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乡村旅游资源开发中属地民众参与度的提升

2019-06-14 08:27熊耀韩瑞
广东教育·职教版 2019年5期
关键词:属地利益村民

熊耀 韩瑞

一、乡村旅游资源开发亟待村民参与

当前,我国乡村旅游业作为推动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和助推力,取得了可喜成绩。在深入推进城镇化建设方面也有了实质性的进展,一定程度上显示出了其可持续性和可探索性的优势。放眼全国各地,伴随乡村旅游的兴起和逐步发展,农业与工业、农业与第三产业、农业与现代化信息产业的结合不断紧密,互促共融,不断推进我国农业从传统走向现代化,从单向发展走向多元化发展的康庄大道,对于更进一步推动农村其他领域的事业向好发展起到了较好的引领和带动作用,如农民的知识和技能水平的提高、农民的深层次就业、农民收入的增加和生活的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的提升等。但是,我们必须要考虑到,乡村旅游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助推器,要确保其良性运转,村民这一重要主体的作用绝不能忽视,特别是构建一套符合实际的以村民为核心、为根本的,且充分体现基层自治民主的现代化乡村治理机制尤为重要,换句话说,要发展乡村旅游,村民主体的参与性、参与度必须首先得到关注,应给予实质性的关照,并能充分的得以发挥和被调度。

2004年,我国第一次提出以“中国百姓生活游”为主题的旅游年,从另外一个侧面也体现出了旅游与寻常百姓的不可分割,没有百姓的参与,旅游就没了生机和存在的必要;而百姓参与旅游不能仅仅停留在结果上的旅游,更应该体现在对最初旅游资源开发的融入上,旅游的开发主体和享用者应是综合统一的。总之,旅游大产业的发展需要充分体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路线精神,乡村旅游同样如此。

基于上述,本文认为,当前我国乡村旅游业的发展,乡村旅游资源的深入开发,不能舍本逐末,盲目追求场面,务必要充分体现基层民主的原则,应以村民积极参与式为着力点,坚持以民为本的原则,在努力维护属地村民最根本利益上下功夫,才能更好推进乡村旅游的开发进度和深度。以此为视角,笔者通过走访,了解到一些景区属地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和运营进程,发现了一些可能带有普遍性的问题。

二、乡村旅游资源开发中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村民参与意识不够

尽管乡村旅游资源开发的相关主管部门较早就意识到了发扬基层民主,激发村民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的积极意义,也采取了很多有益的措施引导和砥砺村民融入属地乡村旅游规划和发展中来,但是在实践的推进中,仍有部分村民因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尚未参与进来:

一是部分村民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思想固化,难以接受因为乡村旅游开发和建设对乡村原有的面貌和布局进行有益整改和合理的修缮,甚至出现抵抗的举动。

二是部分村民小农意识作祟,参与乡村旅游开发只顾眼前利益,不考虑长久,没有意识到乡村旅游开发对子孙后代的长久益处。

三是部分村民以“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姿态来对待乡村旅游的开发工作,既不参与也不反对,平时只顾索要,不想付出,导致一些具体事项推展困难。

(二)利益分配机制有待完善

村民是乡村旅游开发的主体,在开发和运作中应履行一定的义务,在后续的旅游效益上也理应有获益的权利,这也是乡村旅游开发的根本遵循。因此,在乡村旅游资源的开放和运营过程中,制定一套相应的利益分配机制是应然也是必然。但是由于属地乡村情况复杂,牵扯利益多元,加上该区旅游开发工作仍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在利益分配短期考虑上确有不足之处,某种程度上没有取得村民们的充分理解和支持。

(三)村民大局意识淡薄

我国多数乡村旅游资源属地在开发之前经济相对落后,民风比较淳朴,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即便是循循善诱、晓以利害,部分村民的积极性仍是难以调动,尤其是关涉整体利益的一些重大决定难以讲清说透,沟通起来也是困难重重,再加上小农意识的痼疾,每每都是难下定论。

三、乡村旅游开发中发扬基层民主的对策

乡村旅游资源开发中发扬基层民主,调动村民参与度是工作重心。但是如何优化村民参与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不能一刀切,也无绝对答案,需要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上述遇到的一些可能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本文认为以下基本的应对举措对发扬基层民主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一)上级要高度重视,狠抓实干

村民深度参与乡村旅游意义重大,对破解我国三农问题,推进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明显的积极效应。因此乡村旅游资源开发当局应从这个层面去想问题,办事情,把努力做好村民参与当地旅游乡村建设的工作高度重视起来,景区做不到的、有困难的,村民想不到的、不愿意去想的、不敢去想的,当局应当大胆承担起来,重视起来,积极研究和出台针对村民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的良策,更好鼓励和支持景区主管方和村民联合起来,提振信心,用好对策,唱好乡村旅游开发和发展的大戏。

(二)进一步提升村民的教育和培训水平

由于村民的教育水平不高,知识储备不足,相应的再教育和再培训就要积极跟进。上述该区出现一些村民参与方面不积极的情况,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村民受教育水平不高。故此,乡村旅游资源开发当局应充分调动各方资源,有针对性地研究出一套适合属地村民的教育资源,并选拔和培养出一批能够与村民教育无缝对接的培训队伍,对属地村民积极开展相应的学识教育和技能培训,并建立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机制,激发村民愿意受教育愿意参加培训的热情。

(三)不断完善利益分配机制

乡村旅游是以乡村属地为根本开展的,从本质上讲,属地村民应是乡村旅游开发的中心群体。但是实际中常常出现的局面是,村民由于知识和能力受限,在主管部门、企业第三方面前变成了最弱者群体。正是为了避免这种趋势,村民参与的乡村旅游开发就一定要建立一套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而且这一机制重点就是要更好地维护属地村民的利益所在。所以,乡村旅游资源开发当局想要更好发展属地旅游开发工作,务必在以下几点做好利益分配的考虑:

第一,在属地村民的参与权上要给予最惠待遇,诸如创业、创新的资金和技術扶持等。

第二,加强对企业第三方的利益监控。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存在,从本质上讲,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存有对村民利益侵害的倾向,因此,在利益分配机制中应着重加强对企业获取相应利益分配的监督和制约。

第三,集体体制下,对属地村民而言,土地就是安身立命之根。因此在与主管方、企业第三方的合作共处中,应从根本上对村民的最切实利益做到毫无保留的确证和维护,明确红线,划清界限,讲清底线。

新时代,乡村旅游迎来了大发展的机遇,作为我国新农村建设的一种新型的探索,乡村旅游后劲十足。体现基层民主,让村民积极参与进来是关键,必须得到正视和重视,否则,乡村旅游业的发展势必遇挫。

责任编辑朱守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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