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浩宇
摘要:《司马法》是一部发轫于三代时期的法典型军事典籍,其丰富的思想内涵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对先秦兵家思想发展乃至我国传统军事思想构建,都发挥着不可忽视的积淀作用。本文围绕《司马法》“教战”思想,梳理出先秦时期军事战争实践中的治军原则,这对于我们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当代我军政治工作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关键词:政治工作;法治化;《司马法》;教战
中图分类号:E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177(2019)23-0122-02
“教战”①思想在中国兵学发展史上自古有之,其概念最早见于《六韬·犬韬》中《教战》一文。“教战”泛指军队的教育训练工作,通过“教战”最终达成“能成其大兵,立威于天下”(《六韬·犬韬》)的目的。对此,《司马法》明确提出“士不先教,不可用也”(《司马法·天子之义第二》)的理念,将“教战”作为打造王道之师的基础性、根本性工作。
1尚礼重法:“礼法表里”的领军之要
一般而言,设立赏罚制度的意义在于惩恶扬善,只有赏罚分明才能树立起泾渭分明的价值导向,但《司马法》对此却有着不同的认识:“有虞氏不赏不罚而民可用,至德也。夏赏而不罚,至教也。殷罚而不赏,至威也。周以赏罚,德衰也”(《司马法·天子之义第二》),将“不赏不罚”作为治理天下的最高境界。可以看出,《司马法》将“法”作为一种保底的强制手段,所维护的是社会正常运行的基本底线,而真正理想的治理手段,是通过“礼”的教化熏陶,使每一社会个体都能自觉遵礼守制,共同维护良好社会风气,所拔高的是德教的上限。根据这样的认知,《司马法》对于军队的管理,提出“大捷不赏,大败不诛”的总原则,这样做的背后,有着深远的价值考量。“大捷不赏,上下皆不伐善。上苟不伐善,则不骄矣;下苟不伐善,必亡等矣。上下不伐善若此,让之至也”(《司马法·天子之义第二》),打了大胜仗,不实施奖赏的话,军队上下就不会夸功;上级如不夸功,就不会骄纵;下级如不夸功,就不会有攀比之心;上下如都不夸功,便是“让”的最高境界。同样的,“大败不诛,上下皆以不善在己。上苟以不善在己,必悔其过;下苟以不善在己,必远其罪。上下分恶若此,让之至也”(《司马法·天子之义第二》),当打了大败仗时,不实施惩罚的话,上下都以为罪过在己。上级若认为罪过在己,必定会深刻忏悔自己过失;下级若认为罪过在己,也一定会避免下次再犯。上下都共同承担罪过,这也是“让”的最高境界。所谓“赏罚”,只是一种手段,它的运用之妙绝不是教条般的按章办事,关键在于明白“赏罚”背后所致力于达成的目标。赏罚分明无疑是对“法”的恪守,而“大捷不赏,大败不诛”则是对“礼”的实际彰显,两者之间并无高低主次之分,关键是在实践中,能否结合实际情况合宜的采用“礼法”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效管理,这也正是领军要义之所在。
2法以律军:“三军一人胜”的统兵之方
《司马法》视“军法”为“教战”的重要抓手和基本遵循,以法治的权威保障了军内的团结稳定,精辟总结为“三军一人胜”(《司马法·严位第四》),并配套展开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教战”举措。
一方面,坚持宽严适度的管理原则。所谓“慈不掌兵”,军队管理工作关键就在于一个“严”字,但难也正难在“严”字上,对于把握“度”的火候,无疑是衡量军队管理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准。《司马法》在这一问题上,秉持“守中”的原则:“师多务威则民诎,少威则民不胜”(《司马法·天子之义第二》)②。《司马法》总结“多威”对军队集体团结的损害时说道:“上使民不得其义,百姓不得其叙,技用不得其利,牛马不得其任,有司陵之,此谓多威。多威则民诎”(《司马法·天子之义第二》),上级如果把握不住用人之法,百官之族就得不到应有官位,有才之人就无法才尽其用,甚至连牛马牲畜都无法得到合理安排,上级欺压凌辱下级,这就叫做“多威”,这样便会压抑士卒心志。反观“少威”的危害,《司马法》谈道:“上不尊德而任诈慝,不尊道而任勇力,不贵用命而贵犯命,不贵善行而贵暴行,陵之有司,此谓少威。少威则民不胜”(《司马法·天子之义第二》),“少威”带来的必然是士卒犯上作乱、恃勇斗狠等一系列问题,这样的军队又怎可能取胜。
另一方面,注重营造良好内部氛围。《司马法》将对内劝戒将士采取的四种手段称为“四守”:“荣,利,耻,死”(《司马法·定爵第三》),以荣誉、利益激励先进,以羞辱、处死惩治后进,以这种恩威并施的策略对军队进行有效管控,根本目的在于“不过改意”,即改变军队中的不良风气,使全军上下同心同德。值得注意的是,《司马法》虽然将“以仁治之”思想贯穿全书,但在这里也特别提醒道:“唯仁有亲,有仁无信,反败厥身”(《司马法·定爵第三》),强调以“仁”治军确会使周围产生亲附之感,但若只重“仁”而致使政令不信,无疑是矫枉过正,这样的“仁”已然变味,由“袍泽深情”沦为“妇人之仁”,最终只会导致“反败厥身”。通过正反对比,《司马法》树立起“人人,正正,辞辞,火火”(《司马法·定爵第三》)的目标,军队中每名个体都能各就其位、各司其职,在用人、政令、外交、军事等诸多工作都以适宜方式开展,这也是良好内部氛围形成的关键因素。
3礼以正军:“国容不入军,军容不入国”的治军之道
《司马法》针对练兵备战的不同时间段,分别提出了“国容”和“军容”的标准要求。“国容”即是“在国言文而语温,在朝恭以逊,修己以待人,不召不至,不问不言,难进易退”(《司马法·天子之义第二》),“军容”则是“在军抗而立,在行遂而果,介者不拜,兵车不式,城上不趋,危事不齿”(《司马法·天子之义第二》)。军事活动中常常面临的是楚越之急,间不容发的形势要求军队不能再以“温良恭俭让”般的礼仪规范行事,军情如火的现实要求军人必须做到果敢利落。③《司马法》给“国容”与“军容”划清了界限,为政治活动和军事活动提供基本遵循,更为重要的是,它从法理上解开了对军事活动多有掣肘的礼法约束,给予了军队较大的临机处置权,甚至在危难之时,连《周礼》中最为核心的尊卑秩序也可暂且放下,一切以军情为重。在“抗而立”“行遂而果”“介者不拜”这一系列规范下,平日谦让恭敬的形象一扫而光,军队应有的威严英武之气油然而生。《司马法》同时提醒到,“国容”“军容”必须是一一对应于相应场合下的行为规范,应严格区分,否则,“军容入国则民德廢,国容入军则民德弱”(《司马法·天子之义第二》)。
4“教战”思想对加强我军政治工作法治化建设的启示
《司马法》“教战”思想呈现出的“遵法、奉法、守法、严法”的价值取向。这对于当前我军着眼夯实强军之基,加强军队政治工作法治化建设,无疑具有宝贵的借鉴意义。
一方面,要深入贯彻法治精神,注重破除人治传统的思维窠臼。“人治”传统在我国有着深厚的历史土壤,是封建时期的统治管理的基本方式。“不因权废法,不因人废法”,这是法治精神最基本特征。在社会主义发展进入新时代的今天,我们更应以重典治乱、猛药去疴的决心去克服传统“人治”中的种种弊端,对于将个人意志凌驾于法规之上、“官本位”思想、权法错位等损害“法治”精神的观念和行为,要坚决予以抵制清除,坚决维护法规制度的严肃性,切实把政治工作威信牢固立起来。另一方面,要坚持“法德”相结合,实现“他律”与“自律”相统一。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与道德具有内在的辨证统一关系。军人作为社会中的特殊群体,除了遵守作为底线要求的社会和军队的法律规章之外,还应自觉提高职业道德修养,即武德。当前,我们要深刻意识到,培植强军目标扎根基层的深厚土壤,必然离不开我党我军光荣历史和优良传统的教化熏陶。习主席在全军政治工作会议上将我军政治工作优良传统概括为“十一个坚持”,我们必须加以传承和发扬,自觉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不断创新发展军队政治工作。
注释
①“教战”是中国传统军事理论中的重要内容,指军队的教育训练,特别是军队道德伦理教育是其中的首要内容。“教戰”概念首出《六韬》,后为后世兵学所普遍沿用。而《六韬》与《司马法》在血脉上具有同源性:两者共同发迹于齐国,饱受齐文化滋养,在兵学思想特别是治军理念上有诸多一脉相承之处,高度关注军队的教育训练工作。据此,笔者借用“教战”这一概念对《司马法》治军理念进行概括。
②《司马法》强调执行军纪军法的关键在于对火候的把握,同时必须以及时、准确为前提条件,即“赏不逾时”“罚不迁列”,以避免不利情况出现。
③黄朴民认为,《司马法》治军思想的重大价值之一,是对“国容”和“军容”进行了清晰区分,科学把握住了军队建设的特殊要求和一般规律。总的来看,治国应“崇尚礼义”,而治军必须“法制至上”。
参考文献
[1]黄朴民.中国古军礼的丰碑:《司马法》导读[M].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00:37.
[2]黄朴民.中国古军礼的丰碑:《司马法》导读[M].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00:3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