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仁片多
西藏大学政法学院,西藏 拉萨 850000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美国久负盛名的法律专家博登海默的观点认为“法学教育的生命力不应该单纯地在理论中体现,更要在实际的应用中体现”①。各个高校结合自身实际、办学规模、教学目的以及师资状况来制定修改该校的培养方案。在培养方案的修订中,尽力增加实践教学的课程,争取满足学生对法学专业实践操作的需求和达到应有的实践教学效果。目前各高校法学专业对法学专业开设的实践教学有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律辩论、案例研讨等方式。在校外建立法学实践基地,一来旁听案件开庭的实况,二来派学生到公、检、法直接参与案件的侦破、检察和审判等活动的辅助性活动,用这样的方式来感知法学专业在实践中的运用。通过实践教学,把所学到的法律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案件的处理和解决中,利用一系列案例的分析,培养学生法律思维和法律逻辑,“将具有代表性和通俗性的法律法规应用到那些各具特色,错综复杂的个性案例中的一种学问,方法和技巧,从本质来看,其根本是一种技艺或者说手段,用于解决法律难题的智慧。”②。西藏大学针对法学教育的建设,创造条件,开设法学实践教学课程,目前主要开设模拟法庭、法律辩论、案例研究以及在校外,建设法学实践基地,在不同级别的法院和检察院等设立实习基地,为学生实习搭建平台。
模拟法庭教学是法学实践教学的一种重要方式之一,“它最接近真实审判,最能锻炼法律实践运用能力的一种教学模式,模拟法庭的教学方式指在通过形式的模拟审判引导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应用,重在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③模拟法庭的实践教学模式比起其它实践教学,它有鲜明的特点。首先,选好适合教学的典型案例,从大的范围,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同时要有在该课程中的典型性,选好案例后将要进行角色分配,例如一个民事案件,组成法庭,要有原告、被告、原被告的代理人、审判人员(审判长和审判员)、书记员,根据案件的情况,还可以有证人、鉴定人、监护人等,这些角色都要有学生来扮演,学生要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角色及该角色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利害关系。原告、被告更应该知道此次开庭,对自己意味着什么,要意识到自己的主张、对主张要有相对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作为法官学生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来审理案件,在审理案件中,要充分意识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用证据的审核、确定和法律的运用来审理案件,要意识到自己在整个案件保持中立,不得偏向原告或被告。作为证人学生,向法院如实的陈述自己在本案中所了解的事实,充分意识到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宪法第四条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所有民族都是平等自由的。每一个民族都具备使用本民族语言和文字的权利,都具备维持或者拓展民族特色的权利”。该条例的要求,反映了国家利用根本法的形式,充分保护少数民族对自己所使用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以及少数民族运用自己语言文字的法律依据。国家政府应该给予少数民族教育机构更多的补助和津贴,出版更多的少数民族教材。”民族地区的教育在宪法中的使用各民族语言文字的规定以及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相关规定的进一步落实,在三大诉讼法中进一步的体现。《中华人们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条明确指出“每个民族的公民都可以使用该民族的文字和语言来提出诉讼。针对有不了解当地特色语言的诉讼参与人,法院机构、检察院机构需要为他们进行翻译。”
在少数民族大量聚集的地方或者有多个少数民族共同生活的地方,审讯工作、诉讼工作都应该使用本地的特色语言来进行,并用当地的文字来下达相关的通知、布告和判决书。”
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每一个民族都具备使用本民族语言和文字的权利,都具有利用民资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居多的区域,法院应该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进行办公。针对有不了解当地特色语言的诉讼参与人,法院机构、检察院机构需要为他们进行翻译。”三大诉讼法中的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运用的规定,可想而知,要想把宪法和法律中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权利的规定落到实处,民族地方的法学专业高校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西藏大学法学专业培养学生的定位是培养法学专业应用型人オ。学校提出:西藏大学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培养“靠得住、用得上、留得住”的高素质应用型人オ。西藏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担负着为西藏基层输送“靠得住、用得上、留得住”的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专业人才的责任。
首先,规范法学专业藏语术语是模拟法庭的开设的前提条件之一。西藏大学政法学院在法学专业培养方案中,专门设立了法律专业藏语课程,并以《法学基础知识》为名的法律专业术语教材出版,该书在内容上,包含宪法、民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以及三大诉讼法的主要词汇,让学生了解和记忆相应的法学专业词汇,要充分意识到法律的严肃性,统一和规范藏语术语的必要行。
其次,选好典型的案例。在选择案例时,要注意考虑到国家法律与当地民族习惯及法律文化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有根据在我国《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所以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有必要了解关于该案件相关的地方习惯,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利用习惯对案件进行调解。对民事案件的审判,依照国家法律作出判决,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那么也要了解当地的相应的习惯。故,藏语模拟法庭的开设,并非把案例简单翻译即可,其中,应当包含藏族习惯在案件处理中的运用。
再次,要掌握藏语法律文书的写作。在藏语模拟法庭的开设中,要注重藏语法律文书的写作。在民事、刑事案件、行政各案中,起诉书与判决书的写作,刑事案件中,公诉词、辩护词的写作。在这来法律文书写作中,既要符合司法实践中法律文书的规范运用,同时要符合藏语的文书写作要求。
总之,在依法治国背景下,在西藏大学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藏语模拟法庭的开设具有十分重要意义。通过藏语模拟法庭的实践性教学,使学生一方面掌握了法学专业知识,另一方懂得了藏语的运用,为西藏的基层输送法学专业人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西藏大学政法学院藏语模拟法庭开庭现场)
[注释]
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翻译.北京:中国政法法学出版社,2010:159.
②舒国滢,王夏昊,梁迎修,等.法学方法论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51.
③安勇华.模拟法庭教学法的困境与出路[J].榆林学院学报,2019,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