传栏、运动知识手册、公益讲座各种形式宣传冬奥知识,播报违规侵权的负面案例,介绍国家奥运文化和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从而调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到冬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来。2018年12月5日,北京市冬会的举办将为北京2022年冬奥会筹办营造良好的体育氛围,为冬奥会“办赛精彩,参赛也要出彩”目标的实现贡献“北京力量”[1]。2018年12月12日,据上海市体育局局长徐彬介绍,国家体育总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将在共建冬奥竞技备战队伍、深化青少年冰雪运动项目合作、推动冰雪运动普及推广、大力发展冰雪运动产业等方面展开合作。合作周期将从2018年延续至2022年,涵盖整个北京2022冬奥会备战周期。诸如此类大众活动的举办,有利于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氛围。

5 结语

保护2022冬奥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刻不容缓,避免域名侵占,隐形市场井喷,非法商用冬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等损毁冬奥会声誉,影响权利人利益的侵权行为大肆出现。为此,需要建立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主体,多方配合的保护冬奥会知识产权的体制机制,让更多大众参与到保护工作中,形成全社会服务冬奥的氛围,趁此探讨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保护模式,为冬奥会建立起健全的法律适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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