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某保安在值班室值班时与外来女性实施违法行为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在48 小时内死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其行为是违法的,亦违反社会公德,因此导致的死亡不应当视同为工伤。其家属则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仅仅规定“故意犯罪”不得认定或视同为工伤,并未规定一般违法行为或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也不得认定或视同为工伤。该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突发疾病应当视同为工伤的情形。此前也有类似案件认定或视同为工伤。该人员的死亡应否视同为工伤?
江苏读者 柳先生
柳先生:
我们认为此种情形不宜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因死亡人员行为违法、违反社会公德,所导致的死亡不应当视同为工伤,这一观点并不恰当。一是工伤保险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行为人存在过失,并不影响其工伤构成,如违反规章制度、存在一般违法行为等。二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排除工伤事由并不包括一般违法或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故也不能依据该条不予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突发疾病视同为工伤,必须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这两个基本条件。其隐含的条件是:劳动者必须是在从事工作及相关活动时突发疾病死亡的,亦即突发疾病与工作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方可视同工伤。该劳动者突发疾病时虽然在工作时间内,亦在工作场所内,但其系在实施违法且不符合社会公德的行为时突发疾病的,突发疾病与该行为有关,而与工作的关联性甚弱,不属于在从事工作时突发疾病,故不宜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