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实证研究
——以T市H区检察院为例

2020-12-01 09:42刘菁楠曹玉颖
法制博览 2020年33期
关键词:量刑被告人嫌疑人

刘菁楠 曹玉颖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171

一、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总体情况

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T市H区检察院2018年11月至2020年5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总体情况如下:

(一)整体适用比例及变化情况。2018年11月至2020年5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整体适用情况详见下图:

(二)分阶段适用情况。2018年11月至2020年5月侦查阶段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比例为8.54%,适用率较低。

(三)分类型适用情况。2018年11月至2020年5月,普通犯罪适用率为65.2%,经济犯罪适用率为45.27%,职务犯罪为63.16%;宣告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适用率为82.18%,宣告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上适用率为61.25%;醉驾案件适用率为86.54%,涉民营企业案件适用率为17.5%,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率为95.45%。

(四)上诉情况。2018年11月至2020年5月,认罪认罚案件提出上诉的有57人,绝大多数上诉原因是想留所服刑。

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做法、经验和成效

(一)经验做法

1.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举措

第一,全面推进制度落实,实现全覆盖。一是人员全覆盖,对所有犯罪嫌疑人平等适用,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认罪认罚的也放手适用;二是罪名全覆盖,对于类型的刑事案件只要符合认罪认罚条件的都要求适用;三是诉讼程序全覆盖,把认罪认罚贯穿到整个刑事诉讼全过程。

第二,准确及时惩罚犯罪,扩大从宽幅度。T市H区检察院坚持“可以从宽”并非一律从宽原则,慎重把握从宽。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均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对于主动认罪、早认罪、彻底认罪的从宽幅度予以更充分体现。

第三,发挥捕诉一体优势,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批捕阶段犯罪嫌疑人已经表示认罪认罚,并且有赔偿被害人意愿的,T市H区检察院主动督促公安机关在诉前开展调解、和解工作,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同时专门成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调处室,着重发挥“二次调解”的作用,针对案件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组织双方和解,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一个化解矛盾的桥梁,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第四,构建科学量刑机制,提高量刑精准率。量刑建议是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核心内容,而量刑精准化是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追求的目标。T市H区检察院借助T市人民检察院智慧检察官系统、全国规范量刑智能辅助系统,对于规范化文件涉及的危险驾驶案件、故意伤害等常见罪名案件适用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与区法院达成一致意见,既能统一司法尺度,又能体现法律明确的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的承诺,增强认罪认罚适用的稳定性。

2.开展制度建设,出台规范性文件情况

2017年12月,T市H院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签订了认罪认罚相关文件,建立律师值班制度,针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提供值班律师释法说理,进行法律咨询,确保犯罪嫌疑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3.与相关单位沟通协作情况

一是多渠道加强与侦查机关的协调沟通,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落地落实。针对公安机关对于认罪认罚的理解不够深入,容易与以往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等形势政策相混淆等情况,T市H区检察院向看守所和各派出所发放《制度宣传手册》和《制度实例讲解》动漫视频,确保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向犯罪嫌疑人明确告知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通过座谈会、联席会等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通过派驻检察官办公室,对个案向公安机关口头纠正违法、制发检察建议书。

二是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配合,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我院与区司法局会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律援助工作办法》,建立律师值班制度,针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提供值班律师释法说理,进行法律咨询,确保犯罪嫌疑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社会调查评估工作开展方面,就拟提出适用缓刑、管制量刑建议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工作并进行沟通,做好衔接配合。

三是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针对认罪认罚案件法院采纳量刑建议的情况,与法院进行深入沟通。

(二)队伍能力建设情况

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展办案组织建设、培训练兵活动,开展调查研究和学术探讨等情况,保证对认罪认罚制度认识到位,准确把握政策和司法理念,真正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功能。

(三)加强监督制约,防范廉政风险的举措和成效

严格落实《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牢固树立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的观念,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注意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要落实“三个规定”工作细则的要求,避免权力的滥用,强化司法作风建设。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部分认罪认罚案件办案过程,做到公平、公正,同时严格执行文书公开制度,确保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的行使检察权。

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素质能力方面

在精准量刑建议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做当事人工作能力、化解矛盾能力等方面存在问题和困难。在复杂案件中,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不够精准,直接影响到法院采纳量刑建议情况;做当事人工作能力不足,直接影响到适用认罪认罚情况。

(二)适用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反悔上诉多发

上诉权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但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违背了具结承诺,使得被告人的具结是一种“虚假认罚”,甚至可能因此获得“不当得利”,浪费司法资源,违背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创立初衷。检察机关面临是否抗诉的难题。

(三)标准不一,确定刑量刑建议采纳率较低

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提出是认罪认罚案件的基本要求,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而实际上认罪认罚案件在量刑建议采纳上与法院的标准不一致,存在分歧,难以明确具体的采纳标准,就适用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的角度来说会给被告人带来“负面”影响。

四、加强和改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

(一)发挥检察职能,依法履行抗诉权

建议明确规定,针对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或因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而加重其刑罚的,不违反“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因为被告人反悔上诉,即可以视为认罪认罚反悔,具结书失效,不再认罚,对其从宽的前提不存在了。

建议加强同看守所的沟通联络,通过管教向在押人员进行法治宣传,讲明因量刑过重而上诉经检察机关抗诉后,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避免部分被告人为了留所服刑而提出上诉,进一步减轻看守所的监管压力。

(二)统一司法尺度,提高量刑建议采纳率

建议对近年来认罪认罚案件进行分析梳理,挑选常见、多发罪名为参考,从案件基本情况、影响量刑的情节等角度出发,结合法院的判决情况,形成对照表格,同法院沟通联络,进一步统一司法尺度,提高量刑建议采纳率。对于量刑建议应当采纳不被采纳、未经法定程序调整量刑建议等情况,加强上下级检察机关的配合,通过诉讼程序,监督法院认识到审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认罪认罚案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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