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嵩 陈进兴
在交通事故中,存在逃逸情形的,公安交警部门往往会以肇事后逃逸为依据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在交通事故中,为保证能够客观准确地认定事故成因并划清事故责任,需要事故双方承担起保护事故现场并配合事故调查的义务,而逃逸行为对于事故成因与责任认定将造成根本障碍,导致法律责任难以划分。因此,为防止此类情况发生,法律直接作出拟制规定,对于交通事故逃逸的,直接运用行政推定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其全责,而由此带来的一系列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承担也随之而来。但推定的责任并非不可动摇,如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2004年某月某日某时,犯罪嫌疑人李某驾驶的小货车行至某路段,与王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王某摩托车失控倒地,被后方来车碾压,王某当场死亡。经过鉴定,王某系因头部受到外界巨大钝性暴力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其损伤符合交通事故所致。
事故后,犯罪嫌疑人李某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核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死者王某承担次要责任。案发14年后,2018年公安机关突然对李某跨省抓捕,并经检察机关作出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归案后认罪认罚。
笔者作为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多次会见、仔细阅卷、研究案情,确定了李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无罪辩护思路。理由如下:
首先,犯罪嫌疑人李某在事故发生时并未违反交通运输法规。事故发生时犯罪嫌疑人李某属于正常行驶,是死者超车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撞上了犯罪嫌疑人驾驶的小货车的左角,倒地后被后方来车碾压当场死亡。
其次,死者的死亡结果也并非李某的行为引起的,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李某事故后虽未停车、保护现场,但该行为不是导致死者死亡的原因,死者是倒地后被后方来车碾压当场死亡。
(漫画/赵晓苏)
最后,公安机关以李某存在“逃逸”推定其负主要责任,进而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是错误的。在公安机关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李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主要是基于犯罪嫌疑人李某事故后驾车“逃逸”,进而运用行政推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不合理:
第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犯罪嫌疑人驾驶的小货车与死者驾驶的摩托车碰撞,造成摩托车失控倒地”与事实不符。事实是死者驾驶摩托车高速超车,未与犯罪嫌疑人的小货车保持合理距离,导致撞上犯罪嫌疑人的小货车的左后灯位置后倒地。交警的认定颠倒了谁撞谁的事实。
第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错误。犯罪嫌疑人李某在事故发生时未违犯交通运输法规,死者死亡是因倒地后被后方来车碾压当场死亡,因此责任划分应该在后方来车与死者之间进行划分。运用行政推定进行事故责任划分的前提是逃逸导致无法查明事实时才适用,本案属于能够查明事实的,不能直接适用。
第三,公安机关错误适用行政推定认定刑事责任。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理由是李某交通肇事后逃逸。该认定是依照行政法规的推定责任,而非刑法中因果的认定,不能据此而推定被告人有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是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该情节的成立条件有二,一是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首先必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二是行为人必须是基于为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而逃跑。虽然发生交通肇事,若行为人肇事行为不具备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某项构成条件而达不到犯罪的程度,即使逃逸,也不属于《解释》所规定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解释》所规定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是“交通事故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公安机关是以李某逃逸而认定其负主要责任,不是负主要责任而逃逸,属于逻辑错误。
形成上述无罪辩护思路后,辩护律师约见承办检察官,提出了李某不构成犯罪的律师意见。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律师意见,对李某决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重获自由,案件的辩护划上圆满的句号。■
条文链接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一 )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 二 )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 三 )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 一 )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 二 )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 三 )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 四 )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 五 ) 严重超载驾驶的;
( 六 )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 ( 一 ) 至 ( 五 ) 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