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建立以校为本的教育惩戒制度是新时期学校发展的必然要求,学校惩戒制度的根本目的是教育学生,而不是处分学生。污点消除制度旨在通过对达到规定条件的受处分学生给予撤销处分并销毁违纪材料,让受处分的学生放下包袱,改过自新,健康成长。这项制度符合学生自主发展和自我教育的要求,符合教育惩戒的基本原则,符合国内外司法改革的精神,在现实中有成功的先例。当前建立污点消除制度要从考察条件、考察期限长度、责任主体和工作流程等方面作出努力。
关键词:高中教育;教育惩戒;学校制度建设;污点消除
中图分类号:G40-01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5995(2019)06-0023-04
一、我国污点消除制度的缺位
世界上绝大多数教育发达国家都有国家层面的教育惩戒法。很多国家的教育惩戒法与时俱进,不断修改完善,内容非常详尽,操作性很强,甚至有一些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允许体罚,例如英国、日本和新加坡。有些国家如美国,不仅有联邦层面的教育惩戒法,学区还有详尽的教育惩戒制度,避免了学校管理违规违纪学生时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维护了学校和教师的威严。我国在学生管理方面一直面临国家层面的教育惩戒法缺失的问题。与此同时,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严禁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但是对何为体罚和变相体罚又缺乏明确的界定。
随着法治建设进程加快,我国中小学在学生管理上无法可依的窘状正在慢慢打破。尽管教育惩戒尚未纳入国家的立法规划,而短期内出台有关法律法规的可能性极小,但是以地区为单位制定的教育惩戒制度已经陆续出台,对于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大多数学生的利益,处理和教育违纪学生必将产生重要作用。例如,2017年3月1日生效的《青岛市中小学管理办法》、2018年1月2日青岛市教育局公布的《青岛市中小学生处分暂行规定》和2018年12月10日潍坊市教育局公布的《潍坊市中学生处分办法(试行)》都在教育界产生了重要影响,但是都没有明确提出污点消除制度。同时,很多学校担心一次普通的惩戒可能给学生带来终身的不利影响,迟迟不敢制定本校的惩戒制度,污点消除制度缺位已经影响到学校的教育惩戒制度建设。
污点原指人身上或物体上沾染的斑点状的污垢,后来引申为丢脸的、不光彩的和有损荣誉的事。[1]青少年学生囿于身心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活泼好动,纪律意识和规则意识不强,偶尔会因为违反学校的管理制度而受到处分。每一次处分都会给被处分的学生留下一个污点,每一个污点都会影响到青少年学生的社会声誉和在同伴中的影响力,都会对青少年学生自我的角色认知产生严重干扰。同时,由于担心所受处分被记入档案,影响后续发展,有些受处分学生会自暴自弃,一蹶不振;也有受处分的学生消极和绝望后会以更加敌视的态度对抗教师,对抗学校。这都不利于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也不利于学校良好教育教学秩序的构建。污点消除制度是指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在达到学校规定的条件后,由做出处分的部门或教师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制作撤銷处分决定书,并将其违纪处分材料予以封存或销毁的规章和准则。学校教育惩戒的目的是为了戒而不是为了惩,污点消除制度是教育惩戒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污点消除制度是发挥惩戒的教育功能的重要途径,旨在为受到学校处分的学生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
二、污点消除制度的必要性
(一)污点消除制度符合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要求和学生自我教育的需要
根据唯物辩证法的观点,事物的发展是内外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其中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发展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在学生的成长中,学生的自我教育是最重要的,是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无法替代的。污点消除可以解除学生的思想包袱,激发学生的成长激情,促进学生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成长。
青春期是人生发展的关键期,按照艾里克森的观点,这个阶段个人会面临能否建立自身同一性和克服同一性的危机。一方面,青春期的学生由于盲目冲动、虑事不周且不计后果,会偶尔违规违纪受到学校的处分;另一方面,青春期的学生最要面子,渴望获得社会的赞扬和同伴的认可。教师在教育实践中经常看到有些学生受到学校处分后,自惭形秽,自觉低人一等,一蹶不振;有些学生顾虑自己的处分会永远背在身上,会郁郁寡欢,自觉疏离班集体,排斥集体活动,严重时甚至会产生心理疾患。这几年因为受到处分而引发的学生跳楼、吞药和烧炭自杀等极端事件不断出现。例如,洛阳某初一女生就曾因受处分而跳河自杀事件。[2]也有个别学生在受到处分后会通过出格的举动,如抽烟、打架、穿奇装异服、故意破坏公物、结交不良团伙和公然对抗管理制度等另类的方式为自己争得关注,严重者会发展成为不良少年。这几种情况都不利于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
污点消除制度是让受处分的学生明白,处分可以撤销,相关的材料可以销毁,给他们留出了一道出口,让他们重拾信心,避免自暴自弃。为了能顺利撤销处分,他们会不断追求上进,端正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时刻告诫自己不再违反校规校纪;申请撤销处分要求学生参加一定的公益活动,这有利于他们提高社会责任感;申请撤销处分需要班集体评议,这会促使他们搞好同学团结,正确处理个人与同学、与班级的关系。从受处分到撤销处分,在这个过程中曾经受处分的学生也能学会正确对待成长中的挫折,提升自己的心理素质,能够在以后遇到困难时不气馁,不会再做出极端行为。总之,污点消除制度是一项尊重学生、信任学生和保护学生的制度,可以使受处分的学生在思想上要求进步,在行为上争取良好表现,可以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促进学生自我教育,推动学生可持续发展。
(二)污点消除符合教育惩戒的原则要求,也是学校的基本职责
教育惩戒是学校或教师基于教育教学关系,本着保障学校秩序和学生健康成长的目的,通过实施一定的措施,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产生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其行为的教育手段和教育方式。惩是手段,戒是目的,作为一种教育方式,教师给予学生的所有惩戒措施,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帮助学生认识错误,防止此类行为再次发生。所以教育性是教育惩戒的第一原则,一旦背离了教育性原则,正常的教育惩戒就会滑向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危险境地,学生的身心健康就会受到严重伤害。
《2017年教育部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明确规定:“学校要坚持育人为本、全面发展的办学宗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将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要提高办学水平,教好每一个学生。”所以教育好包括问题学生在内的每一位学生是学校的基本职责。
在任何一所学校里,大多数学生是遵规守纪不需要惩戒的。少数学生品质不坏,平时表现尚可,但是偶尔犯错,一旦受到处分,内心会惴惴不安,思想压力特别大。还有极少数学生由于家庭教育缺失、家长教养方式失当或家长自身行为失范以及其他因素,沦落为问题学生。他们频繁违规违纪,挑战学校的管理底线。这样的学生人数不多但需要耗费学校教师和管理者太多的时间和精力,让学校管理者比较头疼。
学校教育惩戒制度是严肃的,马卡连柯说:“不惩罚的办法只是对破坏分子有利,如果学校中没有惩罚,必然使一部分学生失去保障。”[3]对于挑战学校管理底线的行为,必须给予相应的惩戒,但是学校实施的惩戒行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和留校察看等,其目的是为了帮助学生更好地认识自己的错误,改正缺点,回归正常生活,是对当事人的教育性保护,不宜给学生带来巨大的思想压力和包袱,否则就会适得其反。对问题学生的管理离不开惩戒,但从根本上说,还要依靠教育,通过污点消除制度,给他们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们重拾信心,看到生活和学习的希望,而不是一次次地打压他们,一次次让他们丧失信心,日渐颓废,更不能排斥他们。对于偶尔犯错误的学生,污点消除制度可以让他们放下包袱,健康成长。这都有利于学校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
(三)污点消除制度符合国内外司法改革的精神,在现实中有成功的先例
199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中规定:“释放时,少年的记录应封存,并在适当的时候加以销毁。”1985年《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的档案应严格保密,不能让第三方利用,也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诉讼案件中加以引用。”[4]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以教育为主和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对青少年的犯罪记录给予保密并按规定销毁是社会进步和司法文明的标志,也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遵循的惯例。近年来,我国在改革开放中不断借鉴国际司法领域的优秀成果,在保护未成年罪犯的权利方面采取了很多措施。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第275条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做了专门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这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法律保障。[5]从理论上讲,一个人因过错而受到了处分,是当事人在这一事件上的终结。只要当事人为此事付出了代价,得到实质性的教育,今后能够避免出现类似行为就达到了惩戒的目的,教师不应该让他(她)在其他方面再付出代价,更不应该让他(她)因此而被贴上问题学生的标签。囿于青春期这个成长阶段特有的不成熟、轻率和沖动等特点,青少年学生难免会因一时冲动而酿成错误,但是即使违反刑法酿成刑事犯罪,尚且能够实行污点消除制度。中小学惩戒制度的原则必须与刑事诉讼的精神保持一致,对于青少年学生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的处分给予有条件的污点消除机会是有必要的。
污点消除制度的教育作用在现实中有据可查。2008年贵州某事件中有104名青少年直接参与打砸抢烧,其中在校学生96人,辍学学生8人,按年龄统计,82人属于未成年人。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充分考虑到涉案青少年的现实顾虑,本着教育为主和处罚为辅,着眼未来,感化挽救的原则,试行未成年人违法及轻罪犯罪记录消除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涉案未成年人违法及轻罪犯罪记录予以消除,使其在升学和就业等方面不受影响,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这种做法让他们不再背负历史包袱,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效果。2009年底当地有关部门对25名帮教对象申请消除违法及轻罪犯罪记录进行了审核,批准了20名。2010年一季度对符合条件的30名帮教对象的轻罪犯罪记录予以消除。这一制度的实行使这些失足青少年看到了前途和光明,坚定了改好向上的信心和决心,有力地保证了帮教工作的成效。截至2009年12月底,那些孩子中有9人考上了大学(专);58人正常升学,仍在瓮安县初、高中学习;35人回归社会和家庭,分别从事农副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工作。[6]
在学校管理中也不乏这样的例子,个别学生个性鲜明和活泼好动,经常会做出一些出格的举动。他们因行为超出了学校纪律允许的阈限而受到惩戒,但是有经验的教育者会换一种方式惩戒他们,并且惩戒之后有跟踪措施,有撤销处分的师生约定。正是这种事实上的污点消除制度帮助他们走向了成功。
三、污点消除制度的实施要求
污点消除制度是一项全新的事物,实施污点消除制度需要明确以下要求:
(一)满足污点消除的基本条件
污点消除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是所受处分必须是开除学籍以外的其他处分,如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和留校察看,对于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适用;二是学生对自己所犯错误的性质和不良后果有深刻的认识和悔改之意;三是在受到处分后能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或有思想进步的表现;四是根据所受处分的类别以一定的时间段作为考察期限;五是在考察期限内没有发生新的类似或更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六是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班集体评议和通过。
(二)考察期限的长度合理
考察期限是学生受到违纪处分到能够提出撤销处分申请的最短时间间隔。太短的考察期限会损害教育惩戒的权威性,不利于教育惩戒发挥应有的效果,但是过长的考察期限会导致学生自暴自弃,收不到教育惩戒的效果,也背离了污点消除制度的初衷。为维护教育惩戒的威严,避免随意消除污点,污点消除的考察期限应该相对稳定,不宜一事一议。教师一般是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影响和态度等具体情形综合考虑再给予学生相应的处分,所以依据学生所受处分的类型给予相应的考察期限比较合理且易于操作。一般而言,对被处于警告和严重警告的学生,考察期限可以设置为一个月;被处以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的学生,考察期限可以设置为两个月,两个月接近一个学段或半个学期的长度;留校察看的考察期限以一学期为限。
(三)做出污点消除的责任主体明确
明确污点消除的责任主体可以避免学校内部相关人员或部门相互推诿,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原则上,谁做出处分,谁受理学生的书面申请并负责制作污点消除决定书。对于由教师做出的惩戒,由当事教师负责接收书面申请并决定是否给予消除污点;对于由政教处(学生处)做出的处分决定,由政教处(学生处)负责接收书面申请,并决定是否消除污点;对于由学校办公会或家校联席会做出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办公会或家校联席会负责接收书面申请,并决定是否消除污点。负责受理的个人或部门要按照规定,第一时间受理学生的书面申请,并结合受处分学生在考察期限内的表现及班级民主评议意见,做出是否允许该学生撤销违纪处分的申请。负责受理的个人或部门对于撤销处分的学生,要在原处分公示的范围内做出撤销处分的公告;对于不能撤销处分的学生,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书面答复,使当事学生明确不能撤销处分的理由以及申诉渠道。
(四)规范污点消除的流程
完善的流程包含四个要素:顺序合理、内容全面、方法恰当、标准准确。污点消除制度的流程一般应包含如下环节:(1)加强对学生的纪律教育,加大对污点消除制度的宣传。(2)学校统一印制《违纪处分决定书》,把申请处分撤销作为一项内容明列其中。(3)对受处分学生宣布教育惩戒措施时明确告知其污点消除的具体要求、条件和考察期限,杜绝学生破罐子破摔,明确学生努力的方向。(4)加強班主任培训,提高班主任工作艺术和水平,对违纪学生及时帮扶,进行跟踪教育,加强过程管理,对其在考察期限内的日常表现予以科学鉴定。(5)对于获得污点消除的学生,在相应的范围内对其污点消除事实进行公示。(6)违规违纪的原始材料按规定全部返还学生,帮助他们放下包袱,打消疑虑,轻装前进。
(张都现,山东省新泰市第一中学,山东 新泰 271200)
参考文献:
[1]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Z].第6版.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1371.
[2] 李镇西.我们需要怎样的民主教育——从雷梦佳之死说起[J].班主任之友(中学版),2010 (6) :4.
[3] 戴本博.外国教育史(下)[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0:246.
[4] 戚利强,陆卫平,应余余.高校学生违纪档案封存制度的理论与实践[J]. 法制与社会,2014(1):59-61,71.
[5] 陈光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释义与点评[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510.
[6] 崔亚东.通过对贵州瓮安“6·28”事件中的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帮教看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对瓮安“6·28”事件的再反思之四[J].公安教育,2010(9):4-11.
(责任编辑:彭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