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传播中保护未成年人的规范内容之研究

2019-09-10 07:22任怡林
媒体融合新观察 2019年5期
关键词:隐私保护媒体报道未成年人

任怡林

摘要:未成年群体作为社会群体中重要组成部分,在传播活动中经常被媒体关注,同时大众媒体的普及使未成年人接触各种信息变得十分容易,在这样的传播环境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变得十分重要。本文选取了全球85个国家的139篇媒体伦理规范为分析对象,对其中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条例进行分析,研究发现:未成年人的隐私、对未成年人的采访和拍摄、未成年人特殊群体报道中的人文关怀、不适宜未成年人观看的内容是各国媒体伦理规范较多提及的内容。这些内容具有较强的启发价值。

关键词:媒体报道 伦理规范 未成年人 隐私保护

一、引言

未成年群体常被称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受到各界关注,时常被媒体报道。同时,媒体的普及使未成年人接触媒体的频率越来越高。但是,垃圾信息、虚假信息、淫秽信息等各种失范行为正日益强烈地冲击社会伦理的底线[1],此类失范传播行为可能影响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因此,“记者在采访报道与未成年人相关的事件时,应遵守什么原则?”“在进行传播活动时,应如何把握内容的边界和尺度以减少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如何使未成年人在媒体环境下受到良好的保护?”这一系列的问题,都应受到媒体工作者的关注和重视。

目前,许多国家出台的媒体伦理规范中谈及了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问题。但由于各国的政治制度、基本国情、文化背景等方面存在差异,伦理规范的内容也各有特色。鉴于此,本文研究围绕以下两个问题展开:其一,探索世界五大洲中主要国家媒体伦理规范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现状;其二,研究139篇媒体伦理规范中关于保护未成年人问题的重要关注点;此外,本文还将为媒体伦理规范建构保护未成年人的条例提供建议。

本文以《全球媒体伦理规范译评》[2]和《全球主要国家媒体伦理规范》[3]中的媒体伦理规范文本为分析对象,尝试回答上述的两个研究问题。这两本著作涵盖全球五大洲的百余篇不同类型媒体的伦理规范,其中有85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39篇媒体伦理规范,填补了媒体伦理领域研究空白。[4]

二、全球媒体伦理规范中涉及未成年人内容的概况性分析

本研究对《全球媒体伦理规范译评》和《全球主要国家媒体伦理规范》两本书中的85个国家139篇媒体伦理规范进行文本分析,结果显示:139篇媒体伦理规范中有70(50%)篇谈及了保护未成年人。对不同区域的媒体伦理规范分析发现:含有涉及保护未成年人内容的规范,欧洲的49篇中有33(67%)篇;亚洲的30篇中有16(53%)篇;非洲的35篇中有14(40%)篇;美洲18篇中6(33%)篇;大洋洲的7篇规范中有1(14%)篇。

可见,五大洲中,欧洲的媒体伦理规范最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一方面,欧洲有67%的伦理规范中涉及保护未成年人的内容。另一方面,从具体内容来看,欧洲的媒体伦理规范中对保护未成年人的具体要求和措施最为详尽。譬如:欧洲的一些国家在其规范中对暴力色情的播放时段做了详细的要求、要求新闻工作者在采访和拍摄未成年人时应获取其监护人同意和陪同、在报道犯罪事件和意外事故时尽量避免公开未成年人的身份和照片、禁止向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支付报酬以获取信息等。

其次,亚洲和非洲的媒体伦理规范中也比较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虽然非洲只有40%的规范中含有保护未成年人的内容,但《卢旺达(Rwanda)新闻从业者道德规范》《斯威士兰(Swaziland)全国记者协会道德规范》《马里(Mali)新闻工作者的伦理规范》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条例比较详细且具有借鉴意义。例如:《斯威士兰(Swaziland)全国记者协会道德规范》规定:“记者应当:维护弱势儿童的权益、敏感而准确地报道涉及儿童的问题、充分考虑任何与儿童相关的报道的后果、对儿童提供的信息和线索应进行核实以确保真实性,同时避免将其置于危险之中。”这些条例切实地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和安全。

此外,大洋洲和美洲的国家中,除加拿大以外,其他国家的媒体伦理规范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比较粗略且内容宽泛,从实用性的角度来考量,其内容在保护未成年方面很难起到切实有效的作用。

三、全球媒体伦理规范中涉及未成年人的条文分析

通过对68篇含有保护未成年人条文的媒体伦理规范分析发现,媒体伦理规范中保护未成年人条例的关注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

70篇涉及保护未成年人的媒体伦理规范中,提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规范有55(78%)篇。这说明多数国家比较重视对未成年人隐私的保护。对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的伦理要求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公布未成年人的信息和照片需要谨慎。例如,《保加利亚(Bulgaria)媒体伦理规范》规定:“只有在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允许公布儿童的私人生活信息与照片。”另一方面,一些國家的伦理规范强调在与报道未成年人相关的负面事件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例如:《奥地利媒体伦理规范》规定:“对刑事犯罪或青少年不端行为的报道,不得造成阻碍他们重返社会或对其重返社会带来困难。此外,一些国家对未成年人信息披露有着更严格的要求,《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Bosnia and Herzegovina)报业规范》中明确表示:“新闻工作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披露小于18岁的犯罪案件的目击儿童、受害人或被告儿童的身份。”

(二)采访和拍摄未成年人特别谨慎

70篇提及保护未成年人的媒体伦理规范中有23(33%)篇规定在采访和拍摄未成年人时应保持谨慎的态度。未成年人的心智尚处在发育阶段,且不够成熟,在面对媒体工作者的采访时,可能会产生恐惧、紧张等情绪,因而在对未成人进行采访时,要特别注意他们的情绪。多数国家的媒体伦理规范中要求:在采访未成年人时,需获得其父母或监护主体的同意或陪同。一些规范中还表示,不能支付给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任何报酬以获取采访的机会。例如:《克罗地亚(Croatia)新闻工作者荣誉准则》规定:“未经学校同意,新闻工作者不允许和学生交流或拍照。不允许支付给儿童和青少年(14至16岁)以及儿童父母或监护人报酬以获得信息,除非这则报道是与儿童的利益相关。”

(三)报道特殊未成年人新闻时应有人文关怀

媒体报道的人文关怀,主要指媒体对人的生存状态以及人的精神需求的关注,是对人的尊严与符合人性的各种需求的肯定。即要求新闻媒体人充分尊重人权,以人为本。[5]在含有保护未成年人的70篇媒体伦理规范中,34(49%)篇媒体伦理规范要求记者在报道特殊未成年人时,要特别注意人文关怀。这些规范中提及的特殊未成年人包括:孤儿、艾滋病患者、残疾孩子、单亲家庭孩子、未成年罪犯者、性侵案件受害者、性虐待或非法结合的情况下所生的孩子等。由于这部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受到过重大的创伤,在进行采访和报道时需要更加谨慎。例如:《博兹瓦纳(Botswana)新闻伦理规范》规定:“当采访和拍摄生活困难或者残疾的少年儿童时,媒体从业者应给予当事人以同情与关怀。”《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Bosnia and Herzegovina)法律记者推荐规范》中规定:“当报道未成年人犯罪调查时,要最大可能地表现出关心和谨慎,谨记他们的未来在你手上,也要表现出对未成年犯罪者的关心。”《卢旺达(Rwanda)新闻从业者道德规范》中规定:“当处理与强奸受害者和未满18岁的青少年相关的新闻时,新闻工作者应当显示出应有的敏感和谨慎。”此外,《斯威士兰(Swaziland)全国记者协会道德规范》针对报道儿童艾滋病毒感染者进行了详细规定,其规范中的第19.7条“儿童艾滋病毒感染者的权利”中规定:“报道儿童时应尊重其隐私权;避免通过图像或其它方式曝光儿童,除非此举有利于该孩童的权益等。”

(四)详细规定了不适宜未成年人观看的内容

在68篇含有保护未成年人的媒体伦理规范中,13(20%)篇媒体伦理规范对媒体刊载不适宜未成年人观看的内容和内容刊载时段进行了详细的要求,尽量降低一些不适宜未成年人观看的内容,从而消减其对未成年人身心造成的不良影响。不适宜未成年人观看的内容主要是指含有色情、暴力、惊悚、恐怖的视频和图片。例如:《立陶宛(Lithuania)新闻工作者和出版商的伦理规范》中规定:“新闻工作者和公共信息的组织者应当考虑到儿童的安宁,不得发布某些给孩子带来悲伤和恐惧的信息。《加拿大(Canada)广播标准委员会道德准则》对不适合儿童观看的内容的播放时段予以详细的规定,如:只适合成人观看的、含有情色内容或低俗、攻击性语言的煽动性促销的内容不得在晚9点之前播放;此外,《加拿大(Canada)广播标准委员会道德准则》还要求:当节目中包含有裸体、情色内容、低俗或带有攻击性语言的成人主题和场景,或是含有其他容易冒犯观众的内容时,在节目的开始部分以及节目前一小时的每个广告间隙进行提示。还给予了观看提示模板,如:“接下来的节目包含了低俗的语言,不适合小朋友观看”“接下来的节目包含了只适合成年人观看的暴力场景、低俗语言和裸体镜头,建议观众谨慎选择”等。

四、总结与启示

媒体伦理规范作为媒体自律的一种手段和依据,一般由各个国家、地区的传媒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目的是规范媒体实践活动、为自律组织处理媒体伦理问题提供指导。[6]虽然,媒体伦理规范不具有法律效应,但其为媒体人员的工作提供了一定的指导。

通过对全球主要国家媒体伦理规范内容分析发现,一些国家目前仍未重视媒体环境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毕竟笔者选取的139篇媒体伦理规范中,有半数伦理规范中未涉及任何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内容,在提及保护未成年人的68篇规范中,有15篇规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十分简单。

虽然,不同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存在差异,但无论哪个国家的未成年人均是社会的弱势群体,都需要被保护。媒体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应该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关注和重视。鉴于此,本文在研究世界主要国家的媒体伦理规范后,为媒体伦理规范中建構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提出如下两点建议。

其一,世界各国的制度、文化等存在差异,但其媒体伦理规范中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内容都应包括以下内容:对未成年人的年龄进行详细的界定,不应使用未成年人、少年、儿童这样模糊的字眼;对采访和拍摄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详细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特殊群体(重大疾病患者、残疾人、单亲家庭、受害者、犯罪嫌疑人等)的报道内容进行规范,注意人文关怀;对色情、暴力、惊悚等不适合未成年人观看的内容及其播放时段进行详细的规定;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和人权;

其二,媒体伦理规范中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内容应更为详尽。在研究中发现,一些国家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比较简单且空泛,对媒体工作者的实践工作不具备切实的指导意义。譬如:《卢森堡(Luxembourg)新闻伦理准则》中规定:“媒体要最大程度地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避免发表危及未成年人发展的侵犯性报道,对生效的法律处置不要带有偏见。”但是,哪些报道属于侵犯性报道?最大程度到底是多大程度?该条文并未对这些内容做出详细的界定,如若媒体工作者借鉴此规范来解决自己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可能不会起到好的效果。

未成年人作为社会群体中的弱势群体,其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尚未完全形成,心智也处在发展阶段。因此,媒体对未成年人的报道规范、媒体呈现给未成年人的内容规制都应当是我们考虑的重点。对媒体伦理规范中关于保护未成年人条文的研究,有助于帮助媒体不断完善规范以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

参考文献:

[1] 张昆.拓展媒体伦理研究的新空间——《全球媒体伦理规范译评》读后的思考[J].新闻与写作,2017(11):60-63.

[2] 牛静.全球媒体伦理规范译评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

[3] 牛静,杜俊伟.全球主要主要国家媒体伦理规范[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8.

[4] 宋心蕊,燕帅.华中大牛静"全球媒体伦理"两本力作出版 拓展媒体伦理研究新空间[OL].人民网.http://media.people.com.cn/n1/2018/0315/c40651-29870217.html。

[5] 赵阳.“东方之星”沉船事件媒体报道中的人文关怀[J].新闻世界, 2015(07): 259-260.

[6] 牛静,刘丹.全球媒体伦理规范的共通准则和区域性准则——基于134篇媒体伦理规范文本的分析[J].新闻记者,2017(10):4-15.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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