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基层公务员职务犯罪行为动机的实证研究

2019-09-25 06:50李奋飞
关键词:犯罪者职务犯罪职务

李 莉 李奋飞

关于公务员行为动机的研究,从已有的文献可以看出,大都集中在正常行为范畴内的动机,例如美国学者Perry和Wise在《公共服务的动机基础》中,首次提出公共服务动机(public service motivation)的概念,来描述这种“个人对主要或者仅仅植根于公共组织中的动机做出反应的倾向”(1)Perry, James L., L.R.Wise,“The Motivational Bases of Public Service”,Pulbic Administration Review,1990,50(3), pp.367-373.;再如Vandenabeele将公共服务动机定义为超越个人利益和机构利益的价值、信仰和态度(2)Kim,Sangmook,W.Vandenabeele,“A Strategy for Building Public Service Motivation Research Internationally”,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2010,70, pp.701-709.。他们对于这些动机的研究也采用了实证量化的研究方法,例如Perry最终保留24个题目,确定公共动机理论的量表包括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吸引力、对公共利益的承诺、同情心和自我牺牲四个维度的公共服务动机结构(3)在此基础上,还有学者继续完善了Perry的量表,例如Coursey将测量问卷简化为10题,并将四维度进一步合并为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吸引、对公共利益的承诺、同情心三个维度。Kim等(2010)则认为公共服务动机应该以自我牺牲为基础,并将公共服务动机的范畴分为三类:工具动机、价值动机、认知动机,并在此基础上将Perry的四个维度整合为三个维度:公共参与的吸引、公共价值承诺、同情心。。具体到我国公务员行为动机的研究,有学者也延续了西方学者的传统,在西方学者的量表基础上来调查中国公务员的行为动机(4)李小华:《公共服务动机的结构及测量》,《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

在上述这些研究中,我们发现,对基层公务员的行为动机所进行的实证研究还缺少了一个视角,即公务员的非正常行为(deviant behavior),例如,针对职务犯罪的基层公务员的行为动机等问题。通过对从事职务犯罪的公务员的裁判文书、忏悔录、公众投诉信息等公开文本的案例分析,学者们发现了贪污和受贿在中国的分布规律(5)李辉:《腐败的两幅面孔:基于7000个司法裁判文书数据的描述分析》,《理论与改革》2017年第5期;褚红丽、魏建:《刑期与财产双重约束下的腐败惩罚——2015年刑法修改的实证分析》,《社会科学战线》2018年第1期;李莉、孟天广:《公众网络反腐败参与研究——以全国网络问政平台的大数据分析为例》,《中国行政管理》2019年第1期。。然而,这些研究都存在较为明显的局限性。 一方面,裁判文书网的公开案例与忏悔录在公开过程中具有一定的选择性,因此不能较为客观地反映从事职务犯罪公务员的实际行为规律;其次,忏悔录等文件虽然也能较为完整地报告个人行为,但由于存在一定的“戴罪立功”心理(6)访谈对象2017ZWFZ002。,因此,这一类数据的分析也对探讨公务员从事职务犯罪动机带来了很大的迷惑与局限。

所以,从实证层面通过一手数据进行科学而系统地研究,就成为目前学界急需解决的问题。不无遗憾的是,针对这个方面的实证研究数量还较为缺乏。我们此项研究试图通过职务犯罪者这一特殊样本,采用实证测量的方法,探索中国基层公务员从事职务犯罪行为的动机。

一、概念界定及理论框架

(一)职务犯罪:概念及现状

职务犯罪这一专业概念在我国出现时间较晚。从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报告的检索发现,这一概念开始较多使用是在1990年代后期(见图1)。从1998年开始,最高人民检察院历年报告中开始出现对职务犯罪立案侦查案件数量、人数的统计数据。

图1 职务犯罪词频变化趋势统计

本文使用的职务犯罪概念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历年公布的数据来看(见图2-a;2-b),职务犯罪的案件数与犯罪人数基本持平,在1998-2013年两者呈现较为平缓的趋势,2013-2016年后两者增长趋势较为明显。

图2-a 职务犯罪案件数统计趋势图(1998-2016)

图2-b 职务犯罪人数统计趋势图(1998-2016)

再从职务犯罪人员的级别分布来看,除部分缺失值外,县处级公务员职务犯罪人数一直高于厅局级与省部级(见图3-a;3-b;3-c)。从整体趋势来看,职务犯罪涉及的公务员数量,在1998-2013年走势均较为平稳,但2014年后呈现显著增长,2016年则趋于回落。与此同时,该图表也反映出,一方面,省部级公务员职务犯罪人数近年来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但与县处级职务犯罪人数比较,他们的数量还是相对较少的;另一方面,基层公务员的职务犯罪人数较多,案件内容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百姓反应强烈。因此,对于基层公务员职务犯罪群体的深入分析,对于当下反腐败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上述职务犯罪案件与人数是按照刑法界定的职务犯罪概念标准统计的,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我国自1998年以来的职务犯罪案件及人数。因此,从个人的行为动机视角来分析和解读我国当下存在的职务犯罪现象,尤其是基层公务员职务犯罪现象,是具有合理性的。

图3-a 职务犯罪县处级官员统计图(1998-2016)

图3-b 职务犯罪厅局级官员统计图(1998-2016)

图3-c 职务犯罪省部级官员统计图(1998-2016)

(二)理性选择理论

理性选择理论假设每一个个体都是理性的。当他认为风险高于收益时,他就不会从事相关的犯罪行为。然而,在现实中,理性选择理论对于犯罪行为的分析受到很多质疑和挑战。但不可否认的是,对于犯罪人而言,通过各种信息和认知还是能够帮助他进行犯罪风险与收益衡量的。因此,无论是否通过理性选择来决定犯罪,但从理性选择理论中提炼出来的风险与收益(risk & reward)概念,却可以为我们深入解释和分析一系列犯罪行为提供新的框架。具体而言,风险(risk)是指从事犯罪受到惩罚的可能性。除了法律惩处这种正式的判罚外,对于犯罪者而言,风险还包括诸如父母、亲戚、朋友们的负面情感反应(7)Paternoster R,“Decisions to Participate in and Desist from Four Types of Common Delinquency: Deterrence and the Rational Choice Perspective”,Law & Society Review,1989, 23(1), pp.7-40.以及惩罚的严厉程度等(8)Levitt S,“The Effect of Prison Population Size on Crime Rates: Evidence from Prison Over Crowding Litigation”,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1996,111(2), pp.319-351.。收益(reward)则是指行为人通过犯罪能获得的需要和满足,因此它与其动机紧密相关。这种收益不仅包括物质层面的,也包括情感层面的(9)Cornish D B, Clarke R.V, “Understanding Crime Displacement: An Application of Rational Choice Theory”, Criminology, 1987, 25(4), pp.933-947.。

我们利用理性选择理论提炼出来的这两个概念进行新的概念建构。在本研究中,通过对职务犯罪者的访谈,我们发现,这一研究对象从事职务犯罪行为并非简单地将风险与收益进行划分与归类,而是呈现一种双面特性:他们既希望通过职务犯罪手段满足个人私欲,同时又强烈地感受到有可能带来的失去尊严、社会地位等方面的无形风险。这种基于风险与收益的双重考量,成为我们理解和探讨职务犯罪者各种看似矛盾的犯罪行为的重要解释视角和框架。因此,虽然风险与收益这一概念源于西方犯罪学中的理性选择理论,但我们的研究却发现,中国情境下职务犯罪者在风险与收益犯罪动机上具有独特性。在一定程度上,这是对相关理论的重新构建。由此,本研究基于该理论之上的量表构建具有了学术创新意义。

三、数据采集及量表构建

目前,针对犯罪学的实证研究大多采用的是宏观数据,例如利用官方提供的各种统计资料构建各种指标来进行实证分析(10)陈屹立、陈刚:《威慑效应的理论与实证研究:过去、现在与未来》,《制度经济学研究》2009年第3期。,而针对微观研究的实证数据非常缺乏。具体到腐败领域的研究,目前的相关实证数据大多来自宏观的官方统计数据(11)吴一平:《财政分权、腐败与治理》,《经济学(季刊)》2008年第3期。、普通民众的调查数据(12)倪星、孙宗锋:《政府反腐败力度与公众清廉感知:差异及解释——基于G省的实证分析》,《政治学研究》2015年第1期。、落马官员案例数据库的分析(13)过勇、胡鞍钢:《行政垄断、寻租与腐败——转型经济的腐败机理分析》,《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3年第2期;李莉、吴江、郑佳斯:《前沿与动态:海外中国腐败研究述评——基于2012-2016年SSCI论文的分析》,《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以及裁判文书的文本数据分析等,专门针对职务犯罪人员的调查数据则不多见。

本调查采用定性与定量混合研究方法,采集实证数据并构建职务犯罪人员决策量表。这个过程分为如下两个阶段:

(一)质性研究:半结构化深度访谈

研究者首先以法律监督员的身份,在对中国H省X市监狱的职务犯罪人员进行法律咨询辅导过程中,进行了定性研究。通过观察法、深度访谈法、档案法等方法,对犯罪人员的背景进行了解,并进行一对一深度访谈10例。每一个访谈对象的访谈时间在1个小时左右,其间,研究者采用半结构访谈法,与受访者进行谈话,了解相关情况。此阶段研究共进行了8个月(2016.3-2016.11),获得了较为丰富的一手访谈资料8万余字。经过研究者的初步分析及编码,从中获得受访者关于职务犯罪时所认为的风险内容和收益内容(见表1)。

1.职务犯罪者主观认为的收益。受访者们认为,从事职务犯罪行为时主要是为了物质利益。例如,有的受访者表示:“我看着一块儿长大的同学们都有车有房了,我心理不平衡,也想能有更好的生活。”(14)访谈对象2016ZWFZ001。也有受访者认为,自己从事职务犯罪能够获得一种心理上的满足,“我其实也不缺钱,可是我喜欢大家围着我、求我办事的那种感觉。那个时候我会有一种满足感。现在看来可能就是一种虚荣心吧。”(15)访谈对象2016ZWFZ002。

对访谈结果的分析表明,对于职务犯罪人员而言,他们从事职务犯罪能够获得的收益主要有两个层面。首先是物质层面的有形收益,如金钱等;其次是精神层面的无形收益,如虚荣心的满足等。这与前文所探讨到的关于收益的研究文献是相对应的。

表1从访谈数据中提炼出的主要观点和概念(2016.3-2016.11)

2.职务犯罪者主观认为的风险。对于受访者而言,风险因素的内容要远远多于收益内容。有受访者认为最大的风险就是“怕被人发现”(16)访谈对象2016ZWFZ005。。受访者们列举了他们认为有可能被发现的途径,例如被媒体曝光、被同事举报、被普通民众举报、被情妇举报,等等。其次,受访者们还表示被惩罚的风险也是他们很担心的事情。例如被组织处分、被司法机关起诉,等等。再次,受访者们普遍提及,一旦被发现,就会失去尊严、自由,有的甚至失去亲情。“我现在的感觉就是‘生不如死’”(17)访谈对象2016ZWFZ006。、“我家里人从来没有来看过我,但我也不怪他们。他们也都被我害了,在人面前抬不起头”(18)访谈对象2016ZWFZ009。。受访者们所认为的被发现和被惩处的风险与前文所提及的西方研究结论是一致的,但对于职务犯罪所带来的心理方面的压力,却是在以往研究中较少提及的。

根据上述质性研究中发现的受访者们所认为的风险与收益,本研究又进行了第二个阶段的量化研究(见表2)。

表2用于量化研究中的风险与收益要点的基本描述统计

续表2

MSDSkewness风险(13个要点) 感到羞耻3.180.6630.431 让自己的家人抬不起头做人3.160.9160.428 失去官职3.120.6450.431 失去尊严3.070.7740.430 失去自由3.070.7250.420 受贿者被判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比率很低3.731.8660.431 受贿者一般会受到党内纪律处分2.400.8510.451 受贿者一般不会受到司法审判2.080.7480.446 被家人举报2.660.8610.465 被普通民众举报2.490.7150.444 被情妇举报2.430.7950.467 被同事举报2.190.6280.440 被媒体揭露曝光2.180.7610.444

注:所有题目的测量都是用里克特量表(4分制),1代表“非常同意”,4代表“非常不同意”,所有分数用升序排列。经过转换后,1代表“非常不同意”,4代表“非常同意”。

(二)量化研究:问卷调查

基于质性访谈研究的基础之上,本文设计了调查问卷进行进一步的数据采集及分析。在中国H省X市监狱,通过工作人员帮助获得了正在该监狱服刑的所有职务犯罪者名单,共计170名。之后,在工作人员的辅助下,通过服刑人员上课学习的机会组织了本次研究的纸质问卷。问卷调查过程采用匿名及自愿填写方式,最终获得有效问卷141份(19)回收问卷中发现未全部填写完成的问卷,以及因文盲无法阅读及填写等情况,均视为无效问卷。。通过对职务犯罪者的基本描述统计(见表3),可以看出,就性别分布而言,职务犯罪全部为男性,除缺失值外,男性罪犯为129人,约占了91.5%。犯罪年龄方面,职务犯罪者多为中年以上年龄层,主要集中在40-49岁之间,共57人(占40.4%),其次为50-59岁之间,共39人(占27.6%);30-39岁之间的为20人(占14%);20-29岁及60-69岁之间的比例较低,分别占1.4%和2.8%。

表3职务犯罪罪犯基本描述统计(20)由于问卷采取匿名自愿填写原则,其中一些问题出现缺失值现象,这与受访者的配合程度有关。但由于本研究的调查对象较为特殊,他们不愿意完全配合也能理解,因此不能仅仅从统计学意义上看待缺失值。

续表3

频次百分比(%)犯罪前职务级别 科员2114.9 副科级139.2 正科级2719.1 副处级128.5 正处级149.9 副厅(局)级42.8 正厅(局)级00 其他2417.0 缺失值2618.4犯罪前任职机构 政府4129.1 人大、政协00 党委有关部门42.8 群团组织(团委、妇联等)21.4 公共服务机构(学校、医院、公益组织等)1913.5 与法律相关的机构(公、检、法、司)42.8 国有企业3424.1 其他2014.2 缺失值1712.1犯罪前最高学历 不识字或小学没毕业10.7 小学毕业21.4 中学辍学42.8 中学毕业64.3 高中辍学75.0 高中、中专、技校毕业1913.5 夜大、职大、电大、函大毕业或通过承认学历的自学考试3625.5 全日制大专、大学毕业3827.0 研究生毕业或以上128.5 缺失值1611.3罪名 贪污4934.8 受贿5740.4 渎职32.1 数罪并罚85.7 其他117.8 缺失值139.2刑罚 轻度职务犯罪21.4 中度职务犯罪3122.0 重度职务犯罪6344.7 缺失值4531.9

就职务犯罪罪名与刑罚程度而言,在所调查的样本中,除缺失值外,刑期最轻为36个月(3年),最高为死缓、无期徒刑。为区分其犯罪严重程度,以利统计研究分析,依刑期将职务犯罪程度分为轻度、中度、重度三组(21)刑法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理论上主流观点认为,3年有期徒刑是轻罪与重罪的划分界限。本研究又把重罪再分为中度与重度,将上述三种刑罚归类命名为轻度职务犯罪、中度职务犯罪及重度职务犯罪。,其中,被判有期徒刑刑期低于36 个月(3年以下)者属轻度职务犯罪,样本为 2人(1.4%);刑期大于36个月小于120个月(超过3年未满10年)者属中度职务犯罪,样本为31人(22.0%);刑期超过120个月(10年以上)者或者无期徒刑、死刑者属重度职务犯罪,样本为 63人(44.7%)。

将犯罪罪名与刑罚严重程度加以交叉比对分析(表4),可以发现,整体而言,职务犯罪罪名比例较高者分别为受贿罪(44.5%)、贪污罪(38.3%)、数罪并罚(6.3%)、渎职罪(2.3%)。其中,重度职务犯罪中也以受贿罪为最多,其次为贪污罪;中度犯罪行为则以受贿罪为最多,其次为贪污罪;轻度职务犯罪主要为受贿罪和渎职罪。

表4罪名与刑罚程度交叉表(N=128)

从职务犯罪人员的级别与刑罚严重程度的交叉表统计结果(表5)可以看出:人数最多的是正科级(26人),占22.4%;其次是科员(21人),占18.1%;第三名是正处级(14人),占12.1%;之后是副科级和副处级,各11人,占9.4%;从刑罚严重程度来看,重型职务犯罪者中,级别人数最多的也是正科级(15人),其次是科员(12人)。

上述基本描述统计分析表明,本研究所调查的职务犯罪人员,在其获罪前主要以县处级及科级公务员为主;从职务领域分布上看,也主要集中于政府机关、国有企业等部门。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基层公务员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

表5涉案时的级别刑罚交叉表(N=116)

四、量表构建

通过上述质性研究获得的访谈数据,我们得以构建我国基层公务员职务犯罪者主观认为的风险与收益的基本框架,在经过问卷调查获取职务犯罪者的基本数据后,我们试图构建出关于职务犯罪者决策时的主观风险及收益量表。

首先,我们收回的141份有效问卷所包含的职务犯罪者主观认为的风险与收益的17个要点,构成了最基本的量表。通过可信度检验,17个要点构成的量表符合统计要求。具体而言,职务犯罪人员所认为的收益(4个题目,α=0.726)和风险(13个题目,α=0.530)都表明其具有内在一致性。

表6可信度检验统计

其次,为了能够更加客观地反映这些要素对于职务犯罪者的行为决策的影响,我们又将其进行了因子分析。由于没有既定的模型,在做因子分析时更适合选择用探索性因子分析的方法(22)Worthington R. L. , Whittaker T. A. ,“Scale Development Research: A Content Analysis and Recommendations for Best Practices”,The Counselling Psychologist, 2006,34(6),pp.806-838.。我们首先进行巴特利特球度检验和KMO检验方法分析。在KMO检验方法中,概率为0.000,小于显著性水平,拒绝原假设,有显著差异,KMO为0.686,说明适合因子分析。随后,我们通过主成分法和Varimax Rotation方法去获取结构。最终四个因子被萃取出来,按照Kaiser’s标准(23)Zwick W.R., Velicer,W.F.,“Comparison of Five Rules for Determining the Number of Components to Retain”,Psychological Bulletin, 1986,99(3),pp.432-442.(eigenvalues大于1)进行分析。这四个因子结果都表明,前文中通过质性研究获得的数据是符合要求的。前四个因子可以解释整个变量的59.39%,前五个最大的因子eigenvalues在最初萃取值分别为5.13、3.14、1.85、1.74(见表7)。

表7因子分析统计结果

续表7

编号题 目因 子A2D被情妇举报 0.473 0.4330.469 0.224A2E被家人举报 0.460 0.3400.363 0.256A5D与十八大之前相比,省纪委的威慑力增大了 0.4240.8060.1830.044A5E与十八大之前相比,市纪委的威慑力增大了 0.4010.7680.343 0.059A5F与十八大之前相比,乡(镇)纪委的威慑力增大了 0.2660.6920.245 0.208A5C与十八大之前相比,中央纪委的威慑力增大了 0.5430.6920.191 0.016A2A被媒体揭露曝光 0.365 0.4840.594 0.190A2C被普通民众举报 0.333 0.445 0.388 0.167A2B被同事举报 0.447 0.3330.5950.006A3F受贿者一般不会受到司法审判0.012 0.0560.2810.836A3G受贿者被定罪的比例是比较低的 0.212 0.1740.1100.795A4E让自己的家人抬不起头做人0.5270.075 0.100 0.195

上述因子分析所获得的四个成分构成了以下关于职务犯罪的风险—收益决策的子量表:

1.职务犯罪者所认为的风险-收益量表。该量表共包括八个测量题目,既包括职务犯罪者认为的收益考虑,如物质满足、虚荣心的满足、实现事业的“晋升”、让自己和家人过上体面的生活;也包括职务犯罪者认为的风险内容,如失去官职、失去尊严、失去自由、感到羞耻。该量表表明,对于职务犯罪者而言,风险与收益的衡量实际上很难截然分开,而是互相影响和作用的。这也与质性研究中发现的很多受访者坦言“有时候在决策时很难区分那么清楚,可能感觉都有”的数据相互支持。这一量表实际表明,对于职务犯罪者而言,除了有可能被法律惩处、被党内纪律惩治外,还有所谓的失去尊严、地位、脸面等无形风险的考虑。这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浓厚的人情、“面子”特色的社会里,这一量表具有解释本土现象的重要价值与意义。

2.职务犯罪者所认为的被党纪处分的风险量表。该量表包含四道测量题目,即与十八大之前相比,中央纪委的威慑力增大了;与十八大之前相比,省纪委的威慑力增大了;与十八大之前相比,市纪委的威慑力增大了;与十八大之前相比,乡(镇)纪委的威慑力增大了。相比较于西方社会风险与决策量表的构建而言,这个量表更体现了中国在职务犯罪或者在腐败惩治领域的独特特征。正如前文描述统计分析指出的那样,职务犯罪者获罪前的工作领域主要分布于政府机关、人大、政协等,同时也大都是中共党员。这些人不仅会受到法律的惩处,也同时会受到党内纪律的惩治。因此,对于职务犯罪者而言,被党纪处分的风险是其衡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3.职务犯罪者所认为的被发现的风险量表。该量表包含三个测量题目,即被媒体揭露曝光、被同事举报、被普通民众举报。这个量表表明,职务犯罪者认为,从事职务犯罪行为时,会受到身边的民众、同事举报,尤其是媒体的揭露与曝光在很大程度上成为被发现的重要渠道。这一发现既与西方社会关于该理论的测量有相似之处(例如媒体曝光等),也与中国语境下特有的行为有关(例如被情妇举报、被同事举报等)。

4.职务犯罪者所认为的被法律惩处的风险量表。该量表包含两个测量题目,即受贿者一般不会受到司法审判、受贿者被定罪的比例是比较低的。这两道测量题目的设置都是反向思维的题目,因此,在测量时实际上表明的是从事受贿犯罪行为的被法律惩处的风险是比较高的。这也与前文对于职务犯罪者的基本描述统计中罪名的分布特征是对应的,即在中国,受到法律惩处的职务犯罪罪名中比例较高的是受贿罪。

进一步,本研究又在上述四个子量表的基础上进行了相关关系检验(见表8)。结果表明,被党纪处分的风险量表与风险收益量表呈现较为显著的负相关,这实际反映出在中国情境下,对腐败行为的理解不能仅着眼于职务犯罪,还要考虑党纪处罚。在“党管干部”原则之下,基层公务员的晋升取决于党组织的考察与决定。因此,现实中,虽然受访者都是正在服刑的职务犯罪者,但他们对于党纪的考量仍然是很看重的。同时,我们也发现,个人收入水平与被发现的风险量表也呈现较为显著的负相关。这反映在现实中就是,越来越多的腐败行为呈现愈加明显的隐蔽性。换言之,犯罪者从事腐败行为不仅仅是简单的现金交易,而是依靠身份、地位等隐性资源进行交易。因此,这类对象实际收入很高,但由于隐蔽性强反而很难被发觉。

表8职务犯罪者犯罪动机子量表相关关系分析

五、讨论与结语

我们的此项研究,调查地点为中国H省X市监狱,这里关押的职务犯罪者在获罪前的行政级别大多数为县处级以下的基层公务员。因此,本研究通过这一样本的调查,试图探讨我国基层公务员职务犯罪的动机。他们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特征。首先,他们的行政级别都比较低,14.9%属于科员,19.1%属于科长,这在中国行政体系中,属于最低的层级;其次,除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他们大部分都是政府工作人员(29.1%);第三,他们大部分人的罪名都是贪污(34.8%)、受贿(40.4%),这属于较为直接的金钱交易腐败行为;第四,他们大部分人的学历较高,很多基层公务员拥有本科或以上学历,表明受过较好的教育。

虽然我们调查的样本只有141份,但这个样本所反映的县处级及以下层级的基层公务员却人数众多。因此,对于这个样本的深入研究,将反映出中国基层公务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动机,这对于理解我国存在的职务犯罪现象、推进反腐败工作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在量表构建中,我们发现,受访者对于收益的考虑,除了物质利益外,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即为了让家人过上所谓的“体面”的生活。职务犯罪者经常把自己的收入不恰当地与一些商人、大款等进行比较而不与普通公众进行比较,从而产生心理不平衡,因此他们具有强烈的动机去从事受贿行为。这是中国基层公务员特有的一种犯罪动机。

更进一步看,我们还发现,对于犯罪代价的考量,被调查者认为感到羞耻的分值也较高(M=3.18),这是由于基层公务员虽然级别较低,但他们的学历普遍较高,这也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实行公务员招考制度后的一个结果。基层公务员学历高,表明他们大部分还具有明显的知识分子特征,这也使得他们延续了中国传统文人“好面子”的特点。一旦他们的腐败行为被发现,其最大的代价就是失去“面子”。这种强烈的羞耻感心理也会让他们在从事这一行为时有所顾虑。

我们的量表还发现,这些被调查者虽然已经受到法律惩治,但他们对于腐败犯罪的风险考量实际上非常重视党内的纪律惩罚。这与中国较为特殊的政治体制紧密相关。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基层公务员受党组织的管理。因此,虽然职务犯罪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会受到法律制裁。但对于很多基层公务员而言,他们更习惯于按照党内惩罚的逻辑来理解个人的行为。很多职务犯罪人员虽然在服刑,但他们并未真正敬畏法律,他们认为是党组织惩罚了他们,而非法律制裁了他们。这也使得很多基层公务员认为腐败行为与违法犯罪之间是一种偶然联系,他们存在较大的侥幸心理。因此,很多基层公务员对各级纪委的惩罚看得更为重要。这一发现是理解我国存在的腐败现象和腐败治理工作的一个重要视角。

本研究也发现,基层公务员职务犯罪者在进行风险与收益选择过程中,存在较为独特的考量要素。例如,他们对于“面子”等无形收益与无形风险的双重要素的重视,既希望通过职务犯罪手段满足个人虚荣心,同时却又强烈地感受到有可能带来的失去尊严、面子、社会地位的无形风险。这种基于风险与收益的双重考量,成为我们理解和探讨基层职务犯罪者各种看似矛盾的犯罪行为的重要解释视角和框架。在中国语境下,具体到职务犯罪这种较为特殊的犯罪行为而言,其必然与国家的反腐败治理工作紧密相关。因此,通过对职务犯罪者行为决策的风险、收益量表的构建,可以有效测量出职务犯罪者的风险点与收益点,这样有利于在统筹反腐败资源上更加合理与高效。例如,针对本文所发现的职务犯罪者对于无形收益与无形风险的双重重视,可以加强职务犯罪的前期预防工作,即把“不想腐”的教育更多结合上述心理展开。

虽然本研究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但鉴于研究数据有限,本研究的分析对象还主要集中于县处级及以下的基层职务犯罪者,对于更高级别的职务犯罪者的研究尚无法展开。此外,该量表只是对于职务犯罪者犯罪风险与收益考量的初步测量,还没有深入解释其机制的发生原因,这将是笔者今后继续进行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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