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志芳 唐晔旎(浙江省杭州市司法局)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下文简称《条例》)第3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从供给侧来看,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投入。但从需求侧看,由于刑事案件全覆盖等试点工作的推进,法律援助需求量激增,传统的供给模式和管理理念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法律援助供需矛盾以及由此导致的一系列问题。引入社会治理现代化理念,可以进一步理顺政府、市场、社会在法律援助供给中的关系,建立社会协同参与机制,同时,加大智能化化、大数据应用等信息化手段,从而有效解决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社会治理现代化是社会治理体系不断优化、治理能力不断提升以适应社会发展的过程,要求理念、价值、制度相互融合和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内涵应该包括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方式科学化、治理过程法治化和治理机制规范化四个方面。社会治理的现代化体系与原有政府一元管理模式不同,社会治理的现代化体系要“打破传统上社会治理由政府一手包办的局面,释放各种社会力量参与治理的正能量,促使社会治理由单极向多极转变”。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重构,必然要求对各类社会事务的处理由单一管理转向多元共治。社会治理现代化强调的是从“行政化管理”向“社会化治理”转型,从“传统型管理”向“现代型治理”转型,从“单一性它治”向“多维性自治”转型。它的核心要义是“要注重各方的积极性、参与性,充分调动和运用法治的力量、市场的力量、社会的力量、人民的力量,实现各项事务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民主化”。其目的是要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在我国,法律援助提供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法律援助机构直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二是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并给予案件补贴。这两种模式存在的依据是《条例》第21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这两种模式都是行政化的供给模式。
对于第一种法律援助机构直接提供服务的模式可称之为“行政化的供给方式”,第二种指派的模式表面上看是由社会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虽然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领取补贴,但究其实质,仍然是行政化供给的延续。因为这种指派行为属于行政命令,具有强制性,受指派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指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第6条规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同时第28条规定: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律师法》第42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所以律师接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仍是行政化供给方式的延续,其原因在于律师义务的法定。
因此,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援助供给模式是一元化的政府主导的模式。这种模式是我国传统的“行政化管理”模式的一种典型表现。
如果将法律援助制度视为公共产品的生产系统,在此系统一端是国家对法律援助经费的财政输入,输出的产品具体体现为各类法律援助案件和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因此法律援助的供给侧主要体现在经费投入和服务提供上。
1.财政经费投入逐年增加,但增长率呈递减态势。从杭州市近几年情况来看,法律援助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市两级政府财政部门都已经将法律援助机构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实现了逐年增长,2011~2018年全市法律援助财政经费投入情况如下图:
从上面图表可以看出,自2011年的1196.49万元到2018年的2867.46万元,财政经费总投入增加了1.4倍,但是年增长率却从2011年的28.5%减少到了2018年的2.6%,增长率基本呈逐年下降态势,尤其是近两年增长率下降趋势明显。据此可以看出,政府的财政经费投入不可能实现持续高速增长。
2.业务经费中同级财政拨款是唯一来源,社会参与为零。除去行政经费后的财政投入就是直接用于补贴律师办案的业务经费。业务经费又分为同级财政拨款和上级下拨经费。从2011年到2018年,杭州全市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从635.31万元增加到2018年的1650.42万元,增加了1.6倍。增加的原因,不仅是因为法律援助案件量逐年增加(2011年法律援助案件量为7803件,2018年达到18682件),同时还有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的提高。
业务经费投入中财政拨款和社会援助、行业奉献占比情况
从上表可以看出,杭州市现有法律援助业务经费全部来源于财政拨款,社会援助和行业奉献为0。事实上,在法律援助早期阶段,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都是“自掏腰包”,没有任何补贴,完全属于一种律师的慈善行为。因此,那时可以说律师办案属于行业奉献。国外法律援助在早期阶段也是如此。但是随着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现在不少发达国家的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不仅来自财政拨款,还有一部分来源于社会投入。例如,美国设立了法律服务公司(LSC)。该公司是非营利性团体,职责是为那些无资格获得法律服务和帮助的人提供非刑事法律援助,提供经济支持。英国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经费来源渠道主要有三种:一是国家拨款,在《接近正义法》里明确了法律援助是国家责任,经费主要依赖财政拨款。二是社会捐助。三是受助人捐助。在《获得司法公正法》这部法律中还提到了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经费的其他来源渠道,具体有风险代理收费协议和诉讼费用分担制度等。加拿大的法律援助经费来源除政府拨款外,民间捐赠是加拿大法律援助经费来源的重要途径,具体包括当事人捐款、律师集资、其他资助和捐助等。法律服务公司的资金来源有两种渠道:一是国会拨款、政府资助;二是接受经济机构的投资和律师捐款。在这一点上,我国还比较欠缺。
3.案件补贴标准逐步提高,但仍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符。在1997年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之初,法律援助中心由于没有单独的法律援助经费,无法支付补贴,律师办案零补贴,属于慈善性质。杭州市法律援助办案经费从2004年开始都纳入了财政预算。但是,这一阶段的办案经费存在标准不统一、设置不规范等问题,办案补贴仅为300~500元/件。2006年6月杭州市司法局下发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统一了全市刑事、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实现同城同待遇,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幅度有所提高,调整后民事案件每件900元,刑事案件每件700元,并将办案补贴标准列入政府考核目标当中。2010年,全市进一步提高案件补贴标准,市区从原来的700~900元提高到了刑事1500元、民事1800元,县(市)也相应提高,并就异地办案、疑难案件、群体性案件提高补贴标准及律师值班咨询费标准等作了明确规定,补贴制度进一步完善。2015年,律师值班咨询费标准从100元/天提高到260元/天,跨地区办案补贴也有所提高,但是普通刑事、民事案件补贴没有变化。
应该说法律援助案件补贴从无到有,从最初到现在有所提高,但是总体来说案件补贴标准偏低,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当前补贴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已不相适应。2010年至2017年,杭州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CPI)分别上涨3.5%、4.8%、2.5%、2.5%、2.0%、1.8%、2.6%,2.5%,消费价格水平上升导致法律援助办案成本提高,但杭州市现行的办案补贴标准从2010年实施至今,一直未作调整(2015年虽然出台了新的经费管理办法,但是办案补贴标准未提高)。二是现有补贴标准与律师办案成本支出差距较大。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需做好阅卷、会见、调查取证、开庭辩护、结案归档等工作,需要支出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复印费、调查取证费等费用,办案成本较高,但补贴费用偏少,导致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积极性不高,案件质量受到影响。三是与经济发展同等水平城市相比,杭州市现行办案补贴标准偏低。
4.法律援助宏观供给主体是政府,微观供给主体以社会律师为主,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极少。法律援助供给主体从大的方面说主要就是政府,因为如上所述,目前所有的法律援助业务经费均由政府财政投入和保障,但从微观角度看,具体提供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服务的包括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这些主体中,又以社会律师为主,2011年到2018年社会律师办案数占所有案件数的平均比例为75.3%,2018年达到84.4%。其次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近年平均比例为17.2%。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办案比例逐年下降,从2011年的10.6%下降到2018年的3%。其他社会组织人员和志愿者办案量不到1%,说明在发挥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方面有所欠缺。
各类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情况(件)
虽然本文主要研究法律援助供给侧问题,但是谈供给不能无视需求,因此这里对法律援助需求侧作简单描述。
虽然法律援助需求量很难简单的测算,但是通过历年法律援助的案件量和咨询量,我们可以大概看出法律援助需求的趋势。
从以上图表可以看出,除个别年份外,整体上法律援助案件量呈上升趋势,年平均增长率达到24%。尤其是1999年,由于《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民事、行政等案件纳入受案范围,因此当年法律援助案件量增长131.6%。2002年,由于各区、县(市)政府逐步把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单独列支,案件量首次突破千件,比上年度增长56%。2012年,全市法律援助案件量首次突破万件,并比上年度增长44.8%。之后每年都超过万件,虽然2016年和2017年案件量有所下降,但2018年,由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的开展,案件量又开始有较大幅度的增长,达到18682件,比上年度增加29.8%,尤其是刑事案件增长了67.6%。目前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仅仅在审判阶段,如果今后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也逐步推进,那么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量将再次大幅增加。
如果说法律援助案件受经济困难条件等的限制,不能完全反映法律援助的需求,那么法律咨询因为对所有咨询人免费提供,所以能更好的反映法律援助的需求。
如上图所示,近几年,作为法律援助类型之一的法律咨询的数量也呈逐步上升趋势。2018年达到114606件,比2011年的77214件增长了48.4%。而且,法律咨询已经成为法律援助案件申请和受理的重要来源。以2018年为例,通过法律咨询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量为10209件,最终被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并批准的为7867件,2018年全年受理并批准的案件量为18682件,通过咨询实现受理的案件量占到42.1%。同时,2018年通过咨询申请法律援助的10209件中,有2342件没有通过审核,即有近23%的案件由于没有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而未被批准,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服务的潜在需求还是比较大的。
在咨询中申请法律援助及被批准的案件量(件)
从需求侧人员类型分析,受援人最多的是农民工,这是因为在近几年城市化快速推进的进程中,法律援助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手段,必然服务于政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日益增多,2005年11月,司法部、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 2006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指出,“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从这些文件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援助不再受限于《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范围,经济困难标准可以被突破,法律援助成为回应当时社会最重要矛盾的重要手段,避免社会矛盾激化,形成不稳定社会因素。
1.一元化供给模式不能满足持续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援助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虽然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财政经费投入偏低很多,但是随着近几年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的提高和案件量的增长,财政经费已经逐年增长,但是鉴于我国仍然属于发展中国家,财政经费的投入不可能大幅度增长,这从近几年的财政经费增长率已有所体现。作为一项基本公共服务,法律援助经费投入受制于国家总体财政能力以及公共服务支出结构。近几年法律援助财政支出的年均增长率已经接近教育、社会保障等财政支出的年均涨幅,因此今后即使法律援助财政投入继续增加,但不会大幅增长,因此适度增加的财政经费供给与刑事辩护全覆盖等因素推动的激增的法律援助需求相比,仍旧会处于供需不平衡的状态。这一点,从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援助发展史上也可窥一斑。随着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壮大,进入20世纪80年代之后,西方各国政府在财政的支出上大幅增长,以致政府不堪重负。因此西方不少国家开始探索社会参与的新路径。而我国目前由于没有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因此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比例极小,不能为政府分担相应支出,从而也制约了法律援助需求的满足。
2.行政化供给模式导致律师办案积极性低下,影响案件质量。如前所述,除小部分的案件由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外,大部分都是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这种指派行为属于行政命令,具有强制性,受指派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指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法律援助案件补贴远低于市场价格,由于律师激励机制不足直接导致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不高。一项调研显示,杭州市民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并不满意。有59.25%的市民认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一般或较差。实践中,我们发现,大部分的法律援助案件由年轻律师或者是社会案源少的律师办理,他们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作为锻炼办案技能和解决基本生计的手段。一些有经验的、社会案源丰富的律师却很少参与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在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很多存在“偷工减料”的行为。笔者参与的一个调研显示,关于“办理与同类型委托案件相比,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投入的工作精力”这个问题,有29.36%的律师选择了“略少和仅限于程序到位”。
3.行政化管控模式导致高昂的行政成本,挤占业务经费。目前,法律援助由政府提供为主,根据《条例》,法律援助机构既可以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指派律师办理。因此政府既承担了直接提供服务的职能,又承担了受理、审核、指派、批准、监督、管理等各项职能。这是传统“全能型”的行政管控,这种行政管控模式具有一定效率,但从长远看,它不仅以高昂的行政成本为代价,更抑制了社会成长的节律和空间。这种模式下,财政经费投入不仅仅只用于律师办案补贴,还有很大比例用于行政管理和行政开支。从实践中来看,用于律师办案补贴的业务经费仅占财政经费的50%多,2011年到2018年平均占比为58.2%,还有40%多的经费用于行政经费开支,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和基本公用经费,这两者中人员经费又占大头。详见下表。
财政经费拨款中行政经费和业务经费占比
对于法律援助受援对象来说,其获得的援助主要体现为律师办理案件,因此财政用来提供的经费中,真正用于受援人的,实际上仅有一半多,还有一半左右用在了行政开支上,挤占了本就非常有限的业务经费。而在西方国家,法律援助的经费绝大多数都用于办案,管理费用所占比例较低。如荷兰中央政府的法律援助财政拨款中,行政和业务开支仅占8%左右。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这是社会治理的总体目标。社会治理现代化就“要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发展活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社会发展、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化解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社会矛盾和问题,推动社会有序发展”。因此,通过将社会治理现代化理念引入,将为法律援助供需矛盾的解决、优化法律援助供给提供新的视角和途径。
传统法律援助供给模式中,政府采取行政性命令的手段指派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可以说,律师承担强制性法律服务义务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是国家统治、国家管理阶段相应的提供模式。在新公共管理运动兴起的背景下,国家治理结构的变革着力于调整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进而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指出:“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执掌政权、统领国事,经历了国家统治、国家管理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三个发展阶段。从国家统治到国家管理,是一个重大的历史转折;再从国家管理到国家治理现代化,更是一个跨越式的飞跃。”“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是要使政府职能、政府的作用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合”①许耀桐:《应提“国家治理现代化”》,《北京日报》,2014年6月30日。。
因此,在法律援助供给模式中,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也要进一步调整,实现从以行政化方式为主向以市场化方式为主转变。从法律服务市场的实践来看,无论是律师事务所还是律师,都是自负盈亏的独立经济体,通过有偿的商业性的法律服务得以生存和发展。虽然律师职业具有维护司法正义的公益属性,就如同医生救死扶伤的职责一样,但这种职责应出于职业道德而非法律的强制要求。
在具体的操作上,可以探索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2014年12月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出台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2条明确:“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在第9条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中,法律援助是其中一项。实际上,《办法》对法律援助的政府采购已经作了明确的规定,提出通过发挥市场作用,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费用。这就是市场化的供给模式。但遗憾的是,近年来各级政府虽然已经把法律援助纳入政府采购项目,但就其实施方式来看,仍然沿用“定额补贴”的模式,并没有按照政府采购项目的程序和规则来运行,更没有发挥市场机制,双方不是平等的市场主体,也不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因此,下一步应探索推进真正的市场化运作模式。法律援助服务作为一项公共服务大部分可以由市场提供的,都应通过市场化的机制,由政府购买服务实现,政府在这中间仅仅是管理者,对提供服务的律所和律师资质进行认定和审核、对律师办理案件进行质量监督、对援助对象资格进行审查等。
当然,法律援助的市场化不仅是指由政府向市场购买法律援助服务,还包括其他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做法,如可以探讨在一些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建立受援人费用分担机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还可以探讨建立诉讼保险制度,利用法律服务业和保险业的利益协同性,将其纳入社会保障范围之内,进一步覆盖法律援助的受益面。事实上,法律援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其实属于社会救助的一种形式,其性质与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一样。而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无论医疗救助、教育救助还是住房救助等,在责任上都明确了国家责任,经费保障上,都没有采用对救助实施者成本定额补贴的行政化方式,而是采用对救助对象减免费用、保险补贴、给予救助对象适当补贴等方式实施。法律援助也应积极推广这种市场化的治理模式。
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建立和健全法律援助制度,仅靠政府不行。在我国,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保护,国家应当提供法律援助。同时,法律援助的性质决定政府责任与社会责任应当相互协同。法律援助作为一项政府职责,主要体现在从组织和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但同时也要鼓励社会积极参与,共同把“蛋糕”做大做强。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政府应当对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承担主要的责任,同时,要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财力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一是大力培育法律援助社会组织。法律援助社会组织,是指私人或者社会团体设立的,为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服务并从事其他相关活动的社会组织。目前我国这类公益性的社会组织很少,其中比较典型的有“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这是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的佟丽华律师于2003年联合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共同设立的第一家面向全国专门从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与研究的公益性民间组织。2005年佟丽华律师又依托于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和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成立了专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公益机构——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这是中国第一家专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社会组织。这个公益性组织主要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研究和普法宣传等。但是这类公益性法律援助社会组织数量极少,还没有成为当下我国法律援助的重要参与者。因此,下一步,要加大社会组织培育力度,特别是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支持社会组织承担政府外包的项目,直接参与到具体服务项目的决策和项目实施的整个过程等,从而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公益活动。
二是推进社会组织的差异化发展。在法律援助制度及其实施过程中,政府与社会的角色与作用有主次之分。现代政府提供法律援助,其本质上是一种行政给付的行政行为。从制度层面上说,也属于社会保障制度之组成部分,因此政府部门提供的法律援助更关注覆盖面。而社会组织提供的民间法律援助应与政府法律援助有所区别,有所侧重,实现分工和配合。社会组织作为社会治理的主体之一,在提高社会治理“五化”水平特别是社会化、专业化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我们建议,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一方面应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如佟丽华律师牵头成立的未成年人和农民工法律援助社会组织,有明确的专业定位,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服务,在当地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另一方面,可以对政府提供的薄弱环节进行补充。例如浙江省法律援助基金会积极发动全省律师对律师资源不足地区开展志愿者服务。这两方面应是社会组织提供法律援助的发展方向。
如前所述,行政管理经费在目前法律援助财政经费中占很大比例,挤占了本就不多的业务经费。如何降低行政成本,提升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这也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已经在信息化智能化方面有了一些探索。例如通过建立统一的案件办理平台实现法律援助案件的规范管理。通过信息化平台管理案件所有流程网上办理,案件从接收到受理、登记、指派、结案、归档所有过程均在一个系统上完成,整个流程完整规范,同时一切应用文书均通过系统自动填写、自动生成,对律师办案资料扫描,形成电子案卷库,并开展网上评估,打破了评估工作在时间、空间上的限制,提高评估的效率和覆盖率。此外,去年杭州还与省司法厅合作开发了公共法律服务人工智能项目,主要包括六大功能:一是智能法律咨询;二是视频咨询;三是法律援助申请;四是法治宣传;五是预约功能(司法鉴定预约、调解预约、公证预约);六是公共法律服务地图等。
虽然杭州在法律援助智能化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部门间数据共享、大数据分析、精准管理、精准服务等方面还有所欠缺。下一步,建议加大法律援助大数据应用。着重要在以下几方面推进:一是推进“政法一体化”平台搭建。要通过数据应用,自动匹配相关信息,如通过与公、检、法、民政、社保、残联等部门的数据连接,可以直接确认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而无须提供证明文件,确保受理、审批等工作的高效便捷。二是开发法律援助大数据分析平台。在 “公共法律服务人工智能项目”的基础上,开发法律援助大数据分析平台,通过采集“浙江省法律援助统一服务平台”“人工智能自助机”“法律咨询平台”“12348”专线上的服务数据,掌握全市各区、县(市),乡镇、街道及村(社区)法律援助服务、公共法律服务相关情况,建立实时展现的动态数据模型。三是建立法律援助服务指数。通过对法律援助相关数据的综合分析,对各地区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服务提供者进行全面的量化评价,实现从单一指标、定性分析向综合指标、客观分析的转变。具体包括区域服务指数和法律援助提供者服务指数。四是提供法律援助精准服务。根据信息化平台相关数据,针对受援人的年龄、工作性质、人群类别、案情等特点,自动分析匹配最适合的律师为受援人提供服务,再由受援人自主选择律师,实现精准指派、精准点援,提升受援人的接受度和满意度。五是实现法律援助精准治理。通过对法律援助系统内数据综合分析,在目前单一统计功能的报表的基础上,为舆情分析报告、案件质量分析报告等综合性报告提供数据支持。在舆情分析方面,可根据历史咨询数据、案件数据、各地区数据对比等,通过大数据分析,更精确的判断出当前多发的热点法律问题,并制定应对方案,有效应对舆情。在案件质量分析方面,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得出不同地区、不同律所、不同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优劣情况,从而为资源库人员遴选、退出、律师指派以及相关制度的修订完善等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