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案件的审理原则

2019-10-21 11:16王添慈
新生代·上半月 2019年5期
关键词:刑事案件未成年人

【摘要】:未成年人不公开审判制度作为司法保护制度在上世纪50年代已经出现,已成为大多数国家的国家机构保护和促进司法人权的一项举措。目前,关于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研究相当少,针对这种情况,有必要对未成年人公开审判基本理论展开探讨。在本文中通过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国内外法律依据进行详细的理论研究,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不同国家的不公开审判制度进行深度剖析,整理所得我国目前未成年人审判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制度的完善建议。通过本文的研究,对我国未成年人不公开审判原则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关键词】: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 不公开审理

前言

公开审判,是指法院审判过程与案件判决,除特殊规定应予以披露,让公众旁听,媒体可以报道,可能不会秘密进行的过程。由于资产阶级革命时代封建主义秘密审判,同时法官擅断,国家司法暴政,因此而提出的重要思想,意欲维护人权。公开审判是自然正义的必然要求,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的重要措施。在当今的法制与民主社会,公开的审判早就是一个要紧的法律制度,通过公开审判制度,它可以反映国家的民主水平。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制度,保护未成年人不受外界和司法的特定系统伤害的刑事审判程序。我们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起步较晚,至今只有20年,尚未建立一个独立而又完整的主要针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体系,因此,在实践活动中,目前尽管有部分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的法律和法规,但仍然不够系统,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本文以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的原则为研究对象,国际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的不公开审判原则,这一原则已经被所有的国家接受,这是一个基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的特殊的规则。一般说来,公开审判的原则是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然而,未成年人诉讼恰恰是个公开审判原则下的例外。然而,从另一个方面看来,施行不公开审判又是比较危险的和容易出问题的,怎样取得两者之间的动态平衡,促使该系统构建更加合适与完善,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对不公开审判依据的研究,以及针对不公开审判的比较性研究,指出当前我国未成年人施行不公开审判这一制度面临的问题以及完善措施,期望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未成年人不公开审判制度。

(一)我国不公开审理原则的情况

不公开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公开审判的司法制度。我国新刑诉法规定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

隐私的案件;在公开审理中被告人未满十八周岁案件的判决;但是,未成年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后,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派代表到审理现场;确实是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一方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二)我国不公开审理原则前两种情形及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通常涉及党、政府、国家机关和军队的秘密,有的涉及尖端科学技术和专业秘密,此类案件一旦公开审理,容易导致上述信息的泄漏,给国家造成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损失,甚至于危害国家安全;而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刑事案件,因其案件涉及公民的个人隐私,一旦公开审理,其个人的秘密就会公之于众,会对当事人在社会上的名誉产生很大的影响,同时也会对当事人今后的婚姻家庭事业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巨大的影响,若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保护不当,对于当事人的伤害往往会比该刑事案件所带来的伤害更加深刻。

由此可见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很有必要。

(三)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原则

1.我国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原则的含义

在中国, 18岁以下的公民被称为未成年人,中国的《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已经到十四岁却小于十六岁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案件,从来没有公开的审理,同时,超过十六岁但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案件,一般情况下也不会公开的审理”1。因此,在我国,青少年案件的审判采用审理的年龄为准,并且根据年两的不同,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公开审理有着严格限制。

(四)我国未成年人案件不你公开审理原则的依据

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有利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未成年人生活在社会中,青少年犯罪也发生在社会,对社会秩序有很大的负面影响,以及未成年人的转变,必然回归社会,在司法的社会控制机制,惩罚的作用是防止异常行为继续,更重要是为了社会张力对其他的行为的影响。进行感化教育,这样是实现未成年人犯罪的控制根本途径,从而加强社会控制。

青少年犯罪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冲突和心理冲突的行为表现式。在诉讼过程中的表现的很清楚,只通过诉讼不能完全解决。因此,一些机制必须建立以缓解,而不公开审理制度正好可以缓解这种矛盾。公开审理旨在让审判置于公众,媒体的监督下,党的诉讼,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审判。

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符合基本人性

未成年人在社会中一直被认为是脆弱的而且法律权利和自由也已经相当有限,因此,未成年人需要享有特殊司法保护,在现代社会,平等对待包括两种情况:相同的情况下相同的待遇,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6。对于未成年人我们应当区别对待。

孩子很简单,虽然很早熟,但不能否认未成年人有单纯性,因此,如果一个未成年人犯罪,它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的责任,如何承擔这个责任,可以把它变成刑事程序进行。在诉讼过程中,“曝光”本身就有一定的社会评价功能和惩罚的意思,但基于对未成年人特殊性与人性的基础上的未成年人的同情,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尽量减少其为人所知的范围,减少他们的审判疼痛。

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能使审判更加顺利进行

由于公开审理,造成的压力,在未成年人法庭上,他们很难清楚阐述自己的想法,进而导致未成年人案件审判质量受到一定的影响。未成年人低的心理承受能力,心智不成熟。对于一个正常成人公开审理是一个很大的心理压力,未成年人未满18岁,因此比较不适合成年人的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是一个更好的选择。如果不存在外界媒体和公众的关注带来的舆论压力,未成年人将可能更轻松地面对和接受调查,进一步缩小未成年人和法官之间的陌生感和距离,促使他们对自己所犯下的错误有更深刻的认识与了解,与检察官和法院共同找出案件的真相。

(五)、我国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情形的比较研究

綜合以上三种不公开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情形,虽然该三种案件在庭审过程中都是不公开审理,但是,这三种情形之间的内部区别却是很大的。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刑事案件进行不公开审理是因为这类刑事案件涉及国家秘密,这类案件一旦公开就会对国家的信息安全,国家财产安全产生威胁,不利于国家政权稳定;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是因为这类案件包含个人隐私,若公开审理,会对当事人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合以上两种案件类型,这两类案件不公开审理均是为了保护该类刑事案件中包含的“秘密”,是为了保护刑事案件中涉及的相关不能公开的事情不被他人所知道,而与当事人本人并无直接关系,换而言之,对于这两类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护“事”。而对于未成年人案件进行不公开审理是因为当事人是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由于这一群的身心并未发育成熟,公开审理会对未成年人的未来生活造成很多不良影响,对于这类案件不公开审理是为了保护“人”。

通过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对于这三类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其所保护的侧重点,其立法本意是大不相同。而透过这种立法本意的不同,我们从中能看出我国对于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原则的一个很大的弊端,既然我国的设立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原则的本意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那么仅仅是不公开审理根本达不到对未成年人真正程度上的保护,因为仅仅是不公开审理,而对于审判依旧进行公开,未成年人依旧没有受到任何保护,那么我们之前所做的不公开审理根本就没有任何的意义。而对另外两种类型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足可以达到我国立法时所想保护的客观对象。总结来说,对于前两种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这种保护程度已经足够,而对于未成年人案件不光要不公开审理,还应该做到不公开审判。

(六)我国与别国关于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的比较和研究

1.他国关于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原则的相关规定

大多数的西方国家对于未成年人案件大都采取不公开审判原则,同时西方各国所采取的审判方式也不尽相同,根据审判不公开是否针对所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总体来说可以分为两类:绝对不公开审判,和相对不公开审判。

(一)绝对不公开审判

绝对不公开审判,是指只要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规定审判一律不公开。该项规定是强制性立法,法官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只有绝对遵从的义务。绝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绝对不公开审判制度。英国《1989年儿童法》第97条规定:依据《1980年治安法院法》144条规则规定治安法院可以依照本法行使对儿童进行不公开审理的权力。日本《少年法》第22条规定:审判不予公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少年法院法》第48条规定:法院的审理以及判决的宣布,均不予公开。

关于未成年人案件绝对不公开审理的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100多年以前,1899年美国设立了第一个少年法庭,与以报应、惩罚违法犯罪人为基本理念,而实行司法程序公开不同的是,少年法庭以矫正、福利为基本理念。该国政府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在很大的程度上是父母、社会、国家的原因,而对于少年犯本身来说,他们更像一块陶土,可以打磨捏造。若对少年犯进行保护其完全可以成为社会的可造之材,这比因为公开审判而使其贴上犯罪标签有意义的多后来,英国、德国和日本等国纷纷效仿美国,成立了少年法庭,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判理念亦被继承并规定于独立的少年法中。不仅如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理念也被相关的国际条约所肯定。基于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和未来发展之需要,《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和《儿童权利公约》将少年犯罪视为其隐私,并规定在诉讼各阶段均予以保护。

(二)相对不公开审判

所谓相对不公开审判,是指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不公开审判,但可以对于年龄达到一定岁数或罪行严重或未成年人或者根据法定代理人的申请等考虑而例外地公开审判。二战后,美国社会进入了一种战后修养的情形,国家状态平稳,但是正是由于这种状态,美国出现了前所未有的人口爆炸,青少年人口的增加给美国政府和社会带来了极大地负担,美国青少年暴力犯罪率急剧增加,校园暴力事件、少年毒贩、少年性犯罪等事件频繁发生,美国公众的社会信任感受到了极大的挑战。为了消除美国公民的安全生活的恐慌,对于少年法庭,立法者在最初的以矫正为理念的的基础上进一步引入了责任与惩罚的理念,据此,少年司法程序的保密也不再似从前那般不可撼动。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很多地区都一改了曾经绝对的不公开审判制度,将少年司法程序向公众开放。到2004年为止,除了康涅狄格、内布拉斯加、新罕布什尔和俄勒冈等4个州规定了少年刑事案件绝对强制性的不公开审判。在美国的其余地区并不在绝对的规定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判,亚利桑那、阿肯色、堪萨斯、佛罗里达和俄亥俄等14个州虽然推定少年程序公开,但允许法官根据儿童或监护人的申请裁定关闭程序。加利福尼亚、夏威夷、弗吉尼亚和宾夕法尼亚等16个州规定对于年轻或被控轻罪的儿童不公开审理,但如果儿童超过规定的年龄或者被控严重犯罪或法律列举的犯罪,程序自动公开。阿拉斯加、伊利诺伊、马萨诸塞和密西西比等17个州推定不公开少年程序但允许法官根据利害当事人的申请公开程序【5】。虽然在美国,少年刑事案件审判不公开是一项历史传统,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这种模式逐渐改变,变得更加灵活,公开与不公开审判之间的界限不再似从前那般生硬,可以由法官根据个人的价值判断结合案件以及社会的客观事实,在各种利益之间进行比较之后做出裁定。换句话说,除了绝对强制性不公开审判的四个州外,其他各州,对于少年刑事案件是否进行公开审判的决定权基本掌握在法官的手里。

2.我国与他国关于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原则的区别

西方国家对于未成年人案件采取不公开审判原则,并且根据国家形势社会客观情况的变化对未成年人不公开审判原则做出相应的调整,至今,西方国家对于未成年人不公开审判原则的规定已经相对成熟完备了。而我国,迄今为止仍旧只规定的不公开审理原则,相比西方国家我国仍有很多需要学习和改进的地方。

(七)、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制度的不足

从字面含义理解,审判应当包含审理和判决,因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审判应当是审判过程和判决宣告都不公开我国对于未成年人案件与法国,英国,美国采用相同的手法,对于又在《刑事程序法》中规定,“宣告采取“宣告判决,向公众开放。”换句话说,不管审判是否公开,判决予以公开。公开所有的法律案件显然是错误的,它违反了不公开审判原则的本义,不仅不能巩固原有的不公开审判结果,甚至产生相反的效果。针对未成年人,为达到保护的目的和期待法律逻辑上的一致性,我国应该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判决上,也坚持不公开原则。

我国不公开审判制度尚有一些不足之处,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仅仅确立了不公开审理制度,并没有确立不公开审判。我们应学习国际舞台上发达国家关于不公开审判原则的相关制度,我国现行关于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原则的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会宣传的问题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强调:“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就是说新闻媒体不可以通过任何传媒途径将未成年人案件庭审的过程公之于众,如果案件情况特殊需要对相关情况予以报道,对于有关未成年被告人的姓名、身份、住所等与个人密切相关的信息及其他也绝对不可有丝毫的披露。这种做法是为了能从最大程度上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但是关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信息保密制度是很不完善的。具体而言,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重大缺陷:

其一,我国对于信息防披露放泄漏的保护效力的范围仅仅是在法院作出判决以前,而在判决结束后,这种保护的痕迹就不存在了。这点不足之处之所以形成,从根源上说是因为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的任何判决应当公开宣判,若是在判决后仍旧对未成年人庭审的相关情况进行保密,就与公开宣判原则的基本理念相冲突。所以要想真正的做到判决前后未成年人的信息均得到充分的保护,就必须确立不公开审判原则,而不能仅仅是不公开审理。其二,禁止的对象过于狭窄,仅仅是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以及审判人员,对于案件案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却没有规定,因而以至于难不能从根本上实现禁止的效果。

(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判决是否公开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从根本意义上来说这与我国国定不公开审理的立法本意是完全矛盾的,主要原因有:首先,很大程度上地违背了了不公开审理的基本精神。因为公开宣判就意味着要公开宣读判决书,而刑事判决书所包含的内容非常的宽泛,比如犯罪事实与经过,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个人基本信息,所以,一旦进行公开宣这些信息是不可能不被公开的。而同时,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等规定,在判决宣告后,法律并未禁止新闻报道、公开出版物等披露未成年犯罪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这项规定,使得不公开审理所想达到的所谓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完全付之东流。同时,公开宣判与国际惯例是完全相悖的。从我国立法关于未成年人案件公开宣判制度的规定来看,我国立法的着重点在于如何更好地运行公权力,使其更加的合法合理,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保护的是未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利益,忽略了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事实。这同联合国有关少年司法的国际性文件以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例的基本理念背道而驰,也同国际社会之所以规定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宣判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立法精神有很大区别,

(三)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卷宗的保密问题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档案卷宗,除依法参与处理案件的人员外,其他一般人员如若不是有特殊情况未经允许绝对不可以接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对少年罪犯的档案应严格保密,不得让第三方利用。应仅限于与处置手头案件直接相关的人员或其他经正式授权的人员才可以接触这些档案。少年罪犯的档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诉案中加以引用。该规则明确指明了可以使用未成年人罪犯卷宗材料的对象,根据该规则,仅是处置本案的人员与其他经正式授权的人员,才有资格翻阅、查询、使用未成年人案卷的相关材料,而且还排除了第三方的使用权,此项规定非常的细致实用但是,但是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对此问题并没有任何相关规定。

(八)、我国未成年人不公开审判制度的完善

1建立有限报道制度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不公开,因此媒体无法进入法庭报告,更不用说摄影。然而,正是因为没有舆论强有力的监督,反而容易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引发问题。因此,有必要建立有限覆盖系统报道少年犯罪案件,如果涉及个人隐私仍然会绝对禁止报道。

根据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有关法律的规定,报道的过程中不能报道未成年被告人的名字与照片,这是最基本的要求,也是一个不可逾越的界限。在我国法律未明确的规定媒体监管机构、情况下,这个问题只能由行业自律和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把握。如果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报道违反了法律,然后由作为一个审判机构的法院来纠正媒体报道或者对新闻媒体处罚是适当的。在之前相关媒体向法院申请进入法院报告的情况下,法院应该有责任,约束相关媒体的行为,监测新闻媒体审判过程中是否有不当行为

2建立违反不公开审判制度的惩罚制度

多项事实证明,一项制度的实施若是没有相应的制裁与之伴随,就会缺乏其最有力的保障就会仅仅只是一个制度,是根本不可能真真实实的有效实施的。我国在制定不公开审判制度的同时绝对要注重这一点。从正常意义上的制裁制度的法律原理理上来说,应当分别处理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和违反诉讼实体的行为,对于违反程序的行为,就可以宣告某一程序以及由该程序产生的结果无效,而对于违反实体上的的行为,我们就要在实体上进行相应的制裁,采取合适的惩罚措施,这两者并不冲突可以同时进行。但是从违反不公开审判制度的行为的实质上来看,程序性制裁的实用性并不是很强,所以,为了法律效率,很多国家更多的都只是进行实体上的制裁。而我国对于违反不公开审判制度的制裁这一问题没有任何相关法律规范。但是从社会现实以及国际大环境的驱动下,为了不公开审判制度的实施效果能够得到最有效的保证,我国应当也应当建立相应的惩罚制度。应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于违反不公开审判制度行为的清洁不同,可以给予不同程度上的惩罚措施,如:罚款、拘留,直至以泄露国家秘密罪或其他合适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3 健立完善未成年人案件材料的保护制度

我国当前对于未成年人案件的卷宗档案保护问题并没有做出任何的措施也并未制定任何的规定来加以说名,但是真实的情况却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材料是否能得到合理的保护直接关系到不公开审判制度是否能切实的发挥其效用。在这一方面我觉得有两种解决方法:第一种,借鉴国际社会上的未成年人案件卷宗档案材料的使用制度。该项制度应明确规定那些人有权接触案卷材料,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适當变动。第二种,建立卷宗销毁制度,即只要是关于未成年人案件的相关资料就应让司法机关的指定人员进行销毁,不留痕迹,这种做法虽然激进,但是却行之有效。我国应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出最适合我国的卷宗保护制度。

4前科消灭制度

在少年刑事审判中规定的同时记录和文件限制使用外,“前科消灭”即污点系统中存档也应该体现在立法中。所谓的犯罪记录消灭,撤销有罪或犯罪和刑事记录系统的声明,或者说,国家司法机关已经依法被定罪或被判刑的事实,法律的处罚不再存在。例如,未成年人刑事不起诉决定书在以前需要送达多方,很容易影响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造成未成年人受到歧视或不公平的待遇。犯罪记录的废除出台后,不起诉决定只有未成年人及相关支持组的法定代表被通知。因此,犯罪记录废除与现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卷宗使用系统不冲突,他们的出发点和最终的结果是一样的。

5.分案处理制度

分案处理是指未成年人与成人刑事案件刑事程序分离,以及执行被拘留分开执行。首先必须先建立一个分割处理系统,分区分离处理程序应包括记录管理分离,分案处理中的程序分离就应该包括档案管理分离,这也是未成年人审判的一个原则问题。未成年人无论在生理上还是心理上与成年人都有着极大地差别,分案处理可以正确的处理好这一点,而且在档案使用方面也能使未成年档案更具有保密性,不会与同案的成年人刑事档案混在一起而被公开。

九、结论

近年来,中国的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人数逐年增加,显然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因此,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的建设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这是中国建设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可以给未成年人更多的保障,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和治理是一个国家长期的,全面的,战略性的治国之策。通过本论文的研究,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原则不仅在我国,被世界上的各个国家普遍接受,并有法可依。

2.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未成人不公开审判制度存在较大差距,尤其在判决公开方面。

3.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制度主要的缺陷有法律体系不健全,缺乏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机构,审判方式存在缺陷等。

4.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的不公开审理制度,我们提出了一些建议,比如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法典,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机构等

未成年人案件的不公开审判制度的构建和进步发展是一条有长又难走的路。这条路上我们要不断学习外国法律制度的精髓,同时也不能单纯的嫁接,还要结合我国国家社会的真实客观情况,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和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过程虽然艰辛,但是我坚信未来的结果一定是最美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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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姓名:王添慈 1994年7月19 性别:女 籍贯省市:黑龙江省大庆市 学历:黑龙江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2017级 研究方向 :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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