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春蕾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北京 102488
关于民间信仰和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两者都由来已久,前者是从国外引进并在中国迅速传播的一种文化,后者是我国历史发展进程中产生的一种法律体系,两者在发展过程中相互交错,彼此影响。关于两者之间的关系,我国很多历史学家以及学者都对其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同时也取得了很多的研究成果。在本研究中,主要是根据国内外学者现有的研究成果基础上,结合具体的案例胶州城隍庙为主进行实际研究分析,并从宏观以及微观两个角度为主进行研究分析,论述佛教文化在我国历史发展进程中是如何进行演变的,并研究佛教文化对于古代社会发展做出的巨大贡献,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帮助人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和了解我国的历史文化发展进程,并将佛教文化与中国法律之间的联系进行详细研究分析,因此,本文的研究具有非常重大的实际价值与意义。
1. 殷啸虎《佛教与古代法制》[ 殷啸虎.佛教与古代法制.文史知识.1994年.第2期.],该文在很早就指明了佛教与传统法律文化之间的关联。文章主要讲述了佛教文化对古代皇帝造成的影响,法律法规制定的影响以及对司法人员的影响。
2. 郝铁川,出版于1997年的《中华法系研究》一书,在佛教与传统法律文化关系的研究方面,该书籍是当时最具代表的著作之一。该书主要是从历代王朝制定的法典为主进行论述分析,研究立法者对于佛教因素的特殊考量,其中最主要的法典就是《唐律疏议》。例如在《唐律疏议·断狱》中就提出了将佛教中的“十直日”作为行刑的考量标准。
3. 国内学者何柏生,在1999年就开始研究两者的关系,曾经在法商研究1999年第四期发表了著作。并从文化的角度为主论述佛教文化与传统法律之间的关系,并指出佛教文化属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要成分,并且从古至今对我国的法律体系造成影响。其次分别列举了各个朝代法律制度中与佛教文化相关的条文,最后对文章做出总结性评论。这篇文章与之前研究最大的不同在于不仅研究了佛教文化与传统法律之间的相似之处,还指出了两者存在的差异性。
4. 赵哲伟研究了佛教的深远影响,他认为“佛教文化对我国传统的法律体制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对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的影响最为明显。文章结合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来阐述佛教文化与传统法律之间的关系,并将法律制度划分为司法,行政法和刑事法三大制度。该文章的研究范围并没有超越之前的研究,但是其相关的总结却非常的深入,整篇文章体现出两者的融合和冲突的动态变化过程。
5. 李俊强在2006年发表了《佛教对中古法律之影响》,讨论了佛教对某一特殊历史时期的影响,比如中古
6. 顾俊杰在2006年第三期的《同济大学学报》,发表了《论佛教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冲突和融合》,主要是基于两者之间的差异为主进行分析,重点讲述两者在“家”,“国”,“忠”,“孝”等观念上存在的不同,同时讲述了佛教文化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相互融合的动态进程以及对我国传统法律造成的影响
7. 文浩,在2009年发表了《论佛教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影响》他讨论对整个古代法制的影响;
8. 韩阳,讨论了两晋南北朝时期的佛教与法律以及佛教对法律的影响,并发表相关论著。其上主要是研究佛教文化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造成的影响,并且不同的政治时期,统治阶级对佛教文化的不同态度也会在法律体制中有所体现。如果当时的统治阶层对佛教比较信奉,并将佛教文化作为自己统治社会的一种方式,那么在其制定的法律体制中就一定会体现出佛教文化的思想,鼓励佛教的发展壮大;如果统治阶级对于佛教文化并不认可,那么也会在法律体制中做出明确的规定,限制佛教的继续发展。
9.刘伟的研究成果是将佛教和法治作为社会的两种文明现象进行比较,发表在《济南大学学报》2003年的第二期,《法治本土化的几个问题—佛教在中国的传播对法律移植的启示》:借鉴佛教文化在我国发展的成功经验,研究如何将发达国家的成功法律体制引入中国,有效避免法治本土化问题
基于上文的研究成果,为了进一步研究佛教文化与传统法律体制之间的关联,一些学者对其展开了更加深入的研究。主要的研究类型如下所述:
断代研究。李放在2008年第三期《船山学刊》,发表的文献中针对魏晋南北朝期间出现的民族大融合为主进行研究,指出在当时社会严重动荡的时代背景下,佛教发展成为最主流的学派之一,并对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思想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佛教文化的出现对传统的儒家思想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使得女性地位在当时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在当时法律体制中已经开始提倡人人平等思想。另外,佛教文化还有力地惩治了犯罪和预防犯罪案件的出现,使得人们对于法律更加的重视,同时也对立法者的思想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任晓兰,发表于2008年第六期《西南大学学报》的文章《论明代的僧人群
体及其法律规则》,针对明朝为主进行研究,并论述佛教文化对明朝法律体系造成的影响,文中认为,明朝在管理僧人时已经将其纳入了世俗的行政体系,注重对佛教的保护,同时制定了大量针对僧人群体的法律法规,并以度牒制度对佛教群体进行控制。另外,明代设置的僧人群体法规呈现出一定的泛伦理化,当时僧人群体结构逐渐呈现出社会化发展,很多僧人的品德地下,使得僧人群体的整体形象受到了严重的影响,不利于佛教的深入发展壮大。
2. 少数民族地域研究。
学者刀伟在研究中专门以小乘佛教为主进行研究,论述其对少数民族法律法规制定产生的影响,例如傣族法规制定就与佛教文化存在非常密切的联系。文章详细研究了南传佛教对傣族法律文化的影响,并从社会政权,法律等多个角度为主进行考量。学者刀伟指出,傣族地区的群众因为对佛教文化普遍比较信仰,并且每人都要进入寺院受戒,所以,佛教的戒律对于傣族地区的民众都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也会遵守佛教的教规戒律,这也充分体现出佛教文化对人们日常生活行为的影响,体现了佛教文化对社会行为规范以及社会调控的重大价值。佛教的教义融合了所有的封建制度伦理观念以及等级规章。
牟军,1994年第四期,发表在《现代法学》上的文章中,不仅研究了佛教文化传入对西藏地区法律制度造成的影响,同时研究了佛教文化如何在西藏地区不断发展演化并适应西藏的社会生活,并呈现出典型的特征。文章中详细研究分析了不同时代下西藏政权对佛教法律体制的规定,讲述了喇嘛教的形成以及其发展,并且对西藏历代的法律体制发展产生非常重大的影响以及巨大的推动作用。西藏法律体制中非常注重对寺院资产的保护,并加强对侵犯佛教利益的行为进行打击惩处,立法形式非常灵活。
3. 部门法具体刑名研究。对于佛教文化来讲,其最主要的载体就是佛教的戒律,通过佛教的戒律来对信众进行控制,法律文化中主要是通过法律规范和制度来对人类的行为进行规范,通过研究戒律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就可以更加清晰地阐述两者之间的关联以及相互作用,最终达到对人们行为进行管理控制的目的。
杨荔薇,在《宗教法研究》2004年第4期发表了文章《佛教“盗戒”之构成》。此文结合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来从主观和客观两个层面对佛教“盗戒”进行分析,同时指出佛教盗戒在法律维度中的独特特点。例如责任年龄,如果不根据行为人的年龄,精神条件等来区分其是否构成犯罪,那么就会将前者全部认定为犯戒。
周东平,发表于《法学研究》2005年第4期,《隋<开皇律>十恶渊源新探》。此文深入研究分析了我国历史上的“十恶”大罪。“十恶”是封建王朝认定的对皇权危害最大的罪名,这一罪名最早是从《北齐律》中产生,当时将其命名为“重罪十条”,到了隋朝之后又将其命名为“十恶”,从此之后各个朝代都开始使用“十恶”一词。学者认为“重罪十条”向“十恶”的转变主要是受到佛教文化的影响而出现,因为“十恶”与“十善”都是佛教的专用术语,将其纳入法律体系之中也充分体现了佛教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告诫人们要多行善举,杜绝犯罪,顺从法律法规。
4. 古今勾连的借鉴研究。 如今的社会是从历史发展中演化而来,所以现在的社会与历史具有一定的连通性,可以帮助我们正确地理解社会,解决如今社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从古人那里学习更多的经验和智慧。学术界对于佛教与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也展开了深入系统的研究分析。学者周相卿在研究中认为,佛法原理和以佛法原理为指导的修行活动有利于当前的社会稳定和发展,其功能与法律法规完全一致。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点:第一,佛法的基本原理是引导人们做善事,可以让人从心灵上消除违法心理,有利于法律法规的“治世”效果;第二,按照佛法中解脱论原理修行的过程,就是让人们从内心去除烦恼,加强自律,并且佛法中提倡的众生平等思想有利于实现法律法规中的人权保护思想。
李音祚,发表在《法音》2009年第8期的论作中指出,佛教戒律可以为人们树立一个正向的生活方式,人们在遵守佛教戒律的过程中,也是在维护自身利益,完善自我的一个过程,并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守法的合格公民。
通过上述的分析可知,学者们越来越关注于研究佛教与传统法律之间的关系,这些研究为我们后续深入的研究提供了良好的研究基础。本文主要是这对当前学者研究的基础之上,深入系统地研究佛教与传统法律文化之间的关系,在本文研究过程中,需要重点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研究过程中要注重运用规范分析方法。这一方法在法学研究上是最为主要的研究方法,该方法主要是关注法规是否合法,法律法规运行的实际效果等内容,并且将法规的构成进行全方位分析。只有通过这种分析才能全面系统地对法律现象进行深入研究。虽然佛教戒律源自宗教理念,但是其在社会法制管理中却呈现出与国家法的合力状态,所以也有必要开展规范分析方法。
第二,在研究素材上,要结合“官方文本”和“民间文本”资源进行综合系统研究。在我国绝大部分地区的研究中主要是以政府颁布的法规以及认可的佛教为主进行研究,很多研究否比较相似,虽然这些研究非常的重要,但是研究过于局限,不能体现出民间意识。佛教作为一种信仰,主要是基于民众为主进行服务,具有典型的大众性特征。学者陈登武就是基于这一点为主进行研究,其研究成果对后世影响非常的大,在其研究中主要是从《佛说十王经》和观音救赎故事等佛教经书作为出发点,讲述历史文本与当时社会法律之间的关系。并指出佛教资料中不仅包含虚拟性素材,也包含大量的现实性素材。虚拟主要是体现在佛教资料中的文字志怪性质与人类真实的生命体验存在差异。但是在这些虚拟的文字中却隐藏着一定的真实性。这些文字本身源自世俗社会,所以会映射出社会的真实面貌以及社会秩序,并且经过后期的传承和宣传,这些故事被人们广为流传,最终影响社会群体的法制观念。
陈氏最为突出的研究就是系统地考察和诠释了民间流传的各种佛教文本,进而达到研究当时社会法制的目的。这也是其研究与其他学者研究最为不同的地方。也就是说,佛教信仰会对基层民众以及整个社会造成非常重大的影响,注重国家和上层的“大传统”显然非常的重要,但是也需要密切关注对底层民间“小传统”的研究。因为在广大的农村等基层社会领域中,社会成员的信仰以及思想对于自身行为的调整往往会比政府法规起到的效果更大。另外,从历史资料来讲,研究的范围也应该扩展至民间文字素材。
第三,研究中需要注重对佛教戒律的研究,尤其是佛教戒律对古代司法实践的影响。任何一项法规的制定最终都是要经过实践来进行验证,在之前的研究中,很多学者都是注重研究立法领域和司法制度的建构,很少有学者研究佛教信仰是如何影响民众的生活动态的,也没有相应的实践案例分析。这就需要认真研究古代司法实践中的文字素材,对比其立法的异同,进而准确了解佛教对古代法律生活的实效。
1. 根据学者罗伯逊认以及布迪·莫里斯的研究可知:在最初的亚洲国家以及欧洲地区,其设定的法规都存在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法规的设立和发展演化与当地的宗教具有非常密切的关联。立法者在制定明确的法律条文过程中,通过会赋予法律很神圣的渊源。也就是说法律的制定是神赐予人们的,这些理论也是后来犹太民族以及伊斯兰法的基础理论,甚至无需进一步的阐发推演。
2. 美国学者威尔逊在《埃及要旨》一书中指出,在埃及,法老将自己称作人间的神,并将自己的语言作为法律条文,因此并不需要其他的法律条文进行规定,只需要法老来进行法规的制定。作为神,法老就是人们日常行为习惯的参照,完全按照法老的指令进行生活。一旦出现了明确的法律条文,法老之前的权威地位就会受到挑战。与中国古代“君权神授”的比较。揭示了法律与宗教的渊源。
3. 美国学者英格尔斯,在美国《东方社会杂志》中的《古代东方的权威与法律》中,研究指出,印度在发展的初期,也没有现代化的法律观念,其中存在一种非常接近现代法律的理念,就是“达摩”,并且人们将其翻译为“法律”,准确来讲,这是一种宗教法规,所以宗教法在印度也具有非常神圣意义。在印度整个发展历史上,宗教法一直占据主导的地位,并且一直发展至今,其地位非常权威,不可撼动。”
4.学者柏拉图在研究中,就明确指出了上帝是法律的制定者,指明了法律的起源。这样。古罗马的学者西塞罗在《De legibus》第二章中,研究强调,虽然当前的罗马法律很早就步入了世俗化,但西塞罗在咨询了当时社会上智者的意见之后,指出,法律不是人类思想的产物,也不是人类制定的,法律是上帝制定的,并且可以对世间万物进行支配。
5. 学者威廉·布莱克斯通在研究中指出“神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非常重大的作用,属于法律大厦的基石”,并指出神法是通过天启书向人类进行宣读,并指出要尽可能地让当前社会上世俗的法律接近与上帝和自然所昭示于人类者”。
6. 基督教是西方的主要教派,在西方传统法律法规形成以及演化中具有非常重大的作用,对于整个社会的稳定运转做出了巨大贡献。学者马克斯·韦伯将新教与近代资本主义精神结合起来,指出在近代资本主义法治体系中,理性化的新教是其法治的基础。伯尔曼深入研究了西方的教会,并论述教会法规对于西方社会法制体系发展的影响,并吃出基督教对西方传统法律法规体制的建立存在非常紧密的关联,两者密不可分。
7. 关于我国传统法律体制以及宗教之间的关联,学者们普遍认为,我国法律法规的设立与宗教没有任何的关联。在很多国外学者的研究中都指出:“至今为止,中国人都不认为中国的任何法律法规的制定是源自上帝的旨意。”我国很多的近代知名学者在研究中均将古代的法律定义为世俗性质的伦理化的法律,完全与西方法律体制特征不同。
很多学者指出,中国法律法规在发展以及演化过程中均与宗教没有任何关系,对此,很多国外学者也有一致的观点。这也是我国法律法规体制与西方法律法规存在的最典型的差异。
对于这一观点,也存在一定的不足,这一观点完全忽视了我国法律法规体制与宗教之间的真实关系。虽然在我国任何时代中都没有人宣称法律法规的设置是神授意或者是神制定的,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这一点就完全认为中国的传统法律法规与宗教没有任何的关联,这显然是不正确的。
事实上,笔者认为,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在本土原创基础上,融合了佛教道教的宗教思想,衍生出了独特的思想的光芒。不仅对于古代的法律制度,立法层面的,例如《唐律疏议》,尤其是在司法层面,柔性的执法理论,对于中国民间信仰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佛道的理论很多,比如十恶,平等观,丧葬制度,但是本文特别从因果报应理论对于司法层面的影响,对于民间信仰的层面的隐喻,来书写此文。
我国历史悠久,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存在很多种文化,当然也包含一些宗教文化,尤其是唐朝之后,中国开发程度非常的大,很多国外的文化以及宗教来时进入中国,并且成为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一复杂的宗教文化环境下,宗教思想不会对我国的法律体制产生任何影响显然是不可能的,根据大量的历史事实可知,宗教思想不仅对我国传统法律法规的建立产生了影响,而且两者关系非常紧密。只是我国法律制度与宗教的关系相比西方法律制度与宗教关系存在差异罢了。
学者瞿同祖在研究中指出,表面上来讲,我们很难发现宗教在我国传统法律体制发展中的作用。但是结合相关的历史资料可知,我国也没有任何一部类似西方国家汉谟拉比法典等那种完全出自神授的法律。我们的祖先在法律制定中也没有任何人存在法规是神授权的意识。最主要的一点是因为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定不受任何的巫术宗教力量支持,主要是由统治阶级制定,掌握司法的人员也通常是社会上层的统治者,所以很少会将两者进行关联。此外,中国的法律制裁与宗教制裁两者是独立开展,没有任何的交际。但是经过后续深入的研究分析之后可以发现,我国的法律功能在一定的程度上与巫术宗教存在紧密的联系。
在如今的社会中,中国人信仰危机已经到了严重的程度,当然也包括对法律信仰的缺失。司法不公正,有些老百姓怨声载道,没有看得见的正义。与此同时,公,检,法,司的工作人员也是对现在的工作和环境不满意。
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公平正义是最基本的法制理念,也是我国司法实践改革的重要方向。司法公正的实现一方面需要司法程序完全公正,另外还需要人性,权利等各个方面的作用,这些因素都会对最终司法公正造成一定的影响,如何对这些制约因素进行约束是司法实践的重点。政府每年都花费大量的资金进行司法教育和培训,但是取得的效果却非常的小,单纯地依靠法律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上的一切问题,而佛教理念中的因果循环规律却可以在很大的程度上激发人们维护正义的自觉性。因果律属于佛教的重要执行机制,属于内在动力,不需要借助外界任何力量就可以实现,主要是通过报应的方式对违反法律的人员进行惩处。
佛教与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融合后,佛教中的善恶报应理论主要是教育人们不要从事犯罪,约束自己的行为,即便自己犯罪之后能够逃避法律的制裁,但是最终也会受到天理循环的报应。要想避免受到报应,那么自己就需要在日常的生活中多从事善举,积极承认自己的过失,通过一定的积善行为来弥补自己的过失,这样就会将报应推迟或者避免受到报应,同时指出,任何人都是可以在后期经过教育成为好人,人们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改变自己的命运。在佛教的因果理论影响下,人们对自己应该接受的惩罚积极接受,这种执法理念是现代法律体制所不具备的,而且这种执法效果更好,更加高效,同时还可以避免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冲突以及纠纷,对于社会的稳定非常有利。
还可以预防犯罪。佛教的因果报应论是深入人心的,从耳熟能详的《西游记》到《少林寺》,中间所宣扬的因果循环律是妇孺皆知的。“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这能激发人们对自身行为的管理,人们为了得到好的福报,就会积极行善,形成一种道德自律,从思想上约束自己的行为。佛教文化希望可以在普通民众中产生信仰约束和道德自律,并对社会各个阶层产生深入影响。
佛法和世法是两个不同的法门,前者强调人们更多的承担义务,强调对社会和他人的无私付出,是无为法的代表之一。而现代法侧重的是人们的权利观念,强调根据法律的规定维护自身的权利,是有为法的代表之一。然而从根本上来看,两者的目标都是社会的稳定、安全和不断的向前进步,同时都是利用“惩恶扬善”的方式来教化和引导人们做出正确的行为。总之,不二法门虽然途径不一样,但是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相互取长补短,相互借鉴。现如今社会急功近利之风盛行,需要精心探究佛法,佛对世法具有很好的引导作用。从理论的层面来说给出了善恶准则,从制度的层面积累了实践的经验,能够有效引导人们主动的接受法律,遵守法律,强化权力义务意识,保持权力和义务的同步,有效发挥善法的作业,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