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曦
摘 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制发“一号检察建议”后,全国各地检察机关积极跟踪、督促、落实。福建历来重视未检工作的开展,各地检察机关在积极落实中形成了相关成效及有益经验。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不足。有必要加以总结剖析,建议从健全联席会议机制、送达机制、跟踪落实机制、考核机制等方面予以完善。
关键词:一号检察建议 性侵未成年人 落实
2018年6月1日19时许,被告人阙某某在其家中主卧(用于开办托管机构)的电脑桌前浏览男女生殖器官、女上男下、夫妻性生活等图片后,将电脑让给寄托在此处的被害人苏某某(女,2005年7月2日出生)玩游戏,其坐在被害人苏某某正后方的床尾上,從苏某某身后将双手从上衣下摆处伸进内衣内,抚摸两侧胸部,后又将右手伸进内裤抚摸阴部,被苏某某用手格开后,被告人阙某某随即停手并从家中离开。当晚,公安局接苏某某父亲报警后,在被告人阙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被告人阙某某猥亵儿童罪一案于2018年8月14日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于2018年9月13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阙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阙某某不服该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2019年4月8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案件当事人身份
被害人苏某某系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在校学生,有户籍、学籍材料等书证、证人证言予以证实。被告人阙某某案发前系某中学老师,有相关的教师资格证等书证予以证实。
2.被害人苏某某被猥亵经过
首先是客观性证据。有侦查机关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电子物证取证工作记录,证实案发当天阙某某在台式电脑上搜索过男女性生殖结构图、生殖系统、男下女上、1001问夫妻性生活等记录。有门诊病历证实2018年6月1日23时许,苏某某经医生检查未发现外伤痕迹。有通话清单,证实2018年6月1日晚20时-22时,苏某某与父母手机的通话情况;父母与阙某某妻子等人的手机通话情况;其母亲手机的轨迹经过。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现场方位、概况。有鉴定委托书、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证实阙某某右手指缝间擦拭物、苏某某右边胸部擦拭物中检出的DNA,与苏某某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比率为4.51×1018。有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等相关程序性法律文书,证实抓获被告人及对其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
其次是主观性证据。有苏某某父母的证言,证实案发后被害人的表现和阙某某及家属的反映情况,阙某某的妻子和哥哥证实阙某某否认有摸被害人胸部,但证实阙某某有认错,提出要私了的经过。证人林某某证实是他让苏某某父亲将苏某某托管到阙某某家,他感到内疚,当晚与苏某某父亲通多次电话,建议报警。老师杨某某、林某某的证言,证实苏某某平时比较内向,学习成绩还是很好的,乖巧懂事,很诚实、讲信用。有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证实其被阙某某猥亵的具体经过。有被告人阙某某的辩解,证实苏某某说生物课学得不好,让其辅导,其就在网上找男女生殖器官图片给苏某某看,苏某某看后表示不想看。阙某某看到浏览器自动推送一些两性图片,就点开浏览,后站起来要将电脑让给苏某某玩游戏,右手背无意间碰到被害人胸部,为表示亲昵,就用两只手抓着被害人两边肩膀,轻轻抓几下按摩,其不知道当时为什么给她按摩。苏某某也没什么反映。阙某某抓了几下苏某某两边肩膀后,顺势张开十个手指隔衣服在她后背从上往下划,最后用嘴又隔着衣服亲吻后背,没有抚摸苏某某胸部和阴部。
3.疑难证据解决情况
针对被告人提出其只是抓几下肩膀,用手划后背和隔衣服亲后背,并辩称自己无罪,有被刑讯逼供的情形。经查,本案被告人的送检血样提取笔录未经其签名确认,相关DNA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公安局出具的说明,证实侦查人员文明办案,未实施刑讯逼供行为。看守所健康检查表、体格检查表,证实入所时身体健康,无外伤。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二人之间并无矛盾,可以排除诬告的情形。
综上,本案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被告人阙某某的辩解与事实不符,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
4.落实“一号”检察建议情况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正值“一号检察建议”发布,检察机关遂认真分析近年来办理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形成《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频发 防治性侵害问题亟需引起重视》检察建议,向县委等部门发出。要求责任单位制定报备整改方案或未成年人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共收到反馈方案10余份。督促责任单位对方案实施情况实行“半月一报”,实时跟踪回访落实、整改情况,针对发现的不足和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接受相关责任单位邀请,联合开展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突出问题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先后参与监督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文化市场、校外培训、托管机构等专项排查整治行动5次。监督县公安局在校园周边重点路段安装高清摄像头10余个,监督县教育局对3名违规参与、举办有偿家教、托管的书记、教师作出免职、降级处理。
1.查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1)案件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存在瑕疵。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石。尤其在刑事诉讼中,把握好证据对认定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准确定罪量刑均具重要意义。从近年来福建省所查处的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看,在证据收集与固定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多依赖言词证据,对客观证据及时收集固定重视不足。在查办有关性侵案件中,司法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属于主观证据的言词证据虽不易灭失,又能系统全面地证明案件事实,但其容易受主观因素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的情况。而属于客观证据的实物证据虽具有隐蔽性、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具有片段性,又容易灭失,但其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1]对于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排除虚假证据和非法证据具有十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受到案件被害人及监护人报案时间、对被侵犯过程的陈述、犯罪现场变化和侦查人员业务水平等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在查办性侵案件中,仍然存在着对客观证据重视不足,对主观证据固定手段滞后等问题,多数依赖于双方案件当事人及相关证人的言词证据。如阙某某猥亵儿童案,因对提取笔录的制作不规范,对部分鉴定意见的送检不符合规范,导致最后一些客观性证据不被采纳,影响了指控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