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民法与商法在实际理论分析中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并非单独存在,面对民商法而言,需要从民法、商法的关系中进行分析,研究符合民法与商法的立法基础模式,通过研究分析,提出符合实际情况要求的我国国情标准,制定完善的国情立法基础模式,设置符合民商法的立法标准,重点研究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分析二者的区别,制定有效的民商模式研究分析标准,确定立法合一的实施模式办法,结合分立标准原则,实施符合整体民商法立法模式的建设办法,提升民法与商法的关系研究过程,确定民商立法之间的模式标准要求,解决民法与商法在判断与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提升民商法的立法依据和立法根本,加强整体立法模式的研究,解决民法与商法的综合建设实施办法,保证民商法立法模式的有效应用。
关键词 民法 商法 立法模式
作者简介:罗智文,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7.241
民法与商法在其内在是存在联系的,但在不同的情况下也存在不同。需要根据民法、商法的实际不同特点情况,采用有效的立法模式标准,实施区别分析处理,研究符合民商立法合一的标准形式,分析分立模式的实施过程和判断标准,加深对民法和商法的整体模式进行研究,确定符合实际标准要求的实施办法。
一、民法、商法具体关系的分析表述过程
按照不同的看法民法是一般性私法,商法是特殊性私法,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性价值。民法是基础法,是商法法律规范的补充。从民法、商法的内在关联性分析,民法调整是为了保证平等主体关系内容。伴随着法律规范范围的扩大,商法在商事关系领域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价值意义。民法总论、民事法律、民事主体、代理制度、民事补救等制度综合构成民事制度的法律规范标准,不同的商品交易转换,交易规则、习惯不同,需要根据商品交易制定合理的标准,分析民商法中存在的不同区别和理解情況,判断可能产生的分歧内容。依照商法民法的立法体系,依照具体内容实施有效的立法体系分析。民法是基础原则,是解决商法一系列问题的基础。民法问题更具有一般性,商法问题是特殊性。民法涵盖了商法的相关内容,无需单独制定法典,将商事规范在民法中,确定市场经济发展模式,将民法、商法实施有效的融合,确定标准价值意义,提出符合民商合一的操作标准要求。
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一系列商事标准的办法。综合分析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通过商法、民法的本质区别,从解决相关纠纷为要求制定的法律规范标准,加强对商事法律规范的特别化分析。当商事法律对相关纠纷进行特别规定的时候,商事法律具有优先的适用价值。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以立法体系为标准,通过民商合一确定不同的立法体系标准,判断不同民法典范中的不同内容。根据个别性原则,实施有效的民事特别规范调整。
我国民商立法体系中,按照《民法通则》主体制度思路,调整民事发、商事法的内容,通过规范各类民商事物的主体思路,按照法律规范制度要求,确定民事、商事的行为,规范统一的民事制度法律规范标准原则。《合同法》中以法律行为制度,对民事行为、商事行为进行区别,规定民事法律的统一制度标准原则。按照《合同法》中代理的制度标准进行规范,但未区分时效制度,只将传统的商法内容囊括到其中,《物权法》中承担了具体制度的商事标准性质内容。
按照商法的快速发展过程,将新的思路、新的发展理念囊括到民法中,重视商法利益的保护和交易安全。按照民法、商法的效率价值,分析现代民法的重要价值意义。分析经济效益的重要性,顺应民法经济发展要求,按照鼓励交易,降低成本的发展模式,不断提升民法注重资源效益的利用性,更好地缓解现代社会资源紧缺的标准情况。依照民法快速发展的完善过程,制定单独化的商法典,从价值体系角度,对其进行有效的区分。
民法、商法都需要进行调整、规范,确定市场交易的法律规范标准。按照有效的调整方式,分析其价值取向,判断本质差异。按照民商合一的整体,分析民法总则下民商事物关系的统一适用价值意义。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要求,分析民法下民事理论、司法立法等方面的突出表现形式。按照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原则,在不受商法发展的前提下,坚持民法典的定向典范总则分析,确定立法资源的标准性需求。结合立法技术的科学价值和不利影响关系,从民法、商法的关系中,确定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标准。
二、民商立法模式的地位问题
“民商合一”中包含商法、民法的很多重合性,更加强调其平等价值、合法价值、自治价值基本原则。二者需要区分调整,民商法对社会经济活动具有重要作用,是其规范主体互动。商法主体是商,是民事主体的特殊化表示,更是生活民事社会的基础表现。根据本质属性确定其一致性,民商法归属中包含私法领域的法律规范体系和制度标准要求,是根本性质的界定。社会进度中,依照身份契约的整体发展,强调商事主体的特殊性,将其从普通的民事社会内容中剥离开来,强调商事主体的分析,重视独立商事法典内容。二者在本质属性上是一致的,是对其本性的界定。伴随着社会的进度,更加强调商事主体的特殊价值,将他们从普通民众中剥离开来,实施单独制定的商事法典分析,这违背了现有社会的平等关系,不利于社会的发展进步。
民商法独立存在,商法独立经济针对商人阶层。“民商合一”适应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充分反映社会生产力的要求标准,依照集中民法典,局部市场规范要素,实施更加规范的操作,确定立法体系,以立法现状角度标准,重视商事行为的特性,实施共性化分析,避免独立、相反等特点的实行。从商法的客观角度,分析适应的商品经济价值,实施高阶段的综合事项调整。按照民法反应的文化特性,分析其与传统地区、论著、文化、特性的不同。依照民法受众群体,实施文化特质的特殊化分析,对地理位置、历史文化、风俗等诸多理论因素进行判断,研究符合当下的历史制约特点,加强对法律事务内容的总结分析,调整重点,确定民法受众的文化特性,从地理、历史、文化、风俗等多角度进行因素影响内容的分析,研究符合商法重点技术的内容,加强对经济特点、国际贸易、综合效率的研究,获取必要的通用性和创新性,确定符合商法标准的独立调整对象。
充分激发新时期商法标准立法要求,依照商法的对象、原则、体系,调整符合商事贸易的发展内容,确定我国基本法律地位要素要求,实施现代化的模式应用。依照生产力社会程度发展要求,确定传统地位的不足之处,将企业基本法与商法承接起来,构建完善的企业法律法规建设标准要求。根据商事要素实施不同民事特点分析,确定符合我国的商法独立地位标准,制定明确的商法典范,满足市场经济的组织、行为规范要素,对整个社会市场经济实施有序、健康、稳定、快速的发展。
以商法、民法的关联性为标准原则,加强商法非特性设计标准意义分析,确定现代商法的事实依據和建设标准。从民法角度承接有效的本质价值内容,事实商法规范建设,以综合商事交易活动领域,加强商法模式需求的承接,确定责任划分标准主体,重视商法独立法律管控部门,承接必要的理论基础建设。
商法是独立的,可以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依照独立建设发展趋势,加强客观基础、必要性分析,将民商分离基础问题,独立存在,满足现代法律整体部门的管控标准。加深商法对经济商事的特殊性,以有效的民法规定为标准,确定民法的特别价值意义,提升民法在商法中的指导与补充价值。
三、民法与商法的内在关联价值
(一)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内在价值联系
依照法律实际理论标准,民法、商法在实际中有一定的联系,本着本质要求,民法、商法关系研究上存在一定的分歧问题。根据学术角度标准,将民法、商法合一在一起,可以形成单独的法律部门标准,是作为民法的特殊形式体现,民商法单独表示,是自理体系的法律部门标准。从广义角度上分析,商法中包含保险法、公司法等商业交易活动模式的法律,是对商行的实际行为、商业主体标准进行规范的过程;从狭义商法上分析,以商法典、附属制度为标准。依照民法、商法的实际调整过程,对商品的实际经济关系进行分析,判断二者存在的密切关联性。例如,商法中存在大量的民法的标准规范内容,相关制度要求、原则标准等。按照商法的实际规范、制度标准,其内容逐步被民法所利用。面对各类商品经济价值快速发展的变化过程,民法逐步吸收并加以利用,在商品经济快速发展变化的今天,商人开始以跨国产业交易为模式,不断提升经济综合发展建设水平,制定符合商品经济价值的民法标准,调整其布局,分析商法的调整过程。按照商法调整的高度、发达形式,商品经济的要求、规律,调整符合当代商品经济的规范标准要求。从19世纪的商业化普标错误认识分析,依照民法商法为一体化论述形式,根据经济形态的整体简单商品价值和发达商品的经济现象进行分析,判断低级齿轮、高级齿轮的不同区别,说明民法、商法各自的准则标准和规律形式,找出合一而论的不可取代过程。
(二)民法与商法之间存在的区别
依照历史分析过程,判断商法的具体法律知识内容,研究商业活动过度控制下发生的变化。按照商法的发展过程,实施自主的发展水平判断,对政治、经济发生的原因现象进行研究,分析商业模式、民法模式的区别与联系。相比传统的民法比较过程,判断商法所具有的独立特殊性质表现价值意义。
商法是具有盈利性价值意义的。通常私法行为是以有效的个别营利为要求,按照企业本质进行全程化的稳定营利水平分析,判断营利的有效活动。根据商法范围的内容,实施有效的企业活动补偿,追求高标准的利益报酬分析。依照日本商法中的规定,在一般经营要求下,依照商人的基本规定,实施有效范围内的行为分析,判断其可以享有的报酬和权益,按照必要的范围,实施有效的付款项分析,从中获取必要的利益权利效果。根据商法规定不同国家年利率不同。
商法重视简易化、快速化。以盈利为目标要求,实施有效的企业经营行为分析,按照团体形式,反复的分析,以实现快速简装为契约标准要求。根据商法规定的各类制度和规则,按照商法行为进行反复的约定,确定代理标准,分析商业行为中的瑕疵。通过验货义务分析,企业票据交换等规定,化繁为简,将民法行为落实到具体细节内容中,坚持各类细节的完善分析,实施稳中判断,稳中取胜的办法。
依照市场经济的特有性产物,分析商品经济下的产物过程。民法是以社会生活、交往过程为标准,确定具体的需求和形式。随着商品经济的实际产生过程、发展情况,不断完善。依照商法市场经济的整体发展前提,从资本主义商品建设市场中,实施社会程度的深化提升,不断发展、不断建设。按照现代商法模式,对商业活动、商业事物组织进行规范,确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标准要求,提升商人利益发展维护建设标准要求,实现对市场经济产物模式的提升与应用。
商法拓展社会生产率整体水平建设。商法的主体是商业活动的商人,依照特定主体,以营利为目标,实施现代化的主要价值目标建设。按照社会生产的效率水平,明确具体的功利价值色彩。从民法价值出发,研究符合民法关系的独立人格价值内容,实施主体受众权利的调整。按照主体调整,以公平、公开的模式,重视财产归属问题,重视人身关系,将主体独立人格放在首位。民法更加重视道德色彩建设,民法以民事主体为权利义务,以目标价值、归属价值为标准。按照民法伦理道德色彩内容,加强民事主体的目标归属内容分析,确定权利私法的典型过程,强调商法的效率与安全性价值,将民法主体的生产目标落实到直接与间接的关系中。
四、民商立法模式之间的研究过程
按照民法、商法的关系,判断其存在的争议内容。民商法立法模式以有效的归属协调关系为主,并非单独存在。民商法中民法、商法是相互独立的,又各自承担着法律价值,构建完整的法律体系标准的。分析民法、商法在立法模式上的模式,依照民商合一模式、民商分离过程等,确定在民商法关系上的立法特点,结合实际要求实施有效的模式判断,研究符合民商立法模式标准的应用过程,提升民商立法模式的综合化应用研究,实现有效的模式价值分析,解决民商立法过程中相关问题的判断,实现综合民商模式的有效价值应用,既保证民商法的独立性,又体现出民商立法模式的统一效果。
(一)民商合一
依照《民法通典》作为民商合一的典型代表,以立法模式关系归属,以有效的协调关系为标准。按照民商合一、民商分立进行研究,确定依附性的特别要求。按照立法模式,在原有法律前提下,调整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判断法律管理体系、内容、典籍等。对民法、商法的制度规范内容进行分析,二者有独立的章节,未完全的交融。民商合一是不完全存在的,但有时相互联系的。例如,瑞士将大部分的商法内容融入到民法中,构建民商合一的统一法典。我国台湾地区将票据、公司、保险等内容进行单独的规测,是“民商法”中未完全合一的法典。根据现实立法标准角度要求,分析民商合一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弊端问题,确定其独立和合一的价值意义。
(二)民商分立的模式分析
民商分立模式是指商法、民法各成体系,实行分开立法。按照各自规范的商事关系、民事关系内容,实施有效的调整。按照民商分立阵营进行主张,判断不同条件下的民商关系关键点,判断部分观点的独立性。依照商法独立、非民法独立的情况进行分析,确定二者的价值取向、调整对象、性质,分析其存在的根本差别。从商法、民法的特殊性上进行分析,研究如何加强民法、商法的规范独立性。
民法、商法是分别独立模式存在的,国家层面上,通过商法立法制度标准内容,判断二者的区别与联系,提升民法、商法的规范性。民法、商法立法模式最早出现在法国。第一部国家商法制度是经路易十四在《路上商法典》上颁布的。随着发展逐步传导世界各地,葡萄牙、日本、荷兰、德国等采取民商分立模式进行研究。我国清朝修订标准律例内容,采用民商分立制度标准原则,制定单独的商律、民律。随着民国政府发展,新制定统一的民商法典,部分商事行为实施标准主体的债权分配,将保险、票据、公司等进行单独的模式分析。
五、结语
综上所述,民法与商法在具体内容上有关联性,但也具有独特性。根据具体的经济利益进行制度调节,判断我国目前的发展现状和要求。按照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要求,实施有效的商法独立法律制度规范管控。我国的理论在商事法律体系上还存在不足,无法确定其规范的民法典内容。根据商法、民法的关系,判断其中存在的缺陷,分析立足诊断的标准价值意义。依照我国建立的民商立法模式,实施有效的商法、民法概念分析,确定其关联性,建立符合我国的发展国情,提升民商独立立法模式,促进市场产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综合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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