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税法改革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2019-09-10 04:52:09栗凯轩范少星
现代营销·理论 2019年2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税负

栗凯轩 范少星

摘 要:由于个税的改革,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大范围的变动,个人所得税也较以往有了更大的纳税筹划的空间,且筹划的方法也再照搬过去的纳税筹划的方法。如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的筹划如果再过去,尽量分项核算的话,将不利于个人节省个人所得税,但是有利于企业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接下来,本文将从纳税人身份、工资薪金、劳务报酬这几个方面重点来分析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税负

一、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及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收筹划

(一) 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

由企业增加工资薪金表面上提高了职工的收入,但是增加工资薪金同时也会增加职工的税收负担,对职工可支配收入增长效果有限,达不到企业预期中调动职工积极性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企業可以将一部分工资薪金转换为福利,解决职工的生活必须支出,无形中降低职工个人所得税负担,提高职工可支配收入。常见福利的例子有:

①向职工提供免费的住房供职工居住。

②向职工提供免费的交通工具供职工上下班。

③向职工提供免费食堂解决职工的三餐问题。

④向职工提供免费用于联系工作业务的移动办公设备。

⑤向职工提供部分免费医疗。

例:Z公司职工王某,该职工每月工资薪金所得收入为 10000元,每月房租支出为1200元,上下班交通费200元,每月伙食费800元,医疗支出500元,电话费支出300元。

王某每月应征个人所得税=(10000-5000)*10%-0=150

若企业为王某提供免费的公寓、上下班交通、食堂、医疗和移动办公设备(假设成本与王某的支出一致)。

王某每月应征个人所得税=(7000-5000)*3%-0=60

经过规划,王某可以节省所得税90元。

但是,这种筹划需要职工本人能够和企业达成一致的意见,能够切实增加员工的幸福感才可以,且职工福利的支出最好不要超过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2%。

(二)全年一次奖金的筹划

所谓的纳税禁区就是说,公司多发了奖金,但实际上职工拿到手里的钱却少了。这样出现的一种“多发少拿”的现象,例如,某职工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为 36000 元,此时应该缴纳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为 36000×3%=1080 元。但如果公司多给这个职工发 1 元钱。此时应该缴纳的全年的个人所得税为36001×10%-210=3390.1 元。由此可见,奖金只多了 1 元,但所交的税费却多了 2310.1 元。这就是“多发少拿”现象。因此,我们需要计算出这个纳税禁区,避免出现“多发少拿”的现象。假设在区间内存在一个平衡点,平衡点后的税后所得等于一次性奖金 36000 元的税后所得,设该平衡点的一次性奖金为 X,则 X-(X×10%-210)=36000-(36000×3%),得出 X=38566.67 元,36000~38566.67 元也就是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的一个无效区间。运用以上方法,可以得出其他区间内发放一次性奖金的无效区间。

二、劳务报酬的纳税筹划的方式

在税法改革之后,劳务报酬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的负担将由支付的单位进行负担,支付的单位按照过去的劳务报酬缴税方式预扣预缴之后在次年由个人在次年汇算清缴,并且合并计入年综合所得多退少补。且由于预缴的时候,预先扣缴的要多于汇算清缴,所以纳税筹划的主体实际上是劳务报酬的支付主体。支付主体可以通过尽量将一项劳务报酬,尤其是一次缴纳过高的劳务报酬事项进行分项预缴,比如委托某教授进行演讲的劳务报酬10000元,共需代缴税:10000*(1-20%)*20%=1800元。假设我们进行流程改造,将费用分别核算,划分为聘请其主题演讲报酬4000元、会议筹备报酬4000元以及现场答疑报酬2000元。共需代缴税:(4000-800)*20%*2+(2000-800)*20%=1520元,共可以节税280元。

但是,如果从个人角度出发,当纳税人在次年进行汇算清缴的时候,以上项目,无论是否分项,都会计入大个人的年度综合所得当中,这会加重个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个人所得税的负担,所以,个人将不会偏向于分项计算劳务报酬,而是仅可能合并起来,让雇佣方仅可能先多的负担预扣预缴的部分。所以,这个纳税筹划是存在劳务报酬的雇佣方与被雇佣之间的博弈的。

三、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的纳税筹划的方式

虽然在税法改革之后,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在缴纳的时候都合并计入综合所得进行缴纳。但是,如3.4中所述,工资薪金的预扣预缴是按照年综合所得预扣缴,但是,劳务报酬的预扣预缴是按照过去的方式由企业预扣预缴的,且于次年由个人进行多退少补。所以,职工个人如果把全日制劳务合同改签为为非全日制合同的劳务报酬合同,其提供的劳务也应该符合劳务报酬的规定,就可以利用劳务报酬来节税。比如:职工张某每月税前工资总额为8000元,其每月应当缴纳个税:3000*3%=90元,这笔费用由个人负担,公司代扣代缴,个人实际收到7910元。假如张某通过劳务报酬进行核算的话,假设其个人仍旧要求按月给于7910元的工资,则将由公司支出:7910*20%/(1-20%)=1977.5元的个税支出,对于个人来说,到手的仍是7910元。到第二年汇算清缴的时候,个人实际应交每月应纳税所得额:7910/(1-20%)^2=12359.38元,个人所得税为:(12359.78-5000)*10%-210=525.99元。对于纳税个人来说,这不仅不需要自己额外缴税,还可以获得税务局的按月的退税:1977.5-525.99=1451.51元。 然而,实际上,公司绝不愿意付出如此大的代价,所以,劳动者需要与用人单位妥善协商改为劳务报酬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劳务报酬的金额。

作者简介:

第一作者:栗凯轩(1994-),男,汉族,籍贯:河北邯郸,单位:河北地质大学,研究方向:会计。

第二作者:范少星(1993-),男,汉族,籍贯:河北石家庄,单位:河北地质大学,研究方向: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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