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 昊 徐 旸 张一泓 成 飞
(一)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现状。从我国输配电成本核算和监管政策及法规实施过程来看,2005年5月开始实施的《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了我国输配电价由政府制定,明确了输配电价成本加收益的管理方式;2005年7月发布的《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试行)》加强了对输配电成本的管理,明确了输配电成本对象、成本项目、科目设置及成本报表等相关规定;于2015年6月最新出台的《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提出我国电网企业应按照用户类别、服务以及电压等级记录和归集输配电成本,并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该监审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输配电成本监管已进入科学监管、制度监管的新阶段。
我国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的主体为国家电监会、各区域电监局和城市电监办,监管对象有国家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等。从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实际状况来看,主要电网企业的输配电成本呈逐年递增的态势,且增长幅度较大。根据国家能源局2016年发布的《冀北等6省(地区)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监管报告》相关内容,如表1所示,以黑龙江、冀北、陕西、福建、贵州、湖南6家电网企业为例,可以看到6家电网企业2014年输配电成本总额为1030.77亿元,同比增长6.55%,福建省电力公司增长率最高达9.5%。
表1 6家电网企业2014年输配电成本总额情况表(单位:亿元)
输配电成本主要有“折旧”、“薪酬福利工资”和“其他费用”三方面构成。2014年,6家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构成中折旧费用所占比重最高为31.8%,其他成本项目占比依次为职工薪酬25.2%、其他费用15.3%、财务费用7.4%、修理费7.4%,委托运行维护费6.0%等。
(二)我国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存在的问题。通过实践与发展,我国输配电价成本监审取得了一定成果,然而在电力监管、成本核算方法与标准、信息报送制度等方面,我国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仍然存在一定问题。
1.输配电成本核算方法有待完善。我国现行核算办法规定在输配电成本项下设的其他费用一栏,包括差旅费、水电费、办公费等几十项内容,然而实际上其他费用已占输配电成本相当比重,从图1可知2014年黑龙江等6家电网企业其他费用占比高达15.27%。可见,核算方法中对输配电成本分类较为粗糙,科目范畴有待准确界定,监管部门分离费用类型并判断真实性难度较大。该办法同时规定,电网企业输配电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共同费用应分别记入输配电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但分摊标准细则却有待明确,容易出现未将共同费用摊销而全部计入输配电成本的情况。
2.输配电成本核定标准有待明确。已出台的相关规定中指出了我国输配电定价采取成本加收益的管理方式,却未指出输配电成本的具体核定标准。因此,价格规制部门与电网企业之间会出现信息不对称,电网企业容易利用信息优势虚报成本。例如,电网企业的固定资产规模能主导输配电成本水平,在成本加收益机制下垄断企业可以通过增加资产来扩大成本。有效资产是指能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并能带来预期收益的适量资产,合理界定有效资产才能真实反映输配电成本,目前我国缺少对资产效用性的核定标准与评价指标。
3.数据信息报送制度有待健全。目前我国输配电成本信息报送制度尚未成熟,有效性与可行性还有待加强。2006开始实施的《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只大致说明了我国电网企业信息报送的内容、程序与方式,但是并没有作出详细具体的说明,作用空间有限。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出现成本报表报送不及时、报送质量不高以及报送成本信息模糊等问题,无法满足监管要求。
(一)完善规制会计准则。建立高法律效率的规制会计准则,电网企业在核定与核算输配电成本时须按照规制会计准则,当与通用会计准则发生矛盾时,应以规制会计准则为准;分类归集运行维护费和固定资产,合理界定有效资产,以便对成本发生进行真实性与合理性的判断;各类业务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即分别统计跨区、跨省业务成本,分别统计输电、配电、售电业务,以此来作为各类输配电价格制定的基础。
(二)健全成本信息定期报送制度。美国联邦政府要求,主要电网企业必须按季度、年度定期提交管制会计报告,报告由66个表格构成,科目设置及报表从价格规制的需要出发自成体系,以便规制机构了解企业成本及相关信息,目前我国信息报送还未作出相应规定。标准化信息提交的模板,同时,规定企业按时提交对价格影响较大的关键参数的信息,内容包括该参数的年度支出预期、实际支出进度及其与核价数据的偏差及原因等,以加强对电网企业的成本控制。
(三)加强动态检测与评估。企业售电量、投资等因素与以预测、历史数据为参考的核价参数的偏差,往往会导致下一周期的价格水平受到影响,所以,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作出一定反应以减少信息不对称。一是定期监测能影响企业输配电价格水平的相关参数,并发布年度评估报告,以加强对成本信息的动态监测。二是由专业机构对提交的数据进行评估并发布报告,其中应包括企业提交数据准时性、归集成本合理性、成本实际与预测的偏差及原因等,其中商业机密可予以保密,但须经规制机构同意并在报告中说明理由。
由此可见,国外成熟的输配电成本监管对我国输配电成本监审的制度建设有重要启示。通过借鉴成熟监管经验,完善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是我国实现电价改革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