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成杰
摘 要: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体现着全体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因此,在宪法里,公民的基本权利这章一直都是处于最基础,最核心的地位。我们国家宪法里很多条文都确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社会在不断地向前发展进步,广大公民的权利保护意识正在逐步地增强,再加上基本权利规定得太过于抽象模糊,体系不够完整。所以,宪法里面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部分内容有待我们日后去加以健全。
关键词:权利保护;基本权利;根本大法
1 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所明确规定的,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理应拥有的最基础的权利。我们都很清楚,公民的法律权利范围是相当广泛的,既有基本权利、又有其他权利。但是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面对公民的种种权利,宪法它不会也没有必要予以详细的罗列。所以宪法只能明确部分基本权利。虽然基本权利与其他权利都属于公民的权利,但基本权利其本身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基本权利代表了公民在日常生活里基本法律权利;其次,基本权利在公民的生活中处于最基础且又不可或缺的地位;其三,基本权利存在衍生性,它可以延续公民的其他权利;第四,基本权利很稳固而且能够排斥其他,它和人的公民身份密不可分,同时也和人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密不可分。
2 公民基本权利的类型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整个宪法的基础和核心,公民的基本权利位于总纲之后国家机构之前,更凸显公民基本权利的关键之处。我们国家宪法在第二章详细确定了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主要包括:(1)平等权,即我们国家的每一位公民在法律的世界里都是平等的。包括总体平等、保护平等、责任平等、禁止差别对待、允许合理差别,它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2)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其主体是拥有中国国籍,已满18周岁且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3)宗教信仰自由,但需要注意使用此项权利的很多限制。(4)人身自由,这里指的是广义的人身自由,包括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秘密。五、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继承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六、文化教育权利。七 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申诉权。
3 我国宪法目前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从目前的现状来看,现行的1982宪法在公民基本权利保障这一领域,系统总结了过去的历史经验教训,迎合社会的要求不断地加以充实,体现在如下条文:一是结构顺序排列更科学。之前宪法均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放在《国家机构》之后,而1982年憲法则把它规定在第二个章节,即《总纲》后面,《国家机构》之前,说明它是《总纲》的后续,同时意味着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及其保障的高度重视 ;二是法条的数量增多,内容越来越丰富。从确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条数量相比较,54宪法有14条,75年宪法有2条,78年宪法有13条,而82年宪法有关部分则增加至18。在法条数目增多的同时,82年宪法同54年宪法相比较而言,内容也更加丰富。
3.1 平等权保护现状
平等权是国家给予公民在法律上不受差别对待的权利, 是公民拥有其他权利的根本。一旦涉及到人权,美国经常都会批评我们国家漠视人权,然而美国才是真正的践踏人权,就比如在种族歧视这个领域:什么餐厅分开、火车车厢分节、招聘职业区分,在这个成天高喊人权保障的虚伪国家里,黑种人每时每刻都在遭受着种种不公平的差别对待。与此相比,我们中国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方面是做得很充分全面的。只要是中国公民,均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无论种族、性别、家庭情况等。
3.2 经济文化权利保护现状
在经济文化权利保护领域,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的就是劳动者的休息权和文化领域的受教育权。《劳动法》的条文明确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是八小时,每个星期休息两天,但在我们国家除了一些老师,公务员等能够达到,大多数劳动者都是无法拥有这种权利的。说到教育权,到现在很多贫困山区的教育还是普及不上的,孩子是祖国的花儿,是国家未来的希望。因此,把受教育权不折不扣地贯彻到每一个应受教育的孩子头上是很重要的。
4 继续完善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
宪法的进步同时伴随着人们一步步理解、运用根本法则的历程。这些年,我们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人民的日常生活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改善,广大老百姓的维权认识也跟着提升了。然而,经过很多的司法实务案件,发生了一系列对程序性辩护的漠视,对证据收集的不全面而引发的刑事错案或者是违反宪法的案子。这表明了一些单位的公职人员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需要予以高度重视。在健全完备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系这个问题上应当准确罗列性确定公民的基本权利 ,用确定的题目准确规定某一个权利,同时细化相关的逻辑结构,增加其内涵的完整性。人权是一个抽象笼统的概念,仅仅具有道德上的意义,而基本权利是法律明确承认的。宪法罗列了我们国家法律的大体架构,简明扼要地确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它确定的关于公民权利的部分太少且并不通俗易懂,而详尽的,必不可少的法律保障性的条文,违法犯罪强制性惩罚举措却少之又少,这使得宪法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与宪法的初衷相去甚远。因此,我们应该通过修改宪法、解释宪法逐步地去完善和增加有关法律制度和规定。
设立根本法的目标就是为了能够很好去实行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这是它最大的灵魂所在。尽管宪法需要大家日后继续去完善,但是它发挥的积极作用我们却是不可小觑的。有权利必定有义务,我们在拥有宪法确定的各项基本权利的同时也要主动去践行宪法所确定的义务,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最大的努力。宪法的基础和核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部分,1982年宪法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好宪法,在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方面逐步得到了完善,彰显党和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注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