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兆莹 王宝鑫 高 尧
自2018 年1 月1 日起,境内外同时挂牌的上市公司需要适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新准则”或者“IFRS 9”)。按照新准则的要求,金融工具的分类方法由原来的“四分类”变成“三分类”,并且扩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使用范围,以摊余成本和不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的范围进一步缩窄。
按照新准则的要求,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优先档证券以摊余成本计量,而次级证券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由于非活跃市场的公允价值估值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探讨的问题,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次级证券公允价值估值也面临同样的问题,特别是对于发起人全部自持次级的情况,各方在估值模型和参数选择等方面还存在较大的分歧和差异,进而对发起银行的当期利润造成较大的冲击,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起动机造成影响。自持次级档证券影响当期利润的问题在我国商业银行2018 年的三季度报上已经初现端倪,预计在2019 年披露2018 年年报时,这个问题将更加凸显。为此,本文重点就当前IFRS 9 新规下,信贷资产证券化次级证券的会计分类和估值问题进行分析,探讨IFRS 9 下的会计分类对信贷资产证券化次级证券的本质和属性的反映,以及如何更加准确、客观和审慎的计量其公允价值。
在新准则和旧准则的对比影响上,相关研究认为IFRS 9 虽然可以简化金融工具的会计分类,但是其存在较大的利润调节空间,在估值方法和制度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徐志胜(2010)认为IAS39(国际会计准则第39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是一个过渡性的金融会计准则,虽然IFRS 9 在IAS39 的基础上简化了分类标准,但是分类标准内涵难以客观化统一,而且相同金融资产在不同业务模式和时间点上采用不同的计量属性,减值、后续计量等方面也较为复杂。杨大治、刘晓佳(2010)在差异比较的基础上还阐述了IFRS 9 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具体包括资金业务盈利模式、监管指标、信息披露和系统建设四方面。王平崔、昊晟(2018)也发现IFRS 9 虽然简化了金融工具的相关分类,但是商业银行在新准则下会使用资产证券化等手段进行盈余管理。在计量方法上,刘永泽、王珏(2010)认为IFRS 9 能降低金融工具分类的复杂性,适应不断创新的需求,但需要进一步完善非活跃市场条件的公允价值计量的方式。徐志胜(2010)同样提出,未来金融工具会计计量应该逐步趋近于采用统一的计量方法。叶镜清(2017)对比了IFRS 9 实施前后对于债券投资的影响,认为“合同现金流特征测试”的标准应该加以明确。
信贷资产证券由于涉及发起银行、投资人、SPV(特殊目的实体)等诸多方面,很多学者对IFRS 9的应用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影响做了较多的研究。部分学者认为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在IFRS 9 规则下变得不透明,公允价值难以获取,过度依赖于参数和估值技术。孙维琦(2018)分析了IFRS 9 准则下金融资产的分类与计量、减值准备等方面的变化,并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为例,认为IFRS 9 下从以往的“已发生损失模型”转化为“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将会大幅提高金融工具的减值准备。孙昌春(2018)从会计确认、会计计量、SPV 合并以及信息披露四个层面对比分析了我国会计准则、美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三方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会计的处理,认为我国目前的会计准则在判断是否会计出表等问题上依赖复杂的数学计算模型,缺少具体的计算指引,导致模型的同业可比性较低。杨立斌(2015)认为对资产证券化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和披露已经做到了有章可循,IFRS 9 的相关条款过于原则、不够细化,公允价值难以直接获取,需要更加具体的可操作规定。
在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研究上,学者认为目前我国应该谨慎适用,在参数选择和系统建设上存在较大探讨空间。例如:陈秧秧(2010)认为当前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条件已经基本满足,但是计量的可靠性却需要在估值技术、内控程序、外部审计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共同改进。潘秀丽(2009)梳理了目前市场存在的非活跃交易的金融工具品种,认为目前我国会计准则和估值技术没有统一的输入参数、模型选择较为随意,导致该类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极不准确。王钰(2012)整理了各种会计准则对于金融工具计量属性的演变,分析了不同计量模式对于我国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的影响,提出要结合我国目前的市场发展、计量技术、人员素质等因素,选择性适用IFRS 9 的计量规则,谨慎扩大公允价值的适用范围。
从前述学者的研究成果看,IFRS 9 能够减少金融工具分类的主观性,但是后续计量又难以避免公允价值获取的难题。各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状况不同,非活跃交易的金融工具的估值严重依赖参数的选取,公允价值缺少准确性,与公允价值的初衷有所背离。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言,学界普遍认为IFRS 9 将对其造成较大的影响,但是由于标准不统一、主观判断较多,非活跃市场的次级自留证券估值的可靠性受到了挑战。虽然各方均建议统一标准,但IFRS 9 应用仅1 年,从目前的研究结果来看,相关学者还未提出各方认可的计量方法。
接下来,本文将探讨在新准则的框架下,信贷资产证券化次级证券上如何分类和计量,尝试把上述学者对于会计准则的原则性研究应用到具体的金融产品的品种,以期推动在新准则下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健康发展。
新准则简化了金融工具的会计分类,扩大了公允价值计量的适用范围,其主要原因是公允价值能更加及时、准确反映金融工具的价值变动,体现企业的经营业绩和潜在的风险。但是从信贷资产证券化自持次级证券的目的、监管规定和交易性质角度讲,自持次级证券与其他金融工具有较大的差异,按照新准则的方法进行分类,存在着会计分类与交易实质相偏离的情况。
1、次级证券自持的起源
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中,发起机构一般同时担任贷款的提供方与贷款服务机构。由于投资者不了解入池资产的信用风险,无法完全判断基础资产池的信用质量,很难评估其购买的资产支持证券的真实价值,从而会按照平均违约风险水平要求投资回报。因此,作为贷款提供方,发起机构会倾向于选择违约风险较高(质量较低)的贷款作为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从而导致在选择入池基础资产的过程中产生“逆向选择”的问题。与此同时,作为贷款服务机构,发起机构负责入池资产在转让给受托机构后的现金流归集与转付、贷款违约处置等后续管理工作,由于与基础资产有关的风险与报酬已经通过证券化过程转移给投资人,发起机构往往不会像经营自营贷款那样勤勉尽责,从而产生发起机构作为贷款服务机构在基础资产管理中的“道德风险”问题。
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会导致贷款发放机构降低信贷标准,并通过资产证券化将低等级借款的违约风险转嫁给投资人,进而传导至整个资本市场,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不断积累。
2、次级证券的自持要求
为避免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逆向选择”问题以及带来的“道德风险”。在对2008 年次贷危机的全面总结基础上,美国和欧盟的金融监管部门相继出台了针对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自留要求,期望通过风险自留机制实现发起机构与投资者的风险共担,使发起机构与投资者的利益保持一致,为解决由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提供可行的制度办法。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自留的规定借鉴了欧美国家的通行做法。央行与原银监会要求:“信贷资产证券化各发起机构应持有由其发起的每一单资产证券化中的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一定比例,该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每一单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5%,在水平自留的基础上,允许发起机构进行垂直自留,以相同比例持有各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比例不低于5%;对于自留证券持有期限不低于各档次证券存续期限”。
3、自持次级证券与其他金融工具的差异
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上看,商业银行将信贷资产转让给信托计划,信托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发起人自持次级证券是购买了信托发行的证券,但是这与发起人认购其他金融工具有着明显的区别。
投资决策的目的不同。信贷资产证券化自持的次级证券是按照监管要求的被动持有行为。而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是商业银行自主决策的主动投资行为。对于被动持有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次级证券,是为了避免“逆向选择”带来的“道德风险”,获取投资收益并非其行为动机;而对其他金融工具的主动投资行为则是为了获取金融资产的价值增值。两者在本质上存在显著的差异。
收益的来源不同。自持的次级证券收益率取决于基础资产的回收情况,发起人对于已证券化的资产仍然视作自有信贷资产进行日常管理,即发起人持有收益率取决于其信贷资产的管理和回收能力。持有其他金融工具的主要特点是收益的被动性,该收益源自于被投资人的经营业绩,而自持次级证券是主动管理并回收资产获取收益,所以此种“金融工具”有别于其他金融工具。
资产属性不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自持的次级证券除了减少“道德风险”的作用外,同时具有为优先级证券提供信用增进的作用。发起机构具有压低次级、扩大融资规模的天然动机,但同时结合对优先级增信、出表判断、发行保障等多方面因素考虑,才能确定次级证券的规模。而其他金融工具往往不具有此类价值属性。
从分类方法看,新准则由原来的“四分类”变成现行的“三分类”,“四分类”的分类依据是持有目的和持有意图,分类方式复杂,存在较大的主观调节空间。“三分类”的分类的标准是“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特征”。新准则相比于旧准则分类标准更加客观,减少了主观分类的随意性,避免了相同资产可以被归类为不同会计科目的困境。从后续计量的角度看,公允价值和摊余成本是仅有的两种计量方式,这使得报表使用者可以更加容易理解金融工具的性质,符合了简化金融工具的初衷,也为所有金融工具均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打下了基础。
新准则扩大了公允价值计量的适用范围,相对于历史成本,公允价值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它依赖于市场,以市场交易为计价基础,能较准确地披露金融工具的风险与报酬,可以更合理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及其所承担的财务风险。公允价值能为企业管理人员、债权人、投资者等信息使用者提供更为相关的会计信息,避免因历史成本无法反映未实现利得或损失而做出错误判断,进而为经营、决策提供更有力的支持,大大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
从分类方式和后续计量方法来看,新准则将更多的金融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以公开的交易价格或者估算结果实时反映金融工具的价值,其基本的假设是这些金融工具可以实时卖出并且金融工具的持有者希望通过持有金融工具获取期间收益或者价差利得。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自持次级证券既是出于监管的强制规定,又是为优先级证券提供增信。发起人自持次级证券仍然需要受到资本充足率等一系列监管约束,证券化前后对于信贷资产的管理方式并未发生实质性的变化,这与其他的金融工具相比有很大的不同。依照“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基本原则,自持次级证券并非主动对外投资行为。
公允价值计量反映的是实时或者预期的市场价格,即在任意一个交易日进行清算或者出售,可以获取的结算价格。但是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次级没有活跃交易,从产品风险和收益权衡的角度看,很难实现对外出售,从监管规定看,发起机构自持的次级证券也必须持有到期。
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来看,债券、股票和基金等传统金融产品相对成熟,交易活跃,价格形成机制更为标准,公允价值计量不存在障碍。而信贷资产证券化处于起步阶段,在市场规模、交易量和价格形成等方面与传统金融产品的差距较大,公允价值无法直接通过市场交易确定,只能采用估值技术。如参照信用债进行次级证券估值,以资金成本为系数进行折现,由于信用债和自持次级证券在会计分类上方法不同,也无法准确反映其公允价值。和所有非活跃交易的金融工具一样,估值参数和估值模型会对估算的结果造成重大影响,存在着很大的主观性和操作空间。
矿区范围内未见到岩浆岩出露。矿区内发现的蚀变有硅化、碳酸盐化、绢云母化、黄铁矿化、叶腊石化、炭化及高岭石化等。其中,硅化、碳酸盐化、绢云母化和炭化与矿化关系较密切。
新准则修订的意图是更准确计量金融工具的价值,实时反映投资、经营的风险和收益,这也是会计准则进步和改革的必然结果。公允价值计量的核心是以交易价格进行计量,其前提是金融工具存在公开、活跃的市场交易,成熟金融产品在适用新准则上不会存在公允价值计量的问题,但是信贷资产证券化采用估值技术,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容易成为企业利润的调节工具,背离公允价值计量的初衷。
新准则的变革总体上看是符合会计原理和市场发展的,但是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自持次级证券这一细小领域中出现了一定的偏离。为了尽可能减少新准则的偏离对于会计准确性的影响,在估值方法的选择上应更加客观、统一,尽量贴合和适应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进而在符合IFRS 9 要求下,调和会计分类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带来的不利影响和矛盾。
按照会计准则,公允价值首选以交易价格确定;如没有交易价格,则参照同类可比资产的交易价格加以确定;如果也没有同类可比资产,则采用估值技术计算其公允价值。
发达国家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具有相对活跃的交易市场,公允价值可以直接使用交易的收盘价。在投资端,信贷资产证券化定价模型主要采用的是现金流折现模型,即预计资产池的还款现金流和未来远期利率就可以折现得到当期的理论定价。其中,预计还款现金流的关键点是对资产未来早偿率的估计,为此,主流的金融机构均开发了内部的提前偿还的计量模型,而预计未来远期利率的主要方法是蒙特卡洛模拟法。
目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会计估值难点主要集中在次级证券的估值上,其采用的通行模型是现金流折现模型。这种方法需要预计次级证券未来的现金流和未来市场的资金成本,将未来现金流折现到当期,以体现其公允价值。这与发达国家的定价模型非常相似,但在具体的参数选取上还需要进一步考虑我国市场的发展状况。
现金流折现模型的估值逻辑是承认资金的时间价值并能较为全面地把握未来现金的净流量,理论上讲是最可靠的方法;并且该方法并不完全依赖于历史会计价值,还可将未来的风险收益纳入模型当中,有助于分析未来资产池现金流变动对于公允价值的影响。现金流折现法的劣势也非常明显。现金流预测中存在着较多假设的参数,参数的设定是基于会计人员在理解未来现金流入的基础上做出的判断,带有较强的主观性。在实际操作中,评估人容易受到利润调节的干扰,通过修正现金流折现的诸多假设参数,获得预期的估值结果。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次级档的现金流预测需要根据历史的还款和违约情况估计可回收的现金流,然后选取某个活跃市场交易的资金价格作为折现系数,计算次级证券的现值。具体来讲,次级证券的估值可以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1、资产端现金流入测算。通过计算资产池逐笔贷款的各期还款本息,并考虑早偿率及违约率等假设,估计资产端各期的现金流入:
2、资产端向证券端分配。将资产端的现金流入扣除当期应付的期间税费及各项费用支出后,扣除应付的各档证券利息,剩余部分按约定的支付顺序偿付各档本金,若还有剩余则支付次级档的本金及超额收益;次级档的现金流计算公式下:
其中:Ct表示第t 期次级档现金流,Exp 表示第t 期的费用,Lt表示第t 期偿还的优先级利息,Bt表示第t 期偿还优先级的本金,TRMt 表示优先档支持证券第t 个兑付日期,Y 表示优先级证券总额,lt表示第t 期优先级证券利率。
3、次级档现金流折现。基于次级档现金流,以及相应的贴现率,计算得到次级档的现值。由于计算资产端现金流时已考虑早偿、违约等情况,因此贴现率选取无风险利率。
其中:FV 表示次级证券的公允价值,rt表示第t期的折现率。
在估值过程中,关键参数的选取会对估值结果产生较大影响,即违约率(d)、早偿率(CPR)以及折现率(rt)是影响估值结果的关键因素,每一步的计算应该注意以下方面:
在资产端现金流入环节,应根据发起人入池资产的早偿、违约情况,并参考市场普遍认可的参数,确定早偿与违约假设;同时,还应把违约资产的后续回收情况纳入测算。主要原因是:一是由于资产池的选取可视为对所有资产的随机抽样,因而资产池与发起人资产在统计属性上趋同,但发起人资产池由于样本量更大,在置信度上更高,所以评级公司会根据全行贷款情况确定早偿率及违约率,并根据发起人资产的历史回收情况,确定回收率及回收时间。二是贷款通常在其生命周期的中后期发生早偿的可能性更高(如个人住房按揭抵押贷款),如果仅基于小样本的当前数据推断未来会存在一定的偏误。
在资产端向证券端分配环节,如果证券段采用固定利率,则按照一般利息的计算方法计算即可。但目前实际操作中资产端与证券端的利率均为浮动利率,浮动利率形式为利率基准+浮动点数/比例。在估值时应同时考虑资产端及证券端的利率基准变动,资产端与证券端利率采用一致的浮动利率,在估值时也应采用两端匹配的浮动估值。主要考虑是:一是资产端与优先级证券的利率均挂钩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二者虽然均为浮动利率,但基准发生变化,资产与证券两端是同时、同向的变动。二是在资产端如考虑浮动利率的影响时,基准利率的变化会对基础资产的违约率和早偿率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违约和早偿主要受宏观经济和行业调控的影响较大,与利率的调整直接相关性偏弱。另外,在估计5 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未来变化时,可以结合央行历史调息频率,对未来可能的调息时点及调息结果进行预计。
次级档现金流贴现环节,主要是折现系数(ri)的选取,目前我国的利率市场化还不够完善,信贷市场的基准利率受到央行管制,而基准利率的变化趋势难以预测,只能用其他市场上的资金成本替代。从目前市场上的交易量和活跃程度看,采用Shibor 3M的远期利率较为合适。
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应用需结合我国国情,同资本市场发展情况相联系。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2005 年试点了第一单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2008年底至2012 年,受金融危机影响,监管机构暂停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2012 年重启后,仅仅经过6 年的初步发展,无论是发行规模、交易量还是定价机制,与发达国家相比,都存在较大的差距。新准则在金融工具采用公允价值问题上的做法比较激进,欧盟多次商榷并推迟对IFRS 9 的认可。美国的公认会计准则也拒绝采用这种做法,仍然将金融工具按照“四分类”进行划分,为了和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原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将转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而新可供出售类将只包括债权工具。由此可见,与国际接轨并不等于一刀切,会计准则的变革需要同资本市场的发展状况相联系。
公允价值的估计方法也需不断完善。虽然现金流折现这一估值模型也存在主观性较强的局限性,但是从目前我国市场现状出发,它较为贴合现状。为此,本文提出了一个符合我国当前市场发展阶段,且具有操作性的估值模型和方法。若相关金融机构能够采取相对一致的估值方法,会极大地提高信贷资产证券化次级证券公允价值计量的可靠性。
同时,还需要注意到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人自持的次级证券采用现金流折现法的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在次级证券没有兑付之前,项目前期公允价值较低,造成资产的过度减值,后期随着时间的推移,公允价值逐渐升高并逐步体现在净利润上的情况。这种前底后高的估值结果并不是企业经营改善或者投资业绩突出所致,而是现金流折现法的必然结果。报表使用者在阅读发起人报表时,对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也要格外关注,正确看待自持次级证券前期所产生的损失和后期因此逐步回升的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