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卫平 范顺志
摘 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顺利推开,首要在于转变各方的思想观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的前提是公安、检察、法院全程繁简分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顺利推开,有赖于司法工作者执法理念的及时转变和社会普法活动的到位,有赖于中央政法部门的顶层设计,有赖于尽快建立一个公安、检察、法院、律师、看守所、监狱参加的各司其职、合法、简洁、适用、高效的认罪认罚从宽的诉讼新模式。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 顶层设计 繁简分流 诉讼新模式
作者简介:赵卫平、范顺志,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7.282
一、法律背景
《刑事訴讼法》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后,已于2018年10月26日公布实施。随着新的《刑事诉讼法》的施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过两年的试点转为正式在全国推行,而检察机关也在回归司法监督的本质属性、宪法定位,刑事、民事、行政、公益四大检察平衡发展,刑事检察积极推进捕诉合一司法责任制改革。在这一大背景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何顺利实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如何有效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安、法院、司法部门的职能分工与案件诉讼标准如何把握?成为刑事检察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就此问题作一探讨。
二、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工作具备的优势
1.体制优势:2018年以来,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继续稳步推进,内设机构改革从高检院到基层院有序进行,大部制的优势逐渐显现,刑事、民事、行政、公益四大检察平衡发展的格局初步形成。“转隶就是转机”,得到了一致认同。捕诉合一后的刑事检察业务,相比较于捕诉分离时,好处显而易见。侦监和公诉由一个办案组、办案人承担以后,效率、质量都会有明显的提升。现在批捕的时候,就考虑能否诉出去的问题,就以法庭的证据标准去衡量,加强侦查引导,对捕后应搜集的证据写得明明白白,这样才能真正把以庭审为中心、以证据为中心、以审判为中心落到实处。等到案件移送起诉,办案人对案件证据与批捕时的异同一目了然,对能否起诉心里清清楚楚,有效克服了捕诉分离时公诉人对批捕时案件证据情况不明,时过境迁,有的证据已经补不了的弊端,办案节奏必然大大加快,诉讼效率必然显著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工作此时全面推开,适逢其时,它克服了捕诉分离模式下互不通气、重复工作、效率低下的弊端。
2.案件现状优势:轻罪轻刑案件占比较大是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条件。以开发区院2018年受理刑事案件为例,全年收到判决103人,其中判处3年(含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免于刑事处罚的96人,占受理案件人数(157人)的61.1%;占起诉人数(127)的75.6%;占判决人数(103)的93.2%。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7人,占受理案件人数的4.5%;占起诉人数(127)的5.5%;占判决人数(103)的6.8%。
以上数据表明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免予刑事处罚的轻罪案件占2018年受理刑事案件的六成,占已提起公诉案件的七成半,占已收到判决的九成多。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绝大多数案件都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从而大大加快办案速度,提高诉讼效率。
三、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工作面临困难
首先,《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开始推行认罪认罚具结书制度、律师看守所值班制度、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刚性化制度(检察机关和辩护人量刑协商后)速裁程序制度,等等,但目前全国没有一个成熟的统一的模式,各地还处在摸索阶段,公安、检察、法院、律师协会对以上制度的理解有差异,执行起来难度不小,特别是在精准量刑建议方面,检察机关与法院存有认识不一致,检察机关认为对可能判处3年以下的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提出明确的较轻的量刑建议,这样才能引导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而法院认为不应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而应是幅度从轻。涉及到具体案件多有推诿扯皮发生,影响案件诉讼进程,所以有些检察人员为保险起见为不影响诉讼进程,干脆不走认罪认罚程序,而走普通程序结案。
其次,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系统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审批程序过于繁琐,法律文书过多、重叠,有些项目重复,有些项目权责不清,一些本该员额检察官自己决定的事项也要走审批,影响办案效率和办案积极性。
再次,有个别检察人员认为,搞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工作,程序繁琐,时间紧迫,提审讯问程序要求多,原来本该由法院做的工作检察机关都要承担,吃力不讨好,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家的田。
最后,还有客观方面,案件从源头开始质量不高,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检察机关被迫退查,也是造成轻罪轻型案件难以大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重要原因。如开发区院2018年案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占受案总人数的59%、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占一次退查总人数的29%,就充分反映了这一现象。
四、认罪认罚从宽工作推进思路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顺利推开,首要在于转变各方的思想观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全新的诉讼制度,牵涉各方权利,它能有效发挥其提高诉讼效率,促进被告人认罪认罚,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功能。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顺利推开,有赖于司法工作者执法理念的及时转变和社会普法活动的到位,有赖于中央政法部门的顶层设计,有赖于尽快建立一个公安、检察、法院、律师、看守所、监狱参加的各司其职、合法、简洁、适用、高效的认罪认罚从宽诉讼新模式,这套模式必须在保障案件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权责明晰、程序简化、文书简化、科技先行、网络互通、办案规范、诉讼高效。
在顶层设计完成前提下,这一模式将根据案件轻重不同、难易不同进行案件繁简分流。在程序设置上,公安机关对所有犯罪嫌疑人应当进行认罪认罚从宽教育,自愿认罪认罚的在律师见证下签署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随卷移送检察机关。对轻罪轻刑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实,完善指控证据的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优先考虑适用非羁押侦查强制措施,快侦快结快诉;对不认罪案件,重特大、疑难复杂、新型犯罪案件重点侦查,强力突破。
认罪认罚从宽繁简分流工作,应该从源头抓起。程序上从公安侦查阶段开始采取二分法,就应该区分认罪与不认罪,移送逮捕、起诉时在法律文书中明确载明。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在保证诉讼当事人权利的前提下,公安、检察、法院适用不同于普通程序的程序、证据、文书标准。在检察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也应该区分认罪与不认罪,受理案件后进行繁简分流,认罪认罚的进入认罪认罚从宽、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不认罪的适用普通程序。在以上区分基础上,再区分事实清楚与不清楚、证据充分与不充分,对认罪认罚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进入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进入量刑建议及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转回普通程序。检察机关对轻罪轻刑并签署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案件首先慎用逮捕强制措施,其次首先考虑适用不起诉处理,再次考虑适用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速裁程序。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在不起诉决定书、起诉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建议书等文书中要载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定情节和法律依据。在检察机关内部办案模式上要有一个大的改革,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从案件受理、审查、制作审查报告、提审、发放告知书、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制作起诉书、量刑建议书、移送法院、开庭审判、审查判决裁定、卷宗归档等一系列流程都有程序简化、便于操作,权责明确,减少审批环节。
法院受理案件开始也应采取二分法,对受理案件区分认罪与不认罪、有无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是否建议认罪认罚从宽等情形,对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且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从宽的案件,优先安排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对不认罪的,适用普通程序。法院对轻罪轻刑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首先考虑非监禁刑,考虑适用速裁程序。对检察机关建议认罪认罚从宽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案件搞好对接,优先考虑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决。
全面推行律师值班制度,及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律师在看守所、检察院、法院值班制度要有法律作出明确具体安排,要有司法行政部門律师协会的支持,把值班律师经费要列入公共财政预算,要有必要的办公用房、办公设备等物质保障支持。
五、工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也不能无原则的从宽,既要做好犯罪嫌疑人的法治教育使之真诚悔罪,又要做好其再犯案可能性的评估,准确适用强制措施,正确适用从宽政策,宽严相济,最大限度的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优势,防止实践中的滥用。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有两个关键点,一是侦查机关要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需要补充侦查,这是基础性的工作。二是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并始终坚持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的观念不变,不出现反悔、反复,这是案件得以施行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的前提。说到底,是否选择认罪认罚从宽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的一项权利,行使与否完全取决于犯罪嫌疑人本人意愿,外力不能强迫。在以上两点基础上公安、检察、法院可以发挥诉讼快车道的作用,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效率。
3.做好认罪认罚案件定期评估工作和经验总结,要在法律的幅度内大胆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工作,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参与刑事案件的全过程,更要主动作为,加强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与配合,积极推进此项工作全面开展;同时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汇总,定期召开联系协调会协调解决,对一段时间内案件进行回头检查,分析问题解决不足,做好经验总结,推进此项工作健康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