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立学
自2010年我国建立孤儿生活救助体系和保障制度后,孤儿的基本生活有了全面保障。当前孤儿救助面临的迫切问题是如何让大龄孤儿摆脱福利依赖,更好地融入社会。大龄孤儿成年以后,难以从福利院“断奶”,依然在福利院与社会间来回徘徊,这已经成为全国福利院普遍面临的问题(冯华,朱峻仪,2017)。一方面,大龄孤儿无法顺利进入社会,导致其社会适应能力越来越弱;而另一方面,他们成年后依然“超期占用”福利院的资源,某种程度上也造成了公共资源的浪费。实际上,大龄孤儿十分渴望进入社会开始工作和独立生活。
事实上,不少地区为促进大龄孤儿向成年过渡并融入社会出台了安置政策规定,比如:北京于2009年开始向具有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就业能力的大龄孤儿提供15万元/人的补助金,用于解决住房、工作和临时性补贴。2010年以后,其他省市也随之出台了大龄孤儿的离院政策,帮助解决大龄孤儿独立生活时的住房、户口、就业等问题。如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民政局规定,为城市符合条件的大龄孤儿优先提供廉租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2013年广东省东莞市财政对成年孤儿每人一次性补助安置费13万元,并由安置镇(街)解决孤儿的户口问题。2015年4月,江苏省南京市按月给离开福利院的大龄孤儿发“低保”补助,解决离院大龄孤儿的基本生活。2019年广东省深圳市为3年内社会化安置的孤儿提供9600元/年/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同时,还为这些孤儿购置2.5万元/人日常生活用品,优先为其提供就业岗位。
这些安置政策看似把孤儿走向社会的拦路虎都解决了,但是大部分离开福利院的大龄孤儿最后都无奈回到了福利院。如南京点将台社会福利院生活着83名智力健全孤儿,仅有5名大龄孤儿迁入了廉租房,开始了新生活。这就存在一个悖论:一面是大龄孤儿渴望独立生活,对大部分大龄孤儿来说,“尽一切可能找到出路”是唯一奋斗目标;另一面是在国家提供了可称得上优裕的安置政策后,大龄孤儿仍难以“走”出福利院,对于大龄孤儿提供教育救助,对于即将步入社会而又无任何生活资源的孤儿来说,是最科学的人力资本投资,使他们具备自力更生的能力,依靠自己的努力提升社会经济地位,最终摆脱福利依赖。
大龄孤儿教育救助是我国儿童社会福利政策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在孤儿福利由生活保障型转向发展型福利的关键阶段,孤儿教育救助已经成为孤儿救助中至关重要的环节。而在孤儿教育救助中,大龄孤儿教育救助,包括高中及以上(包括中职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及同等学历教育)的孤儿教育救助是薄弱环节,而这一环节恰是孤儿能否融入社会、实现自立的最后关键一环。探寻大龄孤儿教育救助的有效实现模式,藉此推动我国孤儿福利政策由关注基本生存的需要向关注发展需要的逻辑转型,是当前孤儿教育救助中特别值得关注和研究的选题。
学界对大龄孤儿的称谓并不统一,见诸于文献的称谓主要有“大龄孤儿”(程曲,2017)、“超龄孤儿”(杨晔,2012)、“成年孤儿”(朱瑜晖,2018)和“孤残青年”(陈亚辉,2011;陈蓓蓓,2015)四种。笔者沿用官方及主流媒体的描述方法,把年满18周岁左右仍未自立的孤儿称为“大龄孤儿”。目前专门针对大龄孤儿教育救助的研究较少,截止2019年3月25日,在CNKI学术期刊网检索到的关于孤儿教育救助的论文仅有2篇,一篇是从教育的本质、教育学的评价维度探讨孤儿教育救助中存在的问题(杨瑛,2011),另一篇是对孤儿的教育及就业社会政策做理论分析(柴瑞章,2014)。相关研究主要镶嵌在“大龄孤儿救助”和“困境儿童”的研究中,主要讨论大龄孤儿面临的困境、困境成因及救助路径。
大龄孤儿面临的困境关注点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大龄孤儿的内在心理状况和精神状态及其对个体发展、经济独立以及社会融入的影响,如特定的生活环境和自身心理特点使大龄孤儿缺乏融入社会的信心(滕翠红,2015),本质上这也是一种“精神贫困”,精神贫困是某一社会群体或个人在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知识水平、价值观念、价值取向和风俗习惯、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上落后于社会主要物质生产方式,以致影响物质生活资料获得和精神生活需求满足的生存状态(程玲、向德平,2019);另一方面是大龄孤儿面临着的现实生活的挑战,主要包括就业、安置(朱思宇,2018)、住房保障(李冬冬,2014)、经济独立(李新挪,2010)等问题。
有学者从制度建设视角解释大龄孤儿不能摆脱福利依赖的主要原因,对福利院孤儿缺少终止福利供养规定,支持经济独立政策不足(尚晓援、李香萍,2015);大龄孤儿学历低,缺乏很好的就业资本(滕翠红,2015);也有学者从社会支持体系出发,认为在中国传统家庭制度组织原则下,家庭关系是个人社会关系的枢纽,是向外扩展社会关系的核心,父母的关怀是孩子正常生活的必要条件(susanne Brandtstädter Goncalo D Santos,2008),而大龄孤儿缺乏正常的社会支撑与保护网络,难以融入社会。还有学者从生命历程视角出发,认为孤儿面临的困难不是暂时的,而是贯穿整个生命历程,幼年时候经历的打击和创伤也会影响他们成年后的生活(鄢勇兵,2012)。
研究者提出解决大龄孤儿面临困境的解决路径,主要集中于以下方面:一是理念转变,政策思路从“安置”向“支持独立生活”转变(尚晓援、李香萍,2015)。二是制度建构,政府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对市场进行适度干预,给弱者以生存权(周沛,2014)。三是建立社会支持网络,积极推进大龄孤儿的社会融入,拓展孤儿与社会相连的网络,通过物质救助和精神供给的双重保护来淡化孤儿在困境童年的负面情感体验,增强孤儿的社会适应能力(陈静,2019)。四是加强教育供给,形成政府依法主导、社会有序支持、专家务实推动和公民舆论自发参与的教育支持保障网络(邓旭、马凌霄,2018)。
上述成果对大龄孤儿教育救助的研究提供了良好的启示,尤其是对大龄孤儿面临困境的揭示,是研究大龄孤儿救助的起点。在分析大龄孤儿面临困境的原因时,现有研究主要遵循的仍是一种以问题为中心的分析路径,即与正常成长的儿童相比较,大龄孤儿的短板是什么,诸如缺乏明确的政策支持、社会支持网络以及童年不幸的经历等等,并从这一弱势出发开展救助活动。这种研究导向指导下的救助实践在传统社会生活保障救助下发挥了重要作用,诸如向具有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能力的孤儿提供成年后的一次性补助金,统筹解决孤儿的户口、住房、生活和临时性生活补贴等等,对于缓解大龄孤儿经济压力、减轻福利依赖有着促进作用。然而这些救助措施只能治标,更为根本的问题在于培养大龄孤儿独立的能力,依靠自己的努力提升社会经济地位,形成“造血功能”,而非靠“输血生存”。因此,在大龄孤儿教育救助的研究中,需要转换研究视角,从关注大龄孤儿的问题和弱势,转为注重挖掘大龄孤儿潜在的优势,引导大龄孤儿积极、主动发现自己的能力和资源。本文从增能视角,考察在保障型福利向发展型福利转变的进程中,如何通过教育救助挖掘和提升大龄孤儿现有的潜力和优势,以使他们摆脱福利依赖,实现独立发展。
增能一词译自英文Empowerment,也有学者将其译为“增权”(范斌,2004)、“赋权增能”(王英、谭琳,2011)、“赋能”(魏毅、彭珏2012),本文采用官方提法,亦有学者采用此提法(杨立雄,2013)。增能源于20世纪70年代芭芭拉•所罗门对美国社会黑人少数民族的研究(陈树强,2003),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挖掘或激发个人或群体的潜能,提升其获得所需资源的能力(Robert L•Barker,1999);二是通过挖掘潜能,改变其主观上的无力感(童雪红、范斌,2018)。
1.增能理论的适用性
大龄孤儿教育救助的核心目标就是提高受教育水平,提升就业、参与社会管理、融入社会的能力。国家为大龄孤儿走向社会提供了诸多物质保障,但踏入社会之后,国家一旦终止各项补贴,大龄孤儿就被迫处于弱势状态,即能够获得部分资源但不足以支撑正常生活和发展。被逼无奈之下,大龄孤儿只好重返福利院,呆在“安全网”下。但出于对独立生活的美好渴望,大龄孤儿又会不断尝试新的机会,返回社会打拼,遭受挫折之后又重返福利院。在这一过程中,大龄孤儿实际上面临的突出问题在于:受制于自身生存能力、竞争能力低、抗风险能力,难以从社会交换中获取或赢得自我发展的资源和机会,以及在社会和政治层面表达和追求利益的能力。从增能理论的视角出发,大龄孤儿处于“无能”的状态,即能力和资源匮乏的一种状态。增能理论的核心就是通过对个人或者群体的积极主动性的培养,提高其获取知识和资源的能力,提升控制生活的能力,完成从被动的弱者向积极的强者的转变。因此,通过增能操作可满足大龄孤儿提升自身能力达到独立生活的需求。
此外,大龄孤儿客观上的弱势状况必然带来他们主观上的无能感。无能感是大龄孤儿对自己现状的一种主观感受,是弱能事实在心里的内化过程。但这种获取资源的无力感易导致他们对自身、对群体的消极评价,他们不相信可以凭借自身力量改变生活。这些负面评价内化整合进个人的发展经历,使得他们现实生活中的弱能状态更加恶化。要改变大龄孤儿这种弱能状态,单纯地依靠国家给予临时性现金补贴、解决户口和住房等问题显然不够,关键在于使大龄孤儿改变对自己的“无能感”,有足够的信心参与、分享、控制影响生活的重要事件。因此,通过增能挖掘孤儿自身潜力改变无能感,适用于大龄孤儿教育救助。
2.增能的契合性
首先,作为一种支持弱势群体提高自我发展能力的社会理论,增能与大龄孤儿教育救助具有价值取向的内在契合性。增能的核心价值取向在于:采用积极态度提升能力,以改变不利处境,从而平衡社会权力和资源的分配。而大龄孤儿教育救助实际上也充满着维系教育公平、教育资源再分配与政府责任的价值取向,敦促大龄孤儿自立自助以遵从社会的主流行为规范,认同主流的价值观念。这使得增能和大龄孤儿教育救助之间保持着紧密的关联性,实现平衡教育资源的价值目标,需要增能在大龄孤儿教育救助中发挥作用、提供支撑。
其次,作为一种社会福利的重要目标和介入方式的社会理论,增能与大龄孤儿教育救助具有促进福利转型的内在契合性。增能关注个人及群体自身的需求,注重利益表达,强调群体自身和社会因素的结合以及与社会环境的互动,虽然增能理论承认强势群体对变迁中的经济和社会制度的形塑作用更大,但不能因此忽视大龄孤儿等弱势群体对于福利转型的促进作用。大龄孤儿教育救助实际上体现着当前我国孤儿福利制度的重要转型,由关注基本生存需要向关注发展需要,强调大龄孤儿也可以通过共建共享实现及提升自身福利。就此言之,增能与大龄孤儿教育救助有着紧密联系,能否促进孤儿增能,实现物质保障福利向发展型福利的转型是审视教育救助有无实效的重要标准。
最后,作为一种重视实践及其过程的方法论,增能与大龄孤儿教育救助具有注重内在动力的内在契合性。增能的假设前提在于,个人或群体获取资源的能力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处于变化和发展状态之中,通过努力可以改变“无能”或“无权”的地位或状态。这里的增能并不强调国家法律和组织规章赋予人们的一种权益和资格,而是强调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和潜能,强调个人有能力、有机会从社会中获取自身发展所需的资源。大龄孤儿教育救助同样重视激发大龄孤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相信他们的潜能,注重人的能力建设。由是观之,增能本身亦承载着大龄孤儿教育救助的内在要求。
1.理论贡献
增能介入大龄孤儿教育救助优势明显。所谓大龄孤儿的教育救助增能,是指通过转变理念,即并非单纯的把大龄孤儿作为一个弱势群体,而是深入挖掘大龄孤儿的潜在优势资源,通过教育机制促使大龄孤儿最终摆脱福利依赖。理论在教育救助中的主要价值在于提供了一种分析框架:(1)目标,大龄孤儿“增能型”教育救助具有明确的目标指向,即实现大龄孤儿的自立自强,摆脱福利依赖。(2)理念,大龄孤儿教育救助增能的基本理念是承认并且尊重大龄孤儿的自身价值,强调通过“平等、参与、共享”实现并提升福利。(3)层次,大龄孤儿的增能层次不是简单的从无能到增能、从弱势到强势的线性运动,而是多层次的互动过程。(4)实施途径,大龄孤儿教育救助增能的模式选择,既发挥大龄孤儿增能的主体性和主动性,又充分利用外部力量,通过客体与主体互动的不断循环和建构以达到持续增能的目的,促进增能更顺利有效地进行。详见图1。
图1 教育救助增能框架
2.实践贡献
“增能”介入教育救助是大龄孤儿教育救助理论及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增能型”教育救助是同常规教育救助相对而言的,常规教育救助是从被救助对象的问题出发开展的教育救助活动,在教育救助活动开展之前即对大龄孤儿的心理状态、生活状况进行预设,认为被教育救助对象在心理层面以及生活层面可能已经存在弱势现象,并从这一弱势出发开展救助活动。但是从增能视角出发,更为关键的问题是如何使他们获得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从而摆脱对社会福利的依赖。
“增能”型大龄孤儿教育救助在实践中的可能贡献在于致力于实现三个转变:一是实现由授人以鱼至授人以渔的教育救助方式转变;从孤儿能力建设、增加孤儿抗逆力角度,肯定孤儿问题解决能力和自我成长能力。二是实现由生存救助至多元化救助的教育救助内容转变;大龄孤儿教育救助增能是一项涉及救助对象自身成长和持续发展的复杂工程,因此其救助内容不可避免地从生存救助向多元化救助发展。三是实现由结果支持至过程支持的教育救助重点转变;支持救助对象运用和拓展在助学过程中接触的社会资源,肯定了救助对象自身价值,依靠挖掘孤儿自身能力和优势使其摆脱福利的依赖,从而增强其独立生活的能力。
在大龄孤儿教育救助增能中,能否有效地使大龄孤儿摆脱福利依赖,促进大龄孤儿的可持续发展,其关键点和难点有三:一是如何实现救助理念的转变;二是对大龄孤儿增能的层次的划定及策略;三是划定增能层次之后如何在施救者和救助对象分工协作的条件下达成一种良好的救助模式。根据已有研究,增能模式可划分为个体主动模式和外力推动模式(谢启文,2003),大龄孤儿“增能型”教育救助,也应是个体主动模式和外力推动模式的辩证统一。既要充分发挥救助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又要充分利用外部推动力实现增能的持续循环。
将增能应用在大龄孤儿教育救助领域,既是全新的理念,更是社会救助实践的全新模式。大龄孤儿教育救助增能的理念与传统教育救助理念的不同之处,在于其对于被救助对象特征的设定不同。传统社会救助理念总是将被救助者与失业、受虐、贫困、无家可归等相联系,而产生困境的原因被归结为个人功能失调或者社会环境影响。西方的某些宗教、慈善组织认为贫困是因为酗酒、放纵、无知和缺乏意志,他们倾向于通过劝说和友善的力量影响个人的改变。而睦邻友好运动强调社区环境对个人的影响,这种理念认为人们超越自身限制的主要途径在于邻里之间的援助和丰富的社会互动(赵明思,2013)。无论如何归因,被救助者的救助模式往往基于这样的假设,被救助者是因为身体状况不佳或者精神有障碍,或者以往有令人难以接受的挫折才被救助,而基于此的解决方式也建立于探索被救助者的问题和缺点、疾病和症状等。而被救助者的经验、优势和愿望等其他的因素也在某种程度上被忽视。
教育救助增能着重转变的就是这种传统的救助理念,强调被救助者个人的转变是救助的核心,即突出挖掘个人潜力和强调个体优势。被救助者的首要身份是自身所遇问题的应对者和学习者,最终问题的解决是需要被救助者自身的努力。而社会救助扮演的角色是为被救助者提供解决或减轻问题的资源和机会(这一资源和机会可能是隐藏在被救助者内部未被发现,亦可能是需要外部社会提供给被救助者),并鼓励被救助者直面问题,但并非给被救助者贴上“有问题的人”的标签,鼓励其寻求比较好的处理方法。大龄孤儿教育救助增能首要转变的是对大龄孤儿的评估方式。孤儿在成长过程中,面临着物质的匮乏、缺乏家庭等社会网络支撑等客观现实,但这并不能阻断他们对未来美好生活的向往与追求。他们渴望独立生活,但是面对未知的未来,他们又有着难以言状的迷茫。所以对于大龄孤儿的教育救助,转变救助理念,鼓励大龄孤儿挖掘自身潜力和优势直面所遇到的困境是关键所在。
大龄孤儿“型”教育救助模式最终目标是要大龄孤儿实现自立自强,摆脱福利依赖。这一项总目标的实现按照“增能”的内涵和大龄孤儿教育救助的实际发展情况,表现为一个主客体交互的、动态的、丰富多样的过程。这一过程不仅仅重视制度安排、社会结构和关系对他们的影响,更重要地是他们能动地参与救助实践、发挥主动性的过程。按照增能的层次和范围不同,大龄孤儿增能分为:自身增能、社交网络增能以及社会参与增能(李文祥、吴征阳,2018)。自身增能、社交网络增能以及社会参与增能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闭合循环。
大龄孤儿自身增能,是指大龄孤儿对个体生活能力的掌握以及对所处环境的融合与影响能力,包括实际控制能力和心理控制能力两个方面。在教育救助增能过程中,必须重视大龄孤儿个人生活技巧的掌握、自我效能的提高、自我意识的提升以及个人权力感、自重自尊、自强自信、反思意识、情绪管理的理念和技巧等元素(范斌,2004)。自身增能聚焦的是个体自身的生活能力和影响社会环境的能力的提高,注重个体主观心理上的控制感、自我评价和满足感的提升,以及改善、改变环境和自我的行动。
大龄孤儿社交网络增能,是指大龄孤儿拓展社会资源和获取社会资本的一项能力。事实上,人类社会作为一种关系社会,离开了社会交往,任何人都无法提升个人能力,无法表现对他人或其他群体的控制或影响力。大龄孤儿的教育救助增能,是通过互助、成长、支持等方式帮助大龄孤儿重新参与社会,构建起正式及非正式的社会支持网络,帮助自身改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同时,使大龄孤儿在与其他群体互动的过程中提升自我形象,改变不利评价。
大龄孤儿社会参与增能,是最高层次的增能要求,目标指向于对社会事务的参与意识及对社会决策的影响。新媒体的广泛应用使大龄孤儿的社会参与提供更多可能:虚拟社会空间的隐蔽性,消除了传统社会参与的差别化(李文玲,2018),大龄孤儿群体能够同其他社会主体以相同的模式参与网络空间,参与更加自由和便捷。大龄孤儿社会参与增能的主要目标集中在:第一,能够具备社会参与意识,顺利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第二,通过积极社会参与,争取到资源共享,改善自己的不利处境。
通过上述分析,大龄孤儿增能既是大龄孤儿教育救助的目标也是大龄孤儿教育救助的实践过程。作为一个目标,施救者要鼓励大龄孤儿积极向上,关注大龄孤儿内在的优势、兴趣、能力、希望、知识和才华,最终能够通过自身努力在社会上获得生存发展的资源,并与他人构建良好互动的社会关系。作为一个过程,它强调大龄孤儿与施救者形成一种合作的、互助的伙伴关系,一起工作,使其更加接近他们的梦想和愿望。
为了保证大龄孤儿教育救助增能的有效实施,就需要救助主体和救助客体充分发挥不同的角色作用,构建起一种个体主动增能和外力推动增能相互补充的良好合理的救助结构。个体主动增能要发挥大龄孤儿的主体性,建立增能意识,通过增能获得更好的自我价值、自我尊严和自我发展的体验。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的社会治理模式为大龄孤儿外部推动增能提供了良好的范本(王名、蔡志鸿、王春婷,2014)。在大龄孤儿教育救助中,政府应当承担大龄孤儿教育救助中政策制定、资金提供以及实施管理等职责。在政府承担主导责任的前提下,具体的教育救助项目的递送可由各种类型的组织承担。这样在具体救助递送方面的社会化救助有利于通过不同类型的社会服务组织之间的竞争提高效率,也有利于救助项目提供的多样性和灵活性,以便适应不同救助对象的个性化需求。
2008年民政部启动了大龄孤儿助学工程,首先由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作为主要项目单位。经过一年的试点实施后,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于2009年也成为主要项目单位。这两所学校的共同特点在于均可立足民政,具有系统资源和组织动员的优势。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是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而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是民政部与湖南省共建院校,拥有许多民政相关专业。虽然两所学校在助学过程中采取的具体措施有所不同,但基本采取统一模式运作。通过实施大龄孤儿高等教育助学工程项目,建构起具有可推广可复制可持续发展的大龄孤儿教育救助机制。民政部的统计数据显示,自2008年至2017年,大龄孤儿高等教育助学工程项目共培养了2386名学生,其中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达1275名。在1275名孤儿中,有26名孤儿从高职教育升入本科教育,1200多名孤儿学生顺利毕业就业。
1.个体主动增能
个体主动增能是大龄孤儿积极主动增加个体的专业能力、生活技能、心理素质,以及有效履行个体社会义务和责任的过程。增能视角下的大龄孤儿教育救助支持从孤儿个体层面展开工作。个体的内心是一个丰富的质性世界,在那里有复杂性和矛盾、个人痛苦和苦难、讽刺和不确定性(阿德里娜·S·尚邦、阿兰·欧文,2016)。通过增能使大龄孤儿能够独立获取社会资源摆脱物质依赖,通过生活技能增能使大龄孤儿能够独立生活摆脱人身依赖,通过个人心理增能使大龄孤儿增加对自身的好感,增强自尊自信,通过有效联系社会责任和义务,建立大龄孤儿自身的存在感与社会整体的维系感。民政部孤儿高等助学工程的实施过程中,首要的措施就是对大龄孤儿进行问卷调研,掌握孤儿学生的心理状态,据此进行沟通,倾听大龄孤儿的生活经历,建立良好的专业关系,鼓励大龄孤儿敞开心扉,与老师、同领人交流,协助解决问题,树立大龄孤儿的自尊自信。
2.外力推动增能
外力推动增能可分为政府推动增能和社会组织推动增能。政府推动增能是指政府从顶层设计出发,完善大龄孤儿教育救助的政策设计、资金支持、法制保障以及监督监管,为大龄孤儿教育救助创设良好的环境。目前大龄孤儿教育救助还没有单独的政策法规出台,救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来自于各级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如孤儿高等教育助学工程项目由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在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安排中,孤儿高等教育助学工程被纳入儿童福利类项目获得资金资助。受助孤儿在校期间免交学杂费,每月可获得生活补助,寒假、暑假可获得返乡交通费,另外还包括服装费等补助,基本可以实现免费上大学。根据民政部每年关于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的公告,整理出近年孤儿高等教育助学工程所获经费资助情况,详见表1。
表1 近年孤儿高等教育助学工程经费资助表
除政府的推动之外,社会组织的推动增能不可或缺。单凭政府的力量不可能承担所有的社会福利责任(徐月宾,2012),这已被研究者和各国各地区的福利实践所证实。在社会共治理论影响下,社会组织逐渐参与到社会活动中来(王春婷,2017)。民政部孤儿高等教育助学工程项目由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以及重庆社会职业学院三所院校负责具体实施,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三所院校分别注重:
第一,提升大龄孤儿专业技能。职业教育对大龄孤儿要比其他同龄学生重要得多。大龄孤儿接受职业教育,成为技能选人才,有助于挖掘他们的职业潜能,探索适合自己的职业,自力更生。也有助于他们更好的服务于我国社会发展。
第二,引导大龄孤儿正确的自我评估。已有研究证明,早期负面的生活经历会减少人们参与社会互动的信心(岳天明、孙祥,2017)。大龄孤儿由于早期生活的复杂性和经历的特殊性,容易对自己丧失信心,面临着择业、住房、收入等诸多问题,得到不到来自家庭等社会网络的支持,更容易产生畏难情绪而丧失信心。而孤儿在接受教育救助时,可以获得更多来自教育者的正面评价与鼓励,这些评价与鼓励更具有持续性和发展性,使孤儿学生明白他们是发展中的正常个体,逐渐增强自我发展的信心,寻求最佳发展方向,从而确立人生发展计划,更大发挥自身潜能,设立高远的人生目标,为自己的独立可持续的终身发展创造条件。
第三,帮助大龄孤儿利用好社会参与平台。丰富的大学校园生活则为孤儿参与人际交往提供了平台和载体。各种社团、联谊会以及社会实践等活动,能够帮助孤儿培养和发展自身的兴趣爱好,确立负责任的态度,发挥沟通和创造能力。
在大龄孤儿教育救助中引入增能理论及实践模式是十分必要的,与孤儿就业、孤儿安置等社会政策组合发力,打通孤儿救助的最后一公里。大龄孤儿教育救助增能有效实施的关键在于突破传统对待孤儿的观念,承认大龄孤儿本身具有可以被释放出来的自然力量,这些力量可以增强他们积极变化的可能性。因此,特别强调救助主体创设积极条件帮助救助客体挖掘其优势和资源,即通过一系列增能设计的教育救助活动,使大龄孤儿可以掌握一技之长,从而挖掘孤儿自身能力和优势,使其摆脱福利依赖。政府或社会组织在实施教育救助的过程中,是大龄孤儿增能的外在推动力,最终仍要通过大龄孤儿这一增能主体来实现教育救助效果。因此,在增能的视角下,应积极拓展渠道对大龄孤儿给予真切的关注并推动教育救助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