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下社会保险制度创新探讨

2019-09-10 07:22廖红仙
管理学家 2019年15期
关键词:制度创新社会保险共享经济

廖红仙

[摘 要] 在共享经济下如何创新社会保险制度,推动我国社会保险事业持续发展,是值得举全社会之力进行探讨的课题。本文概述了社会保险的捆绑与解绑的辩证关系,分析了社会保险的重复保险的义务与责任,探讨了社会保险中弃保的成因,重点指出社会保险亟待解决的问题,阐明了推进社会保险制度创新的策略,供相关研究者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 共享经济 社会保险 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F840.61 文献标志码:A

在新时代經济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共享经济依托于网络信息平台,开创了新型灵活性劳动用工形式,我国社会保险制度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对社会保险而言,新的挑战与发展机遇并存。在目前的共享经济下,为了确保社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对社会保险的“五险一金”的内涵和实质展开研究,深入了解社会保险的捆绑与解绑的辩证关系,着重对社会保险的重复保险的义务与责任进行分析,努力寻找共享经济下社会保险存在的不足,积极探讨共享经济时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创新策略,力求破解社会保险亟待处理的难题,确保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可持续性健康发展。

一、共享经济下社会保险的捆绑和解绑的概述

(一)社会保险的捆绑

社会保险与典型劳动保险的完全捆绑关系,是我国社会保险体制的传统劳动关系,是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中最大的特色。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大保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明文规定,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是属于法律强制性保险规范(不包含经《民法》调整的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并且明确规定了适合传统体制内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负责承担社会保险的义务与责任。这项措施有利于建立健全社会保险机制,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

(二)社会保险的解绑

非标准劳动关系(体制外的劳动关系)在共享经济大环境下得到快速增长,劳动关系从本质上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典型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密切交融,这是我国经济繁荣发展的特征之一。这需要在制度上解绑社会保险与典型劳动关系,要求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典型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进行调整,要分层设计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的解绑脱钩举措。其一,用人单位对典型劳动关系,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法律规定,正确认识新型劳动关系,严格遵守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完善社会保险的“五险一金”机制。其二,对共享经济下的多层劳动关系或兼职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为多层劳动关系或兼职的劳动者,责无旁贷地履行缴纳“五险一金”的义务,担当责任,使这部分劳动者分享国家社会保险的福利。

二、对共享经济下社会保险的重复保险的分析

(一)重复保险的成因分析

社会保险的重复保险是指多个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同一损失的经济补偿责任,重复保险一般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重复保险是指多个不同保险合同都为同一个保险标的,狭义重复保险为多个保险合同的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额。

因为历史背景与现实交织,重复保险的问题在共享经济下更加凸显。社会保险中重复保险是否可以合理存在?重复保险是否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这些问题都需要经过社会保险实践的检验。因此,要加强对重复保险所面临难题的深入研究,不断创新重复保险的制度设计,使社会保险做到公平公正,使社会公共经济资源得到合理利用。

(二)重复保险义务与责任分析

就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而言,社会保险的重复保险义务与责任较为复杂,一般分为保费分摊和责任分配两种情况。重复保险的保费分摊指在保险事故之前对各个义务主体的缴费金额进行分摊缴纳。商业保险的重复保险保费分摊遵循比例主义、顺序主义的分摊原则,其经验值得社会保险借鉴。重复保险的责任分配指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的保险赔偿分配。要创新保险赔偿分配制度,力求做到公开化、合理化。

三、对社会保险中自愿弃保或协议弃保制度创新的探索

在共享经济下,劳动者普遍存在多重劳动关系和灵活劳动用工的现实情况。如何通过制度创新克服劳动者在社会保险中自愿弃保和协议弃保的难题,是我们需要认真探索的问题[1]。

(一)用人单位的责任

在共享经济下,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创新尚不完善,使许多用人单位在履行社会保险责任时有机可乘。用人单位不与体制外、兼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其目的是逃避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考量缴费总成本而减少或免交保险缴纳费用,这导致灵活劳动者社会保险形同虚设,如外卖小哥、网约车司机和道路维修工人等弱小群体,无法享受到国家社会保险的福利。如遇到工伤事故和重病等,用人单位与体制外灵活劳动者之间,就会产生难以调和的经济纠纷,这将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造成不利影响。

(二)体制外、兼职劳动者的责任

在新时期共享经济下,许多用人单位在与体制外、兼职等灵活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博弈中留下了可操作的空间,将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中的一小部分直接发给灵活劳动者,如此用人单位便能少缴纳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经费。而灵活劳动者在蝇头小利的诱惑下,接受了用人单位的“实惠”,自愿弃保或协议弃保,在劳资双方“共赢”的表面下,其实埋下了重大工伤事故、疾病时发生经济纠纷的隐患。

四、共享经济下社会保险制度创新面临的困惑

(一)体制外非典型劳动关系的社会保险难题

我国典型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险密切结合,用人单位为体制内劳动者履行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在共享经济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适用主体是典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对体制外新型劳动用工(包括兼职劳动关系)的非典型劳动关系,没有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的义务和责任。没有对非典型劳动关系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进行创新,导致非典型劳动关系劳动者一直是社会保险的“盲点”[2]。

(二)医疗保险制度创新滞后

社会保险中的医疗保险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的民生大事,医疗保险基金是参保群体在患有重大疾病时的救命钱,是参保的患病者得到良好医治的经济保障。在时代不断进步的共享经济背景下,我国传统的医疗保险已经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医疗保险制度的创新相对滞后,医疗保险没有全面覆盖到非典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无法满足体制外就业劳动者的疾病医疗需求,严重阻碍了医疗保险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新型就业劳动者社会保险的法律制度创新不力

目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型劳动用工的非典型劳动关系劳动者正“野蛮式”生长,而《中华人民共和國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缴纳社会保险的“五险一金”条款,不适合这些新型劳动用工弱小群体。因为相应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创新力度不够,造成新型就业劳动者社会保险法律强制性缺失,有关工伤保险的劳动争议问题尤其突出,由此产生的劳动仲裁、诉讼因法律制度创新不力成为“困局”,难以破解[3]。

(四)重复社会保险制度创新措施不当

社会保险给广大群众的生活带来稳定和保障,但在共享经济下的社会保险制度创新措施不当,出现重复社会保险的新问题。据国家权威机构的调查数据表明,现实中重复社会保险的现象十分严重,这在无形中浪费了国家宝贵的公共经费资源,颠覆了人们正确的价值观,损害了社会公平公正原则,给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造成了不利影响。

(五)自愿弃保问题有待解决

由于历史遗留的原因,在共享经济下,社会保险的自愿弃保问题还有待解决。许多用人单位为了不履行社会保险的义务和责任,想减轻社会保险缴纳金的经济压力,将应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中的一部分资金直接发给就业劳动者。而劳动者没有从长远的利益来考虑,只看到眼前的小利,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参保权利。因此,在共享经济下要加强社会保险制度的创新,使就业劳动者共享社会保险的利益保障。

五、共享经济下社会保险制度创新的策略

(一)出台社会保险制度创新的政策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正确领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为社会保险提供了雄厚的资金来源。在共享经济下,国家政府要加快出台推进社会保险制度创新的政策,政府新出台的政策要有利于社会保险制度创新。国家劳动法律要根据我国国情和就业劳动群体的具体情况,创新性地制定保障新型就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做到全面覆盖社会保险体制内、外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并注重向体制外灵活劳动者倾斜,从而让全国广大人民群众都分享到国家经济发展带来社会保险的红利[4]。

(二)创新社会保险“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制度顶层设计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养老金制度还不完善,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层次的混合型养老金机制,积极创新共享经济下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制度顶层设计,是推进我国社会保险保障制度持续发展的必经之路。其一,要在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于2018年颁布实施《企业年金办法》的基础上,不断挖掘“企业年金”的内涵和实质,创新“企业年金”制度设计,明确企业与职工合理的缴费比例和享受红利,促进职工参与率的提高,形成一种职工满意的补充养老保险举措。其二,要在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实施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基本框架下,具体落实实施方案,创新“职业年金”制度顶层设计,有效遏制养老保险中出现的弃保现象,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保障事业的顺利开展。

(三)创新社会保险个人账户整合制度

社会保险个人账户是指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覆盖着体制内典型劳动关系和体制外的灵活性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是为社会保险参与人提供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享受待遇的重要依据。在共享经济下,进行整合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的制度创新是非常必要的。郑秉文所长提出的整合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的“中国方案”,很好地解决了社会保险个人账户整合的难题;妥善处理了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与国家账户的从属相连关系,并借助国家社会保险网络信息平台,为实现社会保险的信息共享提供了保障。

(四)推动减少社会保险缴费费用制度的创新

为了积极响应国务院关于降低社会保险缴费费率的号召,国家人社部和财政部于2016年颁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文件的实施确实减轻了用人单位缴纳保险的费用,但用人单位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率还处于偏高位置。在共享经济背景下,要推动适当减少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制度创新。这充分体现了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就业是最大的民生”“让利于企、让利于民”精神,有助于用人单位降低支出成本,提高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也有利于遏制弃保等不良现象的蔓延,保证我国社会保险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使参保人享受到社会保险带来的实惠。

(五)创新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制度

为了推进我国社会保险持续发展,具备完善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制度是关键。目前,国家现行的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已经无法适应共享经济时代的要求,要加大对社会保险的法律建设力度,积极开展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制度创新,建立健全与共享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其一,要立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险与典型劳动关系“脱钩”,创新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让全社会劳动者都拥有享受国家社会保险福利的权利。其二,要进行顶层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创新,要立法将非典型劳动关系、劳动者同时纳入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范畴,实现共享经济下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互动竞争和共同良性发展[5]。

(六)创新杜绝社会保险弃保现象制度

我国实行的社会保险机制是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惠民工程,是国家为民办实事的具体表现。为了让所有劳动者都享受到国家社会保险的福利,在共享经济下要进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创新,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杜绝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自愿弃保、协议弃保现象的发生。其一,用人单位要遵循“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逐年提高劳动者的薪酬,满足劳动者增加经济收入的诉求,部分劳动者目光短浅、只贪小利的自愿弃保、协议弃保的现象将会自行消失。其二,国家要从法律层面上立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中的任何一方,对社会保险采用自愿弃保、协议弃保都是违法行为,不但享受不到社会保险福利,还要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制裁,以达到杜绝社会保险的自愿弃保、协议弃保的不良行为的目的。

六、结语

综上所述,在共享经济新时代,让全国所有劳动者都分享到国家社会保险的福利,是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目标,也是社会保险工作的努力方向。要以积极创新社会保险制度为契机,不断汲取国外经济发达国家社会保险的丰富理论知识,积极探索社会保险的运作规律,在实施社会保险的实践中总结经验,从而促进我国社会保险工作更上一层楼,与国家经济快速发展相得益彰,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问清泓.共享经济下社会保险制度创新研究[J].社会科学研究,2019(01):86- 98.

[2]问清泓.共享经济下劳动规章制度异变及规制[J].社会科学研究,2018(03):87- 99.

[3]袁晔.新业态背景下灵活就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现状、影响因素与对策建议[D].西北大学,2019.

[4]梁阿敏.共享经济下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9(04):103- 108.

[5]吕宣如.新业态下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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