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你好!
我单位一职工上班乘车途中突发疾病死亡,其家属认为乘车行为属于在工作岗位上,在工作时间内,请问其是否视同工伤?
易安网友
易安网友,你好!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你单位职工上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而非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情形,是对第十四条“应当认定工伤情形”的补充规定,视同工伤不要求必须是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而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平正义的原则,对职工的一种倾斜性保护,给予职工以工伤保险待遇。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对视同工伤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宜再作扩大解释。对因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的认定,必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和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3个条件,缺一不可。
关于乘车途中是否等同于在工作岗位的问题。属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工作岗位”的扩大解释,没有事实依据。高法案例指出,“工作岗位”通常理解为职工日常履行工作职责所在的岗位或受本单位领导指派其从事工作的岗位。由于“视同工伤情形”的认定是对“应当认定工伤情形”的扩充,因此对“工作岗位”只能从立法本意出发,按照普通人的一般理解进行判断,而不宜再作延伸、扩充解释。
据此,你单位职工上班乘车途中突发疾病死亡不能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