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 霖
内容提要:佐尔塔的抽象对象理论认为所有直观上为真的虚构语句也在字面意义上为真,这一结论基于将虚构对象刻画为抽象对象,抽象对象能够编码性质,也能够例示性质与关系,从而解释了相关语句的真值。然而抽象对象理论对于内语句真值的解释,与人们实际使用内语句时对其真值的解释之间却存在冲突,这种冲突难以用理论调整来化解,这说明了虚构对象在解释内语句的真值上的不足,甚至削弱了在本体论中设置抽象对象的合理性。如果最终对于内语句真值的解释仍然无法避免对于虚构作品本身的依赖,那么,我们将有理由说,抽象对象理论对内语句字面真的解读有误。
针对抽象对象的各种问题,例如本体论地位、同一性条件等,佐尔塔(Edward N.Zalta)提出了一个公理化的形而上学理论来进行统一的处理。①参见E.N.Zalta, Abstract Objects: An Introduction to Axiomatic Metaphysics, D.Reidel Publishing Co., 1983, pp.91-99; E.N.Zalta, Intensional Logic and the Metaphysics of Intentionality, MIT Press,1988, pp.123-129,143-150。该理论对哲学史上的各种概念,例如柏拉图对象、数学对象、可能世界以及莱布尼茨的单子等,都做出了非常漂亮的形式化处理,能够一致地解决与之相关的各类问题。此外佐尔塔也认为抽象对象理论可以一致地解决虚构对象的相关问题,例如虚构语句的有意义性、适真性以及外语句的解读等,而这一点,则是本文作者与之分歧的起点。本文作者认为,在虚构对象与柏拉图对象、数学对象等之间,存在抽象对象理论未能刻画的差别,而该差别在说明为何抽象对象理论不能将内语句解读为字面真的过程中有重要作用。抽象对象理论对于内语句的刻画导致其对于真值解释有相应的要求,而这种要求与实际真值解释之间存在冲突,从而否定了内语句的字面真解读。
谈论虚构对象的虚构语句,通常被分为内语句与外语句。内语句的内容限定在某一特定虚构作品语境内,类似于故事讲述;外语句则跳出了特定虚构作品内容的语境,往往与现实世界中的情况有关。①E.N.Zalta, “The Road Between Pretense Theory and Abstract Object Theory”, in T.Hofweber and A.Everett (eds.), Empty Names, Fiction, and the Puzzles of Non-Existence, CSLI Publications, 2000.很多哲学家不承认虚构语句是关于虚构对象的,另一些哲学家则仅仅承认直观上为真的外语句在字面意义上为真。相比之下,抽象对象理论认为所有直观上为真的内语句与外语句都在字面意义上关于虚构对象,也都在字面意义上为真。
本文第一部分简要介绍抽象对象理论并指出虚构对象与其他抽象对象之间的区别,第二部分详细论述对内语句的刻画中出现的冲突,第三部分讨论可以给出的回应以及一些理论调整,指出它们不能达到目的,从而得出结论,即抽象对象将内语句刻画为字面真的解读是有问题的。
佐尔塔区分了对象具有性质的两种不同方式:一种是某对象编码(encode)某性质,在形式语言中将其记为;另一种是某对象例示(exemplify)某性质或某些对象例示某关系,在形式语言中记为。所有的对象被区分为两类:抽象对象与普通对象。前者是必然地不例示存在性质的对象(),后者是可能例示存在性质的对象(◇E!x),其中也包括实际存在的对象。①佐尔塔在后来的文章( Referring to Fictional Characters )中指出,抽象对象与普通对象之分可以有另外一种解读方式,即认为抽象对象与普通对象皆存在,区别在于前者必然不例示具体性(concreteness),后者则可能例示具体性。这两种解读方式在形式系统上没有区别,只是将下文中的性质E!分别解读为存在性或具体性。只有抽象对象能够编码性质。下面是抽象对象理论中的一些对于后续讨论十分重要的定义及公理,其他模态逻辑公理在此略过:
其中LA10 保证了抽象对象必然地编码其性质;D6规定了两个对象的同一性条件,特别地,抽象对象的同一性完全地由其所编码的性质来决定;A-OBJECTS 确保了论域中包括抽象对象,即对于任意一个可表达的性质集合,必然地有一个抽象对象编码且仅编码该集合中的所有性质。
佐尔塔将故事与虚构角色都刻画为抽象对象。在任意命题前面加上一个“是如此(being such that)”可以构建出一个对应于该命题的性质②,某抽象对象编码某命题当且仅当该对象编码由该命题构建出的性质③。在此基础上,故事是与某存在物一起例示创作关系的仅编码命题的抽象对象④,在故事中被归属性质的对象都是故事中的角色⑤,故存在物也可以是故事中的角色,而虚构对象则起源于某故事,即该角色是抽象对象且不是此故事之前故事中的角色①。总之虚构对象是那些编码且仅编码在其起源故事中归属于它的所有性质的抽象对象②。并且对于每一个根据某故事为真的命题,都可以构建一个性质,该性质根据此故事被此命题所谈论的对象所满足③ΣS-SUBSTITUTION: 对于任意对象项o 在其中有一个出现并且x 可替换该出现的命题公式(propositional formula) ,。
佐尔塔认为自然语言中的系动词在编码性质与例示性质两种概念之间是模糊的,因而只要对其进行正确的区分,所有直观上为真的虚构语句都是字面真的,(1)(2)的形式分别为(1*)(2*):
(1)老魔杖是死神创造的。
(1*)老魔杖编码被死神创造这一性质。
(2)福尔摩斯不存在。
(2*)福尔摩斯不例示存在这一性质。
一般而言,内语句是讲某些虚构对象编码某些性质的句子,外语句是讲某些虚构对象例示某些性质或关系的句子,更为复杂的句子也都以此类模型来分析。
尽管抽象对象理论将虚构对象与柏拉图对象、数学对象都刻画为抽象对象,前者与后者之间却存在理论所未能刻画的差别。同时,尽管虚构主义(fictionalism)理论认为后者也在某种意义上是虚构对象,认为柏拉图理论、数学理论也是某种虚构作品,然而不可否认,对于后者的限定要远远严格于前者,并且这种差别源于人们对于这两种语境有截然不同的要求。
从相关语境的出发点来说,柏拉图对象、数学对象是作为人们掌握关于世界的真理的重要工具提出的,即便将其整体理论当作某个虚构作品,这一虚构作品也不可以任意构造,而是有严格的逻辑关系;而本文所谈论的虚构对象,却仅仅只是文艺创作过程中的工具,尽管对它们的正确谈论需要符合相关作品信息,作者对于作品的创作却是有很大的自由度的。从日常使用中对于对象的关注点来说,人们对于柏拉图对象、数学对象的谈论确实是在关注它们本身的性质,而不仅仅是相关理论如何刻画它们;而对于虚构对象的谈论,不仅不能脱离相关作品,甚至在本质上就是关于创作以及作品的谈论。①这种差别可以有进一步讨论,例如我认为在接受抽象对象理论的前提下,柏拉图对象、数学对象等在相关真句子的使真者(truthmaker)中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而真虚构语句的使真者则可以不需要虚构对象,仅仅通过现实世界中的存在物及其相关因素来解释真值。不过此处初步讨论对于文章主题而言已经足够。
考虑这两个对象:自然数2 和福尔摩斯,根据抽象对象理论,分别有一集性质被它们必然地编码。我们可以不需要知道自然数2 所编码的全部性质就可以确定这个对象,尽管自然数2 编码哪些性质是由数学理论来限制的,然而在数学理论的雏形时期所谈论的自然数2,与发展至今的数学理论所谈论的自然数2,是同一个对象。②这些讨论可能会涉及一些更复杂的考虑。例如数学理论的发展过程中所发现的某个数学对象的新的性质在多大程度上取决于理论的扩展,有一些新发现的性质可能是因为某个数学家在原有理论的基础上完成了一个新的证明,从而证明该新性质被已经确定的性质所蕴涵;还有一些新发现的性质可能是因为在理论中引入了新的概念,例如从有理数到无理数,从实数到虚数,这些新的概念的引入在何种程度上是因为原有理论的逻辑要求还是因为其他的工具目的,会关系到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将数学理论看作某种虚构作品。本文目前采取一种比较直观的假定,认为自然数2 这一对象所编码的性质不随理论的发展而改变,而具体论证则与本文主题联系不大。而对于虚构对象,假如不考虑作品信息或者作者的创作行为,就必须确定其编码的所有性质才能确定这个对象。人们在谈论这两种对象时,关注点是截然不同的。例如在讨论自然数2 的时候,会关心它是自然数1 的后继、自然数4 的平方根、偶质数等,这些性质不可能设想有所改变,作为整体的数学理论,即便被看作某个虚构作品,也是不可以随意改变的,随意改变的结果将不再是数学对象。反之,在讨论福尔摩斯的时候,固然表面上是在谈论福尔摩斯在小说中被赋予了什么性质,重点在于“在小说中”,具体被赋予的性质相对却不那么重要。人们完全可以设想柯南·道尔在创作过程中归属了一些不同的属性,那么所讨论的就会是与现在的福尔摩斯不同的抽象对象,但仍然是虚构对象,而现在的福尔摩斯则不再是虚构对象。此外,虚构语句通常出现在故事描述或者文艺评论中,这正说明人们的关注点在于作者的创作行为产生了何种结果,而不是某个抽象对象编码了什么样的属性。
数学对象与虚构对象的区别还体现在如下考虑中,自然数2 所编码的性质中不包括名为“2”这一性质,而福尔摩斯所编码的性质中却一定包括名为“福尔摩斯”的性质。一般而言,叫什么名字作为对象的元语言性质,不应该与对象的形而上学性质同等视之,然而虚构对象有其特殊性。根据Σs-SUBSTITUTION,福尔摩斯在故事中被归属了名为“福尔摩斯”的性质,进而根据N-CHARACTERS 它作为抽象对象就编码这一性质。假设在某一可能世界中,自然数1 的后继被命名为“5”,那么在该可能世界中,名字“5”所对应的那个抽象对象仍然是自然数2;而如果在某个可能世界中,柯南·道尔将其故事主角侦探命名为“摩尔福斯”,那么根据A-OBJECTS 与他处于创作关系的是不同于福尔摩斯的一个抽象对象。如果在某一可能世界中,佐尔塔存在并且被命名为“塔尔佐”,这并不影响相关句子仍然是在谈论佐尔塔这一对象,从这一点上来说,数学对象比起虚构对象,与日常对象更接近。对于日常对象,对象存在、名字与指称之间的因果链追溯到命名仪式,从而保证了名字可以成功指向对象;对于数学对象,对象可以通过某些已知性质被唯一地确定,同时命名仪式确定了名字与指称之间的关系,名字可以成功指向对象;而对于虚构对象,假设将作者的创作行为看作一个命名仪式,同时对象所编码的所有性质也只有通过作者的创作行为或者作品信息才能确定,那么虚构名字对于虚构对象的指称,无论是从命名还是从指称来说都是无法脱离作品信息的,这一点对于后文的论证至关重要。
对于内语句的真值人们有一些直觉,比如(3)是真的,而(4)是假的:
(3)华生是福尔摩斯的助手。
(4)福尔摩斯是华生的助手。
依据是(3)符合柯南·道尔的福尔摩斯系列小说中的刻画而(4)不符合,换言之,在不需要任何理论预设的情况下,人们自然由(3)(4)指向了相关作品,并且仅根据作品内容就可以判断句子的真值。人们一般会认为这些直觉是十分合理的,即使是不承认虚构对象的哲学家,也会认为在某种意义上(3)为真(4)为假,并且同意这一点可以由相关作品来解释。对(1)(3)(4)真值做出的解释,大致如下:
(1+)在J.K.罗琳的《哈利·波特与死亡圣器》中是这样设置的。
(3+)柯南·道尔在福尔摩斯系列故事里是如此设定。
(4+)与柯南·道尔的福尔摩斯系列故事设定相悖。
通常人们在解释内语句真值时,都会依赖作品信息而不是编码了性质的抽象对象。设想对(1)的真值解释说“因为老魔杖是编码了性质X1,…,Xn的抽象对象,而被死神创造这一性质在X1,…,Xn之中”,这通常会被当作一个不充分甚至是不合理的回应。
另一方面,抽象对象理论在本体论上承认了抽象对象,是关于虚构对象的实在论。格兰茨伯格(Glanzberg)指出实在论的关键特点有:1.世界客观独立于人们思考或描述它的方式;2.人们的思想与语言是关于世界的。①M.Glanzberg, “Truth”, in E.N.Zalta (ed.), 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Winter 2016),Metaphysics Research Lab, Stanford University, 2016.抽象对象理论作为实在论的一种,在刻画语言实践的时候,理当认为人们的论述的真值由客观实在来决定。于是虚构语句是关于虚构对象的,虚构对象作为实在的一部分,在相关语句的真值解释中应该起核心作用②真值解释本身是一个比较弱的概念,对于本体论并不像很多使真者原则那样有要求,很多时候,只要能够给出合理的解释,不论是否做出了本体论承诺都是可以的,例如阿祖尼(Azzouni, 2010)与克雷因(Crane, 2013)都给出了唯名论的解释。然而由于抽象对象理论是实在论,这些唯名论解释显然不适用。。
根据抽象对象理论,(3)(4)的形式分别是:
(3*)华生编码是福尔摩斯的助手这一性质。
(4*)福尔摩斯编码是华生的助手这一性质。
(3*)(4*)中不包含任何其他隐藏项,(3)(4)在字面意义上为真或为假。
(3*)(4*)从形式来看,仅仅是在谈论某一抽象对象编码了何种性质,那么只需要确定句中谈及的对象是否编码句中谈及的性质就足够确定句子的真值,不需要引入额外因素。并且,由于抽象对象必然地编码其属性,易见对于内语句来说,抽象对象仅凭自身就可以完全地对真值做出解释。在第一部分我们讨论过虚构名字作为虚构对象所编码的属性之一的特殊性,这会影响到虚构语句中的虚构名字如何指称抽象对象,有两种可能,即直接指称或者通过描述性内容来指称。
如果是直接指称,名字与对象之间的指称关系却不是常规的指称关系,不论作者与哪一个抽象对象之间产生了创作关系,作者给这一抽象对象所命的名都必然是该抽象对象所编码的“名为……”性质中的名字。如果一个抽象对象编码了“名为……”的属性,由于该属性与对象之间的必然联系,有理由认为其中的名字也是与对象必然相联的。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名字N 在所有编码“名为N”的抽象对象中,是无法确定指称的。正如前文所言,日常对象与命名仪式之间存在因果链接,数学对象可以被独立地确定,因此在使用日常名字或者数学名字的时候,在元语义学的层面能够有效地解释名字与指称之间的联系。而对于虚构对象,一方面名字本身与对象之间有必然的本质联系,另一方面不论是命名仪式还是确定对象,都无法脱离作者的创作活动,这就决定了通过作者相关的信息来确定名字与意图谈论的指称之间的联系,并不是在元语义学的层面上进行,而是要在语义学的层面上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3)(4)在字面意义上为真或为假,那么其逻辑形式中不包含作品作息。根据A-OBJECTS 可知论域中有大量的抽象对象同时编码名为华生以及是福尔摩斯的助手这两个性质,也有大量的抽象对象同时编码名为福尔摩斯以及是华生的助手这两个性质。由于名字与虚构对象之间的必然联系,(3*)(4*)中的名字能够各自指向对应的这两类抽象对象中的任意一个,并且由于抽象对象必然地编码其所编码的性质,仅凭抽象对象本身应该可以决定(3)(4)都是必然真理。
另一种可能是(3)(4)中的名字指向编码且仅编码句中出现的全部性质的抽象对象,而这也不是人们实际使用此句子时意图谈论的对象,福尔摩斯及华生编码了远远多于关于他们的任一有限内语句中提到的全部属性。所以在直接指称的情况下上述考虑与人们实际使用它们的情形相悖。
假设虚构名字与日常专名用法不同,那么可能的情况是其语义内容是一种复杂的描述性内容。根据对象的同一性条件,抽象对象是由其所编码的性质来进行个体化区分的,要成功地确定一个抽象对象,除了确定其编码的所有性质之外别无他法。如果想要(3)(4)如人们实际使用中一样确实指向柯南·道尔的福尔摩斯系列故事中的福尔摩斯与华生,那么假定福尔摩斯编码的性质分别是名为福尔摩斯,P1,…,Pi,华生编码的性质分别是名为华生,Q1,…,Qj,将“是福尔摩斯的助手”这一性质记为Qj,将“是华生的助手”记为Rk(Rk不在P1,…,Pi之中),则(3)(4)的实际形式应该是:
(3#)编码且仅编码性质“名为华生”,Q1,…,Qj的抽象对象编码Qj。
(4#)编码且仅编码性质“名为福尔摩斯”,P1,…,Pi的抽象对象编码Rk。
这样一来,虽然(3#)(4#)的真值与人们直觉相符合,然而它们却变成了分析性的命题,前者分析地为真,后者分析地为假,这同样有悖于人们对于内语句的实际理解。
总之在不引入相关作品信息的情况下,抽象对象理论各种可能的考虑都会与直觉出现冲突。
事实上,关于虚构对象的实在论者会坚持虚构名字与日常名字用法相同,佐尔塔强调说作者的故事讲述(storytelling)过程是一个扩展了的命名过程,从而保证了虚构名字能够正确地指称作者所意指的对象。①E.N.Zalta, “Referring to Fictional Characters”, Dialectica, 57 (2), 2003, pp.243-254.此外,对于人们在(3)(4)中意图谈论的对象,如果不引入相应作品信息,几乎没可能定义出其对应的编码性质集合。然而相应作品信息的引入,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设定抽象对象的理论动机。因为如果仅凭相关作品信息就足以解释关于(3)(4)真值的直觉,同时抽象对象理论本身也必须依赖相关作品信息才能给出合理的解释,那么很难说理论上还有设置抽象对象的必要。
抽象对象理论对于内语句的刻画与直觉之间出现难以缓解的冲突,这种冲突反映了抽象对象理论的刻画与对于解释内语句的要求之间的偏差:前者要求抽象对象本身足够做出全部解释,然而实际解释中仅凭抽象对象自身却难以达到目的;而如果必须依赖抽象对象之外的现实世界因素(即作品信息)才能做出合理解释,那么在作品内的语境下很难说抽象对象有其理论必要性,同时也很难说内语句在字面意义上为真。
1.1 摒弃直觉解释
对于上文中的冲突,一个初步回应是坚持说人们在实际应用中根据直觉做出的解释是错的。尽管在创作一部虚构作品的过程中作者与某个抽象对象产生了某种关系,但该对象不依赖于作者的创作,不管作者是否创作,都必然有抽象对象。因而只要是内语句,就是在谈论抽象对象编码属性,也只需要抽象对象自身来保证句子为真,因此对于(1)(3)(4)真值的解释并不是(1+)(3+)(4+)而应该是(1*)(3*)(4*)。
这样的回应与抽象对象理论本身是相一致的,因而反映出理论本身在如下要点中的不足:哪怕句中没有任何信息指向相应作品,人们在任何时候对于虚构对象的谈论都无法剥离相关作品信息。在虚构语句的使用中,人们真正关心的以及想要表达的永远是作品相关的内容,例如作品的内容如何设定,作品的现实影响如何等,而不是某一个不知道怎样挑出来的抽象对象有什么样的本质属性,或者与现实世界中其他因素处于何种关系之类。上述回应预示着即便J.K.罗琳没有创作哈利·波特系列故事或者柯南·道尔没有创作福尔摩斯系列故事,形如(1)(3)(4)的句子也会是字面意义上必然为真的,从而导致上文第二部分中直觉与理论间关于(3)(4)的冲突。也就是说,上述冲突证明了相关作品信息的必要性。尽管根据抽象对象理论,虚构对象的定义要求其起源于某个虚构作品,然而这种偶然地与某个作者产生创作关系的要求与虚构对象的同一性没有任何关系。
同样的问题也在博尔赫斯(Borges)笔下梅纳德(Menard)塑造的堂·吉诃德与塞万提斯塑造的堂·吉诃德的比较中有所体现。①参见J.L.Borges, “Pierre Menard, Author of Don Quixote”, Ficciones, English translation, Grove Press Inc., from Spanish Edition, 1956。根据所编码的性质,它们是同一个抽象对象,然而哲学家们却不会把它们看作同一个虚构对象。反对者可以声称根据虚构对象定义中对于起源的要求,堂·吉诃德先在塞万提斯的作品中出现,所以梅纳德的堂·吉诃德不满足该虚构对象的定义。对此可以设想一种可能的情境:两个作者同时、独立地创造出完全一样的虚构作品。例如假设柯南·道尔和道南·柯尔同时写出完全一样的福尔摩斯系列故事,那么文学评论上不会认为他们创造出的是同一个作品,并且也不会用后一部作品的相关信息来解释前一部作品的内语句真值。然而抽象对象理论却无法区分这些差别。
1.2 隐藏成分
对此一个可能的做法是将作品信息作为一个隐藏的构成成分加入语句的逻辑形式中,从而作品信息可以自然地参与到相关解释中。佐尔塔曾采取过这种做法,对于上文中的(2)(2*),易见由于福尔摩斯是虚构对象,根据定义是必然地不存在的,因而(2*)从形式上来看是必然的并且是分析性的真理,而这一点又与直观相悖,因为人们觉得它应该是偶然真的。对此佐尔塔引入了一个新的存在性质E!!来表示另一种意义上的存在:如果某个存在物例示了一个抽象对象编码的所有性质,就可以说此抽象对象在此种意义上存在。因而(2)的形式被刻画为:
(2!)福尔摩斯在下述意义上不存在:没有存在物例示其编码的所有属性。
与设定另一种意义上的存在相类似地,假定有另外一种意义上的某抽象对象例示某性质,即如果在某个虚构作品中一个抽象对象被归属了某性质,那么该抽象对象不仅编码该性质,也在此意义上例示该性质。这样尽管有些啰唆,但似乎能够确定地挑出想要谈论的抽象对象,于是(1)(3)的形式应该是:
(1!)老魔杖在下述意义上例示被死神创造的性质:在J.K.罗琳的《哈利·波特与死亡圣器》中这样设定。
(3!)华生在下述意义上例示是福尔摩斯的助手的性质:在柯南·道尔的福尔摩斯系列故事中如此设定。
这样一来对于内语句真值的直观解释就直接进入了句子的形式,这些句子也不再是必然真的,上文提到的不足似乎可以避免。然而显然这样的改写十分累赘,不仅有编码性质与例示性质之间的区分,还有一种意义上的例示与另一种意义上的例示之间的区分。更重要的是,改写过后的句子显然不再是字面意义上为真了,其复杂程度比起作为竞争理论的转译取向理论有过之而无不及。这样一来,似乎也没有任何设置抽象对象的理论必要了,依靠虚构作品的内容足以胜任解释需求。
总而言之,若坚持原本的抽象对象理论,则难以合理解释内语句的真值,而如果引入包含作品信息的成分,抽象对象的设定也没有什么必要了。这些考虑反映出抽象对象理论在本质上与对虚构语句的解释要求是错位的。一方面,要合理解释内语句真值,不可能不引入相关作品信息;另一方面,如果把内语句当作字面意义上必然为真的,那么一切对于作品的指向都被预先排除了。作为形而上学的抽象对象理论,并不适用于刻画与人类实践密切相关的内语句,因为后者所关心的不仅仅是(甚至几乎无关)本体论问题,而前者所刻画的却恰恰是与实际解释无甚关联的部分。于是,抽象对象理论的刻画导致如下图景:看起来好像有很多神秘的抽象对象,它们碰巧与人类生活产生了联系,然而人们关于这些对象的谈论却无论如何都是必然真的—这无疑是一种非常荒谬的刻画。
佐尔塔在讨论假装理论①参见K.L.Walton, Mimesis as Make-Believe: On the Foundations of the Representational Ar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0。时认为,假装理论表面上看起来与抽象对象理论完全相反,然而二者的基本洞见却可以是一致的②参见E.N.Zalta, “The Road Between Pretense Theory and Abstract Object Theory”, in T.Hofweber and A.Everett (eds.), Empty Names, Fiction, and the Puzzles of Non-Existence, CSLI Publications, 2000。。他做出了一些理论调整,将抽象对象重构为性质的模式(patterns of properties),性质的模式是假装理论者愿意在本体论上承诺的,并且假装理论者在承认这些以后能够完善地解决外语句问题,例如外语句中虚构对象的存在引入问题等。佐尔塔引入假装理论中的相关概念以后,将创作关系重新定义为一个三元关系:
x 通过y 创作s iff x 制造(produce)了y & y 是s 的一个道具(prop)。
其中道具的定义如下:
y 是s 的一个道具 iff y 是一个道具 &对于任意命题p,如果y 授权(mandate)p 进入想象,那么s ╞ p。s ╞ p 表示p 根据s 为真,即s 编码p。道具是虚构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例如小说或者雕塑等,它们授权人们想象各种命题。对于制造以及授权想象,基本上可以有一些直观上的理解。关于道具如何授权想象有如下闭合原则(Rule of Closure):
如果(a)s ╞ p1& … & s ╞ pn,并且(b)p1,…,pn├Rq,那么s ╞ q
其中├R代表相关蕴涵①相关逻辑中的概念,佐尔塔并不假定某一特定的相关逻辑,目前只采用关于相关蕴涵的一些直观想法。。
佐尔塔认为上述调整与人们认为虚构作品及虚构对象是偶然性的存在这一直觉相符合。他指出作者以及道具的制造过程皆是偶然的,并且作为性质的模式的故事及虚构对象皆依附于作者的行为。因而只有当作者完成了他的创作过程时,故事与虚构对象才得以存在(come into existence)。于是,直观上为真的内语句不再是必然为真的了,作者的行为保证了这些句子的偶然性。
这种重构无疑非常模糊,很难说能真正解决问题。将抽象对象重构为性质的模式,实质上不过是给它换了一种更容易被假装理论者所接受的说法,而理论本身不会有任何改变。因而本质上仍是抽象对象的性质的模式也是必然地不例示存在性质的,在无论何种意义上都不可能“在作者创作之后得以存在”。
佐尔塔强调说,在故事与虚构对象的定义中要求它们与作者及道具处于某种关系,而这种关系保证了它们的偶然性。然而作为抽象对象,它们的个体化区分条件只有其编码的性质,因而不论一个抽象对象是否与某个存在物之间处于某种关系,这个抽象对象本身不会有任何改变。假定将所有抽象对象区分为两类,一类与某存在物一同例示了创作关系,另一类没有,那么一个特定抽象对象是属于前一类还是后一类是偶然的。然而在内语句的例子中,先确定了一个抽象对象,然后针对该对象指出它编码了什么性质,这其中的必然性是无可辩驳的。也许抽象对象理论最好的策略是,直觉真的内语句在语义上是必然为真的,但人们直观上感觉到的偶然性来源于作者的创作,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与哪一个抽象对象产生了创作关系是偶然的,然而人们却将这种指称虚构对象中涉及的偶然性转移到了句子的形式之中。
总之,佐尔塔自己的理论调整也无法解决内语句的必然性与人们直观之间的冲突。抽象对象理论对于内语句的逻辑形式做出了限制,于是内语句如果要在字面意义上为真,就一定是必然为真的,而这一点与人们使用虚构语句的情境错位,并且各种可能的修改都无济于事。我认为其中一个原因是作为一个公理化的统一的形而上学理论系统,抽象对象理论很难真正完善地刻画与人们实际活动以及心理状态高度相关的虚构语句,尽管后者引起了诸多语义学甚至形而上学的讨论,却始终无法与作者行为和作品信息真正地脱离开。事实上佐尔塔做出的调整也是在向这一方向靠近,然而这一点却与抽象对象理论本身不相容。结果就是,抽象对象理论对内语句的字面真解读导致对其的真值解释有悖于直觉,令人难以接受,而合理的真值解释不仅在形式上否定了内语句的字面真解读,更削弱了设置抽象对象的一大理论动机。因而,即使对于那些认为虚构名字指称虚构对象的实在论者,内语句也不可能在字面上为真。
本文讨论了佐尔塔抽象对象理论对内语句的刻画,指出了将内语句刻画为字面真将导致只能将其刻画为必然真理,从而仅靠虚构对象自身便可以完成对真值的解释。然而仅凭虚构对象解释真值又会引来各种与直觉的冲突,这些冲突难以化解,表明了抽象对象难以对刻画为字面真的内语句真值做出合理的解释,说明其理论对于内语句字面真的解读并不可取。这种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作为形而上学理论的抽象对象理论与涉及故事讲述、描述以及文学评论的虚构语句之间的隔阂。即使假设虚构作品中描述的确实是一些编码了各种性质的抽象对象,这些对象在形而上学的层面上编码了何种性质并不是虚构语句真正关心的。借用抽象对象理论的术语,作者与什么样的抽象对象产生了创作关系才是重要的事。
此外,对于外语句是否字面真的问题,已有很多讨论认为外语句的真值解释不需要虚构对象,仅仅现实世界的因素就已足够。①参见J.Azzouni, Talking About Nothing: Numbers, Hallucinations and Fiction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 T.Crane, The Objects of Thought,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3。我认为在后续研究中这些讨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证明,也许对于外语句,字面真解读同样是不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