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撰稿人 罗书平
2018年下半年,网络上流传着一起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法官当庭传递纸条“指点”公诉人事件,而且消息来源所显示的“案发时间”无一例外都为“9月9日”。
其实,这已是三四年前就发生的事件了,只是媒体炒作时隐去了“2015年”。
不过,也仅仅是过去了几年,应该不算有多久远吧!由此,笔者自然而然地联想到全国定罪判刑案件中最能体现律师辩护效果的“宣告无罪”的数据。
经查阅发现,有一个最具权威的官方数据似乎回答了这个问题:
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向全国人大的工作报告中披露:2013至2017年五年中全国法院对2943名公诉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宣告无罪!当然,这五年中屈指可数的“无罪数”摊在每年逾百万件公诉案件中占多少?相信诸位不用启动手机上的计算器功能,只需用心默算就略知一二,说这个“无罪率”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也许并不过分。
2018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在安徽合肥联合召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和律师调解两项试点工作推进会。部署在全国扩大两项试点工作,要求到2019年年底,刑事辩护“全覆盖”要在第一批试点的八个省市和天津、江苏、福建、山东等发达省市“基本实现”,其他省份要在省会城市和一半以上的县市区基本实现“全覆盖”。
会议还透露,一年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部署在北京等地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和律师调解试点工作,所取得的效果是:试点地区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普遍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广泛调动律师资源,不断创新工作模式,试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通过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大幅提高了律师辩护率,对加强司法人权保障、维护司法公正发挥了重要作用。
笔者在想,如果将来真正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后,其“宣告无罪”的“无罪率”仍然停留在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层面的话,人们不禁要问:刑事辩护的空间有多大?
为此,笔者有理由相信,社会公众对几年前发生在广西法庭上的“字条门”再次热议,引发出的思考似乎不应该结束!再联想到十多年前曾经发生的公诉人在法庭上当众撕毁辩护人记录这一旧闻,不妨借题发挥,啰嗦几句。
据财新网政经频道“锣鼓巷”2015年9月15日报道(记者 赵复多):
庭审现场,法庭之上控辩双方陷入僵持,一审判员见状,主动走到控方区域递纸条“献策”,被辩护人当场举报;协商处理期间,为保存证据显示公正,另一法官在庭内手举该纸条近五个小时。
这一幕发生在来宾市兴宾区法院刑事审判法庭。9月9日,来宾市寺山乡陈王村的韦文镇等16名村民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重审案开庭。此前,该案经来宾中院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兴宾区法院重审。
该案辩护律师方学业、吴晖等向财新网记者讲述了事件过程。庭审当天下午,辩方对控方不询问被告人提出异议,控方解释称,由于被告人都不认罪,不需要发问。而辩方则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发回重审,正因为被告人不认罪,控方才更应询问以利于查明真相,否则属于失职、渎职行为,覃臣寿等律师还就此向法庭提出控告。
其后控辩双方发生争论,庭审一度陷入僵持。下午四点左右,吴晖发现,坐在审判长右手边的女审判员忽然起身,走到公诉席,将一张纸条交给了第一公诉人。
“反对!”目睹全过程的吴晖立即举手,“审判员给公诉人传递纸条,要求公开纸条内容并保全证据。”
全场哗然,辩护人、被告人及百余名旁听群众纷纷抗议,要求法庭公开内容、不得毁灭证据。随后,审判长走到控方区域取走了该纸条,表示此事需要向上级领导汇报请示,宣布休庭。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起初,一名审判员将纸条拿在手中,站在审判席旁,以保证纸条不离开公众视线。在保持该动作约两小时后,经庞信祥律师建议,他才在审判席坐下,单手支在桌子上将纸条举起。
直到约晚上九点,双方达成一致,方将纸条送至法院办公室。经辩护人同先后到来的兴宾区法院、来宾中院纪检领导协商,法院方面最终同意向吴晖等五名辩护人代表公开纸条内容,但不允许拍照记录,由法院做笔录提取证据,并将全过程录像。
据新华网南宁9月26日消息,字条内容原文为:“公诉人:这个案件现在是重新审判、重新开庭,公诉人已经履行过询问被告人的程序,这次庭审根据案件情况,辩护人无权控告公诉人违法。”
兴宾区法院党组认为,审判员范志萍在庭审过程中,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法官行为规范》有关规定,决定对范志萍在庭审中的错误行为予以停职检查并诫勉谈话和批评教育处理。
报载,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审理一起由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时,公诉人未经法庭许可,径直穿越审判席,将一名辩护人正在摘录的内容强行抽出并揉作一团。
事发后,分院党组作出“责成当事人在会上作出检查;及时邀请新闻媒体通报整改情况;要向律师表示歉意,依法保护律师的合法权益”等“严肃处理”决定,并以此为契机,对全院干警开展从严治检、文明执法教育。(2001年3月14日《商务早报》)
一月后,《中国青年报》在一篇以《律师为何蒙难》为题的文章中透露,在新刑法实施的三年里,全国范围内已有数十名律师被指控犯有“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和“毁灭证据罪”送进了监狱。
另据报道,甚至还有检察官在法庭上与律师辩论刚结束,休庭时检察院就将出庭辩护的律师“依法予以逮捕”的戏剧性场面发生。理由据称是“当庭发现辩护人有串通被告人作伪证的嫌疑”。(2001年4月16日《中国青年报》)
看了上述堪称黑色经典的案例,自然有些感慨。
姑且不论对法官当庭向公诉人递条子支招的行为所作的“停职检查并诫勉谈话和批评教育处理”,以及表示要对公诉人在法庭上当庭撕毁律师正在摘录的笔录的行为“严肃处理”决定,是否足以达到对当事人和全院干警的“警示”作用。只是假设我们作一个换位思考,即把双方“当事人”的位置换一换:如果是法官当庭向律师“递条子”?如果是律师当庭撕毁公诉人正在摘录的笔录?其后果如何,显然是不会如此轻描淡写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吧!
曾经听一位律师介绍,他在出庭为一名被指控经济犯罪的被告人进行辩护时,法庭上控辩双方极不对等:控方共有六人,其中四名“公诉人”(都是检察院的处长)、电脑记录、维修管理各一人;辩方只有这位律师和他的助手共二人。闭庭后,这位律师感慨地说:简直是在搞“人海战术”!
据悉,这类在法庭上力量如此悬殊的控辩双方的审判,在司法实践中并非个别。
“这种做法并不违法。”法律界人士如此评价——因为至今没有任何一个法条对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时,对“公诉人”出庭的人数作限制性的规定。既然如此,为了加大“支持公诉”的力度,公诉机关指派十人八人一起上法庭“助阵”,又何尝不可?
可是,辩方就不可能享受到这种“待遇”,因为现行法律不仅对辩护人、代理人的条件和范围作出了严格的规定,而且还对出庭的人数规定得非常具体和明确:一至二人但不得超过二人。
不仅如此,不少律师反映,当他们作为辩护人在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时,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调查搜集证据、请求查阅案件材料、对控方的指控证据进行质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出庭作证以及参加法庭辩论等方面,往往会受到许多不适当的限制。
毫无疑问,产生上述问题的症结是多方面的:既有立法上的“先天不足”,也有司法上的“执法不严”,甚至滥用司法权。
不过,从中国三大诉讼法特别是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目前正在轰轰烈烈进行的司法改革现状来看,在法庭上对控辩双方应当设置一个相对平衡的机制,使之能够真正做到“公平的对抗”,实现审判方式由“纠问式”向“控辩式”正常过渡,这也是世界各国司法制度上的普遍惯例和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