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早期基础阶段儿童发展评价体系的基本内容与启示

2019-09-10 07:22曹筱一
早期教育·教研版 2019年8期
关键词:英国

【摘要】英国政府一直强调儿童发展评价的政策改革,旨在以儿童发展评价为抓手,提高早期教育机构保教质量。经过不断改革与深化,英国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早期基础阶段儿童发展评价体系。该评价体系的形成具有特定的历史背景,基本内容包括英国早期基础阶段儿童发展评价的关键期、具体内容、过程和保障等,对我国儿童发展评价提供了一定的借鉴和启示:以政策为导向,构建完整的评价体系;以形成性评价为基础,开展真实的总结性评价;以多元主体为视角,发挥不同的评价职责;以问责为保障,实施民主的评价监督。

【关键词】英国;早期基础阶段;儿童发展评价

【中图分类号】G6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017(2019)07/08-0003-06

【作者简介】曹筱一(1995-),女,安徽滁州人,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学前教育学硕士研究生。

儿童发展评价是依据儿童学习与发展的内容,运用科学、适宜的评价方法,系统地搜集儿童在各方面的表现,以此对儿童的发展水平做出价值判断的活动。对儿童的发展进行评价,能够衡量早期教育机构保教质量;帮助早期教育机构的教师全面了解儿童在每一阶段发展过程中的优势和不足;促进早期教育机构和家庭针对儿童发展水平实施合作共育。但是,评价却是“一块难啃的骨头”。随着英国评价政策的改革与深化,英国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早期基础阶段儿童发展评价体系。深入了解该评价体系,可为我国积极寻求真实、可靠的儿童发展评价提供些许启示。

一、英国早期基础阶段儿童发展评价体系的历史背景

(一)评价政策初具规模

1996年,英国学校课程及评价局(School Curriculum and Assessment Authority,简称SCAA)颁布《理想学习成果》(Desirable Learning Outcomes),为法定学龄前儿童建立了学习框架,指出了在学前班(Reception Class)结束时(5岁)儿童所应达到的理想学习结果。此外,该文件强调,“教师要通过连续的观察评价反馈儿童的学习情况,并定期与父母分享,以促进儿童发展”[1]。然而,该文件并没有进一步阐述如何观察评价儿童的学习情况。

2000年,英国资格及课程局(Qualifications and Curriculum Authority,简称QCA)颁布《基础阶段课程指南》(The Curriculum Guidance for the Foundation Stage,以下简称《指南》),指出基础阶段的儿童主要是3~5岁的儿童,并为该年龄段儿童制定了早期学习目标(Early Learning Goals,简称ELGs)。早期学习目标的达成是国家对基础阶段儿童的“愿望”(Aspirations),也成为基础阶段儿童发展评价的内容[2]。由此,《指南》对英国基础阶段儿童发展评价内容产生了强有力的影响。

2003年,英国标准与测试局(Standards and Testing Agency,简称STA)出台《基础阶段概要手册》(The Foundation Stage Profile Handbook,以下简称《手册》),明确规定了教师需在基础阶段结束时(5岁)对每位儿童的发展情况进行总结性评价。《手册》中的评价内容参考了《指南》中的早期学习目标;《手册》也明确了评价原则,即必须建立在对儿童全年累积的形成性评价基础之上,以此确保总结性评价代表儿童的真正发展水平。此外,《手册》还强调,英国地方当局(Local Authorities)负责主持、监管早期教育机构开展评价工作,并将评价数据交给政府,政府从2004年开始每年向公众发布一次评价数据。藉此,《手册》确立了英国基础阶段儿童发展评价的原则及地方当局问责(Accountability)制度。

从《理想学习成果》到《指南》,再到《手册》,英国基础阶段儿童发展评价政策已初具规模。

(二)评价文本正式形成

2006年,英国教育部(Department of Education,简称DfE)广泛征求意见后,决定将基础阶段儿童年龄(3~5岁)向下延伸扩展至0~5岁,称之为“早期基础阶段”(Early Years Foundation Stage,简称EYFS)。继“早期基础阶段”概念的提出,2008年英国儿童、学校与家庭部(Deportment for Children, School and Families,简称DCSF)颁布了《早期基础阶段法定框架:建构0-5岁儿童学习、发展和保育标准》(Statutory Framework for the Early Years Foundation Stage—Setting the Standards for Learning, Development and Care for Children from Birth to Five,以下简称《法定框架》)。《法定框架》指出,早期基础阶段儿童发展评价是“儿童学习和发展过程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确保儿童获得进步的关键[3]。同时,《法定框架》梳理了69条儿童早期学习目标,作为早期基础阶段儿童发展评价的内容。同年,英国标准与测试局发布《早期基础阶段概要手册》(The Early Years Foundation Stage Profile Handbook,以下简称《早期手册》),阐述了早期基础阶段儿童发展评价的目的、原则、方法及流程。

然而,尽管有《法定框架》及《早期手册》的指导,一线早期教育者在开展儿童发展评价工作时仍遇到很多问题。比如儿童早期学习目标数量过多,评价不易操作等。2010年,专家蒂克尔(Tickell)对《法定框架》及《早期手册》进行复审工作,提出简化《法定框架》中的69条早期学习目标,并建议增加对2岁儿童的总结性评价,以提前识别儿童潜在的问题,为其3~5岁的发展提供策略支持[4]。经过英国政府磋商,最新修订的《法定框架》和同步修订的《早期手册》由教育部于2012年发布,重新归纳了早期基础阶段儿童评价的内容,并将2岁兒童的总结性评价纳入儿童发展评价体系之中。自2012年起,英国早期基础阶段儿童发展评价体系正式形成。

二、英国早期基础阶段儿童发展评价体系的基本内容

英国早期基础阶段儿童发展评价工作由早期教育机构的教师采用观察评价法进行,教师以国家颁布的评价内容为依据,在与儿童积极的互动中观察并记录儿童在日常生活中的各种表现。这种观察在于重要时刻的捕捉,教师要眼观六路、耳听八方,注意幼儿自发地、独立地、一致地表现出来的发展水平[5],教师需在充分了解儿童发展评价内容的基础上进行快速、概要地记录,以捕捉每一位儿童学习和发展的典型表现[6]。除了在日常保教工作中,教师要保持高度的观察敏锐度搜集儿童发展的相关证据外,还要在儿童2~3岁和5岁时分别对儿童学习和发展水平进行总结性评价。此外,教师还需调动父母、儿童本人、保育员等相关人员参与儿童发展评价的积极性,从而更全面、更客观地了解儿童发展真实水平,满足儿童学习和发展的需要。

(一)英国早期基础阶段儿童发展评价的关键期

早期教育机构的教师需要在儿童2~3岁和5岁时分别对儿童学习和发展水平进行总结性评价,即“两岁进步检查”(The 2-Year-Old Progress Check)和“早期基础阶段结束评价”(Assessment at the End of Early Years Foundation Stage)。

1. 两岁进步检查

在儿童2~3岁时,教师必须检查每位儿童的发展情况,并为父母提供一个简短的书面总结。进步检查需确定幼儿的优势、低于预期标准的地方或是未来发展道路中可能存在的“障碍”[7]。如果有重大发现或特殊教育需要,教师应与父母及相关专业人员制定有针对性的计划。如果儿童在此年龄段内转园,那么进步检查通常在其所待时间最长的早期教育机构内进行。此时,父母需与新的工作人员,包括园长、教师、保育员等分享进步检查信息,形成多元主体的信息资源共享,以支持幼儿下一个年龄阶段的学习和发展。通过检查使教师及早识别儿童发展较好的领域或未来发展中可能存在的“障碍”,也确保父母对儿童的发展有一个明确认识。

2. 早期基础阶段结束评价

在早期基础阶段结束时,即儿童年满5岁的最后一学期,教师必须对儿童的发展进行总结性评价。“结束评价”确保早期教育机构的教师和父母充分了解儿童的发展现状并做好入学准备,以确保儿童在早期基础阶段和小学一年级(key stage 1,简称KS1)之间能够顺利过渡,帮助早期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儿童父母向一年级教师提供关于每位儿童学习和发展的重要细节,通过专业对话,满足儿童进入小学时的需要。

(二)英国早期基础阶段儿童发展评价的具体内容

英国早期基础阶段儿童发展评价的内容包含两个部分:一是儿童学习和发展的七个领域及其下设的17条早期学习目标(表1),二是儿童有效学习的三个特征及其下设的9条目标(表2,见下页)。

新《法定框架》指出,早期基础阶段儿童学习和发展涵盖七个领域,分别是:“交流和语言”“身体发展”“个体、社会和情感发展”“文学”“数学”“理解世界”“表现性艺术和设计”。同时,将早期学习目标由原来的69条简化为17条,并指向儿童学习和发展的七个领域。

此外,新《法定框架》提及儿童学习方式的重要性,增加了儿童有效学习的三个特征:“游戏和探索”“主动学习”“创新和批判性思维”。有效学习贯穿于儿童学习和发展的七个领域之中,对儿童是否具有有效学习的特征进行评价需要观察儿童在七个领域的表现。

(三)英国早期基础阶段儿童发展评价的过程

英国早期基础阶段儿童发展评价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多方视角观察,收集证据材料。首先,评价主要来自教师日常持续收集的观察材料;其次,在早期教育机构和父母之间建立一种双向的信息交流,并参考其他与儿童有显著互动的成年人的观点;最后,重视儿童的自我评价,鼓励儿童交流、回顾自己的学习情况。

第二阶段,依据评价内容,开展真实评价。在收集多方视角提供的证据材料基础之上,教师基于儿童学习和发展知识,辅之以《法定框架》及《早期手册》开展评价。评价结果的呈现方式为三层次表现水平,即依次判断儿童17条早期学习目标处于“形成水平”(Emerging Level)、“期望水平”(Expected Level),还是“超越水平”(Exceeding level),并对有效学习的三个特征进行归纳,以此完成每位儿童的早期基础阶段概要。

第三阶段,内外多方审核,提交评价数据。内部评价工作完成后,进入内外部审核阶段。首先是保教机构的内部审核(Internal Moderation)。由教师、管理层实施,双方共同分享经验,审视评价的各个环节,并将评价数据提交给地方当局。其次,地方当局的外部审核(External Moderation)。评审人员进入保教机构检查保教机构是否参照《法定框架》及《早期手册》对儿童发展做出准确评价,并对评价提出改进意见。最后,地方当局向政府递交评价数据,政府再向地方当局予以反馈。由此,构成早期基础阶段儿童发展评价的过程,详见下页图[8]。

(四)英国早期基础阶段儿童发展评价的保障

问责制是英国早期基础阶段儿童发展评价的有力保障,包括内部问责(Internal Accountability)与外部问责(External Accountability)[9],主要体现在上述评价过程中的第三阶段。内部问责即保教机构的内部审核,除了每个独立的保教机构教师与机构内的相关人员对儿童发展进行讨论外,各保教机构之间也可合作开展评价审核工作,建立不同保教机构的评价者对国家制定的儿童发展评价标准的共同理解,合作开展评价工作,分享经验并提高评价技能。外部问责即地方当局和国家相关部门的外部审核。英国《儿童保育法案》(The Childcare Act Section)明确要求地方当局需开展评价的审核工作,培训具有适当经验及熟悉早期学习目标的评审专业人员。该评审专业人员是独立于保教机构的外部评审者,地方当局委派评审专业人员定期拜访、参观所有的保教機构,与教师进行商谈,确保教师按照要求实施评价。此外,地方当局每年向政府汇报审核方法及程序。

三、英国早期基础阶段儿童发展评价体系对我国儿童发展评价的启示

(一)以政策为导向,构建完整的评价体系

在开展有效的儿童发展评价,提高早期教育机构保教质量的发展趋势中,英国政府先后出台及修订了相关法律文件及政策,将早期基础阶段的儿童发展评价上升至国家层面,为实践者开展评价工作提供了权威性的指导。纵观我国学前教育相关政策,发现如下问题:第一,没有相应的法律文件强调儿童学习和发展评价的重要性,即无法从法律层面开展评价工作。第二,与英国《法定框架》相类似的《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虽明确指出了儿童发展各个方面的表现水平,但是并没有涉及儿童评价工作。第三,《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所提及的教育评价较宽泛、笼统,且多从教育活动评价角度出发,很少对儿童发展评价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第四,我国并没有提出对0~3岁婴幼儿开展评价工作。

借鉴英国早期基础阶段儿童发展评价体系,首先,我国应制定相应的学前教育法,从立法角度肯定儿童发展评价的重要性,确保评价工作开展的必要性、合理性甚至是强制性,将评价意识上升至国家意志层面,端正教师、儿童父母、社会乃至政府对儿童发展评价的态度。其次,评价对象的年龄段要体现完整性,将年龄向下延伸扩展至0~6岁,强调2~3岁入托婴幼儿的评价,而不仅局限于3~6岁年龄段,从而为小班教师明确儿童发展的大致方向。我国可出台专门性质的政策文件详细具体地描述0~3岁和3~6岁儿童发展的评价目的、内容、方法和过程等,构建清晰、完整、易操作的评价体系。

(二)以形成性评价为基础,开展真实的总结性评价

在不断改革与发展中,英国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以形成性评价为基础,并在儿童2~3岁和5岁时进行总结性评价的早期基础阶段儿童发展评价体系。我国的儿童发展评价虽如火如荼地进行,但形式主义严重,教师往往因繁琐的教学工作和压力而忽视对儿童日常形成性评价的积累,导致总结性评价真实性的缺失。

我国在开展儿童发展评价的实践时,一方面,应重视对儿童日常发展的形成性评价。教师需提高自身开展评价工作的行动力,高效、合理地安排好幼儿园一日常规工作,将形成性评价视为诊断自身教育实践、提高教学水平、促进儿童全面发展的基础。同时,幼儿园管理层需帮助教师明确形成性评价的意义,不是为了迎合上层领导视察或是带有任何功利性的色彩,而是为了更好地了解儿童的发展情况。另一方面,在形成性评价基础之上,辅以总结性评价。首先,婴幼儿进入早期教育机构(一般指民办早教机构或是公办托儿所)伊始,便可开展日常评价工作,并在婴幼儿3岁即将进入幼儿园时进行总结性评价。评价结果呈现给小班教师。其次,分别在儿童小、中、大班结束时对儿童进行总结性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分别呈现给下一阶段的教师。这种以形成性评价为前提,开展真实的总结性评价,包括对儿童优势和劣势领域发展情况的全面判断,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儿童在下一个学习阶段的发展[10];同时,也为幼儿园教师、父母、一年级教师及其他成人提供了交流儿童发展情况的重要工具。

(三)以多元主体为视角,发挥不同的评价职责

英国早期基础阶段儿童发展评价体系认为,高质量的早期教育机构保育与教育的一个关键特征是“持续共享思维”(Sustained Shared Thinking)的实践。即“两种以上个体以一种智慧的方式‘一起工作’,解决问题、开展评价活动等”[11]。基于此,该体系强调与儿童互动的所有人都是至关重要的[12]。然而,我国儿童发展评價大多以教师为评价主体,对于将家长及其他成人纳入评价主体的意识比较薄弱。

以此为鉴,我国的儿童发展评价在以教师为评价主体的同时,也需要纳入父母、儿童及其他相关成人,形成以教师指导为核心的多元主体评价。第一,教师观察评价前,需熟练掌握儿童学习和发展的目标或儿童发展评价指标,具有较高的观察判断力;观察评价时,提高师幼互动的质量,知道如何与儿童互动来引发其真实行为表现;观察评价后,及时与父母沟通,帮助父母支持儿童在家庭中的学习和发展,形成家园合力。第二,教师应帮助父母知晓儿童发展评价目的、内容、方法等,提供给父母易于操作的评价工具,引导父母适当参与观察评价,共同分享对儿童的观察结果,以确保对其做出真实、可靠的评价。第三,教师在一日活动中可通过简单的检核表形式鼓励儿童进行自我评价,让儿童能够认知自己的思维活动和学习活动。第四,幼儿园园长、保育员等所有与儿童生活和交流的成人都需要考虑在评价主体之内。

(四)以问责为保障,实施民主的评价监督

内外部相辅相成的问责制是英国早期基础阶段儿童发展评价的有力保障,也是确保儿童发展评价真实、可靠的保障。我国的儿童发展评价大多以幼儿园内部问责制为主,缺少外部问责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我国可适当引入科学的而非市场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幼儿发展评价进行问责。“第三方评价”机构相当于英国评价体系外部问责制的主体——地方当局,可以由市教委或区教育局或教育学院等组成,并培养专门的评价人员,熟悉幼儿发展评价标准、评价过程、评价结果反馈等,以外部专业者的身份进入幼儿园,给予幼儿园开展幼儿发展评价的支持和指导,监督评价过程的实施,提高评价结果的公信度。然而,我国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绝不意味着幼儿园可以将评价随意外包,而是幼儿园与“第三方评价”机构各自协调好内部评价与外部指导、监督的职责,双方互相支持补充,辩证讨论幼儿的发展情况,共同商议、制定下一阶段有助于幼儿发展的支持性策略。

【参考文献】

[1][2] Jan Dubie.Effective Assessment in the Early Years Foundations Stage[M]. London: SAGE Publications,2014:107,109.

[3] Statutory Framework for the Early Years Foundation Stage:Setting the Standards for Learning, Development and Care for Children from Birth to Five[Z]. London:Deportment for Children, School and Families,2017:13.

[4][7] Tickell,C.D.The Early Years:Foundations for Life,Health and Learning:An Independent Report on the Early Years Foundation Stage to Her Majesty’s Government[M].Cheshire:Department of Education,2001.

[5][8] Early Years Foundations Stage profile handbook [Z].London:Standards and Testing Agency,2017:7,10.

[6] Sancisi,L.Edgington,M.Developing High Quality Observation, Assessment and Planning in the Early Years[M]. Oxon:Routledge,2015:15.

[9] Barber,J.Paul-Smith,S.Early Years Observation and Planning in Practice:Your Guide to Best Practice and Use of Different Methods for Planning and Observation in the EYFS[M].London:Practical Pre-School Books,2012.

[10] Drummond,M.J.Assessment and Values:A Close and Necessary Relationship[M].London:David Fulton,2008.

[11] Siraj,B.L.Understand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urriculum, Pedagogy and Progression in Learning in Early Childhood[J]. Hong Kong Journal of Early Childhood,2008,7(02):6-13.

[12] Bruce,T.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M].London:Hodder Education,1989.

本文系上海市教育科學研究重点课题、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教育学课题“3-6岁幼儿评价的实践研究”(项目批准号:A1503)的研究成果之一。

通讯作者:曹筱一,caoxiaoyi1995@163.com

(助理编辑 王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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