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视角下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思考

2019-09-10 07:22陈曦
科教导刊 2019年25期
关键词:权益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

陈曦

关键词 征信系统 互联网金融 消费者 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j.cnki.kjdks.2019.09.072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and financial market, credit information system has more and more extensive influence, and its importance to people has become more and more prominent.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the field of credit information has also attracted much attention. The emergence of relevant regulations of credit information system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information providers and users, and effectively protects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sumers. However, in the actual development, with the continuous change and development of financial markets, there are imperfect protective measures and some data of credit information system. Errors, in the process of dealing with information objections, are relatively inefficient and difficult to safeguard financial rights. This paper mainly discusses the measures to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Internet financial consumer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redit investigation.

Keywords credit reporting system; Internet Finance; consumer; protection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1 征信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分析

要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首先要明确什么是消费者的权益,并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我国征信体系的建设加以研究。[1]征信领域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主要包括:

(1)知情权。征信过程中,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情权,消费者自身有权利知道是征信机构是哪些,所收集获取的信息有哪些,且在获取这些信息的过程中,是经过消费者自身同意的,并对征信活动的每个环节及状态都加以充分的了解。同时消费者个人还有权利了解自身的征信报告,明确信用信息产生的主要流程,具體的来源等,尤其是征信报告中的负面信息的形成,征信机构有义务明确告知消费者。[2]

(2)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金融市场活动中,获取金融信息和服务,这些交易活动,是需要在公平、平等的环境中实现,且最终产生的信用信息,才能产生出反映消费者真实意愿的信用信息,因此,征信机构在信息采集和整理的过程中,需要在公平的金融市场环境中进行,认真合理解读个人信用报告,拒绝不公平的金融消费现象的出现。[3]

(3)个人隐私权。征信机构在信息搜集和加工使用的过程中,以及后期对外提供信息,都需要按照国家对信息使用的相关规定,保护个人的因素。根据消费者个人的意愿和诉求,对个人不愿意公开的一些信息(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外),要满足个人隐私权的要求,金融机构及征信机构在个人信息的支配过程中,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用信息要获取他人的信息许可。[4]

(4)异议权。金融信息管理机构需要向消费者个人提供与其个人相关的准确完整的信息,确保这些信息的完整性和及时性,并跟随信息环境的变化,对不合理的信息加以更正,这是消费者享有的权利。[5]如果征信机构和信息管理者不能做到这些,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里的异议权主要是针对信息处理和信息查询报告环节中。

(5)救济权。征信领域中,救济权是重要的权益,在消费者个人信息被非法传播利用公开时,金融消费者个人有权利要求侵犯主体停止伤害,并赔偿其损失,这里的救济权主要是事后补救的一种措施,主要包括了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两个方面的内容,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能对个人信息数据的科学管理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6]

2 当前我国征信领域个人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及问题分析

个人征信系统上线后,在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促进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等方面有积极的影响,征信系统建立发展的同时,也更加重视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并采取了很多有建设性的措施,在推动我国信用社会方面有重要的作用。但是也要认识到,随着我国征信系统的建设完善,人们对自身的信用记录认识越来越深,征信领域中,金融消费者保护自身信息安全问题更加突出。

2.1  法律制度不完善

当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虽然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很大程度上为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是很多条款在金融行业发展中无法适用,银行机构也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了保护,其主要是确保金融市场的运行秩序,很少有直接的条款保护金融消费者,其实际操作性不强。[7]随着金融行业和互联网的深入融合发展,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健全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而原有的一些法律制度都无法适应新时期金融市场的发展。

2.2 个人征信数据的准确性存在误差

个人征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关系到整个信用体系的建设,数据的准确无误才能确保金融体系的完善。[8]但是当前的征信系统数据建设中,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数据的准确性问题比较突出,也引起一些金融消费者的不满。如银行在信用卡审批发放中,难以识别冒用身份证发放贷款及信用卡,一些冒用者存在款项逾期不还的现象,会影响到消费者本人的信用记录。还有的征信机构在客户信息采集中,会弄错客户的婚姻状况,最后发至征信系统中,影响到客户信贷业务的办理。

2.3 征信规章制度执行不严格

征信系统机构要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及相关的制度要求,但是实际工作中,一些基层的机构在执行中存在偏差,不能及时纠正错误的信息,在个人信用报告的查询中,没有经过消费者的同意,消费者信息变更后没有报备,导致检查制度不能完全落实,侵害到消费者的权益。[9]

2.4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维权难

因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当前很多金融消费者相关的权益保护法律比较零散,缺乏完整的法律体系,也影响到当前阶段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出现权益维护时,诉讼过程漫长,一些消费者不得不放弃维权。

3 征信视角下个人征信权益保护的措施探讨

3.1 重视提升数据的质量,确保消费者的权益

要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个人权益,必须确保征信信息数据的准确和完整,这是信息权益保护的前提,因此要加强征信数据的质量建设,尤其是在大数据发展时期。首先,要加强信贷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减少因人为或者系统的原因,引起的数据错误的问题,并完善金融信贷信息系统,尤其是对基础比较差的金融机构,必须重视数据系统的建设;其次,要重视数据信息系统图的改造升级。做好征信系统数据的衔接,做好客户告知工作,避免因系统问题影响到消费者无法按时还款最终导致违约。同时也要因人为因素的影响产生的数据错误。

3.2 强化金融机构的责任意识

金融机构要重视做好异议处理工作,根据相应的规章制度,做好工作检查。在异议处理工作中,要明确矛盾焦点,及时核查错误的信息,及时改正,减少其对消费者带来的负面影响。要重视对金融消费者个人的身份识别,如果确认客户身份被盗,要及时更新信息,阻断错误信息传送到征信中心系统。

3.3 积极改善征信体系,科学评估信用

征信机构要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在个人信息数据的基础上,发挥其在信贷风险防范等方面的作用。要对信用信息进行全面综合分析,尤其是负面的信用信息,对非恶意的违约行为进行考量,了解其危害程度,采用提高贷款成本的方式取代直接拒贷等,给消费者提供更多的贷款机会。征信中心还要重视对信用产品的开发,更好地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信用参考,营造良好的信用评价体系氛围,提升信用系统的人性化和公信力。

3.4 积极建立多层次的权利救济制度

对消费者个人的救济途径和方式进行明确,在遇到权益侵害问题时,消费者要根据法律制度的规范,根据被侵犯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性质和程度,不同渠道的救济行为。可以到征信部门进行申诉,或者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追求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维护自身的权益。

3.5 嚴格查处征信违法违规操作

人民银行作为征信管理的重要机关,在信用市场的建立和维护中要积极发挥其监督管理的作用。强化宏观审慎监管,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10]加大力度对各种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对特殊的异议处理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提前解决问题,减少安全隐患。

4 结语

综上所述,当前互联网金融的深入发展,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也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征信视角下,要分析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分析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重视数据建设的质量,结合征信制度的建设,完善相应的信用体系,并认真查处违法操作行为,重视对征信领域的研究,重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分析,推动我国信用系统的建设和完善。

[基金项目]2018年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吉林省金融安全研究中心项目(JZSJPT2018009)

参考文献

[1] 王宏道,颜坤林.信息不对称视角下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措施[J].时代金融,2019(05):104-105.

[2] 从宝辉.互联网金融领域个人征信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吉林金融研究,2019(02):51-55.

[3] 王娟,王燕,戴杰.关于建立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征信投诉路径和机制的研究[J].征信,2018.36(11):28-32.

[4] 梁松江,于琳娜.征信视角下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思考[J].金融科技时代,2018(11):73-76,84.

[5] 傅爱丹.试论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征信中的消费者隐私权保护[J].金融经济,2018(20):79-81.

[6] 杜佳.互联网时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实现机制[J].法制博览,2018(23):179.

[7] 阎毅.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模式的比较研究[J].海南金融,2018(07):75-77.

[8] 常振芳.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和风险管理研究[D].南京大学,2018.

[9] 徐会志.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6.

[10] 任春玲.我国金融创新中的金融安全问题研究[J].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报,2019(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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