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科创中心建设的关键“几点”

2019-11-16 08:13孙鑫
上海人大月刊 2019年10期
关键词:科创草案委员

孙鑫

“条例包罗万象,但一些问题未说透” “宣示性内容多,需要压缩” “目标能否更明确一些,力度能否更大一些”……9月25日上午,《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草案)》的一审引起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的热议。

站位格局:更高远一点

科技创新是关系上海未来发展的战略问题。科创中心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科技、经济、金融、教育、财政等诸多领域。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要提高战略定位。

“‘帽子戴得大的同时,文中也要有具体支撑和体现。”沙海林副主任认为,条例(草案)中对建设目标写得非常准确,但对创新新思想、新发现阐述比较少。上海成为科创中心的同时还应该成为科技创新的信息中心,创新成果权威发布的中心,知识产权保护的仲裁中心,创新成果的检测、定级、认证、公证、金融服务的中心等。科技创新的成功有两条线,除了国家层面,还有社会层面,包括科学机构、大学、民间机构或个人,有这样的理念,科创中心的思路会更开阔,会面向未来、面向全球。创新服务中,应该尽可能为科创主体的创业创造搭建平台,为他们的事业成功创造条件,这一点比其他的基本生活服务更重要。“既要站在政府的角度思考问题,也要站在社会的角度思考,才能真正创造出预期想打造的科创中心的大局面。”

冯经明、阎祖强委员提出,要明确该条例的定位是更好地加快促进上海科创中心建设,加强针对性、要有前瞻性,借鉴深圳、中关村及国外等地先进经验,解决好科创中心建设过程中的瓶颈和难点问题;要扶持整个创新链条,从科技成果产生、转化和使用整个链条加强政策扶持;本市各区域要加强对张江、自贸区新片区的溢出效应的承接,促进全市科创中心建设。

上海科创中心建设非常需要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生态环境。魏东委员建议,从需求导向出发,通过对照北京、深圳、浙江、江苏等地,分析上海的优劣势。而沈志强委员提出,关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的条款不应仅仅是针对张江,建议放到“环境建设”一章中。

戴柳委员提出,科技创新更多应该落脚在“市场”上,要促进市场的科技创新,而不仅是“市、区人民政府”。2018年上海的研发费用占GDP的2%-3%之间,总体比重在提高,其中国有成分占比高,上海要考虑如何促进各类主体迸发活力。深圳科技创新发展的投入不是来自政府的投入为主,主要依靠企业的投入,“条例(草案)应该从这些方面多对标”。

条款内容:更亮眼一点

“本条例包罗万象,一些问题未说透。”尽管市人大教科文卫委认为,条例(草案)整体框架较为完整,规定内容有实践基础,但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认为并不够。

“鼓励性、宣示性内容较多。”吴健生、田春华等委员建议压缩条款内容,突出亮点。田春华委员建议扩大对科研科技的投入,除了量的扩大,还要在科技资金投入上进行资源整合,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建议关于科研诚信的规定要有明确的机制,避免科研课题的重复申报。钱耀忠委员认为,要紧紧抓住事关上海科技创新中心未来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当前制约发展的突出问题,立几条关键的、有亮点的条款,让人耳目一新、刮目相看。

张玉金代表认为,应将科学与技术分开,巩固发挥上海技术创新的优势,技术创新的核心是体现其商业价值、形成产业化,要利用上海独特的海派人文环境、国际化的营商环境等。同时,他建议条例突出两个重点:首先是如何“引进来”,在引進“国”字头的研发机构与产业研究院、引进跨国公司研发机构与跨国公司、引进国际化人才上下功夫,并系统规划形成生态联动效应,围绕产业链布局创新链;其次是如何“走出去”,要支持上海企业主体走出去,设立海外研发机构与分支机构,“只有内引外联才能搞活科创中心”。

关于科研诚信,市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认为应该把资源信息平台整合起来,建设统一的科技创新资源信息平台。高小玫副主任表示同意的同时,认为还应该明确管理主体,把各方的职责义务补充进去。而对于科技伦理,高小玫副主任建议重视科技发展的节制和审慎,作为“基本法”是为今后相关规定的修订指明方向、提供依据,条款表述中只是“评估”是不够的,还应该加入监管和处罚,要明确相关具体的工作机构,明确责任;应增加技术商业化的风险管理要求内容,目前只说“引导规范新兴技术的研发应用”,表述不够有力。

应雪云委员认为,条例(草案)应该与《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相衔接,认真比照其中交叉和相互补充的内容,突出重点。

关系定位:更明确一点

条例(草案)总体上处理好了一些比较重大的关系,但科技创新涉及社会生活、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政府的定位问题不容小觑。

政府和创新主体、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到底应该是怎样的关系呢?徐泽洲副主任认为,要在发挥政府作用的同时,更多地注重激发整个社会的创新活力。沙海林副主任提出,除了政府,更需要社会面的支撑,需要大众创新创业的热潮和基础,甚至还包括科普。顾伟强委员认为,要理顺政府和社会、政府和市场、政府和平台的关系,把各方的权利义务、结果的导向体现出来,便于操作。孙福庆委员建议将一些规律性的内容,比如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发挥企业家作用、重大体制机制等,在总则中充分体现。

“现在各地都在搞科创,比如广州、深圳。上海一直以来给人的感觉就是强政府。”李迅雷委员建议增加“市场要发挥主体作用”的内容,以便进一步明确市场在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不让人产生科创中心都是政府主导的感觉。

“科创的动力活力来自于什么?应该来自于创新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能得到更好实现。”沙海林副主任认为,立法和政策要区分开,要思考立法的大方向,创新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得到实现的平台是科技成果转化交易平台。科技人员的研发所得和付出劳动不成正比,要在法律上有一些导向,作深层次的思考和长远的布局,“特别在培育性的布局上”。

高小玫副主任也认为,目前条例(草案)的内容归纳比较散、不够简洁。“关于‘聚焦张江的内容中目标宣誓的语言太多了,有点像政策,实现保障的政策规定还不清晰。”作为法规应有普适性要求,建议承载区的要求和对张江的规范应当一致。

目前条款主要以法律形式确立政府部门有关做法,而朱自强委员认为有的规定过于细致:如“代表性成果评价”属于处长层面的职权,且职称评价也不宜以法律的形式作出规定,应由高校、机构等评价,行政部门不宜过分干预。

引进人才:更有力一点

目前本市在建设人才高地过程中,形势非常紧迫,在人才方面出台具有吸引力的法规政策非常重要。

虽然条例(草案)中提出要引进人才、给予人才以支持,但李碧影、应雪云等委员认为,和深圳相比,本市的人才吸引力度还不够,建议对照本市人才30条政策及近期出台的新片区50条政策,完善有关人才吸引力度的表述。另外,深圳的相关条例更加具体清晰,操作性更强,“我们的政策在某些地方的表述还比较婉转、含蓄”。

条例(草案)中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从事科研工作的青年人才,给予普惠性支持”,第十六条中第一款还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人才、创业人才、创业投资人才以及科技中介服务人才,可以直接落户引进”等。但“普惠性支持具体指什么,‘符合条件具体是指什么条件呢”,王宇委员认为要更加细化。孙雷委员建议在人口红线的范围内,把一部分常住人口转为户籍人口,在个税、医疗、子女等方面拿出政策,吸引创新人才。

莫蓓红代表则建议将对科技创新人才的吸引、服务、保留等政策也纳入对企业的考核范围。

“除了研发人才外,非常需要企业家人才。”徐泽洲副主任提出,条例(草案)中涉及较多的是科技人才,但调研中发现,企业家作为科技创新的引领者、组织者、推动者作用很独特,条例(草案)中虽然提到了,但着力不多、不具体,建议再研究。

目前民营企业人才引进较之前更难,赵福禧委员建议也能够给予其更多平等对待和重视。

猜你喜欢
科创草案委员
科创走廊“乘风起”
科创“小灯泡”:从伞说起
保护人类健康的科创产品
省政协委员抗“疫”书法选
人大常委会审议“港区国安法”草案
全球科创中心“上海方案”出炉
看望委员、代表
电子商务法草案首审
代表、委员风采录
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