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秀丛
摘要: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D)的相互评估是成员国(区域)根据FATF建议选择的专家的技术组合。对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体系的定期评估方法和有效性评估方法进行了相互评估,以确保各成员国之间的合规性,符合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质量和效率要求。
关键词:证券业;反洗钱;措施
我国反洗钱义务主体主要集中在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等金融领域。而洗钱犯罪正在由传统金融领域向房地产、贵金属交易、会计师事务所、律师和公证服务等行业渗透,特定非金融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是形势所迫和国际要求。目前,我国已逐步将房地产、贵金属交易、会计师事务所等部分特定非金融行业纳入反洗钱监管,并出台了相关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证券公司面临的洗钱风险
(一)经纪业务的洗钱风险
这些年证券行业的发展日新月异,业务种类越来越多,产品种类越来越丰富,各业务条线的发展规模都较以前有了很大突破。证券市场自成立以来,最先开展的业务便是最传统的经纪业务,在经纪业务中佣金则是券商的主要收入来源。经纪业务的主要交易对象为在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股市一向被比作国家经济的晴雨表,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的发展速度远超世界平均水平,国民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股市作为资本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成为众多机构和散户的投融資场所,参与人越来越多,交易越来越活跃,也日渐成为犯罪分子青睐的对象。
(二)非经纪业务的洗钱风险
如今经过资本市场的充分洗礼,证券公司的业务发展早已突破经纪业务领域,非经纪业务的业务收入占比在其总收入中已占据半壁江山。非经纪业务的种类繁多,产品结构复杂,更易于被非法资金利用。因此证券公司的洗钱风险不在是像以往一样只是简单地隐藏在传统经纪业务中,非经纪业务由于其天然的“洗钱优势”也日益受到洗钱分子的青睐。但是相对于经纪业务的洗钱风险管控,非经纪业务的洗钱风险管理尚处于研究探索阶段,值得深思熟虑。
二、我国反洗钱监管现状
2006年颁布的《反洗钱法》,确立了中国洗钱预防制度的基本框架,授权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明确义务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2015年,《反恐怖主义法》颁布,进一步完善了反恐怖融资监管和涉恐资产冻结制度。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简称“三反意见”)进一步完善国家反洗钱体系顶层设计。在机构设置上,人民银行总行设立了反洗钱局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大区分行成立反洗钱处,中心支行设立反洗钱部门,县级支行设置反洗钱岗位,建立了从上到下的央行反洗钱工作机构。人民银行牵头建立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规范了不同行业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职责。我国反洗钱工作在打击洗钱违法犯罪活动、深化国际合作方面成果越来越显著。
(一)加强了检查和处罚力度。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累计开展超过2.6①万次反洗钱现场检查,对26001多家违反反洗钱规定的机构进行处罚。2017年检查23241家机构,处罚3961家机构,处罚金额达到1.31亿。2018年处罚金额与2017年持平,绝大部分是双罚制,对个人的处罚力度加强。
(二)加强了立法力度。为扎实推进反洗钱工作达到FATF标准,我国加强各领域反洗钱立法,使反洗钱工作制度化、法律化。(1)《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简称3号令),完善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与国际接轨;(2)2017年颁布“三反意见”推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在体制机制上进一步完善;(3)联合多部门接连发布的反洗钱新规强化特定非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业反洗钱义务;(4)强化受益所有人识别,先后下发银发[2017]235号、银发[2018]164号文,对受益所有人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全面开展了分类评级。人民银行系统全面按照《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分类评级管理办法(试行)》对辖区内地方法人机构开展分类评级,运用统一的工作程序和指标体系实现反洗钱监管全覆盖。
三、基于FATF标准的新变化,加强和改善反洗钱监管有效性的建议
(一)更加突出反洗钱“风险为本”的监管导向
我国反洗钱监管已实现由“规则为本方法”向“风险为本”原则的成功转变。“一法三规”已有明确规定和体现,但仍不够细化,缺少分类施策的差异化管理,即对不同风险状况未明确强化或简化的尽职调查措施。建议对接FATF新标准,为全面修订有关客户身份识别等管理办法,制定具体操作措施,使各部门或机构在规制范围内准确和科学评估自身所面临的洗钱风险,有主次、轻重的履行合规职责,同时倡导资源投入向洗钱高风险领域倾斜,使监管规则既体现出监管导向,又具有可操作性。
(二)加快构建法律授权下的监管体系框架,增强监管协作效率
就我国现行反洗钱监管主体框架构成看,虽在部际层面建立了行政联系会议制度,但此制度并非法律授权的,与法律的效力和范围相比,执行力远显不足,以人民银行为主导的行政主管部门协调难度极大。建议从法律层面完善反洗钱监管体系,确立人民银行统揽反洗钱工作的独特地位,明晰部门职责义务,提高监管指令和协调调度的执行效率,确保在职能规划下平滑地实现反洗钱监管机构横向有机协作。
(三)推动建立更为广泛的信息共享和披露机制
我国反洗钱制度明确规定义务机构必须了解实际受益人,但实际受益人信息的公开披露路径等方面所配套的外部法律、法规环境仍需完善,制度无法实质性推进。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时无法查询到控股股东的实际控股比例,无法确定最终的受益所有人。建议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受益所有权信息报送和披露制度,尤其要摆脱过度依赖银证保等特定监管机构披露信息的局限性,构建更为广泛的法定披露机构,同时完善信息后续更新共享及国际合作,为反洗钱监管提供查询服务。此外,尽快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获取受益所有人信息提供合法化路径。在此基础上,建立部门间内部数据直连交互机制,授权反洗钱监管机构访问公安、工商、税务等数据系统,推动建立横跨刑事与金融技术相融合的反洗钱监管数据分析中心,提高监查效率。
参考文献:
[1]李东荣.英国、瑞典:反洗钱博弈[J].中国外汇,2016(3):32-34.
[2]姜威,边维刚.反洗钱国际经验与借鉴[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