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昭赟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运用凯恩斯式的经济干预模式已经无法促进我国经济的平稳发展。因此,应该将我国经济的发展模式进行调整,进行供给侧改革。如今,我国政府针对供给侧的改革采取了多项措施,但是却使我国的经济法面临着更大的挑战。为了使经济法能够保障市场的利益,应该将经济法进行制度性的改革,从而使政府能够改变原有的职能,放权让市场发展。本文主要讲述了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经济法面临的挑战以及对挑战的回应。
关键词:供给侧改革 经济法 挑战与回应
引 言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我国经济开始不断地发展,但是在2011年我国经济的增长率已经呈现出逐渐下降的趋势。因此,为改变这一现状,在2015年我国提出了将供给侧进行改革的政策,同时提高供给体系的应用质量和效率,这就是供给侧的双驱动变革。而进行供给侧改革的目的就是将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进行重新定义,使政府能够降低对市场的干预。这种改革措施的推出虽然能够合理的调节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但是会使经济法面临巨大的挑战,而这些挑战会直接反映到经济法的制度中。因此,应该科学的研究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经济法主体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市场规制制度对挑战的回应。
一、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经济法面临的挑战
(一)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经济法主体制度面临的挑战
经济法主体制度就是为能够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以及具有经济权益的社会人制定的制度。在供给侧进行改革的背景下,供给侧对经济法主体制度的改革提出了三点挑战:一是要求经济法主体制度需要通过制度来激发经济主体的活力;二是通过将经济法主体制度进行纠正,从而保障经济法主体地位的平等性;三是通过制度调整各个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其中需要通过制度的改革来激发经济法主体的活力,主要是由于我国经济的发展有所下滑,而经济下滑的原因是原本廉价的供给侧因素都呈现出增长的趋势,如人工费、技术投入的成本等。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不仅需要调动中央、地方以及各部门之间的积极性,而且还需要承担刺激各主体之间活力的责任。
(二)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经济法宏观调控制度面临的挑战
不论是需求拉动经济发展,还是供给侧进行改革促进经济发展,都无法使市场攻克自身的不足,所以需要政府利用经济法宏观调控制度进行改革。当前,供给侧改革使经济法宏观调控制度面临三重挑战,一重是需要经济法宏观调控制度调节供给侧月需求侧之间的关系,二是需要经济法宏观调控制度引导市场行为和社会的发展,三是需要经济法宏观调控制度能够使宏观的经济环境保持一定程度的稳定。其中调节供给侧与需求侧之间的关系需要利用宏观调控法的功能,降低税务的缴纳以及成本的投入、支持各项产业的发展、运用社会保障法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市场规制制度面临的挑战
在供给侧改革的过程中,对市场规章制度提出了相应的挑战。其中主要有3点挑战:一是帮助全要素生产率不断提升,二是使市场能够公平竞争,三是科学合理的调整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使市场能够稳定运行。当前,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使市场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然而,随着供给侧的改革使政府需要加强对市场的干预,从而使市场发挥能动作用,但是在此过程中需要遵循市场规制法律的相关制度。
二、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经济法对挑战的回应
(一)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经济法主体制度对挑战的回应
将供给侧进行改革首先就要对制度进行革新,而从供给侧对经济法主体制度提出的要求和挑战中,可以分为三个主体对挑战进行回应,这三个主题分别是:国家干预、社会中间层以及市场。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国家干预主体制度对挑战的回应,如果说政府对市场的需求进行了干预,那么在供给侧改革之后,政府就需要降低对市场的控制,从而保证市场能够合理调节资源之间的关系。而经济法的制定就是为了规范政府因控制市场而制定的制度和政策。为了使政府能够降低对市场的管理,可以以制度的方式明确政府将会放开对市场的控制。
(二)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对挑战的回应
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宏观调控法律制度首先是对财政法律制度的回应,一般财务方面的法律制度包括税法、预算法、投资法等等。对于税法而言,需要从三个部分进行改进,一是将分税制进行改革,二是简化税务的相关制度,并且降低税务的收取,三是利用减税、免税以及退税的方式不断健全税收的优惠政策。这种改进方式能够促进企业的发展。预算法能够反映国家对资源的配置能力,因此,在2014年推行的新预算法不仅能够促进供给侧的改革,而且还能够将资源的配置透明化,但是这部新预算法依然存在着不足之处。另外,金融法律制度、产业政策法以及发展规划法也是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对挑战的回应。
(三)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市场规制制度对挑战的回应
市场规制制度在供给侧背景下对挑战的回应可以分为三部分:一是健全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体系,从而保障市场供给物资质量的提升;二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制定相应的保护制度,从而提升市场的消费额度;三是保证市场能够公平竞争,并且建立相应的竞争体系,从而使市场充满活力。为了增强市场的活力,可以适度的降低企业商品的库存量,并且建立相应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而降低市场出现恶性竞争的事件。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不断健全农业反垄断豁免制度来推动农业的发展。如我国《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了农业生产者或经营者不得进行过度抬高农作物价格、压制竞争对手等恶性竞争的行为。
结 语
供给侧的改革离不开经济主体创造的活力,而经济主体活力的创造离不开制度的改革。制定经济法主体法律制度首先需要保证各个主体之间处于相互平等的地位,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各个主体之间的权利能够划分的清楚,从而激发主体的活力。同时通过制度性的改革使政府能够主动放权,将原有的职能进行转變,保证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独立性,从而保障市场主体的权益。另外,经济法的各项法律制度应该能够适应供给侧的改革,因为只有适应供给侧的改革,才能够发挥经济法的作用,从而促进市场的发展。这种现象的出现不仅是供给侧改革对经济法的要求,也是经济法能够长久发展的条件,更是推进社会发展的必要因素。
参考文献:
[1] 许小婵. 经济法怎样为供给侧改革护航[J]. 人民论坛,2018(11):86-87.
[2] 余洋洋. 新时期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经济法面临的挑战分析[J]. 纳税,2018,12(33):196+198.
[3] 孙美玲. 供给侧改革环境下的经济法面临的挑战与回应[J]. 法制博览,2018(33):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