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林,段睿辉,杨励苑
(云南大学历史与档案学院 云南昆明 650091)
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藏族人民为主体的多民族人民在长期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创造传承下来的口头传说、表演艺术、礼仪、节庆、社会风俗以及传统手工艺技能等精神财富,是西藏传统文化的瑰宝。目前,西藏已拥有联合国人类非遗代表作2项以及国家级、自治区级、市地级和县级代表性项目2263项,代表性传承人1097名,参见表1。
表1: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各级名录体系[1]
为保护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党和国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从制度建设、机构设置、非遗普查、建档保护、传播利用等方面,全面开展非遗抢救工作,尤其是建档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西藏非遗建档不仅为档案部门参与非遗保护提供了实践对象——非遗档案,同时也为西藏非遗档案化保护拓展了工作空间。从西藏非遗保护情况看,目前,多数档案部门尚未参与保护工作,这一状况不利于非遗抢救工作的开展和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档案部门承载着保护与传承优秀民族传统文化的社会职责,从民族文化遗产保护视域探讨西藏档案部门参与非遗保护问题,对壮大非遗保护力量,推进非遗档案化保护工作发展,全面抢救、传承与发掘这一优秀民族传统文化有现实意义。
档案化(式)保护就是对非遗项目、传承人和与之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立档、保管和提供利用服务等工作的总称[2],其理念是将档案管理思维融入非遗建档,利用档案管理理论和方法管理非遗档案[3]。档案部门参与西藏非遗档案化保护的意义是:其一,规范非遗建档。非遗建档是采用文字、照片、录音、录像和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将无形活态的“非遗”固化到一定的载体上,形成非遗档案。档案部门有专业档案人员,录音室、数码相机和摄像机等专用设施,以及国家和西藏地方体系化建档标准,档案部门参与非遗建档,在降低建档成本的同时,可增强建档力量,提升建档标准化水平,推进非遗规范化建档工作的开展。其二,管理非遗档案。2010年10月施行的《西藏实施<档案法>办法》第18条规定:“综合档案馆负责收集管理历史档案和本级机关、社会团体、事业组织、国有企业所形成的各种门类的档案。”[4]。非遗档案已为学界、业界所认可,将其纳入档案管理范围,不但可丰富档案馆(室)档案资源建设,还将充分发挥西藏档案部门在保护场所、管理制度与保护技术等方面的优势,从而科学管理这一珍贵档案遗产。其三,开发非遗档案。档案部门长期开展档案资源发掘利用工作,在档案查询服务、展览、编研,网站开发和新媒体档案信息推送服务等方面,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依托档案部门开发西藏非遗档案资源,可创新利用方式,拓宽非遗传播范围与空间,更好地弘扬这一优秀民族文化遗产。
关于非遗保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提出“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和振兴”[5]等9项措施,西藏地方党委和政府也围绕这9个方面,积极开展非遗保护工作。档案部门参与非遗保护的主要工作是“立档”,也就是将西藏非遗通过建档方式记录下来,形成非遗档案,实现对西藏非遗的保护。其意义为:其一,完整记录非遗原貌。如2015年,西藏群艺馆开展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作,采用数字多媒体等技术手段,全面、真实、系统地记录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非遗丰富知识和精湛技艺[6]。档案部门的参与,一是可依据传承人资料搜集范围,参加建档材料征集工作,形成全套传承人非遗档案,对西藏国家级非遗传承人进行完整性记录;二是可依据记录材料技术和内容标准,结合档案管理规范,在材料组卷、分类整理、鉴定验收,以及数字化记录内容和规范等方面进行指导,保证建档材料的规范性,以及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如实记录传承人的“丰富知识和精湛技艺”。其二,永久保存非遗档案。无论是非遗普查材料、非遗名录申报材料,或是非遗传承人记录材料,在进行价值鉴定后,即可转化为非遗档案,移交到档案馆(室)珍藏。其保管优势为:首先,档案馆(室)有专门保管库房与设备,可对非遗纸质、音像或数字档案等进行规范保管;其次,档案库房有温湿度控制、防光、防火等保护条件,可保证这些非遗档案长久保存;再次,针对非遗数字档案,档案部门除进行专业技术保护外,还采用异地备份制度进行保管,以更好地保护与留存这一重要非遗数字文化遗产。
就西藏档案部门参与非遗保护而言,其优势表现为:一是机构优势。目前,西藏有各级综合档案馆87个,档案行政部门25个,参见表2。西藏各级档案(局)馆的建设发展为非遗档案化提供了基础设施条件。二是人才优势。西藏共有档案专职兼职人员2200余人[7]。其中,自治区档案(局)馆有专职人员84人,具有博士学位的1人;硕士18人;本科28人;大专17人;中专6人;高中8人;初中及以下6人①。近年来,西藏全面提升档案人员素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形成了一支具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的档案专业队伍。迄今,自治区档案局(馆)获得“全国档案系统优秀省级单位”、两个市地级档案部门荣获“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称号;2人荣获“全国档案系统先进个人”、5人荣获“全国最美档案员”称号[8];1人评选为全国档案专家。高素质的档案队伍为西藏非遗档案化保护提供了人才保障。三是保护优势。以西藏档案馆为例,目前,该馆有缩微复制系统、库房温湿度调节系统、计算机档案管理系统、档案装具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等先进设备。其中,有集中式空调机2台、分散式空调机4台;缩微摄影机5台、冲洗机1台、拷贝机2台;微机123台、服务器2台等②。在国家财政支持下,档案馆从内地和英、美、日、德等国家引进多种现代化库房保护设备,优化档案库房温湿度控制、防火、防尘、防霉和防盗功能[7]。这些专业保护设施,为西藏非遗档案,尤其是非遗数字档案保护提供了技术条件。
表2:西藏档案(局)馆设置情况[7]
其一,政策法规保障。2005年9月,西藏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见》第3条提出:“充分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种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9]。2014年6月实施的《西藏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第14条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记录,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10]这些政策法规的颁布,推进了西藏非遗建档工作的开展。其二,开展非遗建档。主要方式有:一是普查建档。2005年9月,西藏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见》第3条提出,“全区各级文化部门要集中人力、物力,认真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11]自普查工作启动以来,全区成立12支“非遗”普查队,投入3000余人次,收集到民间文学、舞蹈、音乐、传统曲艺、传统手工技艺记录稿10万余篇,照片4万余张,录音带、录像带1500余盒(盘)[12],形成大量的非遗普查档案。二是非遗名录申报建档。如2014年6月施行的《西藏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第19条规定,推荐非遗代表性项目应提交“项目介绍”“传承情况介绍”“保护要求”和“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10]等材料。目前,西藏现已形成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非遗名录体系,产生了丰富的非遗名录申报档案。西藏非遗建档工作的开展以及非遗档案的大量形成,为档案部门开展非遗保护提供了广阔空间。
由上可知,西藏通过非遗普查、非遗名录申报等方式,积极开展非遗建档,形成了丰富的非遗档案。此外,自治区还依托非遗名录体系,对各级非遗项目或代表性传承人进行抢救性记录建档。如2015年,西藏文化部门启动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作。迄今,自治区群艺馆已经完成日喀则扎什伦布寺羌姆传承人喇嘛米玛、尼木塔荣藏戏传承人欧罗巡巴、藏药炮制技艺传承人丹增彭措等传承人的抢救性记录[13],形成国家级非遗传承人记录档案。目前,西藏多数文化部门都将这些普查记录、非遗申报材料等视为资料保管,而档案部门也未将其纳入档案工作范畴,这就对西藏非遗档案化保护造成不利影响,具体表现在:其一,保存的分散性。对非遗档案的非遗资料认知首先导致这些非遗档案除西藏非遗保护中心收藏外,还散存在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或私人手中,这就破坏了非遗档案的完整性,不利于西藏非遗的整体保护与传承发展。其二,管理的松懈性。由于将这些非遗档案视为资料保管,因此,在建档材料、保管场所、管理制度等方面就存在不规范问题,容易造成非遗档案类型单一、内容不全,以及因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散失问题。其三,保护的非专业性,如西藏非遗保护中心正在开展传承人口述史数据库建设工作,这些珍贵的非遗数字档案的保存需要专用设备,以及专业的温湿度控制、防光、防磁等保护条件,非专业保管会产生电子文件损坏或数据丢失问题,造成西藏非遗数字化保护工作的重大损失。
目前,国家或西藏地方在相关政策法规中,并未明确将档案部门列为非遗保护机构。如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第4条提出:“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要积极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展示。”[14]2005年9月,西藏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各级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县综合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展示活动。”[11]2014年6月施行的《西藏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第38条提出:“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10]政策法规建设的模糊性对档案部门造成的影响有:一是未将档案部门列为非遗保护机构,导致了档案部门参与非遗保护缺乏政策法规的支持与保障;二是在西藏非遗保护工作规划中,档案部门边缘化,阻碍了档案部门对非遗保护工作的参与,在影响档案部门自身发展的同时,也严重影响了西藏非遗档案化保护工作的开展。
在现行体制下,我国非遗保护工作主要由文化部门负责。如2011年6月施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15]非遗保护体制对档案部门的参与造成不利影响,主要有:其一,档案部门边缘化。不论2005年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还是2011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4年的《西藏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等,都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列为非遗保护机构。其结果就使得档案部门参与非遗保护缺乏政策法规依据,这不仅削弱了西藏非遗保护的整体力量,同时,也对非遗档案化保护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其二,非遗保护经费缺失。自西藏2005年启动非遗保护工作以来,中央财政累计投入1.2亿元用于西藏非遗保护。此外,西藏财政也投入了4000万元的非遗保护资金[16]。由于多数档案部门未参与西藏非遗保护工作,因此,也就没有获得国家或西藏非遗保护项目经费的支持,从而对档案部门的建设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其三,非遗保护人才培养。为开展非遗保护工作,西藏启动了一系列非遗保护人才培训工作。如2016年,举办了两期唐卡传承人群普及培训班,组织10名山南市传统毛纺织类项目手工艺人等,在京参加为期半个月的研习。同时,在中国艺术研究院开展定向培养工作,培训了15名西藏非遗人才[17]。由于未参与非遗保护,档案部门的工作人员大多没有参加非遗保护培训,从而影响了档案部门非遗保护工作的开展。
从国家和西藏地方非遗政策法规建设看,也给包括档案部门在内的其他机构留下了参与非遗保护的空间。如2005年3月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第4条提出,“文化行政部门与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14]2011年6月施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15]2014年6月施行的《西藏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第10条也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协助文化主管部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11]为发挥档案部门非遗保护优势,建议在制定西藏非遗保护政策,或修订《西藏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等工作中,将档案部门明确列为非遗保护机构。同时,西藏各级档案局在制定档案工作政策法规时,将非遗档案纳入档案工作范畴,以发挥档案部门业务优势,为西藏非遗档案化保护工作提供助力。
其一,将档案局列为非遗领导小组或相关机构成员。2005年9月,西藏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见》第3条提出,“成立自治区、各地(市)、县(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咨询机制”[11]。为理顺工作关系,建议一是将档案局纳入“非遗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便于从档案部门视角,参与非遗保护规划工作,获得非遗保护资金支持,协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西藏非遗保护工作。二是将档案局纳入“非遗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成员,以便于从申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对各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或传承人申报等进行评审、论证,并从档案管理方面,对非遗档案化保护提供专业咨询。其二,将档案部门纳入非遗保护发展规划。2014年6月施行的《西藏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第7条提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发展规划。”[10]为此建议,西藏各级政府在制定非遗保护工作规划时,将档案部门列为保护机构,从工作目标、资金投入、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规划支持。其三,构建档案部门二级参与体制。档案部门参与非遗保护的主要工作是档案化保护,保护主体除档案馆外,还包括各级非遗保护中心、图书馆、文化馆等单位的档案室。因此,建议在相关非遗档案化保护文件中,将档案馆和档案室明确列为工作主体,构建档案部门二级参与体制,共同做好西藏非遗档案化保护工作。
1、参与非遗建档保护工作
档案部门参与非遗建档具有业务优势,具体表现为:一是非遗规范化建档。非遗建档的规范化涉及非遗材料接收征集、有序管理和数字化建设等环节。档案部门参与非遗建档,可依据国家或西藏地方非遗建档标准,以及档案归档制度、质量规范、分类编目、价值鉴定和信息化技术标准等进行建档,保证非遗建档材料的齐全规范,录音、录像及数字化信息的标准化采集,及其记录内容的真实完整性,以全面记录与传承这一珍贵文化遗产。二是非遗档案价值鉴定。关于非遗档案鉴定,覃美娟认为,应建立由相关专家组成的鉴定小组,建立科学评价标准,筛选非遗材料中有价值的原始材料建档[18]。李昂等认为,档案馆在非遗申报工作中一项重要作用是对申报材料进行鉴定,辨明真伪[19]。就非遗普查或名录申报等形成的材料看,都还只是非遗资料。因此,档案人员可参与由相关非遗领导、传承人、保护专家等组成的鉴定小组,共同对非遗资料进行价值鉴定,将能够真实记录非遗活动的原始材料,转化为非遗档案,移交到档案馆(室)进行科学保管,以长久保护留存这一珍贵档案文献遗产。
2、开展非遗档案资源建设
其一,非遗档案收集。建议西藏档案部门依据国家《档案法》和《西藏实施<档案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将非遗档案纳入档案收集范围,通过接收、征集或数字化资源共建共享等方式,将西藏非遗档案收集到档案部门珍藏。其二,有序化管理。即在档案馆(室)档案资源分类体系之下,设置非遗类目进行管理。首先,依据非遗信息资源的大类设置一级类目与编号;其次,在“依项建档”“依人建档”的基础上,按照档案管理“来源原则”“全宗原则”设置二级类目与编号;再次,全宗内档案可按照问题、责任者、载体、日期、保管期限等设置类目,对“项”“人”之下的非遗档案进行类别划分,设置三级、四级类目与编号[20],实现非遗档案的有序管理。其三,非遗数字化建设。一是参与非遗数字化建设。目前,自治区文化厅正在依托非遗保护中心、图书馆等部门,开展非遗特色项目数字化保护工作,计划将导入包括国家级和区级300多个非遗项目资料[21]。为此,建议将自治区档案馆纳入共建单位,利用档案馆数字化设备和专业技术人才参与非遗数字化建设,推进西藏非遗数字化进程。二是保护非遗数字档案。首先是对西藏非遗保护中心保存的非遗数字档案保护提供技术指导与支持;其次,将非遗数字化档案进行拷贝,征集到档案馆收藏,进行专业化保管;再次,利用异地备份制度,将西藏非遗数字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护,以确保非遗数字档案载体和数据信息的完整与安全。
3、开发利用非遗档案资源
其一,参加编研工作。档案部门长期开展编研工作,如近年来,自治区档案局(馆)利用馆藏档案史料,编撰《西藏抗英战争档案史料选编》等历史档案系列丛书[8],为《中国共产党西藏历史大事记》《解放西藏史》等100余部史志的编纂提供档案史料服务[7]档案部门参与非遗编研工作,在加强编研力量的同时,还可利用馆藏档案资源,提供非遗档案史料,促进非遗编研工作的开展。其二,参与展览宣传。档案部门保存有部分非遗档案,如自治区档案馆珍藏有记载佛祖、高僧、学者的著作及艺术品的木质档案;拉萨市档案馆收藏有百岁老人档案、俊巴村渔文化档案和古老筹算文化档案等[7]。档案部门参与非遗展览,不仅可挖掘馆藏非遗档案补充展示材料的不足,还可利用长期举办档案展览的经验,从展览设计、展示材料、音像效果等方面提出建议,提升展示效果。其三,档案网站开发。一是线上查询服务。可在网站公布非遗档案开放目录,通过线上查询服务,提供利用非遗档案。二是举办虚拟展览。可以和非遗保护中心、博物馆等合作,利用虚拟现实(Virtual Reality,简称VR)技术,制作网上虚拟展览,拓展传播宣传范围。三是提供专题数据库。建议和西藏非遗保护中心合作,利用非遗数据库资源,提供西藏非遗保护名录、传统手工艺、藏戏或藏药等专题数据库。此外,还可利用社交媒体、手机移动终端等推送非遗档案信息,实现非遗档案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
西藏非遗建档为档案部门参与非遗保护提供了“非遗档案”这一实践对象和广阔的非遗档案化保护前景。从制度建设、工作机制构建等方面对档案部门参与非遗保护提供保障与支持,有利于发挥档案部门在机构设置、队伍建设、保护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开展非遗档案化保护工作。这对壮大非遗保护力量,贯彻落实十九大“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精神,推进西藏档案化保护工作开展,全面保护、传承与发掘这一宝贵的民族文化遗产有深远现实意义。
[注释]
①资料来源:西藏档案馆系统代表性档案馆2013年综合情况比较统计表。
②资料来源:2013年全国档案事业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