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康福永
我国行政合同的发展历史,起源于1978年,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历史进程中,这一合同内容也日趋完善,并逐渐形成了完整性体系系统,为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提供着有效的支撑条件。在民主化管理背景环境下,行政合同内容可以在公益、公平上发挥作用,而为了定位其应用模式与条件,需要从特征表现上展开说明,并在原则性内容中,论述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差异性内容。
第一,行政合同的当事人,至少有一方为行政主体。通常情况下,行政合同的双方,应有一方为行政管理、公务执行的行政单位,而另一方则为相关行政管理工作对应的业务单位。两者在关系上,存在着明显的对应性,并需要保证行政单位的一方,保有典型的行政特权优势地位。另外,在一些特殊的行政合同中,也存在着合同双方均为行政单位的案例,如地区行政协助、协作合同、行政管理目标责任制等合同类型。
第二,行政合同的内容中,带有明显的公益性,是对公共利益主体进行服务的公务性合同项目。在应用条件上,行政合同只要是为了履行公法范围内的权利与义务而执行的行政合同项目。如果合同内容中,仅有私法范围下的权利与义务,则需将这一合同定义为民事合同。正是在这一条件的限制作用下,在履行行政合同的过程中,双方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内容的约束与控制,并区别于民事合同。
第三,行政合同以双方意愿的一致性为前提。在内容上,合同双方需以行政内容的一致性为基本前提,但可以在所追求目标上,保证各自的差异性。如,行政单位的最终目标为行政管理与执行公务,而行政合同的另一方,作为行政管理的对象时,主要将营利条件的最大化作为终极目标[1]。
第四,行政合同在履行、变更、接触等处理中,行政主体始终保持着自身权益的优势地位。但是,为了行驶这种行政优势权益,务必要保证基本的公平性特征。注意,当行政单位一方,在非行政管理对象一方过错而解除合作合同内容时,如果对非行政管理一方的经济利益造成了损失,需要对其作出相应的等值赔偿,以此保证合同内容的约束力量与公平效果。
第五,行政合同受到特殊法律规范的调控,执行特定的管辖方案。行政合同套内容中,除了少量的民商法调整办法外,还需要受到行政法的整体调控,并在行政法的救济原则与方法下,完成行政合同的纠纷处置。在我国当前的法制化环境中,由于尚未形成完整的行政合同法律制度,因此,在部分行政纠纷的处置方法上,尚未形成完整的技术处理方案。这一条件下,需要将行政合同的基本原则,作为指导内容,并对行政合同的判决结果作出判断与调整,以此达到优化行政合同管理的暂行管理目标。
合法性原则。行政合同中,务必要尊重行政权的客观存在条件,并在法律、法规框架范围内,制定自身的内容,其合同内容务必要保证合法性原则,不与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注意,在强调依法行政的过程中,并不是一味地限制行政工作的执行方法,在对现代行政进行区分管理时,既要明确政令条件下的各种强制性措施,也要清晰各种行为产生的负面影响。在对行政行为进行综合化分析的基础上,保证工作执行的合理性状态,并在维持权力执行最大化条件的同时,将产生的危害性条件限制在最小化范围内,以此保证整体工作内容的执行效果。
前一类的行政工作中,需要受到法制内容的严格约束与系统化管理,因此,这一类内容也被称作消极管理。而在后一类的行政内容中,由于受到法制内容的影响,相关工作的执行主体单位,在工作义务履行的过程中,表现出明显的积极性,所有又被称作服务行政。在签订行政合同之后,应进一步拓展市场经济的范围水平,并在提高工作质量的同时,将行政工作,转化为积极主动的行政工作。由此,在合法性原则的基础上,更好的在合同内容中,体现民法中的契约精神与自由原则[2]。
合理性原则。行政合同范围内的行政行为,需要保证自身客观、适度、理性的行为特征,并以此为基础,形成行政合同框架下的合理性原则。而这一内容,也是行政合同客观约束条件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履行合同内容,执行合同权益的过程中,需要得到重视与关注,以此才能发挥自身的基础性价值。
合理性原则的框架范围内,需要尊重行政工作中的自由裁量权,并以此为基础,对其相应的行为进行控制与约束,保证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有效性。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单位,可以根据其自由裁量权,对合同内容的合理性作出判断与分析,并对自身的行为作出调整,确定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与执行方案。
从社会角度出发,在政治、经济、文化的背景环境下,需要在尊重当前社会客观形态的基础上,维持并拥护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地位条件。同时,也要注意防止这种自由裁量权被过度地使用,造成权利泛滥问题。方法上,需要对这一法令内容进行监督与控制,由此,便引出了合理性原则的应用条件,并在基于自由裁量权这一条件的前提下,保证了内容与民事合同的差异性状态。而具体行政合同基本法的内容中,可以将具体的应用条件,分解为如下内容,以此,维护合理性与怎的执行效果。
第一,行政行为上,务必要保证与立法目的一致性,不得超出其管辖范围;第二,行政行为建立,需要对将正当、合理作为基础,在剔除不相关因素的前提下,保证合理性的展开条件;第三,这一合理性原则内容,应与平等适用的法律规范保持一致,不得超出相同事实的一般对待条件;第四,自然规律是执行这一合理性原则的又一基础,在“合理森林采伐”、“合理土地利用”等内容中,应尊重基本的自然客观状态与事实;最后,从社会性的角度出发,也要从社会道德、职业道德等内容中,对合理性行为记性规范,以此维护行政合同框架下的内容履行状态。
应急性原则。在特殊的紧急状态下,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等角度出发,为了更好地维护此类内容,履行行政合同的行政主体单位,可以在法律依据不足或与法律内容相抵触的条件下,强制性相应的措施,以此保证国家、公民的最终利益,为了维护公序良俗创造基础性的保证措施。而这一原则内容,不仅是行政合同中的重要特征性原则,也是区别于民事合同的关键性内容,通常情况下,执行这一原则预案时,需要满足一下条件,以此使合同原则条件得到合理性约束。
其一,需要确定特殊条件的经济状态与危险性特征;其二,在非法定机关单位行使这一紧急权力时,务必要有由相关单位进行核实与确认;其三,在执行行政合同的特殊性原则时,需要有相关权力机关进行必要的监督,以此保证整体机关单位权力履行的限制性效果;最后,在执行应急权力时,需要将损害条件限制在最小范围内,以此保证整体合同执行与控制管理状态,并使工作的有效性水平得到控制。
从广义层面上,行政合同中的应激性原则内容,需要遵守其基本的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并在行政法制环境化,执行自身应当履行的权力与义务。行政合同中,如果执行了应急性原则程序,势必在统一时间结束履行行政合同框架下的责任内容。在合同范围内容,双方均有责任、义务履行这一客观情况,如果行政管理对象一方,出现拒绝履行这一客观事实的行为与现象,则无需对其产生的损害进行赔偿。在这一角度上,可以借鉴民法中的不可抗力原则,并通过对其中紧急危险内容、紧急权力范围等条件的界定,都可以对行政合同经济性原则内容起到积极的影响作用,并为补充其执行效果,提供相应的帮助[3]。
综上,无论从法制化建设进程还是市场化综合管理的角度,对于行政合同内容的明确定位,可有效地发挥出行政合同的应用价值,并使其在市场化经济环境中,展现出更加积极的应用属性。而落实这一工作内容,务必从基础性的特征条件入手,在基本原则差异化区分中,找到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差异内容,以此维护法令执行的有效应性,提高行政合同的作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