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策研究
——基于91份刑事裁判文书的分析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犯罪及其

2019-11-15 08:15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9年4期
关键词:犯罪人集资网贷

殷 浩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

一、国内P2P网贷发展概况

P2P是英文“Peer-to-Peer”的缩写,翻译为“点对点”。《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1]《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则明确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即P2P网络借贷平台)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2]

2007年,国内出现第一家P2P网贷平台拍拍贷。从2012年开始,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进入了爆炸式的发展期,网贷平台如雨后春笋般迅速扩展,同时也滋生出大量问题平台①问题平台是指平台出现“经侦介入”“提现困难”“跑路”等非正常运营的平台。。截至2019年5月,累计平台总数为6617家,累计问题平台的数量高达2767家,正常运营平台仅有914家。从问题类型上看,卷款跑路的平台有1224家,占全部问题平台的44.2%。从问题平台地域分布上看,浙江、广东、山东是问题平台集中爆发的地域。[3]

大量问题平台的涌现不仅阻碍了P2P网贷行业正常发展,而且严重损害群众经济利益,易引起社会矛盾与群体性事件。其中,平台所涉及的非法集资类犯罪现象最为严重,这类犯罪通常受害人众多且遍及全国各地,犯罪数额高达百万甚至破亿元。例如著名的“e租宝”案件,据统计,e租宝累计成交量超750亿元,涉及人数高达91万余人,非法集资500多亿元;再例如案发不久的团贷网,其平台用户人数高达830万余人,借贷总额高达145亿元。据公安部通报显示,2018年以来至今年第一季度,全国公安机关共立非法集资、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近1.9万起,涉案金额4100亿元,涉案金额超过百亿元、涉及投资者超过百万人的“双百案件”屡有发生。网络借贷领域已成为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高发区域。2018年6月P2P网贷平台集中“爆雷”以来,各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办非法集资犯罪平台400余个。[4]在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犯罪不断爆发的势头下,对此类犯罪的深入探讨及研究便显得尤为迫切。

二、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犯罪的定义及类型

P2P网贷平台与非法集资犯罪之间具有高度关联性。一方面,P2P网贷平台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发布借贷信息,具有公开性与社会性;另一方面,多数P2P网贷平台的年利率较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更高,具有一定的利诱性。根据《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①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属于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报酬的;(四)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非法集资类犯罪成立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在两者之间高度关联的前提下,P2P网贷平台一旦触碰法律的红线,很有可能触犯非法集资犯罪。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是P2P网贷平台涉嫌最多的罪名。

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犯罪是指犯罪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P2P网贷平台或假借P2P网贷平台的名义,通过互联网、媒体、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攫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2013年,央行明确指出P2P网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应划分为三类,即资金池——理财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以及庞氏骗局②“庞氏骗局”在国内俗称“拆东墙补西墙”“空手套白狼”,是指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投资款。。[5]从目前P2P网贷行业情况来看,结合央行的分类界定,本文认为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犯罪类型应划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为资金池类,即P2P网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拆解重组成理财产品供投资者选择,或者先沉淀聚集资金,然后再寻找借款人等方式,使投资者资金进入平台中间账户,从而产生资金池。投资者与借款人不再是“点对点”关系,而是形成了“背对背”交易关系,平台实际上成为了“影子银行”。这一模式中,平台直接控制账户资金,很可能会出现“卷款跑路”或形成“庞氏骗局”。

第二类是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是指P2P网贷平台没有尽到核查借款人真实身份及其他信息的义务,未及时发现甚至默许不合格借款人发布虚假借款标等,从而导致非法集资犯罪发生。

第三类为发布虚假借款标的自融,是指利用平台发布虚假信息或虚假借款标进行融资,用于生产经营的行为。表现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在P2P网贷平台上大量发布虚假借款标的融资行为;一种是在原有借款标基础上擅自增加数额的融资行为。

第四类是开设“伪平台”。“伪平台”是指以吸收、骗取资金为目的而设立的P2P网贷平台,名义上是平台而实质上却被作为了犯罪工具。[6]

三、当前我国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犯罪的特点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犯罪人开始利用P2P网贷平台,打着虚假的幌子来掩盖其非法集资犯罪的真实目的,导致群众财产安全受到较大威胁。本文数据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审结案件裁判文书。笔者运用高级检索功能,全文检索“网络借贷”,案件类型为“刑事案件”,文书类型为“判决书”,案由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裁判日期定为“2014年1月至2018年12月”,经过仔细阅读、筛选、统计,共有91件符合研究的案例,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例共73件,集资诈骗罪案例共18件。本文以此为样本,对我国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犯罪的趋势、手段特征、危害结果、判处刑罚等方面展开较为细致研究。以上统计仅供参考,不排除部分裁判文书尚未上网公布,导致统计存在疏漏。

(一)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

犯罪数量是指一定时间和地点的犯罪总和,能够直观地反映犯罪现状,并为总结犯罪规律提供客观证据。近年来,我国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犯罪现象日益严重。据样本统计,2017年的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犯罪审结案件数量最高,共29件,大约是2014年案件数量的10倍左右。具体变化趋势如图一所示。

图一

(二)犯罪地域集中在经济发达省份

犯罪学家波莱蒂认为,当社会物质财富增加时,其必然会对犯罪产生某种刺激,并认为犯罪增长与物质财富呈正比。[7]经济发达的背后往往隐藏着更多犯罪机会。据统计表明,2014年以来,广东、山东、浙江三省GDP总量排名一直位居前茅。在案例犯罪区域统计上看,广东共11件,山东共12件,浙江共15件,而其他省份大多数只有一到两件案例,从某种程度上印证了区域经济状况与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犯罪之间的相关性,具体如图二所示。同时,这也与上文对问题平台统计相互印证,问题平台数量多的省份,其平台非法集资犯罪的数量也多。

图二

(三)犯罪手段具有隐蔽性、欺骗性、诱惑性

犯罪人打着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幌子,虚假包装P2P网贷平台背景和实力,推出各种“新型投资项目”并夸大其词,编造看似合理的商业逻辑,以高利率为诱饵,引诱投资者“慷慨解囊”。这些平台往往采取虚构借款人、借款用途等欺骗手段。据样本统计,使用欺骗手段的平台占56%。在这种情况下,犯罪人通常仅需采取“东墙补西墙”的伎俩维持平台运营,只要资金链没有完全断裂或者出现较多漏洞,那么非法集资行为通常可以“潜伏”较长周期而不被曝光,很难被监管部门发现。

另外,这类平台通常还设定有高额的年利率或投资奖励,其年利率较其他平台通常高三个以上的百分点,甚至能达到30%以上。最初网贷平台会在满标后,立即将本息还给投资者,制造出快速赚钱的假象,这么做的目的是诱使投资者投入更多的资金,使其掉进犯罪分子预先设计好的巨大投资陷阱。据样本统计,除了27份裁判文书中未体现平台年利率之外,其余平台中年利率大于15%的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根据平台年利率分布特征,可以将其划分为三个区间,如图三所示。

图三

(四)犯罪成本低且收益高

犯罪经济学理论认为犯罪人是有理性的经济人,犯罪是其理性选择的结果。当犯罪收益大于犯罪成本时,犯罪人才可能实施犯罪。[8]所有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犯罪均有一个最基本的共同点,即获取高额利益。首先,从直接成本上看,犯罪人只需依托一个“空壳”公司,花费几万元购买平台系统,租一个网站服务器,雇佣几个网站运营技术人员与业务推销员,其实施犯罪的成本非常低廉。同时,平台突破了时空限制,传播速度极快,犯罪对象非常广泛,一旦犯罪成功,收益就会十分可观。其次,从预期惩罚成本上看,犯罪人被判严重刑罚的风险相较于收益而言相对较小。据样本统计,犯罪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及以下的占46%,罚金在十万元以下的占62%。无疑,成本低、收益高是P2P网贷非法集资犯罪滋生的助推器。

(五)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

与以往传统非法集资犯罪手段大有不同,犯罪人利用P2P网贷平台向社会宣传扩散,这种传播蔓延速度极快,覆盖地域广泛,导致受害群体十分庞大。据样本统计,除去未写明涉案人数的18家平台,其余73家平台的涉案人数众多,多数平台涉案人数均在百人以上,甚至上万人。平台涉案人数区间分布如图四所示。

图四

一起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涉案金额少则几百万元,多则上亿元,这严重危害了我国金融秩序,给社会及个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据统计,样本中所有平台的涉案金额区间分布如图五所示。

图五

然而,在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犯罪现象十分严重的背景下,我们需要理性认识到犯罪并非是存在于社会中的一种非常态现象,而是顺应社会正常发展的规则现象或常态现象。[9]

四、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犯罪原因分析

只有理性分析犯罪原因,才能有效预防此类犯罪发生。犯罪的自然根源就在于三类原因即人类学因素(生理及心理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相互作用和结合,这些因素的不断变化决定着犯罪现象的变化。[10]基于这一理论,应从多个方面分析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犯罪的产生与变化的深层原因。

(一)相关法律法规滞后

P2P网贷作为金融领域的新生事物,具有进步性、创新性等特点,且拥有较大发展潜力。然而由于我国立法存在滞后性,导致P2P网贷行业缺乏有效的引导和规制。行业发展之初,我国P2P网贷立法呈现出一片空白,既没有准确定位P2P网贷的法律性质,也缺乏合理的行业准入标准及实施细则等规范,导致P2P网贷行业乱象丛生。直到2015年发布的《指导意见》,以及后续出台的《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才形成“1+3”(一个办法三个指引)的制度体系①“1+3”(一个办法三个指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网络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填充了法律上的部分空白,但就整个行业而言,P2P网贷行业仍缺乏全面系统的法律规范。

从刑法上看,刑法利器在防控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犯罪中稍显迟钝,相关条款规定没有及时进行相应调整。刑法关于非法集资罪的规定是在过去时代背景下制定的,制定时并未预见到P2P网贷等一系列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可能对融资模式产生巨大的颠覆作用。一方面,结合《非法集资司法解释》规定②《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第三条:(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 30 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P2P网贷平台只要稍有不慎,就会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另一方面,在P2P网贷政策不明朗的情况下,公安部门与其他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的认定存在争议。

最后,刑罚虽然作为惩处犯罪人和预防犯罪的强有力工具,但是并没有较好地消除潜在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动机。根据前文分析来看,首先是量刑偏轻,虽然涉案金额高达百万元,甚至上亿元,且受害人众多,然而一些犯罪人自由刑刑期较短,仅被判处三年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罚金数额与实际造成的经济损失极不相称。再者,资格刑适用上较为单一且较少。剥夺政治权利对P2P网贷非法集资犯罪人的惩罚效果不佳,对他们的经济活动能力及从业资格影响甚微。犯罪人即使被剥夺政治权利,仍然可以继续从事网贷行业。一些犯罪人回归社会后,很有可能会再次利用P2P网贷平台实施非法集资犯罪。

(二)监管存在缺失

在P2P网贷行业处于野蛮生长阶段,相关部门没有建立专门的的监管制度体系,出现监管主体缺位、监管职责不清、监管措施不力等现象,为屡屡发生的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了温床。

首先在宏观上,目前虽然确立了监管原则与主体,然而由于涉及部门较多,在尚未出台配套细则和具体措施的条件下,仍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和对策。其次,整个监管体系显得过于原则,缺乏实操性,导致监管深度、力度不足。例如,没有制定合理的行业门槛,造成P2P网贷平台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又如,事前与事中监管不足,主动监管缺失,问题平台监管介入不及时。一些不法分子伺机浑水摸鱼进入P2P网贷行业,逃离监管视野,以较低的直接成本、较小的惩罚风险快速赚取巨大经济利益,严重扰乱了行业正常秩序。

(三)行业自律建设不足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是全国网贷行业自律管理的主管机构,且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自律规则、经营规则……”然而目前P2P网贷行业仍缺乏自律条例、行业标准等,不能及时遏制非法集资等越轨行为。一些有非法集资迹象的平台,行业协会不去主动介入监督,也没有提供引导与帮助。另外,实践中P2P网贷公司是否加入P2P行业协会属于公司自主决定,并无强制入会要求,导致大量P2P网贷公司游离于行业自律体系之外。

(四)社会诚信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尚无统一规划和标准,征信机构多为信息孤岛,企业之间、行业之间信息壁垒严重,导致全国性的、统一的个人信用系统建设速度较慢。目前央行征信系统仅选择性地面向商业银行开放,而未能平等地惠及P2P网贷领域。而当前社会信息量庞杂,大量信息真假虚实难以辨识,平台很难描绘出真实完整的个人信用“画像”,这极大增加了平台错误评估借款人信用状况等指标的可能性。一些不合格的借款人便趁机在平台上吸收或骗取大量资金,平台倘若无法堵住资金缺口,很有可能被迫地陷入到资金链断裂的危险境地,从而导致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发生。

(五)犯罪人受主观动因驱动

经济犯罪中的罪犯大多具有较常人更高的智商,外向好动,狡猾奸诈,喜好并敢于从事风险大、利益高的投机行业,具有较强的社会适应性、唯利是图的习性以及强烈的双重道德观等人格特征。[11]在价值观上,犯罪人普遍信奉“金钱至上”“唯金钱论”,追求“暴富”,为了钱甚至甘心冒着受刑罚惩罚的风险。正如《资本论》所言,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有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网贷平台公司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一旦经受不住巨大利润的诱惑,并萌生出犯罪动机,就会穷尽任何手段方法,打破已有的秩序规范,在规则范围之外赚取更多利益,来满足自己的贪欲。

(六)被害人的助推互动

大多数被害人缺乏金融知识,难以分辨正常的金融行为和犯罪行为,并且存有投机、侥幸的心理,给犯罪人实施犯罪并成功提供了机会与条件。标准普尔发布的一份有关全球金融启蒙的报告中指出,中国大陆地区具备金融知识的人口占比仅为25%,低于全球33%的平均水平,而发达国家的平均比例则为55%。[12]犯罪人抓住普通人金融知识匮乏的弱点,以互联网金融为噱头,利用P2P网贷平台的“华丽的包装”来掩盖其真实的犯罪目的。由于被害人主观上辨识能力不足,且趋利、盲从心理严重,极易产生滚雪球效应,使犯罪收益不断扩大。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更关心的是自己的损失,因为犯罪嫌疑人一旦受到严厉刑罚而丧失人身自由,就难以完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一方面对犯罪人深恶痛绝,另一方面因经济利益上的特殊关系,消极应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排斥公安机关介入,甚至反过来帮助犯罪人,产生“斯德哥尔摩”效应①“斯德哥尔摩”效应是指被害者对于犯罪者产生情感,甚至反过来帮助犯罪者的一种情结。这个情感造成被害人对加害人产生好感、依赖性,甚至协助加害人。。

五、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犯罪对策完善建议

犯罪预防是减少和治理犯罪的根本途径。针对上述犯罪原因,提出兼具综合性、系统性以及专门性的犯罪对策。完善建议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在行政层面,初步形成“1+3”制度体系,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在刑事司法层面,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犯罪具有较完整的法律依据,一是刑法中关于非法集资的罪名,二是《非法集资司法解释》,三是《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通知》等政策法规。然而,在具体问题处理上仍存在些许空白地带,给犯罪提供了生存空间。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制定更具合理性、实践性、有效性的法律规范,严密法律之网。

1.细化健全“1+3”制度体系

在备案登记上,出台全国性的备案细则。各地备案细则虽然都符合监管法律规定,但仍存在诸多差异,且部分省市迟迟未出台备案细则,不能有效落实监管规定。因此,建议统一监管理念与原则,以问题清单为基础,加快出台全国性的备案细则。在客户资金存管上,明确存管人协助监管的职能。在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为主的基础上,存管人一旦发现平台资金有异动,应及时冻结资金账户并上报监管部门。

2.制定严格的准入及退出制度

《暂行办法》对行业准入及退出方面做了框架性的规定,标志着网贷行业门槛低的阶段已经过去。然而随着网贷行业的深入发展,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在行业准入制度上,P2P网贷平台经过审批允许后,必须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并领取牌照。[13]准入审核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实际营运资本,明确规定较高的资本门槛,提高平台经济实力;二是风险控制,设置“防火墙”隔离制度,使资金链与业务链相分离,最大化降低违法犯罪风险;三是从业人员资格,平台成员不仅要具备专业技能,还应具有良好的个人素质。在行业退出制度上,建议从退出原则、清退流程、报备制度、资产处置等方面加以规范,为平台良性退出提供依据和指导。在退出过程中,平台应与监管部门保持沟通,及时汇报情况。此外,监管部门也应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协作,通过多方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帮助平台平稳有序退出。

3.实行储备金制度

由于多数平台的风险防控能力不强,因此建议设立储备金制度。根据P2P网贷公司规模、资质、风险防空能力等合理确定不同的比例,从自营资本、利润中提取资金存入存管银行,作为一般风险准备金和出借人风险补偿金,并规定这部分资金由存管人保管。[14]当出现逾期未能还款时,借款人可选择出借人风险补偿金来弥补损失,继而由平台取得该债权。

4.科学合理地定罪量刑

首先,在入罪标准上应贯彻刑法谦抑性原则,只有在其他法律效果不能规制越轨行为时,才能适用刑罚。因此,建议适当提高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罪犯罪数额的定罪标准。其次,合理适用财产刑。非法集资犯罪人的犯罪目的就是追求巨额财富,对其处以财产刑,能够有效遏制其犯罪的内心驱动力。财产刑的适用应当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惩罚力度应考虑经济损失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第三,增加相关资格刑的适用。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①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相关职业。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犯罪分子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条款虽然没有直接限制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犯罪人的从业资格,但从刑罚威慑力及预防再犯上看,应多适用于此种类型的犯罪,例如对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犯罪人适用职业禁止、吊销执照等资格刑,使其无法涉足网贷领域,可以有效地防止其再犯。

(二)健全多层次行业监管体系

目前,P2P网贷行业形成了大致的监管框架,规定了监管主体及原则,但在一些方面还有所欠缺。在多层次监管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应加强事前、事中监管,从而弥补监管体系薄弱环节,力求将犯罪遏制在萌芽之中。建议如下:

1.确立沙盒监管

沙盒监管是指从事金融创新的机构在确保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按照特定审批程序提交相关申请,获得临时授权后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测试,监管者主动合理地放宽监管,进行实时观测并及时沟通指引,平台定期汇报与反馈等,监管者在综合评估后决定是否正式授权。[15]网贷领域的沙盒监管,一方面,实现了事前监管与主动监管,及时消除非法集资犯罪风险;另一方面,可以及时发现不合理的监管规定并及时调整,实现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有效监管的双赢局面。

2.实施重点监管

当平台出现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等情况时,一些人可能通过非法集资形式制造资金运转正常的假象,实际上已陷入恶性循环。重点监管模式就是监管部门通过建立P2P网贷行业大数据监管系统,实时监测辖区内网贷平台运营情况,对出现运营困难、资金周转不畅的网贷平台,及时介入并重点关注平台资金动向,一旦发现其有越轨行为应及时采取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查封等惩罚方法,避免经济损失继续扩大。

3.加强社会监督

针对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犯罪隐蔽性强的特点,应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一是开通线上线下多种举报渠道,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网设立举报平台系统,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设立举报窗口。二是设有奖励机制,以物质奖励的形式鼓励社会群众、新闻媒体等举报非法网贷平台。

(三)加强行业自律体系建设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为网贷领域的全国性自律管理组织,应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制定自律规则,组织成员严格遵守,确保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营,以化解平台非法集资的风险。建议有以下几点:

1.明确要求入会

为确保行业协会行使统一领导、协调管理的职能,应明确规定:凡是建立P2P网贷平台或者开展网贷业务的公司,除需符合相应设立条件外,必须加入地方行业协会,并接受管理与监督。

2.制定自律细则

目前网贷行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缺少指导性、约束性的成文规定。而行业的良性发展不仅依靠行业外的制度体系,还要依靠行业内部的自律细则。严格自律的前提是严格内部管控制度。第一,平台应实施严格的借贷双方审核制度,在签订借款合同前核对双方完整的信用、资产等方面的信息。第二,平台要建立应急管理机制,一旦发生资金链断裂等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收缩运营规模,减少平台运营成本。最后,协会应加强对平台的管理与监督,防止出现负责人私自挪用资金、跑路等情况。

3.建立行业“黑名单”

黑名单应包括P2P网贷平台、借款人等方面。在平台方面,以受行政处罚、借款逾期等为标准,建立“黑名单”系统,对名单内平台重点关注;在借款人方面,以不良贷款记录等为标准,设立“黑名单”数据库,为平台审核借款人信息提供帮助。[16]

(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首先,P2P网贷平台应加入央行征信系统,合理调取信用信息,有利于减少坏账。其次,平台可以将平台内的借款人信用信息反馈给央行征信系统,来补充系统数据库。第三,构建网贷领域专门的征信系统,要求全部网贷平台加入此系统,共享借款人信息。例如百行征信机构,其主要为网络借贷平台提供征信服务,同时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央行征信的空白。

(五)加大宣传防范力度

在顶层设计上,要筑牢织密宣传教育网络,形成全覆盖、重点突出、精准发力的宣传网络体系。首先,组建由金融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刑事司法部门协同配合、新闻媒体助力传播、基层群众组织共同参与的宣传阵型,深度解析典型P2P网贷非法集资犯罪案例,剖析其犯罪惯用伎俩与最新手段,揭穿各种新型“骗局”。其次,在公共场所设立防范P2P网贷非法集资宣传栏,以滚动宣传、广播宣传等方法提升宣传防范效能。最后,建立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继续拓宽宣传阵地,例如利用公众号、微博、短视频等方式普及相关法律、防范知识等。通过上述几种做法,能够帮助群众更加直观地识别犯罪手法,提高群众防范能力,引导理性投资。

近年来,P2P网贷的兴起极大推动了互联网金融发展,也拓宽了融资与投资渠道,但由于法律法规缺失、行业监管缺位、行业自律不足等问题,P2P网贷行业成为了非法集资犯罪高发领域,给社会及个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有效预防犯罪发生,我们应从健全法律法规、构建多层次监管体系等多个方面入手,制定出综合性、专门性的犯罪对策。任何新兴事物都需要经过萌芽、兴起、调控、稳定的发展历程,才能蜕变为长久不衰的永恒强者。因此,我们应理性对待P2P网贷,合理引导其步入正轨。

猜你喜欢
犯罪人集资网贷
太原:举报非法集资最高奖万元
和谐人际关系的构建与犯罪人的再社会化
P2P网贷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各式非法集资套路与反套路
网贷平台未来亟需转型
网贷十年:迎来“去伪存真” 时代
当心非法集资搭上网络传销
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罚制度分析
中国网贷地图
浅析犯罪人格与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