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融合教育理论发展研究综述

2019-11-14 06:51邓婷婷重庆师范大学重庆沙坪坝401331
新生代 2019年2期
关键词:随班残疾儿童师资

邓婷婷 重庆师范大学 重庆沙坪坝 401331

199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西班牙萨拉曼卡召开“世界特殊教育大会”,会上发表的《萨拉曼卡宣言》中明确指出,教育应该满足所有儿童需要,每一所普通学校必须接受服务区域内所有儿童入学,并为这些儿童所受到的自身需要的教育提供条件[1]。此次大会上第一次提出了要开展“融合教育”(Inclusive Education)。融合教育的提出体现了“教育是一项人的基本权利,也是建立更加公平的社会之基础”[2]。

融合教育首先显示了儿童的教育不应该囿于其生理、心理、社会背景、家庭条件等方面的影响,都应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其次,融合教育是一种相对于传统隔离式教学的教育模式,它能够促进儿童的社会化,更好地推进儿童融入社会。第三,每个特殊儿童都有迥异的生理结构、个性特征和发展需求,而融合教育的核心正是平等、差异和多样性,这恰恰满足了特殊儿童对于教育的需要[3]。融合教育的推行潜移默化地改变着学校的教育生态,融合教育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教育产物,通过国际组织策动而扩散,它是一个建基于人权和平等观念,强调尊重差异的教育发展方案[4]。

本文主要通过对文献的分析,就近二十年融合教育在我国大陆的发展状况做陈述。为的是理清融合教育在我国大陆发展的理论层次,为我国融合教育今后发展提供参考和启示。

1 我国融合教育的教学模式

我国融合教育的主要教学模式是随班就读。随班就读是基于我国国情而提出的,以融合教育为目标。1987年在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日制弱智学校(班)教学计划”的通知》中首次出现,文件中指出:大多数轻度弱智的儿童已进入当地小学随班就读。1988年在第一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上,提出了我国特殊教育办学模式是以特殊学校为骨干,以随班就读为主体,以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为补充。此后十多年里,随班就读在法律条文的保障和各方积极支持下得到了蓬勃发展,取得了很多成就。根据最新的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4年,我国普通小学、初中随班就读和附设特教班共招收学生3.80万人,共有在校残疾学生20.91万人,分别占特殊教育招生总数和在校生总数的53.78%和52.94%[5]。我国现阶段特殊教育随班就读正处于在扩大规模的同时寻求质量提升的关键时期。

但随班就读仍有一些不尽人意之处。首先,特殊儿童的入学权利没有得到有效保障,根据2013年《中国残疾人状况及小康监测报告》数据显示,从2008年开始特殊儿童随班就读的人数逐年减少,而特殊学校的特殊儿童人数增加,这证明随班就读没有切实进行。其次,由于政策的强制实施,一些学校并未做好准备应对特殊儿童入学后的教学、生活,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使特殊儿童在学校受到欺凌,以致人格不健全成长。第三,学校特殊教育师资欠缺,普教教师没有特殊教育知识背景,不能依据学生差异调整教学方法、评估内容,部分特殊儿童出现了“随班就坐”、“随班就混”甚至回流的现象。

2 我国融合教育的课程改革

融合教育课程是融合教育由抽象理念转变为具体实践的渠道和工具,其不同于传统课程( 包括传统普通学校课程和传统特殊学校课程) 的地方在于课程中渗透了融合教育的基本精神和原则[6]。融合教育课程的改革不仅是推进融合教育在中国加速发展的助推器,也是全纳教育成功的关键。但我国目前普遍状况是随班就读教师很少关注课程问题,在教学中很少对课程的合适性与开发进行思考,相关的理论探索也比较少,致使我国随班就读的课程改革处于迷茫状态,并对随班就读的成效有很大影响[7]。

对于大陆目前融合教育课程现状,刘敏认为[8],应以普通教育课程作为学生的主导课程,同时以阶段方式呈现能力指标,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让特殊儿童融入大环境,并且可以规避降低课程水准的风险。而赵帅勇,邓猛[9]则认为应强化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权利本位,从提高教育质量入手,重视随班就读学校课程的建设和过程性评价。此外,孙美丽、申仁洪则从美国特殊教育融合课程中总结经验,认为,通用课程是课程开发的未来状态[10]。

本研究认为,融合教育课程发展首先需要教育行政机构放下课程权利。如果培养目标和课程设计被高度集中,那么教育便会失去活力、创造力和适应力,对于个体差异极大的特殊孩子来说更是如此。学校、家长、教师、学生、社区才是真正的课程用户[11]。其次融合教育课程开发还应注意普通儿童的学习需求,考虑如何让特殊儿童与普通儿童在同一间教室共同学习到与自己阶段相符的知识显得尤为重要,既不能不顾特殊儿童的身心特点,也不能忽略普通儿童在其中的教育需要。

3 我国融合教育的师资培养

教师是融合教育实施的主体,教师在教育培养特殊儿童的过程中承担着中流砥柱的作用。我国融合教育需要一定数量规模和质量要求的专业教师,他们既要懂普通教育,又要懂特殊教育,通过他们来切实实施政府的方针政策,保证特殊儿童教育的科学性、有效性,最大限度地发挥特殊儿童的潜能;指挥不同儿童的家长进行有效的家庭教育;号召专业团队和群众组织充分理解、认同,合力支持融合教育[12]。面对我国当下特殊教育师资短缺的现状,师资培训亟待解决。

3.1 我国融合教育师资培养模式

我国融合教育师资培训的方式有两种。其一是针对需要从事与特殊儿童教育相关工作的在职老师(多以普校老师为主)进行的培训。这种培训方式主要由高校知名的特教专业教师、学者授课,主要是让在职老师们了解特殊教育的大致情况,认识特殊儿童的身心特征,提供一些与特殊孩子相处的方法等,有利于随班就读班级的老师开展教学。但其缺点是培训时间短、内容难度小、实践练习少,许多老师只能了解到皮毛,在应用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

而另外一种就是针对大学生,大学生先在高校接受特殊教育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养,毕业后即可为特殊儿童服务。在最新出台的《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中指出“鼓励高校在师范类专业中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培养师范生的全纳教育理念和指导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能力”,并首次规定“将特殊教育内容纳入教师资格考试”[13]。这说明普通教育职前特殊教育能力培养已经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议题,即邓猛所说的“培养融合教育的普及型人才:让普通教师具备特殊教育技能”[14]。此外对于就读特殊教育专业的学生,他们不仅要具有特殊教育的能力,也需要有普通教育的能力,即“培养融合教育的专业型人才:让特殊教育教师具备普通教育能力”。截止2015年,全国已经有近20余所高校设有专科层次特殊教育专业,近50所高校设有本科层次特殊教育专业。这些高校中开始培养硕士研究生的有7所(北师大、华东、华中、西南、陕师大、辽宁师大、重庆师大),开始培养博士研究生的有3所(北师大、华东、华中)[15]。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特殊教育专业人才培养已逐步走向专业化多样化的道路,为我国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做出了重大贡献。

3.2 融合教育背景下我国特殊教育师资培养的启示

首先,融合教育师资培训需要结合实践。我国融合教育课程内容编排及实施方式仅限于教育政策、趋势、特殊儿童身心特点等内容的理论讲授,但对于实践层面具体如何教育培训以及个人实践知识经验的建构涉及较少,课程内容与实践的现实诉求差距太大。因此需要提供给受训者更多实际操作知识,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创设实践教学情境或机会。在培训中注重融合教育老师的现实诉求,促进理论与实践的有机互动,培养能为不同差异儿童提供科学有效教学的优质教师。

其次,我国融合教育教师培训直指复合型。特殊教育的理论内涵中各个学科相互交叉渗透,其中包括教育学、心理学、医学、社会学等。而特殊儿童个体间差异特别大,正需要运用各个学科的理论解释其现象。此外融合教育已成为特殊教育发展的大趋势,特教专业教师不仅要面对特殊儿童,更多的也要与普通孩子教学相处。因此,在培养特殊教育教师时不仅要考虑专业知识培训,也应重视融合教育能了的培养。复合型已是社会对人才的必然要求,培养复合型教师可以为不同类型、程度的特殊儿童提供更专业的支持。

4 我国融合教育政策支持

融合教育的发展离不开国家政策的支持。从1989年我国开展三类随班就读的试验开始,国家就决定“把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切实纳入普通义务教育工作的轨道”[16]。1994年原国家教委(现教育部)颁布的《普通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中,对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做了具体规定,并将其作为验收标准之一。1994年,根据残疾人发展的迫切需要,国务院制定了《残疾人教育条例》,至今为止仍然是指导残疾人教育实践的最详尽法规[17]。1996年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九五”实施方案》,对各地区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入学率和教学质量做了明确规定,并提出相应措施,在早期干预、教育管理、师资队伍、经费等方面加强管理[18]。到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普通学校必须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19]。近两年来,我国的残疾人教育政策特别集中于系统建设问题。2009 年国务院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对完善特殊教育系统建设提出了设想,不仅对残疾儿童义务教育的入学率有了更高的要求,并且关注重度残疾儿童的受教育问题,提出:“积极创造条件,以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儿童福利机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20]。此外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中指出:“要全面推进全纳教育,使每一个残疾孩子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

经过二十多年,融合教育已经在我国特殊教育树立起了发展新方向。政策法规的颁布有利于保障融合教育的开展,也保障了特殊儿童的基本权益。但是在政策下行实施的过程中效果却不尽人意。对参与者,要加强管理者对特殊教育的宏观把控能力,严格监督政策实施者的实施过程及实施成效;对于普通大众,则要提高公民质素,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使惠于特殊人群的政策能落到实处,真正让他们享受应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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