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戒毒管理局课题组
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提出了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时代要求。这对新时代司法行政戒毒机关加强法治建设、实现依法治所目标既赋予了新的使命,增添了新的动力,又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前进方向。
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下,新时代司法行政戒毒场所加强法治建设,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生动实践,对于发挥为吸毒人员及其亲属提供优质服务、为全社会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满足社会各界对彻底戒断毒瘾、稳定社会的实际需要的保障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推进戒毒场所法治建设,是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必然要求。推进戒毒场所法治建设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伴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原先相对封闭的戒毒场所必将越来越受到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因此,必须坚持依法治所。司法行政戒毒机关法治建设必须纳入全面依法治国的大方略、大布局中统筹推进,要始终把公平正义作为价值追求,自觉将诸如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期限变更、所外就医、诊断评估等执法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全部纳入法治轨道,不断提高戒毒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二)推进戒毒场所法治建设,是提高教育戒治质量的根本保证。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就是要帮助戒毒人员从生理上、心理上、精神上戒除毒瘾,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真正体现戒毒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义举善举。推进戒毒场所法治建设,就是要自觉坚持依法、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始终在法律框架内规范各项内部管理,优化教育戒治职能,形成更加公正规范、向上向善的法治场所文化,让戒毒人员充分体验正义公平、规范有序、平安文明、和谐稳定等人类共同价值追求的成果,促进从“要我戒毒”到“我要戒毒”的快速转变,全面提升教育戒治质量。
(三)推进戒毒场所法治建设,是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司法行政戒毒机关的主业主责是安全教育戒治戒毒人员。戒毒机关必须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在提高教育戒治质量和维护安全稳定方面聚焦用力,科学、综合运用教育戒治手段,把集“违法者、受害者、病人”于一体的“不合格”的公民(戒毒人员),经过深加工、精加工后再输送到社会成为“合格”的公民,并延伸教育戒治成果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稳控社会吸毒人员,维护国家和社会总体安全稳定。
(四)推进戒毒场所法治建设,是保障戒毒人员人权的必要途径。法律是建立于尊重公民人格、人权、尊严、平等基础之上。戒毒人员作为特殊的公民群体,同样享有法律规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作为国家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行政戒毒机关推进法治建设必须始终确立法律至上的理念,贯穿于戒毒人员教育戒治工作全过程。因此,加快戒毒场所法治建设步伐,实现依法治所,就要不断规范各项执法活动,切实依法保障戒毒人员合法权益,包括保障他们的身心健康,培养他们的就业谋生技能等方面,全方位、多领域显示社会的公平正义,体现法律的真正价值。
新时代司法行政戒毒机关必须坚持党对法治建设的绝对领导,全面反映法治建设的基本内涵,严格遵循法治建设的基本属性和基本原则,守正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一)必须坚持党对戒毒场所法治建设工作的绝对领导。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贯彻落实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及维护我国法治建设社会主义属性的题中之义。戒毒场所法治建设作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必须要遵循“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原则,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切实加强各级党组织对法治建设工作的领导,确保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正确方向在司法行政戒毒机关落地见效。
(二)必须全面把握司法行政戒毒场所法治建设的重点内容。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这就高度概括了法治的本质。基于对法治本质的理解,戒毒场所法治建设要突出三个重点方面:
——在职能设置上,要科学设置司法行政戒毒机关法定工作职能,对戒毒人员收治管理、心理矫正、戒毒治疗、康复劳动、诊断评估和变更戒毒措施等,以法律法规方式予以确认确定,保障戒毒场所依法实施科学的戒治方法和严明的奖惩措施,科学客观、公平公正地考核评价戒毒效果。
——在权力行使上,要以法律规定的形式明确执法主体(民警)的权利义务,从法律上限定民警法定权力和限制自由裁量权,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规避和防止超限执法。切实把民警实施对戒毒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奖惩措施纳入法治范畴,依法化解民警执法引发的各种矛盾问题,通过规范执法管理形成规范有序、文明公正、安全稳定的环境,努力提升教育戒治成效,向社会输送更多“合格产品”。
——在人权保障上,要在承担维护安全稳定、提升教育戒治质量等具体执法过程中,充分考虑戒毒场所执法管理对象(即戒毒人员)法律上的弱势地位,对于涉及他们合法权益的执法活动,都须严格遵循合法正当的法定程序,实现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个管理环节在程序上、实体上严格规范。同时,要充分尊重和妥善处理戒毒人员的合理诉求,并建立必要的救济机制,让戒毒人员生命权、人格权、健康权、话语权等基本人权获得足够保障。
(三)必须把法治方式作为司法行政戒毒工作的基本方式。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从全面依法治国的全局和战略高度,重新组建司法部,并将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部,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重新组建后的司法部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发挥重要作用寄予厚望。司法行政戒毒是司法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行政戒毒机关必须将法治方式作为新时代司法行政戒毒工作的基本方式,进一步树立法治思维,提高法治素养,切实尊崇和执行宪法法律,增强学法、用法和依法履职的能力。
(四)必须全面遵循司法行政戒毒场所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戒毒场所法治建设必须遵循体现自身特质的三个原则:一是发展的原则。新时代司法行政戒毒场所法治建设同样是一个不断发展与完善的过程,不因时代变迁而固化、异化,总是在不断总结法治建设经验,在破与立、新与旧的循环更替中螺旋式上升发展。二是优先的原则。要优先确立法治理念、树立法治思维,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习惯,处理任何问题都要体现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优先原则,以适应法治在不同发展时期的不同内涵和要求。三是科学的原则。要高度重视戒毒场所法治建设对于推进戒毒工作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和深远影响,以科学的态度对待戒毒执法及其引发的问题,必须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于戒毒各项工作,尤其是戒毒执法的全过程、全链条,科学统筹解决影响公平公正执法的源头性、根本性问题,推动戒毒场所各项工作的规范化运行、正规化发展。
新时代司法行政戒毒场所坚持依法治所应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题中之意,必须强化制度体系建设,深化戒毒执法监督,切实提高法治治理能力,坚决维护和捍卫法律尊严,优化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发展环境。
(一)完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是推进司法行政戒毒场所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法律制度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是推动法治建设,维护公平正义,确保戒毒场所持续安全稳定的重要保证。一要健全完善现行规章制度。在《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梳理现行的各类规章制度,落实立、改、废等工作,促进戒毒人员安全管理、教育戒治、生活卫生和民警警力配备、警务模式改革等规章制度的健全完善,补齐、补强戒毒人员所外就医、诊断评估、心理矫正、训练康复等评价考核支持配套制度不全的短板。二要加强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把支持戒毒工作纳入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团体、群众组织职责范围,实现戒毒工作综合治理。要解决地方公安机关对强制隔离戒毒的解除、减延期决定等的审批标准条件不同,且多重标准审视戒毒场所的诊断评估结果,影响司法行政戒毒机关戒治效果的问题。三要加快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扩大公众参与面,充分听取基层戒毒场所民警、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的意见,推动《禁毒法》《戒毒条例》部分条款的修订和完善,进一步明确司法行政戒毒场所的性质,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体系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新修订的《人民警察法》要明确司法行政戒毒系统从事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人民警察的法律地位,强化其职业保障,以利于全面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任务。四要建立落实权力责任清单。对每一名执法者确定清晰的权力行使清单,分清执法边界, 把履职负面情形细化至具体岗位、具体人和具体事,通过固化履职禁区,增强底线意识和终身负责意识,促进民警履职行为进一步规范。
(二)培育法治意识增强法治思维,是推进司法行政戒毒场所法治建设的先决性条件。法治要良好运行,不仅需要健全完备的制度体系,更需要公民具有深厚的法治观念、坚定的法治信仰和自觉的法治思维。因此,戒毒场所法治建设要把法律内化为执法主体个体的法治意识,形成常态化的法治思维。一要培育法治意识,坚定法治信仰。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通过强化法治学习、学法用法高端培训和实践历练,增强办任何事都依法依规、讲程序守纪律的意识能力,充分发挥“头雁效应”,自觉引领民警忠实信仰社会主义法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坚定捍卫社会主义法治。二要践行法治思维,彰显法治效力。以提升法治能力为目标,进一步教育引导领导干部、民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戒毒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遇到的新问题,在解决问题、推动戒毒事业发展中彰显运用法治思维推进工作、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魅力,确保新时代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始终沿着法治化的轨道运行。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推进司法行政戒毒场所法治建设的根本性宗旨。进入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更多集中在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事务参与、精神心理满足等方面,这就要求我们司法行政戒毒机关,要不忘司法为民的初心,牢记法治建设追求公平正义的使命,牢固树立“一切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在法治框架内向社会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戒毒场所、规范的戒毒流程、先进的戒毒技术、质效齐升的戒毒成果、全方位的教育宣传等,满足吸毒者本人及其亲属渴望有数量充足的戒毒场所、盼望有高效的戒毒方法、实现戒断毒瘾等一系列需求,为吸毒人员及其亲属提供戒毒优质服务,促进戒毒工作公共服务供给向优质高效转变,适应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彻底戒断毒瘾、稳定社会的新期待。
(四)执法实践的法治效能,是推进司法行政戒毒场所法治建设的标志性成果。戒毒场所法治建设的载体是戒毒执法实践,效能成果体现于戒毒执法实践的始终。一是优化司法行政戒毒工作体制机制。加快推动决定权和执行权分离的体制改革,将现行的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履行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职能,改革为统一由司法行政机关独立承担,形成公安机关专职禁毒、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强制隔离戒毒的运行机制。同时理顺戒毒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改革省内戒毒管理体制,将司法行政戒毒场所市管体制统一调整为省管体制,解决事权分离的弊端,实现资源整合。二是理顺执法资源分配关系。建议由省级政法委出面协调,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戒期间的奖惩决定权(审批权)收归司法行政戒毒机关,戒毒人员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提前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等权力移交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进一步提升戒毒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和权威性。三是聚焦教育戒治的主责主业。坚持提高戒治质量的中心任务,摆正场所安全、教育戒治、习艺劳动等各项工作的关系,加快科学评价指标体系建设,将戒毒人员出所后一年、三年戒断率作为评价指标,为科学引领和评价教育戒治工作提供依据。强化戒毒医疗工作,加快落实医联体、医共体和专科联盟建设,加强戒毒人员康复训练工作,研发、引进实用有效的戒毒技术和方法,大力推进运动戒毒,为更好解决世界毒品问题贡献“中国智慧”,提供“中国方案”。四是积极拓展戒毒执法外延。从社会综合治理大局出发,整合戒毒场所与地方政府部门系统资源,将戒毒人员纳入安置帮教无缝对接管控对象,从医疗、教育、就业、帮教安置、社会保障等各方面建立共同保障的综合矫治机制,打通强制隔离戒毒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通道,帮助戒毒人员顺利实现从强制隔离戒毒向社区康复过渡。同时,从省级层面制定专门条例或实施意见,赋予全省禁毒委员会更加明确、科学和细致的责任,增强其禁毒整体工作履职的权威性、指导性和协调性。五是促进后续照管与社区(戒毒)康复融合发展。围绕“降低解戒人员复吸率”工作目标,通过整合行政和管理资源,建立后续照管与社区(戒毒)康复融合的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进一步明确落实基层禁毒、综治、公安和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工作职能和职责,提高戒毒措施的执行力。六是保障戒毒人员基本权益。加大戒毒人员权益保障,要细化所外就医、诊断评估的标准,严格期限变更条件(包括提前解戒条件),以及戒毒人员所内正常死亡与非正常死亡的善后工作等等这些涉及戒毒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执法行为,执法程序必须明确,执法流程必须清晰,救济保障必须有力。同时,要完善社会救助、权利救济、法律援助等各项基本制度,确保戒毒人员的辩护、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利有畅通的维权渠道及法律的切实保障。
(五)加强戒毒执法监督,是推进司法行政戒毒场所法治建设的鲜明态度。司法行政戒毒机关要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切实将执法活动置于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之下增强执法透明度。一是充分发挥自身力量实现自我监督。戒毒机关在落实本级党委执法监督主体责任的同时,要切实发挥纪委和监察部门职能,加大对“三重一大”,以及戒毒工作重大执法等方面的监督,狠抓机关作风“怕、慢、假、庸、散”问题,强化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执法问责、工作问效力度。同时,推动执法主体与监督主体之间关系适度的分离,探索推行纪检监察人员由上一级派驻办法,增强执纪监督的独立性、权威性。二是拓宽社会监督渠道。通过场所开放日、戒毒人员家属探访、所领导接待日制度等,打通戒毒执法与社会监督对接的“最后一公里”。通过定期开展问卷调查和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个别谈话,收集、了解戒毒场所及民警执法情况,有针对性地纠正执法中存在的不规范、不文明行为。三是引进法律顾问团的监督。积极吸纳省、设区市法律顾问团成员作为特约执法监督员,发挥他们在戒毒场所重大戒毒执法决策方面的参谋助手作用,对戒毒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供法律意见,最大限度防范法律风险,保障符合宪法与法律。同时,动员他们积极参与戒毒场所法律宣传教育活动,倡导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四是积极获取社会力量支持。在《禁毒法》《戒毒条例》修订和完善中,要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戒毒执法工作拥有法律监督的权力,将戒毒执法纳入检察监督体系。在此之前,要积极争取检察机关的支持配合,建立必要的合作机制,形成联席会议制度,逐步引进检察机关对戒毒执法的日常监督,协助戒毒场所解决执法争议。五是建立重大执法行为法制审核和执法监督工作机制。积极构建一个统一、权威、高效的戒毒法制审核和执法监督体系,确保戒毒执法的全部流程、每个环节,都必须合法依规,履行事前法制审核、事中全程监督、事后检查总结工作程序,为戒毒执法再添一双“火眼金睛”。
(六)提升民警法律素养,是推进司法行政戒毒场所法治建设的长期性任务。民警队伍过硬的法治素养是法治场所建设的根本保障。必须立足于民警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努力提升戒毒执法主体的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一要发挥专业人才核心作用。引导广大民警从构建民主法制、公平正义和谐社会大目标出发,努力学习掌握法学、心理学、伦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方面的知识。充分发挥高层次专业人才在戒毒场所法治建设中的核心作用,确保执法主体法治理念、思想认识、能力素质能全面适应新时代司法行政戒毒机关法治场所建设的需要。二要强化公正规范执法自觉。教育民警端正执法态度,规范执法行为,接受执法监督,将一切执法行为纳入监督视野。坚持落实权责法定、权责一致原则,进一步明确不同岗位工作职责、权力清单。三要落实育警爱心工程。加大民警从严管理力度,通过日常监督检查、突击抽查等方式强化过程化、精细化管理,解决部分民警怕执法、软性执法、宽泛执法以及执法失范等问题。同时,要高度重视民警执法权益的保护,建立民警执法容错纠错机制,区分违法与工作失误的界限,保护民警执法管理的人身安全。确定民警执法免责情形,不断完善民警救助救济机制,筑牢民警执法的坚实后盾,让执法更有底气、更有权威,不让民警正确执法遭遇“心寒”。要认真落实从优待警制度,积极争取政策支持,让基层民警更充分享受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改革和执法勤务警员职务套改的政策红利,改进民警值班执勤模式,增强用警的科学性,缓解当前基层场所警力严重不足的压力等,用心用情解决民警的实际问题和后顾之忧。
总之,新时代司法行政戒毒场所法治建设既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又是一个长期动态的发展过程。我们要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下,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努力推进新时代司法行政戒毒机关法治场所建设,以更高的依法治理能力水平和实际成效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