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冠玉/首都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公民教育观在社群主义理论中占有重要地位。当前,学界对社群主义公民教育观的研究多局限于内容梳理层面,对其它方面研究尚显不足。基于此,本文尝试挖掘社群主义公民教育观的主旨、特点及其中国意义,以此求教于学界。
在对新自由主义理论的批驳中,社群主义论述了其公民教育观的基本思想。社群主义者倡导以社群为背景开展公民教育,培育公民的“共同善”,其公民教育观的核心主旨如下。
社群主义者认为,新自由主义所主张的将个体自我先验的存在于社群价值和目的之前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任何个体自我都会受到来自周边社群环境和历史传统的制约,对公民个体的教育需要基于社群进行开展。由此公民所应追求的不应是新自由主义所倡导的个人权利,而是社群中的公共利益,并且需要通过教育具备社群中所倡导的美德。
在社群主义者看来,“共同善”优先于权利和正义原则,应作为公民教育的落实目标。社群主义的代表人物桑德尔深入阐释了这一观点,他认为新自由主义追寻的正义原则,在逻辑上是不可能先于我们对善的感知的。假设正义原则优先,那么就意味着我们在感知善之前就已经认同正义,可是由于认同是在感知善的过程中形成,所以新自由主义的主张本身具有矛盾,共同善才应是社群公民的发展方向。社群主义者进而将共同善具体阐发为两种不同的形式:一为在现实社会物化的公共利益;一为可带来内在利益的社群美德。
麦金太尔作为社群主义在道德哲学领域的代表人物,明确指出社群中公民美德教育的重要作用。“美德可看作一种获得性的人类品质,对它的拥有和践行使我们能够获得内在于实践的利益。”新自由主义所推崇的个人利益至上、强调公民平等自由权利而忽视公民对于社群整体发展的奉献义务极易促使公民盲目追逐外在私利,忽视公共利益和内在利益,引发物欲横流、金钱至上的不良社会风气。因而社群主义者主张加强公民的美德教育,提升公民社群美德的具备和践行能力。并且积极将公民美德教育落实应用到社群发展中,促使公民在参与公共事业中获得美德、增进美德、实践美德,从而保障公共利益,服务于社群“共同善”。
社群主义者指出“社群对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地位,社群赋予公民成长的环境,塑造公民的自我属性。”因此社群主义者提倡公民教育的开展需要根植于社群,在内容和形式上凸显社群的作用,通过社群完成公民教育,并且进一步服务于社群发展。
在公民教育内容层面,社群主义者主张发挥社群历史文化的作用,围绕社群故事,培养公民的社群公共意识,营造共同的社群情感与美德共识。蕴含社群历史文化传统的社群故事对于社群公民获得归属感、认同感有着重要意义。它一方面促使公民在了解个人和社群的关系中认清自我,获得价值,树立为社群贡献的责任担当,另一方面公民在对于社群文化历史学习过程中的反思完善,又将进一步促进整个社群的进步发展,为社群文化注入新元素。
在公民教育形式层面,社群主义者强调实践的重要性,主张实践是实现美德和获得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美德是实践的产物,实践是可以获得内在利益的人类活动方式。”社群主义者倡导公民通过参加公共协作活动来加深与社群的联系,加强对公共事务的关注和投入,并且在此过程中践行和深化社群美德,为社群发展贡献个体力量。在公民教育的开展中,公共生活实践不仅是公民社群美德获取的必要形式更是公民德性实践能力提升的关键环节。社群主义者在公民教育中强调围绕社群公共生活进行实践的作用,对于个人和社群的和谐长足发展都有切实意义。
公民教育需要教育主体在一定原则指导下进行开展,社群主义者在反对新自由主义所倡导的“中立化”基础上,提出了公民教育应遵守“去中立化”下的社群多主体发挥教育责任的原则,主张公民教育应由政府、社群、学校、家庭等多主体形成公民教育体系。
新自由主义者所主张的“中立化”主要表现为针对个人和教育主体两个层面。在个人层面,新自由主义者主张个人价值选择的自由化和自主化,个体是否参政、何种行为(在不侵犯他人自由范围内)都属于私人领域,政府无权干涉,应保持中立、充分尊重;在教育主体层面,“中立化”意味着对政府、学校、家庭等教育主体作用的限制和弱化。在面对个体多元的价值取向时,新自由主义者认为教育主体应该保持中立,不偏袒和灌输某种特定的善,充分保障个体自由选择自己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权利,通过教育提升个体的认知判断能力,为其进行价值选择做好准备工作。
社群主义者针对“中立化”原则提出反驳,桑德尔认为“中立性的价值观没有顾及公共善对于公民生活的重要性”价值的私人化极易导致社会中价值趋向多元复杂,形成混淆善恶观念、社会认同危机等问题,不利于个人和社群的整体发展。因此,在进行公民教育时,各教育主体要充分发挥作用,共同协作培育公民的社群美德和公共意识。政府需在保护和发展公共利益等领域加强作为,保障公民教育的范围和质量,引导公民在公共生活参与中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养成社群美德。学校、家庭等教育主体也要秉承“去中立化”原则,与其他教育主体一道依托社群主义理念开展公民教育。
以社群主义公民教育观的核心主旨为基础,可概括出其公民教育观所具有的三个主要特点:公共性、实践性和协作性。
第一,公共性。社群主义者强调公民教育需依托社群价值和公共生活,培养追求“共同善”的公共责任公民。为纠正新自由主义个人本位造成的公共性危机,社群主义者主张公民在积极参与公共事务中要注重权利和责任的统一,践行美德增加公共利益,促进社群整体发展。除此之外,社群主义公民教育观的公共性还表现在对社群与个人关系的处理上。社群主义者认为公民教育的实施需紧密围绕社群服务,在保障个体权利同时要充分坚持社群价值优先原则。社群主义公民教育观的公共性不仅有效修正了新自由主义的个人权利至上的理论偏颇,同时为公民责任的养成提供了方法论指导。
第二,实践性。社群主义者主张公民教育应该注重发挥实践的作用促进公民在公共生活参与中提升并且践行社群美德,增强公民对社群的归属感和认同感。社群主义公民教育观的实践性主要体现在通过实践具备美德和践行美德两个方面。在社群主义者看来实践是连接过去和现在的关键纽带,为解决现代社会出现的一系列德性引发的问题,社群主义者提出要以实践恢复其推崇的亚里士多德所处的自然经济时代下的传统德性,并且作为社群美德加以教育。社群主义对于实践的认知与马克思主义实践观有所不同,具有一定的乌托邦色彩。马克思主张的实践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实践,不同社会历史背景下的实践活动具有特殊性。
第三,协作性。在社群主义的公民教育观中,对公民教育的协作组织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和阐发。个人是身处社群、受社群影响塑造的个人,社群历史文化为公民了解社群、获得自我认同提供了教育内容,在社群中的公共参与为公民具备和践行美德搭建了教育平台。社群主义者对于社群地位的凸显决定了其公民教育观中协作性的体现。社群主义者对于公民教育协作性的强调有效缓解了当时新自由主义观念产生的一些公民教育问题,为公民教育实施提供新思路,但也同时具有一定的理论局限,比如教育主体间、社群间如何针对现实开展协作、社群的影响范围等问题都没有进一步的阐述明确,造成了现实应用可行性困难。
社群主义的公民教育观虽生于西方世界,但其作用却不止于此。当前,中国的公民教育理念正处于建构和完善的过程中。放开视野,辩证提取社群主义公民教育观中的合理成分,使其有机融入中国公民教育的理念和实践过程中,对中国的公民教育发展大有裨益。
有利于中国公民教育目标的构建。社群主义公民教育观对于培养公民的社群美德和公益精神的双方面教育目标强调,辅助厘清了公民教育的范围,使公民教育的落实目标和方向更加清晰准确。社群主义的公益精神表现为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加强对个人权利和义务的规范。社群主义公民教育观对公益精神和公民责任的强调,为提升国人的公民素养和公民身份认同提供理论依据,在落实公民教育的同时助力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
有助于中国公民教育体系的整合。当今中国公民教育的开展缺乏一定的体系规范,在教材编写和公共实践的方面需要更严谨细化的规划。社群主义公民教育观为教材编写提供了内容理念上的补充借鉴。为切实保障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社群主义者提出“去中立化”的教育原则,主张构建社群、政府、学校、家庭等多教育主体的培育体系共同为公民教育的落实承担责任,提供系统的平台机会。这样一来,不仅令公民教育的落实途径更加多元有效,也为公民教育体系的整合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有助于中国公民教育路径的拓展。中国公民教育的落实途径相对单一,多局限在应试教育下的课堂理论讲授和校内活动组织上,缺乏公民对于公共生活的切实广泛参与,造成了形式化和说教式的实施困境。社群主义公民教育观中对公民教育实践的注重,有效促进了公民教育途径,利于教育合力形成,培育有责任感、归属感的美德公民。
社群主义者主张公民教育的落实需要基于社群背景进行展开,在教育形式上凸显社群的作用,促使公民在积极参与公共生活和主动投身社群建设中承担公共责任、践行公共美德、追求公共利益,从而以实践为纽带实现公共教育同社群发展的有机结合。社群主义公民教育观所提倡的实践性导向对于当下改进侧重理论说教的中国公民教育有深刻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