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沛林
摘 要: “汉高祖”是由司马迁开始大量使用的不规范的称谓。他以“高祖”指代刘邦是根据董仲舒的《公羊》学特起的称呼,反映了“三代改制”的思想。
关键词: 汉高祖 《史记》 三代改制
司马迁《史记·高祖本纪》及班固《汉书·高帝纪上》开篇云:“高祖,沛丰邑中阳里人也。”①杨树达《汉书窥管》曰:“然则称庙号当云太祖,称尊号当云高帝。高祖乃汉人习称,史家沿用。”②也就是说,今天习称刘邦为“汉高祖”,应该是一种不准确的称呼。对汉代人来说,按其谥号,刘邦当称为“高皇帝”,或简称“高帝”,以庙号当称“太祖”。
考察该问题,当以西汉人普遍的用语为准。因《史记》《汉书》所载事中人物言谈,大抵为班马“创作”,虽意思或相近,恐非当事人原话。而班马或对诏令、奏议有所修饰③,但不至于将原文中的“高皇帝”改作“高祖”。故而当以西汉诏令、奏议为考察对象。
以今日遗存西汉君臣诏令、奏议看,称高帝者如《汉书·文帝纪》载诏称:“列侯从高帝入蜀汉者六十八人益邑各三百户。”《文帝纪》载宋昌议有曰:“高帝王子弟,地犬牙相制。”《吴王濞传》载鼌错说景帝曰:“昔高帝初定天下。”《韦贤传》载韦玄成《毁庙议》曰:“臣愚以为高帝受命定天下,宜为帝者太祖之庙,世世不毁,承后属尽者宜毁。”《王莽传》载王莽《奏改郊祀礼》云:“高帝、高后配于坛上。”
称高皇帝者如《汉书·文帝纪》载群臣《上代王即位议》云:“大王高皇帝子,宜为嗣。”《景帝纪》载群臣《议文帝为太宗庙》云:“世功莫大于高皇帝,德莫盛于孝文皇帝。”《鼌错传》载文帝诏称:“高皇帝亲除大害。”《两粤传》载文帝予赵佗书称:“朕,高皇帝侧室之子。”《萧何传》载文帝诏曰:“故相国萧何,高皇帝大功臣。”《两粤传》载赵佗上文帝书:“高皇帝幸赐臣佗玺,以为南粤王。”《贾谊传》载其上疏云:“高皇帝瓜分天下以王功臣。”《邹阳传》载其上吴王书:“高皇帝烧栈道。”《匈奴传》载武帝诏:“高皇帝遗朕平城之忧,高后时单于书绝悖逆。”《武五子传》载燕王旦上疏曰:“高皇帝览踪迹,观得失。”《霍光传》载群臣奏废昌邑王曰:“高皇帝建功业为汉太祖。”《朱博传》载其上书云:“高皇帝以圣德受命,建立鸿业。”《韦贤传》载元帝诏曰:“高皇帝为天下诛暴除乱。”《汉书·平当传》载其上书云:“高皇帝圣德受命,有天下。”《刘向传》载刘向上书云:“且往者高皇帝时,季布有罪。”《平帝纪》载元王皇后诏云:“惟宗室子皆太祖高皇帝子孙及兄弟吴顷、楚元之后。”《王莽传》载孙建奏曰:“汉氏高皇帝比著戒云,罢吏卒,为宾食,诚欲承天心,全子孙也。”
又有同文兼称“高帝”“高皇帝”者,如《汉书·淮南厉王长传》载薄昭與淮南王书云:“夫大王以千里为宅居,以万民为臣妾,此高皇帝之厚德也。”又“高帝蒙霜露”。《主父偃传》载其谏伐匈奴曰:“及至高皇帝定天下。”又“高帝不听,遂北至于代谷,果有平城之围”。
称“高祖”有《汉书·杜周传》有杜周上书称:“赖有高祖遗臣周勃、陈平尚存。”《元帝纪》载元帝诏称:“今朕获承高祖之洪业,托位公侯之上。”《郊祀志》载刘向对称:“高祖时五来。”《五行志》有王音对:“高祖天下当以谁属乎。”《汉书·贡禹传》有贡禹奏称:“陛下诚深念高祖之苦,醇法太宗之治。”《元后传》有杨兴对:“高祖之约也,非功臣不侯。”《韦贤传》载王莽奏称:“乃谓若虞舜、夏禹、殷汤、周文、汉之高祖受命而王者也。”《王嘉传》有王嘉谏:“不念高祖之勤苦,垂立制度,欲传之于无穷哉!”《梅福传》有梅福上书:“昔高祖纳善若不及。”《扬雄传》载《长杨赋》:“于是上帝眷顾高祖。”
又有同诏制、奏议兼称“高祖”与“高皇帝”或“高帝”者。如《汉书·武五子传》载昭帝赐燕王旦玺书:“昔高皇帝王天下,建立子弟以藩屏社稷。”又“当何面目复奉齐酎见高祖之庙乎”。《王莽传》有张竦奏称:“高皇帝褒赏元功。”又“近观行事,高祖之约非刘氏不王”。《郊祀志》载平帝时王莽《奏复长安南北郊》云:“高皇帝受命,因雍四畤起北畤。”又“三岁一郊,与雍更祠,亦以高祖配”。
以上将《汉书》载诏令、奏议中使用“高帝”“高皇帝”与“高祖”的语料略按时代顺序罗列。西汉二百余年,用语习惯或有改易。可以确定,司马迁大量使用“高祖”这一“错误”称呼。据上诸例,可见马迁之前诏令、奏议少有用“高祖”者,唯《史记·律书》载文帝初即位,将军陈武等议征南越、朝鲜曰:“高祖时天下新定”云云,而该事不见于《汉书》。察西汉前、中期子书如《新书》《淮南子》《盐铁论》皆称“高帝”或“高皇帝”,亦可以作为旁证。出土西汉简牍亦有“高皇帝”“高祖”的相关材料,如悬泉汉简、王杖诏令册等,但多为西汉晚期,这里不具引。由此可见,“高祖乃汉人习称,史家沿用”并不准确,西汉人并非自始至终一个频度地使用“高祖”称谓,是前少而后多的,而司马迁是“高祖”称谓使用的关键人物。
唐建明《“汉高祖”称谓辨》认为“高祖”指开国帝王,犹《尚书·盘庚下》与《康王之诰》中的“高祖”④。《盘庚》中“高祖”语义并不明确指向商汤,如顾颉刚、刘起釪先生以为是“指祖先诸王中位次较在前的”⑤。至于《康王之诰》中的“高祖”,清人多引《国语·鲁语》中周人“祖文王而宗武王”为证,强调祭祀礼仪,亦与开国君主意义无关。对于“祖”“宗”,汉人多有相近说法,如贾谊《新书·数宁》:“礼:‘祖有功,宗有德。始取天下为功,始治天下为德。”⑥《史记·文帝纪》载景帝制诏:“盖闻古者祖有功而宗有德。”又申屠嘉等议:“世功莫大于高皇帝,德莫盛于孝文皇帝。高皇庙宜为帝者太祖之庙,孝文皇帝庙宜为帝者太宗之庙。”只是汉人将“祖”“宗”从礼制人伦次第转换为“功”“德”,该说也应是西汉人普遍承认的,且是较为官方的学说。但这并不能使曾学于董仲舒等大儒,具备相当儒家礼义知识的司马迁将“庙号”与“谥号”混乱使用。同样,如果“高祖”只是不合规范的“习称”,那么也不能被汉朝廷及其后的汉代诸多学者所接受。
司马迁用“高祖”称刘邦,自标题至内容是一贯的,与用“孝文”“孝景”不协。《汉书》及后世纪传史书对此作了“修正”,如《汉书》文中虽多因袭称“高祖”,而标题改作“《高纪》”⑦。《史记》标题的参差,赵生群先生《〈史记〉标题论》说最详。其认为《史记》为首部纪传体史书,无成例可寻,有用当时流行名号,但并非随意⑧。其中所举例,未言及“高祖”。且上文已述,“高祖”称谓大抵自马迁之后兴,应非当时流行。正如司马迁不用“高后本纪”而是《吕太后本纪》作为标题,是想强调“惠之早殒,诸吕不台;崇强禄、产,诸侯谋之;杀隐幽友,大臣洞疑,遂及宗祸”一样⑨。用“高祖”而不用“高帝”“太祖”,应是司马迁有意为之的。
案《太史公自序》云:“子羽暴虐,汉行功德;愤发蜀汉,还定三秦;诛籍业帝,天下惟宁,改制易俗。”《高祖本纪》末太史公曰中论“三统”云:“故汉兴,承敝易变,使人不倦,得天统矣。”可知司马迁接受了董仲舒的《公羊》说,强调的是刘邦“受命”“继天统”与“改制”。如《康王之诰》中的“高祖”为“祖文王”,刘邦正与周文王相近。《公羊传》曰:“王者孰谓?谓文王也。”司马迁以“高祖”指代刘邦可以说是根据董学特起的称呼。二者相近的核心内容不在取得天下的功劳,在于所谓的“三代改制”。
陈苏镇先生认为“司马迁所谓‘一家之言,本意应指以‘《春秋》之义为核心的汉家之言,亦即由孔子制定、经公羊家阐释、又经《史记》进一步论述的汉家治国理民之道”⑩。陈先生的说法,从“高祖”这一称谓中能体现。但要注意的是,《史记》在西汉学者中的接受程度远不如班固及后代史学家,西汉学者认同“高祖”这一称谓,首先是认同这一称谓所包含的“三统”学说。又从伦次称谓上,“高祖”是祖父的祖父,或指远祖。刘邦是汉昭帝刘弗陵的高祖,这应是昭、宣及之后的时间,“高祖”指代刘邦的另一个原因。至于“高祖”被当作“汉人习称”,是从武帝开始的汉人普遍持有的经学学说消亡后的一种误解。
注释:
①《史记》作“沛丰邑中阳里人”。本文《史记》《汉书》所載相同诏令、奏议,若对刘邦称谓无差别,不再出异文校,一以《汉书》所载为准。
②杨树达.汉书窥管[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1.
③如张俊民.《悬泉汉简与班固〈汉书〉所引诏书文字的异同》则对比了出土汉简与《汉书》所在相关诏书,认为班固《汉书》中所引诏书有重新编辑或删减的情况存在。详见张俊民.悬泉汉简与班固《汉书》所引诏书文字的异同[J].文献,2013(03):第55-61页。
④唐建明.“汉高祖”称谓辨[J].语文学习,1996(09):16.
⑤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M].北京:中华书局,2010:924.
⑥阎振益,钟夏.新书校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7:30.
⑦今日所能见到的宋元本《汉书》目录及卷一标题多作“高帝纪”,但这恐怕是后人添加。当以《汉书·叙传下》为准,作“高纪”。
⑧赵生群.《史记》文献学丛稿[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1:198-208.
⑨见《史记·太史公自序》
⑩陈苏镇.司马迁“成一家之言”新解[EB/OL].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zOTE2MTA0MQ==&mid=402038646&idx=1&;sn=d637a3543fca2281aeaa13500d79ab9d &;scene=4#wechat_redirect.
参考文献:
[1]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2016.
[2]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2013.
[3]杨树达.汉书窥管[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
[4]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M].北京:中华书局,2010.
[5]阎振益,钟夏.新书校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7.
[6]赵生群.《史记》文献学丛稿[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1.
[7]张俊民.悬泉汉简与班固《汉书》所引诏书文字的异同[J].文献,2013(03).
[8]唐建明.“汉高祖”称谓辨[J].语文学习,199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