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印亭
一
《宋元學案》是繼《明儒學案》以後又一部大型斷代學術史專著,對於瞭解宋元思想學術的來龍去脈及各家各派的宗旨特色具有極大的史料價值。
《宋元學案》初無定名,稱法不一:或稱《宋儒學案》,或稱《宋元儒學案》,或以《宋儒學案》和《元儒學案》分稱。《宋元學案》並非出自一人之手,也非成書於一時。從發凡起例到定稿付梓,經歷了複雜的過程。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
(一) 草創階段(康熙時期) 黄宗羲(梨洲) 於清康熙十五年至三十四年間,搜集資料,起例發凡,其季子黄百家恪守家學具體編輯,梨洲門人楊開沅、顧諟、張采分任編輯之責,並大體完成了學案的初稿,此為黄氏原本。
(二) 初步成書階段(乾隆、嘉慶時期) 乾隆、嘉慶年間,黄宗羲私淑弟子全祖望受黄宗羲之孫黄千秋的委托對《宋元學案》“黄氏原本”進行了修定、補本、次定、補定四個方面的修補工作,共增補了32 個學案,並確定了91 個學案(包括黨案、略案) 共100卷(“全氏補本”) 的整體規模,但衹刊行了卷首《宋元儒學案序録》和卷十七《録渠學案上》,全祖望就因病辭世了。其後黄宗羲的五世孫黄璋與六世孫黄征乂等餘姚黄氏家族的後裔在黄氏原本及全祖望修補本的基礎上編纂了86 卷的“黄璋校補本”(《宋元學案》中稱之為“黄氏補本”) 稿本,但並没有刊行。
(三) 定稿刊行階段(道光時期) 道光年間,全祖望的私淑弟子王梓材、馮雲濠等人以全祖望的修補本為底本,以黄璋校補本等版本相參校,於道光十八年出版了百卷本的“慈溪馮氏醉經閣初刻本”。其後王梓材、何紹基在初刻本的基礎上再次校刊,於道光二十六年出版了“道州何紹基重刻本”(即今通行本的母本)。
從黄宗羲草創此書至最後編定刊刻出版,經數十人之手(可考證出姓名的就有51 人),歷時大約160年。《宋元學案》的内容與性質伴隨其成書三階段也大致經歷了“三階段”的變化。第一階段的主要編纂者黄氏父子在其“黄氏原本”中,以宋元理學的發展脈絡為主綫,致力於哲學思想的闡釋與評價。故“黄氏原本”的形式與内容與《明儒學案》一脈相承,可謂是精華版的宋元哲學史(理學史)。第二階段的主要編纂者全祖望在“黄氏原本”的基礎上進行大規模增補修訂並決定了全書的總體規模,從而導致“黄氏原本”的哲學史意味為全氏的思想史框架所掩蓋,並使得《宋元學案》的思想史意味非常濃厚。第三階段的主要編纂者王梓材與馮雲濠在第二階段“全氏修補本”的基礎上做了進一步的修補訂正,補充了許多資料並留下了大量與修訂、調整相關的案語,使《宋元學案》作為宋元儒學思想文獻資料彙編的史料學意味十分强烈。
黄宗羲晚年撰著的《宋元儒學案》屬未定稿。他從理學之儒觀念表述宋元理學的宗傳歷史,計完成三十三個學案,並有數十則關於理學家為學宗旨和理學問題探討的案語。此稿經其季子黄百家的補充纂輯,是為“黄氏原本”。全祖望對此著進行重新編訂和修補,即是今傳之百卷本《宋元學案》。全氏修補本擴大了學案的範圍,其未能理解黄宗羲的儒學觀念和“理學之儒”嚴格的學術意義,其學案擴大化的結果使黄氏原著面目全非,難以同《明儒學案》的價值相比擬。
今傳之百卷本《宋元學案》完全違背黄宗羲原意,致使此著蕪雜散亂,淹没了原本之學術水準①謝桃坊:《〈宋元儒學案〉 辨原》,《西華大學學報》2016年第4 期。。因此,按黄宗羲的觀念與體例恢復《宋元儒學案》之“黄氏原本”應是中國哲學史研究的一項重要工作。
二
黄宗羲、黄百家父子草創之黄氏原本今已亡佚,但現本《宋元學案》中有大量的案語,通過對案語的梳理與分析,我們可以尋到其來龍去脈,參證《明儒學案》之體例,恢復《宋元儒學案》之原貌,體現宋元理學發展的源流宗傳。現本《宋元學案》中共有8 位編纂者2152 條案語,這些案語體現了編纂者的編纂成果及其思想立場,留下了文獻資料來源和整理的綫索。通過統計,2152 條案語分别是:黄宗羲89 條,黄百家214 條,全祖望405條,王梓材924 條,馮雲濠463 條,楊開沅23 條,顧諟24 條,張采10 條。黄氏父子的案語側重於哲學闡釋,重心在北宋五子——邵雍、周敦頤、程顥、程頤、張載和南宋的朱熹、陸九淵。全祖望的案語側重於史實的考訂和學術思想源流的梳理,重點在黄氏父子未曾或較少關注的學者。王梓材、馮雲濠二人的案語數量最多,主要内容均是與文獻整理相關的情況説明,有許多校勘修訂的具體細節。“王梓材、馮雲壕對黄氏原本、全氏補本逐條理清,並在《宋元學案》中一一注明,使我們對兩家的編纂、修補情況一目瞭然。如,卷十一《廉溪學案》上,王梓材在該卷《序録》後案云:‘是卷學案,謝山唯補講友數人。’ 又在‘濂溪講友’ 周文敏、傅譽傳後加一‘補’ 字。這就在客觀上為我們研究該書的編纂情況提供了便利,也為我們探討黄、全兩家的著述宗旨、對材料的取捨態度、對學術流别辨識的觀點等等提供了依據。”①林久貴:《〈宋元學案〉 的作者及成書經過述論》,《黄岡師專學報》1998年第3 期。根據王梓材與馮雲濠整理時留下的案語所示的資料綫索,我們基本可以鉤稽黄氏原本的面貌和全祖望對黄氏原本所做的改動和處理。
1.案語記載黄氏原本的學案
梳理全書中王梓材與馮雲濠的案語,依學案先後次序羅列如下:安定學案、泰山學案、康節學案、濂溪學案、明道學案、伊川學案、録渠學案、上蔡學案、龜山學案、廌山學案、和靖學案、藍田學案、永嘉學案之一、武夷學案、豫章學案、録浦學案、艾軒學案、紫陽學案、南軒學案、東萊學案、永嘉學案之二、永康學案、金溪學案之一、金溪學案之二、金溪學案之三、勉齋學案、潛庵學案、潛室學案、北溪學案、鶴山學案、西山學案、金華學案、雙峰學案、四明朱門學案一、四明朱門學案二、新安學案、北方學案、草廬學案。共計38 個。
2.全祖望對黄氏原本的補修與調整處理
現百卷本《宋元學案》含黄氏原本中的33 個學案,排列如下:安定學案、泰山學案、康節學案、濂溪學案、明道學案、伊川學案、録渠學案、上蔡學案、龜山學案、廌山學案、和靖學案、藍田學案、武夷學案、豫章學案、録浦學案、艾軒學案、紫陽學案、南軒學案、東萊學案、永嘉學案、永康學案、金溪學案、勉齋學案、潛庵學案、潛室學案、北溪學案、鶴山學案、西山學案、金華學案、雙峰學案、新安學案、北方學案、草廬學案。
上述33 個學案被全祖望更改名稱的計有7 個:康節學案改為百源學案,紫陽學案改為晦翁學案,永康學案改為龍川學案,潛室學案改為木鐘學案,西山學案改為西山真氏學案,金華學案改為北山四先生學案,新安學案改為介軒學案,北方學案改為魯齋學案。其中康節學案、紫陽學案在更改名稱的同時又被分為上下卷。
更改名稱又重新調整處理的計有5 個:藍田學案調整為吕范諸儒學案;永嘉學案之一調整為周許諸儒學案,永嘉學案之二調整為艮齋學案和止齋學案,從永嘉學案中分出水心學案;金溪學案之一、之二調整為梭山復齋學案,金溪學案之三調整為象山學案。
現百卷本《宋元學案》有91 個學案(包括黨案、略案),出自黄氏原本的共有59 個學案,全祖望增補了32 個學案。復原《宋元儒學案》時,全祖望增補的32 個學案抛開不管。出自黄氏原本的59 個學案,全祖望的編纂工作分為修定(今本《宋元學案》中目録標記為“黄氏原本、全氏修定”,正文標記為“黄宗羲原本、黄百家纂輯、全祖望修定”)、次定(今本《宋元學案》中目録標記為“黄氏原本、全氏次定”,正文標記為“黄宗羲原本、黄百家纂輯、全祖望次定”)、補定(目録標記為“黄氏原本、全氏補定”,正文標記為“黄宗羲原本、黄百家纂輯、全祖望補定”)。根據“校刊宋元學案條例”:“故有梨洲原本所有,而為謝山增益者曰‘黄某原本,全某修定’;有梨洲原本所無,而為謝山特立者,則標之曰‘全某補本’;又有梨洲原本,謝山唯分其卷第者,則標之曰‘黄某原本,全某次定’;亦有梨洲原本,謝山分其卷第而特為立案者,則標之曰‘黄某原本,全某補定’。蓋次定無所謂修補,補本無所謂原本,修定必有所由來,補定兼著其特立也。其曰‘定’ 者,謝山稿本當自標之。”①[清]黄宗羲原著,全祖望補修:《宋元學案》,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第21 頁。我們可以這樣理解:標為“全氏修定”是全祖望對原本作的一些修補,標為“次定”是對某些學案進行分卷,它們均保存了原本面貌,這些修定、次定的學案當是復原《宋元儒學案》的主要來源。對某學案中所列弟子,重新單列學案,標為“補定”,可以理解為黄氏原本外的全部或部分增加,在復原《宋元儒學案》時應格外審慎進行辨析,甄别何為黄氏原著,何為全祖望補定。
現將百卷本《宋元學案》出自黄氏原本的59 個學案,修定、次定、補定的情況列清單如下。
修定情況一覽表
18 録渠學案(下) 録渠學案 64 潛庵學案 潛庵學案24 上蔡學案 上蔡學案 65 木鐘學案 潛室學案25 龜山學案 龜山學案 68 北溪學案 北溪學案26 廌山學案 廌山學案 80 鶴山學案 鶴山學案27 和靖學案 和靖學案 81 西山真氏學案 西山學案34 武夷學案 武夷學案 82 北山四先生學案 金華學案39 豫章學案 豫章學案 83 雙峰學案 雙峰學案40 録浦學案 録浦學案 89 介軒學案 新安學案47 艾軒學案 艾軒學案 90 魯齋學案 北方學案49 晦翁學案(下) 紫陽學案 92 草廬學案 草廬學案
次定情況一覽表
以上修定、次定的學案共32 個。其中龍川學案,黄氏原本名稱為永康學案,今本《宋元學案》中目録標記為“黄氏原本、全氏補定”,而正文標記為“黄宗羲原本、黄百家纂輯、全祖望修定”,究竟是“修定”“補定”,尚待考證。從其内容來看,陳亮小傳下邊的黄百家案語實際為黄氏為此學案所做的序録,暫按“修定”統計。
補定情況一覽表
33 王張諸儒學案 附康節學案 76 廣平定川學案 附金溪學案36 紫微學案 附和靖學案 77 槐堂諸儒學案 附金溪學案41 衡麓學案 附武夷學案 85 深寧學案 附西山學案42 五峰學案 附武夷學案 86 東發學案 四明朱門學案二43 劉胡諸儒學案 劉勉之為全氏特立,胡憲附武夷學案 87 静清學案 四明朱門學案一52 艮齋學案 永嘉學案之二 91 静修學案 附北方學案53 止齋學案 永嘉學案之二 93 静明寶峰學案 附金溪學案54 55 水心學案(上、下) 永嘉學案(併入)62 西山蔡氏學案 附紫陽學案66 南湖學案全氏所分立,車玉峰《腳氣集》有梨洲原本67 九峰學案 附紫陽學案69、70 滄州諸儒學案(上、下)紫陽、勉齋、潛庵、潛室、北溪諸學案所附
以上補定的學案共27 個。其中龍川學案,今百卷本《宋元學案》目録標記為“黄氏原本、全氏補定”,而正文標記為“黄宗羲原本、黄百家纂輯、全祖望修定”,究竟是“修定”“補定”,尚待考證,暫按“修定”統計,不歸於“補定”的學案。
通過以上的梳理統計,現百卷本《宋元學案》修定、次定的32 個學案保存了原本的面貌,是最珍貴的部分,是復原黄氏原本的主要材料來源。情況複雜的是基於黄氏原本藍田學案的吕范諸儒學案,基於黄氏原本永嘉學案之一的周許諸儒學案,基於永嘉學案之二的艮齋學案和止齋學案,從永嘉學案分出的水心學案。這些學案在黄氏原本中是專列的,而在現百卷本《宋元學案》中全祖望均標明為“補定”,説明他在黄氏原本外做了分割及部分的增加與調整,在復原過程中辨析剥離何為黄氏原著,何為全祖望補定是難點。
三
在復原《宋元儒學案》過程中,我們還應注意《宋元學案》與《明儒學案》體例結構的不同。“黄宗羲按照理學之儒的觀念全面考察明代理學的發展,對各家學術宗旨的探究、源流的追溯、宗派的區分及學理的批評,均體現了高度的理論水準。”①謝桃坊:《〈宋元儒學案〉 辨原》,《西華大學學報》2016年第4 期。“在《明儒學案》裏,他按照“分其宗旨、别其源流”的原則,彙列一代理學授受者為若干學案。每個學案由四部分組成:一、序録,論述案主為學之宗旨;二、傳記,介紹案主生平事迹;三、案主論學資料,包括語録、論著、選録及後人之評論;四、承傳之弟子情況。”②同上。《明儒學案》“是一部博大精深的斷代思想史,更確切地説是一部明代理學史。黄宗羲欲建構七百年的完整的理學史系統,遂在完成《明儒學案》之後,繼而撰著《宋元儒學案》,以使其“理學之儒”的觀念得以完滿地實現。顯然《宋元儒學案》的撰著是沿襲《明儒學案》的體例和嚴格的‘理學之儒’ 的觀念進行的”③同上。。而今百卷本《宋元學案》的體例結構為:一、學案表,揭示所收學者間的師承關係、傳授情況及其傳承譜系;二、序録,簡要説明案主的思想特色或評價作為各學案之綱領;三、案主本傳,記録案主生平事迹及學術活動等内容;四、案主思想資料,從文集、專著、時人評論等原典文獻中輯録的案主的論學及思想資料;五、附録,補充説明案主的事迹或學術評論等内容;六、與案主有師承關係的人物資料,與案主有師承關係的人物被區分成“講友”“學侣”“同調”“門人”“私淑”“家學”等,排列其傳記、輯録時人評議、選編其著述與學術資料、附録等内容④連凡:《〈宋元學案〉 的層次結構與學案設置》,《北京社會科學》2017年第4 期。。“黄宗羲撰著《明儒學案》時按各家授受關係分立學案,而於其他理學家則分别歸入諸儒學案。在每個學案裏並未特别標明某案主之‘學侣’ ‘講友’ ‘同調’ ‘門人’ ‘再傳’ 等等關係。”《宋元學案》在每個學案裏特别標明某案主之“講友”“學侣”“同調”“門人”“私淑”“家學”等,“這種複雜紛繁的學術承傳關係,多半是不切實際的”⑤謝桃坊:《〈宋元儒學案〉 辨原》,《西華大學學報》2016年第4 期。。今百卷本《宋元學案》完全背離了黄宗羲原本之體例,違背了黄宗羲意圖建立以程朱學派為主的宋元理學系統的原意,未貫徹理學之儒的觀念。黄宗羲《明儒學案》以闡述明代理學宗傳為主旨,力圖建立純正的理學系統。此著為黄氏生前獨立完成,集中體現了其本人的哲學觀點和立場。故《宋元儒學案》的原本體例亦理應參照比附《明儒學案》的體例⑥同上。。
在復原《宋元儒學案》過程中,我們應熟知現百卷本《宋元學案》的“條例”,以區分哪些是黄氏原本的内容,哪些是全祖望和他人的補修。“校刊宋元學案條例”中有一條尤其重要:“每學案中所採語録、文集各條,有知為梨洲原本者,則注明‘黄氏原本’;有知為謝山所補者,則注明‘全氏補’。至於學派諸小傳,有梨洲有傳,而謝山修之加詳者,則注‘修’ 字;有梨洲無傳,並無其名,而謝山特補之者,則注‘補’ 字。庶使一覽瞭然,不至兩家混淆。”①[清]黄宗羲原著,全祖望補修:《宋元學案》,第21 頁。
此外,掌握一些規律性的現象也非常有利於《宋元儒學案》的復原工作。如:黄氏父子在排列思想資料時,一般遵循的順序是將其予以重視的代表性著作、文章置於開頭,其次是語録或專著,最後是文集。《宋元學案》最後的編纂者王梓材為了使全書的内容與形式統一,對此前黄氏父子或全祖望編纂的資料之所屬進行了大量調整。比如:黄宗羲為原本學案所做的序録即被調整為案語或作為附録,將資料從原來的“案主思想資料”移入“附録”(不限於同一學案) 的情況也非常之多。
最後我們應理解王梓材案語中的“術語”的意指,這對於《宋元儒學案》的復原工作很有幫助,王梓材案語中涉及資料調整時使用最多的“術語”是“移為”與“移入”,“移為”用於同一學案,“移入”用於不同學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