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家鑫 王梓州 羊韵悠 宋金卓 王梦晴 赵瑞 肖梦璇 郑梦圆 肖娟 翟立红
[摘要] 为了解线上在售转基因食品的标识情况,对两大网络超市的大豆、番茄、玉米三大类食品及其加工品共582件进行转基因标识情况的现状调查,结果表明在被调查的食品中有20件进行了转基因标识,270件进行了非转基因标识,转基因标识率为3.44%,非转基因标识率为46.39%。在调查中发现,转基因食品与非转基因食品的标识率低,还存在众多无标识的现象,而调查中有标识的转基因产品中,标识用语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转基因标识的标注方法存在极大差异。今后我国需加强对转基因与非转基因食品标识的监管力度,统一标识的形式与内容标准,以满足现实发展的需要,同时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
[关键词] 转基因食品;标识;网络超市;调查;消费者权益
[中图分类号] R1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5654(2019)06(c)-0163-03
转基因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造该物种的基因组,主要是根据人们所需要的目标,将某种生物来源的一种或几种特定的基因转移到需要改造的物种中去,改变其生物遗传特性,从而使其在生物性状、营养价值、物种品质等方面有所改变,利用这种转基因的产品为原料的食物被叫做转基因食品[1]。转基因食品标识,是指对出售于市场上的转基因初级食品(如大豆)或其加工品(如大豆油)进行特定的标记,以方便广大消费者的辨别与采购[2]。目前,国际对于转基因标识的管理主要分为四类:①自愿标识管理,即生产经营者自愿选择对转基因成分进行标识;②定量全面强制标识管理,即对转基因成分含量超过一定阈值的产品必须进行标识;③定量按目录强制标识管理,即对目录内要求的产品其转基因成分含量超过一定阈值则必须进行标识;④定性按目录强制标识管理,即对只要含有或其加工品含有转基因成分的目录内要求的产品必须进行标识[3]。目前,我国采取的是第四类转基因标识管理。在2002年,农业部颁布《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制定了首批标识目录,即大豆、油菜、玉米、棉花、番茄五类十七种转基因产品,对标识目录中的转基因生物及其加工品,必须按其规定进行标识[4],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与安全权。然而,法律的滞后性使得木瓜、甜菜这些已经进入中国市场的转基因作物尚未要求做标识[5]。
1 调查对象
对两大网络超市的大豆、玉米、番茄及以它们为原料的三大类食品作为调查对象。
2 调查结果
2.1 调查产品标识情况
在该次调查中,调查了以大豆、玉米、番茄和以它们为原料的加工品共582种,其中大豆及其加工品240种,占调查总数的41.24%;玉米及其加工品257种,占调查总数的44.16%;番茄及其加工品85种,占调查总数的14.60%。调查发现,在被调查的582种产品中有20种进行了转基因标识,占调查总数的3.44%,其中,大豆及其加工品中有20种进行了转基因标识,占大豆类产品的8.33%,占调查总数的3.44%。玉米类和番茄类样品无转基因标识,但其进行了非转基因标识,玉米及其加工品中有123种产品含有非转基因标识,占玉米类产品的47.86%,占调查总数的21.13%;番茄及其加工品中有8种产品含有非转基因标识,占番茄类产品的9.41%,占调查总数的1.37%;大豆及其加工品中有139种产品含有非转基因标识,占大豆类的57.92%,占调查总数的23.88%,见表1。
2.2 转基因和非转基因标识用语
2002年1月,我国农业部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并实施执行,其规定五大类十七种产品实行强制性标识,并统一转基因生物标识的标注方法,分三类,分别为:①直接标注“转基因××”,即转基因动植物和微生物及其产品或者含其产品成分的产品。②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加工原料为转基因××”,即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③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或“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即加工制成的产品是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利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分的产品,但在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分的产品[4]。该次调查结果发现,多种产品含有转基因或非转基因标识,而且其标识用语多种多样,见表2、表3。
3 讨论
在收集网络超市在转基因与非转基因标识用语的过程中,发现目前对标识用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①标识率低,且有众多无标识现象。在被调查的样品中发现,无标识产品占调查总数的50.17%;转基因标识率占调查总数的3.44%;非转基因标识率占被调查总数的46.39%,只有大豆类非转基因标识率达到了50.00%以上,并且只有大豆类有转基因标识,其余产品均无转基因标识。出现这种现象与生产商对转基因标识的重视程度低下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够有非常大的联系,而其他未标识的产品,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三条即凡是列入标识管理目录并用于销售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进行标识;未标识和不按规定标识的,不得进口或销售[3]。未标识的产品无从得知它是否存在转基因的成分,也有可能是商家故意隐瞒,混淆消费者的认知,这也让消费者的知情权无法得到充分保障。②标识用语混乱。在被調查的转基因产品中,仅大豆油就有九种不同的标识用语,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转基因标识的标注方法相对比,大豆油的九种标识用语,仅有两个与之相符,故标识用语存在乱标滥标的现象。③标识形式不规范。在被调查的582种产品中有290种产品进行了标识,从标识形式来看,大都不规范,甚至有的是没有经过非转基因认证,生产商或销售商自己进行标注。非转基因标识应由生产商严格依据非转基因生产体系生产,之后经第三方检测认证颁发非转基因标识。
在2001年,国务院颁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标志着我国已经开始对转基因安全问题十分关注。2002年,农业部颁布《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五大类十七种产品必须强制标识,并规定了其标识的标注方法[4]。2009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转基因的标注方法、法律适用、违法责任等做了明确规定,这使得人们对转基因有了进一步的了解[1]。随着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转基因产品的规范已经相对原来有了很大的改变,但仍存在很多的问题,这就需要生产商按照法律法规对其产品进行严格把控,规范标识。同时,有关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管,统一转基因与非转基因标识内容与形式,建立成熟的监管体系。而检测部门有要布局平衡,检测体系做出统一标准,做好转基因的检测工作,同时,增强监管部门的信息公开,也会提高消费者的注意和政府的公信力。生产商、销售商、政府有关部门强强联手,遵守法规、建立新规、加强监管,使转基因食品的标识率得以提高,使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得以保障。
[参考文献]
[1] 王阳阳.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硕士,2017.
[2] 邓心安,刘江,楚宗岭.转基因食品认知度的再调查与分析[J].宏观质量研究,2016,4(3):82-89.
[3] 徐琳杰,刘培磊,李文龙,等.国际转基因标识制度变动趋势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生物工程杂志,2018(9).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869号)[J].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07(4):35.
[5] 付文佚,王长林.转基因食品标识的核心法律概念解析[J].法学杂志,2010(11):113-115.
(收稿日期:2019-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