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治理指数模型构建、测算与评价

2019-09-05 05:07许敏敏郭琦
会计之友 2019年18期
关键词:公司治理

许敏敏 郭琦

【摘 要】 以我国财险公司为研究对象,构建财险公司治理评价指标体系。利用层次分析法和专家调查法相结合确定各维度的权重后,构建财险公司治理指数模型。进而以我国部分财险公司2016年的相关数据为样本,计算出公司治理指数,并对财险公司的公司治理现状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显示财险业公司治理总体不容乐观且差异大、保险集团下的财险子公司治理水平普遍不高、财险公司治理结构趋同且被动、中外资财险公司治理效果差异较大。基于此,财险公司应重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而监管者对保险集团下的子公司应实行差异化监管、鼓励财险公司在公司治理上发挥主观能动性,规范外资财险公司的公司治理等。

【关键词】 财险公司; 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指数

【中图分类号】 F271;F275;F8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9)18-0055-08

一、引言

2006年1月5日,中国保监会颁布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保险公司治理的系统性文件。之后,国务院和中国保监会多次出台相应的文件和办法,以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2017年保监会对所有保险公司(共计181家)进行公司治理现场评估。2018年3月,银保监会专门成立公司治理监管部,以促进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建设。2018年4月,银保监会召开中小银行和保险公司公司治理座谈会,强调加强公司治理监管的意义。以上无不说明公司治理对于保险公司的重要性。在此背景下,构建科学的财险公司治理体系和财险公司治理指数模型,测算财险公司治理指数,并就公司治理状况进行评价,对财险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效规避化解风险、提升竞争力和对监管部门加强公司治理监管、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等意义重大。

二、文献综述

(一)公司治理

Robert[ 1 ]将公司治理分为四个要素,分别为股东、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股东治理方面,Shleifer和Vishny[ 2 ]认为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的主要决定因素,冉茂盛[ 3 ]等对股权结构与公司股权制衡的相关性进行了讨论发现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对股权制衡具有极强的负面作用。董事会治理方面,刘汉民等[ 4 ]发现相比于股权结构董事会结构对企业绩效的影响更大,王跃堂等[ 5 ]、叶康涛等[ 6 ]指出董事会独立性、独立董事背景与公司绩效的关系显著正相关。近年来我国对董事会治理的研究中,开始关注女性董事的影响作用,纪成君等[ 7 ]、刘明浩等[ 8 ]、凌士显等[ 9 ]都验证了公司治理中提升女性董事比例和教育背景的积极作用,发现执行董事比例对寿险和财险公司存在不同性质的影响。高级管理层方面,研究主要集中在高级管理人薪酬激励与公司经营绩效的关系上。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公司治理评级课题组[ 10 ]根据2003年上市公司治理指数分析得出,高管层的行政度、薪酬水平、持股比重、薪酬动态激励等指标对治理绩效产生显著的正面影响;严若森[ 11 ]指出精算师应纳入保险公司治理的高级管理层;蔡贵龙等[ 12 ]认为非国有股东向国有企业委派高管有利于改善国企高管的薪酬业绩敏感性,确保非国有股东在国企经营管理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能更好地发挥民营资本的监督和治理作用。利益相关者方面,李维安[ 13 ]指出我国上市公司利益相关者治理机制较为薄弱且差异较大,职工参与度低;谭劲松等[ 14 ]认为机构投资者有助于改善公司治理水平,从而提升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

(二)公司治理指数

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公司治理评级课题组[ 15 ]指出公司治理指数是运用统计学及运筹学原理,根据一定的指标体系,对照一定的标准,按照科学的程序,通过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以指数形式对上市公司治理状况做出系统、客观和准确的评价。邓文剑[ 16 ]、严若森[ 11 ]分别建立了保险公司治理评价体系,并在评价体系中增加了不同于上市公司的治理维度,例如风险和合规管理、经营能力和风险控制、公司社会责任等。陈夏旋[ 17 ]认为定性指标的主观性会使整个指标体系的准确度大大降低。郝臣[ 18 ]根据评价指标内涵,将保险公司按照股份制和有限制进行分类并建立了评价体系。在治理指数的计算方面,邓文剑[ 16 ]、严若森[ 11 ]运用层次分析法(AHP)计算保险公司治理评分,并进行了分析;郝臣[ 18 ]采用主观赋值的方法,对指标层采用简单的加权平均处理,按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分别计算出了股份制保险公司、有限制保险公司的治理指数,并进行了分析。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治理评价尚处于起步阶段,评价体系主要以定性指标为主,缺乏可量化指标,且目前尚未有文献区分寿险公司和财险公司。本文以财险公司为研究对象,运用层次分析法和专家调查法构建公司治理指数模型,并在此基础上计算不同财险公司的公司治理指数,以对财险公司治理状况进行评价。

三、财险公司治理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根据重要性、系统性、可操作性等原则,并以保监会等机构颁布的各种相关规定为依据,本文将定性和定量指标相结合,构建财险公司的公司治理评价指标体系。财险公司治理评价指标体系包括股东结构与股东大会、董事会治理、监事会治理、利益相关者、信息披露机制、高级管理层和治理与管理匹配性7个维度的一级指标以及与之相关的18个二级指标和43个三级指标。

四、财险公司治理指数测算和分析

(一)基于AHP的指标权重系数的确定

1.指标层次结构的构建

根据上文建立的财险公司治理评价体系,运用层次分析法(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简称AHP)①建立指标层次结构。该结构涵盖三层,各个层次之间的元素互不交叉,下层元素分属于上层元素。其中目标层为A={財险公司治理},代表保险公司治理评价的期望结果。准则层为{B1、B2、B3、B4、B5、B6、B7}={股权结构与股东大会、董事会治理、监事会治理、利益相关者、信息披露机制、高级管理层治理、治理与管理匹配性},并与保险公司治理评价指标体系的一级指标相对应。指标层为{B11、B12}={股权结构、股东大会规范性},{B21、B22、B23、B24}={董事会结构、董事会运作、董事会激励与约束},{B31、B32}={监事会结构、监事会运作},{B41、B42、B43、B44}={高级管理层的激励与约束、高级管理层的任免、精算师制度},{B51、B52}={完整性披露、及时性披露},{B61、B62、B63、B64}={保单持有人、公司员工参与、社会、保险监督管理机关},{B71、B72}={发展能力、业绩}。

2.指标权重的判定及检验

(1)指标权重的判定

本文运用专家调查法,通过设计中国财险公司治理指数的专家问卷向公司治理专家、财险从业者等13位专家发放问卷,并要求专家从财险公司治理的特殊性出发,通过1—9标度法,确定中国财险公司治理评价体系中一级指标两两之间的相对重要程度。1—9标度法是美国运筹学家Saaty TL教授于1980年提出的在AHP中用来确定两两元素相对重要性程度的判断标度系统,以作为确定指标重要性程度的依据[ 19 ]。本文确定准则层中的元素B1、B2、B3、B4、B5、B6、B7对上一层元素A的影响,每次取两个因素bi和bj,bij表示bi与bj对目标的影响程度之比,则由bij构成一个N阶的判断矩阵。

根据调查问卷获得的各专家评判,得出判断矩阵表1。

(2)一致性检验

通过计算得到一致性检验值CR=0.0227,一致性比率指标小于0.1时认为判断矩阵具有满意的一致性。因此,可以认为此判断矩阵有良好的一致性,即权重分配是合理的。通过计算得到7大指标的权重,分别为W1=0.1235、W2=0.2513、W3=0.0740、W4=0.2618、W5=0.1268、W6= 0.1268、W7=0.0360。对结果进行修正取整得最后权重为W1=0.12、W2=0.25、W3=0.07、W4=0.26、W5=0.13、W6=0.13、W7=0.04。

2.治理指數评分方法

对指标层打分时,以IAIS《保险公司治理核心原则》《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办法(试行)》《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规范指引》等为标准,再结合公司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不同指标的特性确定各指标的评价标准。对于定性指标,使用国际上常用的量化治理评分方法,将公司治理评价指标层中各指标不同状态下的人为赋值依次分为三种状态值:正相关指标,从优到差赋值1、0.5和0;负相关指标,从优到差赋值0、0.5和1;对于定量指标,采用分层打分法,即将同一指标层下的各个财险公司治理数据从小到大排序,根据样本将其均分成三组,根据正或者负相关方向特性的不同,依次对指标赋值0、0.5和1②。

(三)财险公司治理指数的测算与分析

1.样本选择

测算财险公司治理指数的样本以2016年中国财险公司为研究窗口。治理指数数据来源:一是2016年财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年报;二是各财险公司官方网站对公司治理的披露;三是2016年中国保监会的相关披露。样本筛选原则:所需各种指标信息齐全;不含异常数据;成立满两年的公司;非政策性公司;非互联网公司。最后确定有效样本共43家,其中中资财险公司31家,外资财险公司12家。

2.财险公司治理评价指标测算与分析

2016年我国样本财险公司治理指数各评价指标数值测算结果见表2。

(1)股权结构与股东大会

由于样本外资财险公司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因此对外资财险的评价中不包括股权结构与股东大会这一维度,本维度样本为31家。

在反映股权结构与股东大会治理的指标中,“国家股是否处于控股地位”平均值最低,仅0.15;“关联交易信息是否合理充分披露”平均值最高,为0.98,即中资的31家财险公司基本都做到了对重大关联交易的披露。

(2)董事会治理

在反映董事会治理的指标中,各指标分数差距较大。“董事会成员是否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企业管理经验”平均值最高,为0.98,说明董事会成员基本都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企业管理经验;“董事会决议是否及时披露”平均分最低,仅为0.05,说明样本保险公司对本公司董事会决议较少披露;“是否在董事会下设专业委员会”均值仅为0.55,反映了部分财险公司董事会中未设立专业委员会。

(3)监事会治理

在反映监事会治理的指标中,“监事是否在公司兼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平均值最高,为0.91,说明各公司监事会成员的选择方面基本符合法律关于监事会成员与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的规定;“监事会中是否存在外部监事的成员”平均分最低,仅为0.21,说明在监事会结构中很少有保险公司会设置外部监事。从监事会这一指标项可以看出,保险公司能够较好地按照法律法规来完成监事会结构的设置,但对于外部监事这种没有严格规定的职位设置情况较差。

(4)利益相关者

在反映利益相关者的指标中,“公司是否参与公益性活动或存在公益性捐赠支出”平均值为0.95,说明大多数公司都注重承担其社会责任;“职工监事比例”平均值最低,为0.37,说明监事中职工的参与度较低。在研究中还发现外资财险公司对于职工监事的设置情况较中资公司更差。

(5)信息披露机制

在反映信息披露机制的指标中,除“突发事件披露是否主动及时”平均值为0.84外,其他指标平均值都高于0.9,说明财险公司基本按规定进行了审计信息、财务信息、公司治理信息的披露,另外强制要求进行信息披露也较为及时。

(6)高级管理层治理

在反映高级管理层的指标中,“是否为高级管理层人员提供培训”平均值为1,说明样所有保险公司都通过培训的方式对高级管理层员工进行激励;“高级管理层是否具有研究生或以上学历”平均值最低,仅为0.06;“公司是否建立了总精算师制度”这一指标可以看出,与寿险公司全部实行总精算师制度不同,仅有部分财险公司设立了总精算师。

(7)治理与管理匹配性

各财险公司在治理与管理匹配性的三个指标上差别较大。43家样本公司中,指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值最低,表明财险公司盈利性不容乐观;“车险业务占比”平均值最高为0.72,表明目前财险公司业务中车险所占比重最大。

3.财险公司治理指数总体分析

样本公司中,治理指数排名前五的公司分别为人保股份、英大财产、太平保险、都邦保险、国元农业,总指数分别为93.13、80.97、79.44、75.69、73.1。

表3是我国财险公司描述统计情况。可以看出样本公司中治理指数的最小值为40.28,最大值为93.13,平均值为65.22,标准差为9.5。从表4可以看到,财险公司治理等级主要集中在Ⅲ、Ⅳ等级上,分别占样本总数的23.26%和51.16%,样本公司间的差距较大。

表5是我国财险公司治理评价分指数统计情况。其中,信息披露机制分指数最高,平均值为91.72;治理与管理匹配性最低,平均值为51.95。可以看出,治理与管理的匹配性是各治理维度的短板,其最小值为0,表明存在保费增长慢、净资产收益率低和车险业务占比较低的公司。另外五个分指标股权结构与股东大会、董事会治理、监事会治理、高级管理层的治理、利益相关者的平均值分别为75、60.72、58.41、62.14、61.63,说明我国财险公司治理在披露信息方面基本能做到完善与及时,但其他方面仍存在较大的问题。总体来看,各公司的分指数差异较大。

表6是根据控股股东性质分类的财险公司治理指数,中资财险公司治理指数的平均数为68.70,外资财险公司治理指数的平均数为56.22;中资的最大值为93.13,而外资的最大值为68.44,说明外资财险公司治理水平较低。表7是各分指数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外资财险公司的各个分指数平均数均低于中资公司。

表8是我国集团公司下的财险子公司治理评价指数统计情况。样本中集团公司的财险子公司共9家,其中国有集团公司包括人保集团、国寿集团、太平集团、中华联合集团、太平洋集团和阳光集团,民营保险集团包括平安集团、太平洋集团、华泰和安邦。保险集团下财险子公司治理指数差异较大,指数最高的是国有集团中的人保财险公司(93.13),最低的为民营集团中的安邦财险公司(48.27),说明相比于国有集团公司,民营集团公司的治理水平较差。

五、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本文在构建财险公司治理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构建了财险公司治理指数模型,并计算了43家财险公司的治理指数,得出如下结论:

1.财险业公司治理状况总体不容乐观且差异大

数据显示,财险业公司治理指数最高值为93.33,最低值为40.28,平均值为65.22,评级为PICGI Ⅳ级。全部样本公司中僅有1家达到PICGI Ⅰ级,占样本总数的2.32%。评级为PICGI Ⅳ级样本公司最多,达23家,占比51.16%。评级为PICGIⅥ级的公司达4家,占样本总数的9.30%。整体而言,样本财险公司治理水平不容乐观且各个公司之间的治理水平差异较大。

2.保险集团下的财险子公司治理水平普遍不高

在9家保险集团下的财险子公司样本中,国有集团公司包括人保集团、国寿集团、太平集团、中华联合集团、阳光集团,其旗下的财险子公司治理指数评级分别为PICGIⅠ级、Ⅳ级、Ⅲ级、Ⅳ级、Ⅴ级;民营保险集团包括平安集团、太平洋集团、华泰、安邦,旗下的财险子公司治理指数评级分别为PICGIⅢ级、Ⅳ级、Ⅳ级、Ⅵ级。除人保财险公司治理水平较高,指数在PICGIⅠ级之外,其他保险集团下财险子公司的治理水平普遍不高,指数最低的安邦财险治理等级仅为PICGIⅥ级。同时保险集团下的财险子公司在董事会成员的设立、监事会职工监事的设立等普遍存在不合规的现象,说明保险集团下的财险子公司治理水平与其他非保险集团下的财险公司相比,没有显著优势。

3.财险公司治理结构趋同且被动

样本公司中公司治理结构的设置基本能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了监管部门的治理获得了较为理想的效果。但公司之间缺乏差异性,保险公司往往是被动合规,迎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很难有公司意识到公司治理的重要性从而自主合规。例如在2016年保险监管机构未对财险公司实行总精算师制度进行明确规定时,样本公司中只有不到一半的公司设置了总精算师,同样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设置情况也不容乐观。

4.中外资财险公司治理效果差异大

中外资财险公司治理效果差异大的原因之一是样本中的外资财险公司大多为国外保险公司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因此未设置股东大会。但外资财险公司在董事会的结构和运作方面同样存在诸多问题,例如董事会人数不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一人担任、独立董事设置的缺失、监事会中职工监事的缺失、信息披露不及时等。在治理与管理匹配性方面,外资财险公司分指数的得分普遍偏低,其原因为外资财险公司规模较小。还有一个原因是中国财险市场需求量最大的是车险,而外资财险公司车险业务占比相较于中资财险公司低。

(二)建议

1.财险公司应重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财险公司的高管应重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较高的公司治理水平,对于财险公司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企业运营效率、控制成本费用、有效规避化解风险和提升公司竞争力等有积极的作用。

2.监管者对保险集团下的子公司应实行差异化监管

监管者应认识到不同集团子公司公司治理状况之间的差异后再进行差异化监管。保险集团的子公司在股权结构上通常面临“一股独大”的治理风险,子公司可凭借集团优势实现保费收入快速增长,但在“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下,集团公司运用行政指令控制子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子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和创新动力。监管机构要通过加强监管促进治理结构改革,理顺集团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民营保险集团的公司治理上,除同样面临“一股独大”所导致的治理问题外,还普遍存在保费收入增长较慢的风险和盈利能力较差的问题,其治理与管理匹配性这一分指标评分普遍较低。因此,保险监管机构应区分不同性质保险集团子公司后再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

3.监管者应鼓励财险公司在公司治理上发挥主观能动性

针对目前财险公司在公司治理上被动合规较多,主动合规较少的现状,监管者应鼓励财险公司在公司治理上积极主动,鼓励财险公司发挥主观能动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比如在董事会下设各种专业委员会、对高管人员的学历有更高的要求、改进董事会决议的披露、设立外部监事等。

4.规范外资财险公司的公司治理

由于我国外资财险公司多为海外保险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其治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目前,外资财险公司在董事会治理、监事会治理、信息披露机制等治理方面都存在不合规现象,监管者应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提高外资财险公司治理自主性,规范外资财险公司的公司治理,改善其治理状况。例如鼓励外资财险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不同的高管担任、设立独立董事、在监事会中引入职工监事、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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