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的相关性研究①

2019-09-23 06:35唐军香
智富时代 2019年8期
关键词:相关性

唐军香

【摘 要】本文首先分析了网络交易安全中存在的问题,随后对我国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相关性进行了探讨,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民商法对网络交易安全保护的建议,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网络交易安全;民商法保护;相关性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一、网络交易安全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限制。由于网络交易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交易双方选择的空间大了,但是对于交易的物品我们只能够从网上的图片中进行了解,这样一来,商品的真实性得不到保证,造成网络交易的安全性降低。第二,交易的方式多种多样。由于网络交易具有虚拟性和开放性的特征,商品的信息以及客户的浏览量都是处于可见的状态,对于交易的方式大家也都清楚明白。这种情况下,就会给不法分子带来很多可乘之机,不仅破坏交易,交易双方还会存在钱财被盗的可能性,提高了网络交易的危险系数。

二、我国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相关性研究

我国互联网技术的研究和应用起步较晚,且伴随着较快的发展速度,使得我国关于网络交易相关法律的立法速度难以满足市场需求。根据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分析,可知为了保护网络交易安全,必须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相关法律制度,并为网络交易保护法做出必要准备。同时,应当重视平衡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为网络交易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加以保护,并创造规范的网络环境,保证网络交易的安全。

(一)通过公示明确交易双方权责

民商法中,明确规定了网络经营者在登记注册过程中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及质量合格证书等等,有效保障消费者对于商品及商户信息的知情权,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作用。另外,合理披露商品信息,消费者真实、完整的交易记录及相关信息,是明确网络交易双方权限和责任的重要方式,充分的体现出网络机构的公示作用,并确保了网络交易安全管理的有效实施。总的来说,通过公示手段,实现网络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真实信息的披露,充分发挥了民商法在保护网络交易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民商法在网络交易中的责任制和强制性

消费者的消费安全是网络交易安全中备受人们关注的问题,同时也是民商法的重点关注内容。在这一过程中,根据网络虚拟性的特点,以及网络交易的跨空间、跨时间特点,使得消费者无法及时了解商品的具体情况,且存在少数网络经营者为了自身利益,常常会发布虚假商品信息欺骗消费者,从而影响网络交易环境。因此,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国相关部门应当重视民商法的制定和完善,从法律层面执行网络交易先行赔付制度,从而有效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网络交易先行赔付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充分体现了民商法对网络交易的责任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该制度的流程主要体现在网络经营者若想正式进入网络交易体系,实现经营活动,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成为先行赔付机构的会员,若网络经营者与消费者发生交易纠纷,先行赔付机构则会采用缴纳的金额赔偿给消费者,以保障消费者权益。也就是说,先行赔付机构的作用是约束网络经营者,如果经营方具有良好的经营诚信度,则可以继续网络交易行为,并且还会获得机构给予的一定奖励;若网络经营者缺乏诚信,常常出现欺瞒消费者、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先行赔付机构有资格警告经营者,若经营者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则该机构有权剥夺网络经营者的权利,这一过程充分体现了民商法的强制性,能够有效贯彻落实网络交易活动中的保护行为。

(三)合法保护网络消费者的隐私安全

在互联网时代,消费者的隐私安全是广大群众密切重视的问题。消费者的部分基本信息有时会在网络交易过程中,被网络经营者采用COOKIE技术进行记录,并整合成相应数据用于网络经营者的二次销售。目前,存在许多消费者在某一网络商铺购买一次商品后,会源源不断的收到该商家发送的商品信息及促销活动,以吸引消费者二次购买,给部分消费者带来了较大的困扰。例如,在我国“COOKIE第一案”中,南京市的朱女士就状告百度公司,认为其推送信息侵犯了她的隐私权。可以看出,在网络消费过程中,消费者的隐私权保护存在问题。因此,完善民商法的过程中,应当重视保护消费者的隐私安全,并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完善民商法对网络交易安全保护的建议

(一)规范交易双方的法律地位及相应的责任

在民商法完善的过程中,首先要明确指出网络交易双方具备的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及需要承担的责任,为网络交易安全提供可靠的保障,促进网络交易安全保护系统的健全,确保所有网络交易活动都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立法部门需要在民商法中明确网络交易双方相应的民事主体地位,合理划分交易双方的责任,并通过先进的网络技术,构建网络交易双方的电子身份信息,确保网络交易平台能够对交易双方的电子身份信息进行监管、审核与确认,并将确认的结果进行公开,实现网络交易的透明化与公开化。对于没有电子身份确认的网络交易,在民商法中是不受保护的。

(二)制定先行赔付制度

在网络交易良好的发展背景下,民商法中需要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通过先行赔付制度的制定,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为在实际的网络交易活动中,消费者难以实际确认所购买商品的质量,但是很多商家在进行商品宣传时,会应用计算机技术对商品进行修饰,开展商品的虚假宣传,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但消费者选择购买商家的产品时,收到的实际产品与宣传的商品存在较大的差异,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因此,立法部门需要在民商法中增加先行賠付制度的相关条款,明确指出先行赔付制度的适用范围及应用办法,进一步规范网络交易活动[1]。比如,目前商家在网络交易平台中销售商品,需要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一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基于先行赔付制度,网络交易平台可以使用商家的保证金赔偿消费者,以此规范商家的销售行为,实现网络交易的安全发展。

(三)保障消费者的信息安全

在实际的网络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也是网络交易安全的内容。在人们频繁使用网络交易的背景下,消费者难免会对某一商家的产品给出差评,而商家为了保障品牌的信誉,会频繁联系消费者,甚至采取恐吓手段,要求消费者更改评价,对消费者的正常生活造成了负面影响。与此同时,在商品运输的过程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也会展示在物流信息中,很容易被不法分子窃取[2]。因此,在民商法的完善过程中,立法部门需要注重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保障,利用法律法规的约束性,营造安全的网络交易环境,避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窃取。

(四)提高条款的约束性

网络交易格式在具体网络交易安全保护中占据重要地位。由于当前的网络交易活动并没有违背法律,因此仍然有权利进行网上交易,但该债权人并非基于以房抵债协议而取得房屋所有权,与通常房屋变现情形无异。以房抵债债权人(买受人)仍应当按变现规则支付房屋对价,且不能以其所享有的债权主张抵销,其债权只能根据原债权之性质参与破产财产分配[3]。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实现网络交易环境的安全,需要民商法的重点保护。因此,在以后的民商法修订过程中,需要与网络交易环境安全有效衔接,并充分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以便帮助经营者建立良好的网络交易氛围,并保护消费者能够享有信息公开,平等、公平、公开的交易环境。

【参考文献】

[1]陈丽华.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相关性的分析[J].法制博览,2019(18):231.

[2]洪汝逢.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的相关性探讨[J].法制与经济,2018(09):87-89.

[3]刘晔华.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相关性的研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7(08):10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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