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交通肇事罪的英美刑法与中国刑法对比研究

2020-12-01 21:19
法制博览 2020年33期
关键词:肇事罪交通肇事英美

邵 政

南京工业大学,江苏 南京 211800

国外刑法体系中有关交通肇事罪的基本规制、使用范围、主体划分等均与我国刑法有很大不同。单从交通肇事罪有关法律体系的建设来看,英、美等国家均颁布了多台专项法律文件,交通肇事罪的刑法法规非常完备。加强立法完善是严厉打击交通犯罪行为、维护居民切身利益的关键手段,有必要对交通肇事罪的英美刑法与我国刑法进行对比分析。

一、交通肇事罪的规制问题

(一)我国刑法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在我国刑法体系,交通肇事罪的起因为个人过失,产生违反现行交通法规的行为,因此造成当事人重伤或死亡,并带来重大公共财产损失。在量刑方面,若被判定为交通肇事罪,按《刑法》规定需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国于2000年出台的《解释》中,对交通肇事行为做了进一步划分,若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为规避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而选择逃逸,并致使当事人因无法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或重度残疾的,按照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量刑[1]。

(二)英美刑法

1.英国刑法

英国有关交通肇事罪的法规非常完备,其出台多项专用法律法规,严重惩处交通肇事行为。依照英国刑法,酒后驾车、疏忽大意引发交通事故、不适宜状态下控制机动车、使用未经保险的机动车、行为过失致人死亡或重伤等,均有可能被认定为交通肇事。英国在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上采用“推定制度”。例如,若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有效的酒精检测报告,相关部门可按照推定制度判断行为人存在酒驾情节,并认定为酒后驾驶罪。另外英国还执行严格刑事责任制度,可对部分缺少犯罪心态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只要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确有实施,并确实造成了社会威胁或某种法律承认的危害结果,即可对其进行定罪。

总体上来看,英国刑法对交通肇事罪采用着重定罪的原则,在打击交通肇事行为方面起到了突出作用,这一点非常值得我国借鉴。

2.美国刑法

美国各州均有其独特的交通犯罪法规,作为典型的判例法国家,在交通肇事罪的判定上,法官主要参考《模范刑法典》,该法律文件对各州法律法规的制定起到了有效的约束作用。《模范刑法典》规定,若行为人在未获取相应条件、明知或轻率的状态下,单独或伙同他人违反交通法规并给公共交通带来威胁,可被认定为违警罪。在接到执法人员警告后,行为人依然产生上述行为的,则按照微罪处理。美国刑法对违警罪和微罪的刑法手段均为处罚金。

二、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争议

有关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争议主要体现在交通肇事罪主体范围的确定及相关者刑事责任的确定上,如,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是否仅包括犯罪行为发生时的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肇事并致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时,机动车所有者、乘客、承包者等指使逃逸人员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我国刑法

我国刑法中有关交通肇事罪的定义过于笼统,导致交通肇事罪主体矛盾的出现。不少学者提出,非机动车在交通肇事中产生的危害后果及范围虽较机动车更轻,但其违反交通法规、危害公共社会治安的行为确有发生,因此应将交通肇事中的非机动车驾驶员纳入主体范围内。持相反观点的学者则认为,非机动车在交通肇事中能够带来的公共危害程度非常有限,因此不应被视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我国刑法中有关交通肇事后,机动车所有者、乘客、承包人员等指使驾驶员逃逸,导致当事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时,指使人员该如何量刑定罪的争议一直存在。2000年颁布的《解释》中将指使逃逸人员定义为共犯,其制定者认为,交通肇事行为存在过失属性,不存在按共犯处理的矛盾,但《刑法》中将指使行为纳入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情节中[2]。在肇事逃逸过程中,行为人存在主观故意,且其指使人也存在共同故意,若逃逸行为与当事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指使人员构成共犯条件。

(二)英美刑法

英美刑法中有关交通肇事罪主体的界定包括与犯罪行为有关的机动车驾驶员和非机动车驾驶员,该规范取决于英美法系对交通肇事行为侵犯客体的不同认知。英美国家对交通肇事行为的保护范围更大,与大陆法系不同,英美法系将刑罚因素引入法律关系调节中。例如,违反交通信号、交通标识、警察指挥的行为以及在驾驶执照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均要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在英美刑法中,机动车司机是指车辆的控制者或协助控制者,双方均可成为驾驶员身份;而在人力车中,司机仅仅是拉车的人。按照英美刑法的观点,对机动车驾驶员的定义更偏向为机动车的控制者,而不局限于直接驾驶人员。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无论乘客与直接驾驶者之间为何种关系,只要存在有意通过驾驶员控制机动车行驶的行为,均可被视为驾驶员身份。例如,当机动车驾驶者因受胁迫而引发交通肇事行为时,即便劫匪未直接操纵机动车,也按照交通肇事罪主体论处。对比能够发现,英美刑法的做法很好地规避了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争议。

参考英美刑法对交通肇事罪主体的界定方式,本文认为非机动车驾驶员主体身份的界定标准应为其驾驶、肇事行为是否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之内,发生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的非机动车违规违法并引发重大交通事故的,应与机动车做相同处理;若在管理范围外,因非机动车驾驶主管过失造成当事人重伤或死亡的,则依照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罪论定。

三、交通肇事罪的主观因素

(一)我国刑法

结合我国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有关论述,在定义交通肇事罪时更看重客观构成要素。刑法中强调,若从人的主观行为出发,构成交通肇事的客观条件必须包括违反交通管理条例的行为,引发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当事人重伤、死亡或引发重大公共财产损失,发生在交通活动或与之直接相关的活动中。

(二)英美刑法

英美刑法在交通肇事罪上则强调人的主观性,英美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包括多种类型,其分类核心依据即为人的主观意识,如酒后驾驶罪、疏忽驾驶罪等。英美刑法的制定深受加农法与罪恶概念的影响,认为犯罪实施过程中行为人的精神状态非常关键,因此在界定交通肇事罪时,英美刑法更崇尚无犯意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的原则,也就是说,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犯意要素[3]。例如,英美刑法中的疏忽驾驶罪与危险驾驶罪可被量化比较,认为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恶性要高于疏忽驾驶罪。此外,英美刑法还将交通肇事罪与机动车的性能、状态相联系,认为车辆自身的机械属性、承载情况、承运方式等均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基本要素。总结来说,在区分交通肇事罪的不同罪名时,其带来的危险及危害程度是具体的、量化的。英美法系采用综合标准评估危险,试图通过极尽列数行为的客观方面去挖掘主观过错,进而对交通肇事行为的行为人作出合理量刑。

四、基于交通肇事罪的我国刑法补充意见

我国现行刑法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视为加重情节,在量刑定罪上执行从重原则,该法律规定在降低交通肇事罪影响程度方面发挥出重要作用,同时也体现出国内刑法的立法特色。借鉴英美刑法中对交通肇事罪的细致划分,建议在刑法中增加“交通肇事逃逸罪”,使得刑法有关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规定更加完善,同时也为交通肇事从重量刑原则补充法律依据,扩大法律治理成效。

将交通肇事逃逸单独提出,放在与交通肇事罪平行的位置,主要是考虑到交通肇事逃逸罪与交通肇事罪在本质上的不同:逃逸发生在交通肇事之后,交通肇事罪更多的为过失犯罪,而交通肇事逃逸罪则带有明显的故意犯罪属性。增加交通肇事逃逸罪的同时,需对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或调整,如废除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转化中有关肇事逃逸的规定,该规定否认了交通肇事罪的独立属性,与新罪名的定义相矛盾,同时也给交通肇事罪的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扰,将二者解绑,可以更好地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五、结束语

分析英美刑法与中国刑法有关交通肇事罪的立法区别,能够给我国交通肇事罪立法矛盾的解决带来新思路。在刑法完善的过程中,合理借鉴其他法系的立法经验,并坚持我国的法律特色,搭建针对交通肇事罪的专项法案,不断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打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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