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改善农户经营管理绩效评价研究—基于湖南省四县市的调查

2019-07-05 08:46罗攀柱刘剑波
关键词:大户农户检验

罗攀柱,刘剑波,梅 莹,2

(1.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商学院 长沙 410004;2.安徽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 合肥 230036)

关键字:“互联网+”技术;农户生产经营管理;改善;实证分析

随着新农村建设、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战略的不断推进,政府对农业资金和技术投入不断增加,农业生产力大增,农产品销售难的问题再次涌现。从理论上说,一方面是农业生产经营者与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另一方面,同质化农产品供给过剩。对此,我国“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利用互联网技术改造传统产业,2015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中也指出,要大力推进“互联网+”现代农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可以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和了解农产品供给数量信息等公共信息服务问题,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农村公共服务水平,以解决农产品销售难,同时,促使农产品价值链的延伸,提升其附加价值,促进农产品的价值实现。西方发达国家在互联网技术应用较早,主要对农业信息服务系统建设、农产品电子商务服务和精准农业开发等领域[1-2],认为信息技术是促进社会公平和可持续发展的桥梁,提出了促进互联网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应用的应对措施[3]。我国“互联网+农业”应用较晚,阐述“互联网+农业”发展的重要性[4],研究主要集中在农产品电子商务模式、存在的问题和推进策略方面的研究[5-6],认为尽管我国农业信息化发展存在诸多的问题[7-8],但农业信息资源应该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基础[8-9],农业信息化是我国农业发展的新动力[10]。本研究试图通过对湖南省几个县市农户的问卷调查和访谈调查,研究“互联网+”技术对农户生产经营管理状况的改善程度,以期利用“互联网+”技术作为农业供给侧改革的手段之一,促进农业经济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一、材料与方法

(一)理论模型设计

本研究所指的“互联网+”技术是包含智能手机的移动网络和计算机的PC网络在内的互联网络。研究“互联网+”技术对农户生产经营管理的改善,探讨因素之间的内在机制,结构方程模型是较好的选择[11-12]。通过相关文献查阅[13-15]和前期对农户的访谈,确定了农业生产经营管理中对农户而言较为重要的方面有农业收入的提升、农产品销量的增加、农产品售价的提高、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农业经营品种的选择、农业经营单位成本的降低、农产品销售期间的缩短,并建立结构模型。模型设计包含的7个因素如下:Q1农业收入的提升、Q2农产品销量的增加、Q3农产品售价的提高、Q4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Q5农业经营品种的选择、Q6农业经营单位成本的降低、Q7农产品销售期间的缩短,Y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改善。设计的结构模型如图1所示。

图1 结构方程模型路径

根据路径图,对其路径做出如下假设:

假设1,互联网的使用对提升农业收入有路径影响;

假设2,互联网的使用对增加农产品销量有路径影响;

假设3,互联网的使用对提高农产品售价有路径影响;

假设4,互联网的使用对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有路径影响;

假设5,互联网的使用对选择农业经营品种有路径影响;

假设6,互联网的使用对降低农业经营单位成本有路径影响;

假设7,互联网的使用对缩短农产品销售期间有路径影响。

(二)变量的选取

参考以上模型构建,选取的变量有以下7个:Q1互联网对农业收入提升的作用、Q2互联网对农产品销量增加的作用、Q3互联网对农产品售价提高的作用、Q4互联网对生产经营规模扩大的作用、Q5互联网对农业经营品种选择的作用、Q6互联网对农业经营单位成本降低的作用、Q7互联网对农产品销售期间缩短的作用。

由于影响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改善的客观因素较多,且难以分离出来,对此,本研究从农户视角出发,对利用互联网的农户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因使用互联网所产生的作用进行分段评价。

(三)数据的收集方法与来源

1.数据的搜集方法

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开展实地调研,确定Q1~Q7这7个指标作为自变量,Y作为因变量。通过对5个回答选项进行赋值--“改善作用非常大=5”、“改善作用比较大=4”、“改善作用一般=3”、“改善作用不太大=2”、“改善作用不大=1”,获得观测变量的取值。

2.数据来源

本次调查区域为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衡阳市衡南县、张家界市慈利县和郴州市桂阳县农林混合经营区域,采用一对一的问卷调查和访谈式调查,问卷及样本农户的情况如表1和表2所示。

表1 有效调查问卷区域分布情况†

二、结果与分析

(一)信度检验与效度检验

1.信度检验利用SPSS22.0软件对问卷调查数据进行信度检验,得出Cronbach's α系数为0.921,说明问卷所获信息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表2 样本农户基本特征†

2.效度检验

检验结果表明:该问卷适合进行因子分析,另外,Bartlett球度检验结果显示(表3)效度结构较好。

表3 KMO和Bartlett的检验

(二)“互联网+”技术对改善农业生产经营管理作用分析

1.总体样本分析

在回收的642份有效问卷中,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中运用“互联网+”技术的样本农户有260户,利用统计软件SPSS 22对其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改善作用”7个指标的数据进行卡方检验,如表4所示,反映出被调查对象7个指标中的5个指标反映差异显著。

对260个样本数据中的7个指标进行了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5所示,反映出被调查对象对这7个题项的整体评价在“作用不太大”到“作用一般”之间,说明大多数受调查对象都认为使用“互联网+”技术对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改善作用不大。

表4 总体样本检验统计量†

表5 总体样本描述统计量

上述结论与实际调研中了解到的情况不一致,调研显示农业经营大户和一般农户使用互联网的程度、效果和评价呈现出非常大的差异。对此,对已经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中运用“互联网+”技术的260户样本农户中经营规模较小的188户一般农户和经营规模较大的72户经营大户分别进行分析讨论。本研究所指的一般农户是指经营面积在较小规模范围内(10亩以下或年农产品毛利润额在10万元以下),以家庭为单位主要利用承包地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而农业经营大户是指具有一定经营规模(10亩以上或年农产品毛利润额在10万元以上)的农户。

2.一般农户样本分析

对本次问卷调查的188户一般农户进行卡方检验,结果如表6所示,显示出被调查者对7个题项有较为一致的选择。

对一般农户的样本数据进行了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如表7所示,说明一般农户中大多数认为“互联网+”技术对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改善作用非常小。

3.农业经营大户样本分析

(1)卡方检验

对本次问卷调查的72户经营大户进行卡方检验,结果如表8所示,反映出受调查者对Q1、Q2、Q3、Q5和Q6这5个题项的五个回答选项有较为一致的看法;而受调查对象对Q4和Q7的作用没有较为一致的选择。

表6 一般农户检验统计†

表7 一般农户描述统计

表8 农业经营大户检验统计量†

对72个经营大户样本数据的7个题项的已选选项进行了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9所示,说明被调查对象认为“互联网+”技术对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改善作用较为显著。

(2)拟合优度检验

本文利用AMOS 20软件对调查所得的顺序变量数据进行结构方程建模,有多组指标从整体上对模型优良进行评估。结果如表10所示,表明模型的拟合优度较好。

(3)结构方程模型的路径系数分析

一般而言,模型P值在0~0.1,则路径是存在的[16],其中,P值愈小说明其路径依赖性愈强。

通过结构方程模型软件AMOS的试算分析,结果如表11所示,本研究得出路径系数是Q2>Q4>Q7>Q1>Q3>Q5>Q6,也就是说,“‘互联网+’技术对经营大户的生产经营管理改善”有显著影响的因子及其重要程度由高到低排序是:互联网对农产品销量增加的改善作用、互联网对生产经营规模扩大的改善作用、对农业收入提升的改善作用、对农产品销售期间缩短的改善作用、对农产品售价提高的改善作用、对农业经营品种选择的改善作用及对农业经营单位成本降低的改善作用。

表9 农业经营大户描述统计量

表10 模型拟合度检验结果

表11 标准化系数

三、实证结果及其分析

(一)实证结果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近六成(642户中382户)的农户认为“互联网+”技术对自己的生产经营管理没有改善作用,只有四成的农户(642户中260户,其中一般农户占72.3%,经营大户占27.7%)认为“互联网+”技术对自己的生产经营管理有改善作用,但改善的程度不一;农业生产经营大户的作用明显大于一般农户,对利用“互联网+”技术的一般农户的改善作用不明显。“互联网+”技术对经营大户的生产经营管理改善有显著影响的因子及其重要程度由高到低排序是:对农产品销量增加的改善作用、对生产经营规模扩大的改善作用、对农业收入提升的改善作用、对农产品销售期间缩短的改善作用、对农产品售价提高的改善作用、对农业经营品种选择的改善作用及对农业经营单位成本降低的改善作用。

(二)“互联网+”技术对改善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管理作用的分析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绝大部分农户认为“互联网+”技术对自身的生产经营改善没有起作用,其原因是这部分人群的绝大部分是留守在农村的老人、妇女等,他们自身劳动能力低下,生产经营规模小,加上文化素质不高,难以接受“互联网+”技术;而认为“互联网+”技术对自身生产经营管理有改善作用的一般农户,其农业生产被称为是“生计农业”,生产经营面积(多为承包地)有限,农产品品种多且数量有限,农产品以自用为主,多余的才会出售,这一小部分农产品完全可以通过农贸市场或中间商人销售加以解决,即使使用互联网也是利用微信朋友圈销售就能解决。但是,认为“互联网+”技术对自身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有显著改善作用的农业经营大户,由于经营面积(多为租赁地)大,农产品品种单一且数量较多,主要以商品生产为主。由于农产品具有保存时间短、易腐坏等特点,加上需回收周转资金,需拓展流通渠道将农产品快速流通到市场上;另外,经营大户由于资金实力较大,能够承担使用互联网这一新技术所产生的固定成本,通过互联网网络平台寻找到可靠信息来源和高效率、低成本的流通渠道,以提高农业的经营收益。

其次,“互联网+”技术在对经营大户的生产经营管理改善有显著作用的排序原因是:由于农产品保存时间短、易腐坏,需求弹性比较低,在当前各级政府的大力扶植下,同质化的农产品大量生产出来,加上目前政府缺乏对农产品供需平衡的相关调控手段,农产品的销售压力大增,成为了当前农业生产经营者首选的难题。互联网具有快速便捷低价的特点,能广泛地提供农产品品种的特征及种植技术、品种的销售情况等信息,生产经营者能够选择适销对路的农产品。另外,利用互联网技术扁平化营销渠道的塑造,打破了中间商价格及数量的垄断,缩短了农产品的销售期间,同时也使农产品价格透明化,降低了销售成本,提高了农产品的售价。再者,利用互联网的农产品及生产资料价格、外出务工、政府政策等信息的提供,直接或间接地降低了农户生产经营的交易费用,增加了农户的收入。还有,经营大户想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需要通过租赁、入股等方式流转林地,由于缺乏相应的政府提供的林地流转平台,或者虽有平台但收费太高,互联网平台成为了重要手段。“互联网+”技术在政府和相关企业的推动下,成为解决这些问题的首选手段。但是,由于电商网络平台费用高,以及电商的物流费用,特别是冷链物流费用的逐年提高,综合起来看“互联网+”技术对降低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成本又是有限的。

四、促进“互联网+”技术改善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的相关建议

“互联网+”技术对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改善的作用是明显的,尽管当前对一般农户的作用不太明显,但并非“互联网+”技术对一般农户的生产经营管理改善没有作用,而是缺乏一个组织平台将现在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生产方式转变成专业化、商品化的现代生产方式。根据国外的经验借鉴,通过组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经营模式的改变,一般农户也可以有效地享受到“互联网+”技术的恩惠[17]。对此,应该加快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广泛应用,走政府公共财政投入和电商企业市场运作“两条腿”路径,开发出更多方便农户使用的公益性和商业性的互联网服务平台,加大移动互联网、农产品分等分级、加工包装、物流仓储、冷链等基础设施建设,设计出适宜农户使用的互联网费用套餐,降低农户的使用成本;各级政府部门要大力宣传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意义及功能,出台扶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优惠政策,通过诱致性的制度变迁,吸引农户积极加入。同时,要大力培养农村互联网专门人才,为农户贴心服务,加大对农户互联网应用技能的培训,让更多的农户能够灵活自如的使用互联网技术,使手机等移动互联网工具成为农户的“新农具”,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效率,促进农业生产经营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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