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四川仁寿学生砖砸老师案”看教育惩戒权的设立

2019-09-10 11:50柴荣怡方凯飞
成长 2019年11期
关键词:立法必要性教师

柴荣怡 方凯飞

摘 要:由于我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导致教育惩戒范围不明确,难于区分教育惩戒和体罚的界限。从行政法理的角度分析,教育惩戒权属于公权力,规范行使教师的教育管理权就必须明确设立教育惩戒权。

关键词:教师;教育惩戒权;立法;必要性

2019年10月24日,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城北实验中学班主任黄老师被学生颜某用砖头连续击打头部9次,陷入深度昏迷状态。经仁寿县公安局的警情通报称,10月24日12时21分左右,学生颜某因不满教师师黄某对其进行的日常管理,趁黄某从后门进入教室准备将手中雨伞撑开放在地上之时,用准备好的砖头,从背后击打黄某头部9次,致其倒地不起。[1]近年来,教师与学生之间、教师与家长之间因为学业和日常在校行为规范管理产生的矛盾不在少数,极端案例也屡见不鲜。

1 我国教育惩戒的溯源

教育惩戒在我国古代教育中一直客观而普遍的存在着,我国历代都赋予了教师至高无上的教育惩戒权。古代教师强调采用“当头棒喝”、“戒尺”对学生进行警示教育,对学生实施适度的“小惩”、“大戒”。古代教师惩戒权形式多样,常见的惩戒方式有:罚抄背课文、罚站门外、戒尺打手心、罚跪、退学等。

早在《礼记》中就规定,国学学生认真学习才可以顺利结业,或得官授爵。不认真学习或违反纪律和制度、不敬师长者,将要受体罚处分,学校会施以“教刑”,用“夏楚二物,手其威也”。[2]唐朝学规规定,凡犯过者,包括学业不勤、游处非类,凌慢有司,不守法度,聚为朋曹等等,皆开除学籍。[3]宋代《京兆府小学规》中规定,学生犯过按其过失大小进行惩罚,对十五岁以下的犯过学生实施“朴挞之法”;十五岁以上犯过的学生进行“罚钱充学内公用”;并且将各人的犯过记录于薄册。

南宋教育家吕祖谦在丽泽书院的“规约”中就有:“既预集而或犯,同志者,规之;规之不可,责之;责之不可,告于众而共勉之;终不quan者,除其籍。”对于犯过的学生,同学、教师通过规劝、训责等手段,还是不能让他悔改,就将会被开除学籍。[4]古代教育的惩戒不仅类型多,且极为严格;适当合理地教育惩戒对我国古代教育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2 国外关于教育惩戒权的规定

现在的国际公约和许多国家地区都明确规定了教师的教育惩戒权。例如英国建立起完善的教育惩罚制度,经历了全面禁止体罚、恢复惩罚、规范惩戒和完善惩戒四个阶段。1986年,经英国众议院表决宣布公立学校内的体罚是违法行为。1989年英国政府正式通过法律禁止公立学校体罚学生,从全面禁止体罚至2001年间,英国有百分之二的教师曾受到过学生的人身攻击。于是在2001年,英国40多所学校的教师以及部分家长联合起来向国家高等法院提起申诉,集体要求恢复教师和家长体罚学生的权利。[5]

2006年6月英国法律《2006年教育与督学法》明确在校教师和其他部分教职人员可以使用法律对学生在校内外的失范行为进行合理的惩戒管理。自此,英国中小学校的学生纪律得以好转。2014年2月英国教育部颁布了《学校中的行为与纪律》,细化学生的失范行为,优化教师的教育惩戒权,以公平、合理、灵活地方式对学生进行正面引导和再教育。

美国从联邦宪法、联邦法律、判例法到各州宪法、州法律、普通法和各地区教育的政策、学校纪律,形成了美国教师惩戒权的法律渊源。教师必须根据州议会、地区教育局或学校规定来行使惩戒权;教师惩戒的合理行使不应也不得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超出普通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惩戒。

美国的州教育法律对中小学教师惩戒形式进行了具体规定。美国纽约市对6-12年级的教育惩戒权在《全市促进学生学习行为期许》中根据学生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将违纪行为分为五个等级,针对不同程度的违纪行为教师可以分别实施搜查扣押权、预防干预权、校内训导权和离校停学权。

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校长和教职员工认为在教育上有必要时,可以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对学生和儿童进行惩戒,但不得体罚。”[6]日本的《学校教育法》及《学校教育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对教育惩戒的具体手段和形式进行了规定。除法律规定的教育惩戒形式外,还存在着不超出社会常识认可范围内的事实上的惩戒。日本教育法虽然赋予了教师惩戒学生的权力,但如果教师实施了体罚,根据日本公务员法将会追究教师相应的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

3 教育惩戒权的法理分析

虽然我国并没有明确设定教育惩戒权,但我国《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教师对学生的管理权。例如《教育法》第29条第4项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第44条规定,受教育者有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制度的义务。《教师法》第7条等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可以批评教育学生,以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以上规定都是教师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权,而教师惩戒权就属于教师的学生教育管理权之一。《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5条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在我国从事教师职业必须依据《教师法》规定参加全国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教师从业资格。国家举办教育和管理教育事业,依据行政法理公立学校属行政主体中的受委托机构,公立学校有行使管理教育学生的公权力。我国公立学校的性质为事业单位,教师取得教师资格进入公立学校工作实际是接受国家委托进行教育活动,是国家教育权的延伸。教师与学生之间产生的是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依其行政法理教师的教育管理权就是一种公权力,教育惩戒权同理也应是一种公权力。

4 明确设定教育惩戒权的必要性

4.1 明确教师惩戒权可以严格区分教育惩戒与体罚

聯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28条第2款规定,学校执行纪律的方式应当符合儿童的尊严。第38条规定,应当确保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害,不受不人道、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明确指出,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从国际公约到国内法律都规定了禁止体罚学生,但由于教育惩戒权在立法上的缺位,造成了教育惩戒和体罚的界限模糊。应该通过立法明确教育惩戒的原则、实施条件、范围、种类和形式,这样才能明确区分教育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从根本上既赋予了教师作为教育管理者的合法权限,又杜绝了体罚和变相体罚的产生。

4.2 合理、适度地教育惩戒可以矫正不良行为

从文章开篇所论述的案例来看,学生的成长环境由于教师的教育惩戒权长时期的不明确,学生的行为规范不能在年龄较小阶段就得以有效地规范,尤其是到了青春期一旦遇到教师的管理就会因逆反心理触及不满情形,甚至产生报复心理。

由于教师的教育惩戒权没有法律的明确设置,缺少法律层面上的实施保障,一些学生的失范行为得不到及时的矫正。

教师惩戒的目的是教育,而教育的根本目的是立德树人。根据我国举办教育事业的要求,教育是将学生培养成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德才兼备的人。教师在教育过程中不仅仅是传授文化知识,更担负着对学生思想道德、行为规范教导的责任。教育惩戒就是当学生有不遵守课堂学校纪律、违反道德行为以及严重的欺侮、霸凌情况发生时,可以起到及时的干预和矫正效果。教育惩戒应是一种事前的干预权,而不是让事情发展到触及法律后交予警察和法庭。因此,适度、合理、合法地教育惩戒不仅能端正学生个人学习习惯,还能保持群体的学习氛围;不仅能及时地对学生不良行为进行矫正,还能在学生心目中树立规范意识和纪律意识。

4.3 改变教师“不敢管、不能管、不想管”的局面

2019年4月29日,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二中的两名学生逃课到操场上玩耍。班主任杨老师将两名逃课学生叫回,在四楼门厅内训斥之时,用课本抽打了他们。5月5日,学校做出处罚决定,杨老师私自惩罚学生,造成不良影响,决定予以杨老师停职一个月;向当事人道歉,向学校书面检查;承担诊疗费;取消评优,师德考核不及格;党内警告、行政记过。

近年来,中小学教师们在惩戒权行使中面临不少困惑,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教育原则下,越来越多的中小学教师走向另一个极端——不敢批评、不敢管理学生。教育惩戒权的设立可以改变现在教师不敢使用教育惩戒的局面,也给予了教师教育的合法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 四川仁寿被学生砖砸老师仍未脱离危险,家属称学生家长未现身.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2019年10月28日.

[2] 王炳照.中国教育思想史(第一卷)[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4(P326).

[3] 喻本伐,熊贤君.中国教育发展史[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P207).

[4] 邓洪波.中国书院史[M].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04(P164).

[5] 杨光富.英美韩泰四国教育体罚现象透析[J].当代教育科学,2003(9):31-32.

[6] 日本教育惩戒的立法与实践[J].教育家,2018(4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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