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海平,孙玉芹,刘晶晶
(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山东青州262500)
视同销售是税法上提出的概念,而不是会计上的概念,它指的是业务本身,而不是我们理论上常说的销售业务,但是,在纳税时却要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与正常销售一样计算缴纳相关税费的一种业务。
对于视同销售的规定,增值税上包含的情况相对而言比较多,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将八种情况界定为了视同销售;而所得税中界定的视同销售相对而言要少一些,它对视同销售的划分仅仅是以货物的用途,是“对内”和“对外”来区分的:凡是内部处置的,都不作为视同销售;凡是外部处置的,均作为视同销售。下面对两者具体的异同情况进行分析比较。
1)将货物交给其他的单位或是个人代销。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增值税暂行条例还是企业所得税法中,都将其作为视同销售业务,在产品销售出去时,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2)以视同买断的方式销售代销货物。这种情况下,受托方已经将商品的所有权买断,无论产品是否销售出去,都与委托方没有关系,受托方以代销的方式销售视同买断的货物,与销售自有的货物是没有区别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均将其作为视同销售业务。
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的福利、交际应酬以及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是外购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市场推广和广告样品。
之前已经提过,只要货物是外部处置的,在所得税中都作为视同销售业务,所以无论是自产、委托加工或者是外购的货物用于对外处置,都作为视同销售业务。但是,在增值税中,我们不仅要考虑货物的用途,还要考虑货物的来源,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的福利或者交际应酬的,企业认为货物并没有发生增值,不作为视同销售业务,而是要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1)以收取手续费的方式销售代销货物。此种情况下,受托方在交给委托方代销清单时,要根据产品售价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当然,同时也要计入进项税额,我们可以理解为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在这种情况下,受托方并不会根据代销产品的售价确认主营业务收入,仅仅将收到的手续费根据业务性质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是其他业务收入。但是,这种情况在企业所得税中不作为视同销售业务。
2)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于设有两个以上,非同一县市的机构,并且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另外的机构用于销售的,应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将资产在总分支机构或者是各个分支机构之间进行转移是属于内部处置资产,也就是说,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并不将此种情况认定为视同销售。
3)以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非应税项目。在增值税中,这种情况下,相当于企业的货物发生了增值,所以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1)以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交际应酬。在增值税中,此种情况下,外购的货物相当于直接转移出去,并未发生增值,所以不作为视同销售业务。但是,在企业所得税中,此种情况相当于外部处置,要作为视同销售业务。
2)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企业将货物、财产和劳务等用于偿债的应视同销售,但增值税中没有此项规定。在增值税中,偿债是作为一种特殊的销售业务来计算增值税的,而不是作为视同销售业务。
总之,视同销售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范围界定和会计处理上各有差异,企业财务人员应当熟悉这方面的规定和差异,才能对是否是视同销售业务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可归纳总结为以下两大类。
1)将货物(有形动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等)、个人消费、职工福利等用途的,需要考虑货物的来源。如果货物是自制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应该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货物是外购的,则不作为视同销售业务,应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2)将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捐赠等业务,以及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分支机构销售等,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均作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业务的判断标准关键在于资产的所有权是否转移,也就是说主要看是属于内部处置还是外部处置。对于属于内部处置的情形,不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于外部处置行为都要作为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黄珍力,谢苏敏.视同销售行为的增值税与所得税处理浅析[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3(4) .
[2]裴玉,梁鑫.视同销售行为的涉税会计处理分析[J]. 财会月刊,2013(9) .
[3]徐洁.视同销售行为的税种差异和会税差异分析[J].企业导报,201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