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秀娟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了《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提出意味着机动车产品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不符合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将被纳入到召回管理当中。
据征求意见稿显示,环保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系族)机动车产品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情形。
环境保护召回,则是指机动车产品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机动车產品采取措施消除环保缺陷的活动。
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意味着正式版《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的落地或将提速。据征求意见稿显示,生产者获知其生产、进口的机动车存在环保缺陷的,应当主动召回;拒不召回的,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责令召回。
此外,确认机动车存在环保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进口、销售,并自确认存在环保缺陷之日或被责令召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和生态环境部备案。
而生产者应当将备案的召回计划同时通报经营者,自召回计划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发布召回相关信息,并在30个工作日内以挂号信等有效方式通知车主 。
国际上,早在上世纪70年代,美国便开始实施排放缺陷汽车召回管理制度,并以法律法规形式给予确认。其一规定:当主管部门发现一定数量的汽车排放存在缺陷之后,通知汽车主机厂采取包括召回在内的补救性措施,汽车主机厂制订补救计划,获得主管部门认可之后,通知车主召回。召回所有费用均由汽车主机厂承担,假如用户拒绝召回,有可能导致年审时的尾气排放监测不能通过。
政策实施之初,由于排放超标,美国所有轿车和轻型卡车的召回都在30%~40%,而且每次都是主管部门直接行动的结果。随着排放标准的加严和汽车主机厂更加注重自身产品质量,每年召回率下降到5%~10%,且超过85%为汽车主机厂顾及企业形象而自愿召回。
实际上,目前,包括广汽、长安、上汽、吉利在内的多家汽车企业已经将排放汽车缺陷召回管理制度作为一个重要课题进行研究,同时进行研究的还有国家燃油限值标准。
业内专家分析认为,从“国六”推出,再到排放缺陷汽车列入召回管理范围,从另外一个层面看出,中国排放标准不再参照和跟随欧美机动排放标准,转为根据自身国情量身而定,大胆创新,部分规定甚至领先于世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