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峰 易文龙
上个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和群众共同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此后,1963年,毛泽东同志亲笔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枫桥经验”由此在全国政法战线逐渐推广、适用,成为一个善治的典型。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曾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评论道,“枫桥经验”意义重大,“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是“全国政法综治战线的一面旗帜”。
“枫桥经验”肇始于发动当地群众,开展对敌斗争、维护社会稳定的单向度的公安机关的社会管控工作,经过55周年的发展、萃变,正逐步向基层社会治理与民主自治的多元治理体系转型,是统筹推进“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在基层社会的生动体现。“枫桥经验”的哲学基础与逻辑原点与生活在现代社会中的爱斯基摩人社会生活凝练出的文化机制有着诸多相似之处,这也是关系到“枫桥经验”能否长期发扬下去且能赋予其新时代内涵与活力的关键所在。
“枫桥经验”与爱斯基摩人习惯法中的公理都是其社会成员自发创造的,长期积淀下来的社会法则、生活智慧和生存策略,并由后人概括提炼出的一系列规律性认识,这对于社会控制、组织运行和世代继替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对比研究爱斯基摩人习惯法中的公理,有助于我们秉持谦卑的心态看待同处一代的异文化,汲取可供我们社会参考的人类社会进化的经验和教训,特别是在法庭、警察、监狱等专政工具之外,寻求基层社会治理与民主自治的知识、技术。
1954年,美国法律人类学家霍贝尔经过长期的田野调查和查阅大量的历史文献,精确提炼北极地带的爱斯基摩人等七个民族或部落习惯法的“公理”,即七个社会保存下来习惯法的社会行为体系,并通过其所处的社会文化去深入理解法律及与法律相关的诸多现象。具体从当地的社会结构、文化环境、族群规范中总结出具有法律意义的基本公理,这也是调解、处置当地居民之间产生的矛盾、纠纷与冲突的重要依据,惩罚越轨族人的制度性规范,并得到当地族群及居民的广泛地遵守与膜拜。
爱斯基摩人是一个大约只有2万人主要生活在千里冰封与皑皑白雪的北美北部、格陵兰岛西部和东部大约6000英里长的极寒地区且呈稀疏分布的狩猎采集民族。他们的社会没有政府、没有法院、没有警察,也没有成文法。爱斯基摩人除了以其独特丰富的经验和精湛的狩猎技术获取食物与能源之外,“用来保持这一社会的平衡和引导人们行为的,是原始的法律途径或与此相同的东西,用之维持秩序,使人们紧密地团结在领导者周围。这些东西和社会的原则,以及按照爱斯基摩人所形成的一些最基本的公理所产生的价值体系相一致,社会体制也便应运而生。”
人类学家霍贝尔意识到,不同地区的爱斯基摩人存在着不同的生活方式与信仰,不能简单地以一个群体代替另一个群体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文化特征。所以,他对多个爱斯基摩人的群体进行考察并揭示出其带有法律意义的“生存法则”。笔者则尝试对霍贝尔提出的公理及推论进行加工整理,提炼出爱斯基摩人社会的“不人道”的人口淘汰法则、所有自然资源的共有法则、公开透明的纠纷调节法则和严重越轨成员的驱逐法则,并探讨上述法则对“枫桥经验”的参考意义,勾连两者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
(一)“不人道”的人口淘汰法则
霍贝尔发现爱斯基摩人有杀婴的习惯,这种习惯不仅与他们的食物来源单一和获取食物途径艰难有关以外,还与他们的哺乳和抚养孩子的习惯有關。爱斯基摩人的哺乳期很长,短则数月长则数年,孩子在15岁以前还时常躺在母亲的怀里获取滋养。对一般的母亲而言,照看两个甚至更多的孩子,并且还有大量而繁重的家务劳动,这让她们已经不堪重负。所以,刚出生的孩子必然会被抛弃,如果生下来的是孪生子女,那瘦弱的一个孩子也不得不被父母抛弃。
在自然淘汰的过程中,女婴则更容易成为牺牲对象。原因有三:第一,男人是基本食物的主要生产者;第二,成年女儿到了结婚年龄比男性更易离开父母,因而女孩比男孩作为年老的“备用物”来讲,更不可靠。第三,职业上的死亡和戏剧性的自杀减少了成年男子的人数。至于杀伤、杀老与自杀虽然都不是强制执行的,但是在爱斯基摩人的观念当中这些却是顺理成章的事情,成为族群内广泛适用的一种习惯。当然为了防止产生复仇的可能性,这些杀人行为往往都是由与之有亲戚关系的人来实施。除了刺死、吊死、绞死、堵在雪洞里冻死之外还有其他很多种形式。无论自杀者、杀老者和杀残者的事件,均带有一种义务协助的因素和性质。在赶上大灾害以及非常饥饿之时,甚至出现过同类相食的现象。威廉岛上的一位族长对拉斯穆森回忆道:“许多人已吃过自己的同类,这并非来自任何欲望,仅仅是为了保持他们的生命。在许多案例中,经过苦难之后,他们对死就不会太敏感……除了理解那些饥饿的疯狂者,我们仅仅知道,每个人都有同样的生活欲望。”杀伤、杀老以及自杀都是从属于杀婴的同样推理——生活是艰苦的。那些不能充分承担其生产负重的人们,将丧失其生活的权利。
爱斯基摩人绝大多数生活在冰天雪地的恶劣环境,自然资源非常匮乏,尤其是在食物极度紧缺之时,为了满足能够从事生产的青壮年有足够的自然资源,确保整个族群能够应对危机下存活下来。默许杀婴、杀伤、杀老及自杀等行为,不能简单地认为爱斯基摩人就是野蛮的、残忍的、不人道的,只有让身强力壮者生才能让更多的人生,秩序才能得以维持,而不是采取相互内斗残杀的方式来维持生存,你能说这种行为违背人性吗?长幼羸弱的个体与精力旺盛的个体,在自然资源供给不足的状况下,只能选择优胜劣汰促进族群进化的机制,才能使双方各自获得精神层面与物质层面的“永生”。
这种看似“不人道”的人口淘汰法则是爱斯基摩人为了适应艰苦恶劣的自然环境所采取的文化机制。当地人要与自然环境共生共处,相互依赖,相互交融,也是爱斯基摩人社会秩序与自然界更替的有机结合,这源于一种朴素的互惠精神。“枫桥经验”植根的中国语境同样要处理好人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做到天人合一。人与生态环境的关系甚至会型塑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际关系的构成往往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直接影响。但归根结底,每一名社会成员都要尊重自然规律,做顺应客观规律且互助发展的文明人,最终实现人与生态环境之间的二元互惠关系。
(二)所有自然资源的共有法则
爱斯基摩人认为土地是公有财产,这一特定区域之外的人同样可以使用这里的土地。无论你属于哪个群体,只要喜欢就可以过来打猎,尤其是在那些荒无人烟、无生活意义的地方。财产观念稍有差别的是阿拉斯加西部的爱斯基摩人,他们可能受到了印第安人的个人主义与浓厚的大家族主义影响。
爱斯基摩人借助于自己的传统观念和思维方式来处置那些所谓的“私有财产”。好比打猎,人们主要根据每个人在打猎中的参加顺序和实际作用进行分配。每个人借助于他的活动就会产生取得特定部位的请求权。博厄斯给了我们举了一个生动的典型事例“谁第一个接受去刺海象的任务,便得象的前半部,谁第一个来到他身边当助手便分得前半部的另一侧,下一个是脖子和头,再后来的两个分别分后半部的两侧。”
纳尔逊曾说,那里的人如果集中了过多的财产,并被认为不是为了公共目的的话,那么他在人们的心目中就印象不好,就会引起人们的愤怒。最终他不得不痛苦地举行一次宴会,把所有的财物毫无保留地消耗和分配掉。他也以此为训再也不会聚集财物了。如果他长期拖延不这样做,那么他就会未经审判被处决,他的物品将由执行人分配给大家。不管哪一种方法,从此,他的家庭财源将被断绝。以上我们可以看出,爱斯基摩人视一切自然资源为公有之物,不能被少数人独自占有,这种“囤积居奇”式的聚积财富终将受到群体的制裁和惩罚,这就是爱斯基摩人朴实的财富观与伦理观。
爱斯基摩人的财富观和伦理观恰恰是一种最无私的品格,任何富有的人能不能忘记报答族群的弱势群体。贫与富、贵与贱、高大与渺小、光荣与灰暗,是以个人的公心和私心来判断的。自然资源是属于整个族群的,绝不允许个人长期霸占。爱斯基摩人秩序的互惠机制确保了自然资源的合理分配使用,这也构成了当地人秩序观最为核心的一个组成部分。
“枫桥经验”所构建的和谐秩序就是让每一个人都共同参与家乡的建设,每一个人都共同参与基层社会的治理,每一个人都分享幸福、美好、丰厚的发展成果。让人人都能在改革发展的宏利中受益,正如人类学家莫斯所设想的那样,人人都渴望得到他人的馈赠,又能够慷慨地赠予他人礼物,至此形成一个礼物永远循环流动的人际圈。
(三)公开透明的纠纷调节法则
当爱斯基摩人遇到争论和纠纷的时候,他们通常会选用摔跤、格斗或角斗的方式进行一决雌雄。格斗主要流行于沿大西洋一圈从哈德逊湾到白令海峡中部。摔跤主要出现于西伯利亚、阿拉斯加、巴芬岛和格陵兰岛西北部。格斗是一种面对面的用肩膀撞击对方头部一边的方式,直到一方认输或者倒地失去再战的能力。今天的摔跤与格斗不同于古代决斗杀戮的行为,并非要置对方于死地,只是要分清输赢,赢的一方获得掌声、赞许和荣誉,而输的一方将失去应有的社会地位。即使摔跤和格斗可能给双方造成很大的伤害,甚至从失去生命为代价,他们都心甘情愿接受这种解决争论、消除分歧的方式。
以歌相斗,是爱斯基摩人角斗的另一种形式,歌赛大多数情况下都能分出胜负,使得胜者在心理上得到某种程度的满足和心理平衡,以此来消除妒忌和争论。虽然一场歌赛不能弥补他们过去的损失,但是他们似乎更看重因此获得的荣誉与威望。格陵兰岛东部的爱斯基摩人用歌去描述他们的制度和故事,歌曲里还常常借用到讽刺和蔑视,目的就是为了奚落和嘲讽对方,让其本人与声援的亲友都无地自容,悻悻离去。在哈德逊湾北部的伊哥鲁利克人还把歌赛视为一种非常重要的艺术,他们不需要审判,就通过自身的生存法则解决了矛盾和冲突,恢复了当地的秩序和平静的生活。
爱斯基摩人之间也会产生争论、争斗,只是要求分歧和冲突控制在可控的范围内,不能威胁到族群整体的利益。当矛盾激化无法解决时,就通过决斗的方式进行解决,双方的亲友也会为决斗者提供支持,相互扶助,一致对外,承担各种风险。随着时间的更迭慢慢出现了歌赛等形式的决斗,无论哪种形式都被严格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和程度。爱斯基摩人总是这样高效且合理地管控分歧,把纷争的解决放在整个族群的利益与生存之下。
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在任何一个社会都会出现,这是社会的必然现象。但是解决矛盾、纠纷与冲突的调节机制必须是公开、透明的,让其社会成员知晓且产生发自内心地认同。“枫桥经验”就是承认矛盾、纠纷与冲突客观存在,通过社会成员认可的处罚方式来解决问题,充分发动和依靠本地的社会成员,发挥当地人自我调解、自我监督、自我完善的主观能动性,用最大多数人的团结合作对抗极少数人的严重越轨行为。
(四)严重越轨成员的驱逐法则
在爱斯基摩人的社会里,人们普遍对自然界和自己的精神世界充满了恐惧感,大量涉及动物的精神世界及自身领域的诸神的戒律充斥着他们的社会与经济生活。拉斯穆森说:“对无法预知的灾难的恐惧,使爱斯基摩人坚持自己的信条,他们深信受精神世界的支配,并希望凭借发现精神的意欲以便预知制止他们。”
根据爱斯基摩人的观点,违反戒律是最严重的罪错行为,紧随之而来的是作为因果报应手段的疾病出现。那些故意或固执地破坏戒律的人,会触怒动物世界的灵魂及自己的诸神,反过来发怒的动物会远离爱斯基摩人生存的地方,使得人们失去了食物的来源,必须忍受饥饿和挫折以及给地方团体带来的生存威胁。所以他们必须把那些破坏戒律的人驱逐出团体,求得动物世界的灵魂及自己的诸神的宽恕,以确保种族的延续。如文中讲述了一个名叫拉卜拉德的姑娘,坚持将驯鹿和海豹的肉放在一起吃,由此她被驱逐到外面的冰天雪地里自生自滅。霍贝尔认为,“这归罪于爱斯基摩人大陆与海上居民分离主义的感情,也是当地人最基本的戒律之一。”
爱斯基摩人非常看重秩序的建立,任何人不能破坏从祖先继承下来与自然界保持和谐共处的金科玉律,谁触犯了法则谁将受到制裁,而且不被族群接纳,破坏秩序之人无论其愿意与否,只能离开它所生活的群体,为它不可饶恕的罪过付出沉重的代价,最终将走向灭亡。
“枫桥经验”里提到“实现捕人少,治安好”,这里的前提就是对于少数严重犯罪的成员还是要通过刑事法律手段来制裁,少捕不等于不捕,对少数害群之马的放纵就是对集体利益的侵犯。这种惩罚观念与爱斯基摩人社会里对亵渎动物世界灵魂和自己诸神的社会成员采取驱逐方式的观念是相通的,就是绝不容忍极少数犯有严重罪错的人,这也体现了我国现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内涵。
爱斯基摩人如此尊重、信任、维持、依赖这些生存法则,是基于适应恶劣的自然生态环境而产生的复杂社会心理动机。这些原始社会机制生成且带有法律性质的生存规则,构筑了这个社会所有真实义务的基石,几乎覆盖其所有的风俗习惯,体现了人们对自然生态环境的认知与适应,这正是狩猎采集社会独具特色的真实描述。这种建立在绝大多数人“互赖基础上和互惠服务的同等安排的认同下的特定社会约束力机制所强制执行的,并将这些权利主张融入错综复杂的关系网络中才能得以实现。”
爱斯基摩人的习惯法在现代人眼中来看,可能算不上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却胜似法律,凝结在这些规则当中的历史、智慧、信仰与技术陪伴着这个古老的民族,与其狩猎采集的生计方式相适应,让其他社会领悟到他们赋有天才般且引以为傲的创造力。他们对于秩序的理解具有原始社会的特点,受制于自然资源的匮乏与极端恶劣的气候,没有高度发达精密的法律体系,整个族群在进化过程中,秩序的形成、运转仍然井井有条,凝结在秩序构建中的互惠与互助机制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浙江枫桥人开创的“枫桥经验”同样有着非凡的想象力、创新力,尤其将互惠与互助机制融入到基层社会治理和民主自治的做法,才使得它经久不衰。
爱斯基摩人,他们,也就是他们,恪守着自己的生存法则,维持着自己的社会运转,繁衍着自己的种族,生生不息地续写着他们的荣耀与辉煌。我们的社会与他们的社会共生在蓝色星球上,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与建设现代文明应该勇于借鉴包括爱斯基摩人在内所有社会的历史与经验,才能更好地建设我们自己的美丽家园。新时期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重要指示,实现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是我们的党向全世界提出向未来社会进军的宣言书。让我们继续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正确指引下,全国各族人民携起手来,鼓足干劲、脚踏实地地为实现“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的国家和社会现代化治理的宏伟蓝图而努力奋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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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霍贝尔著,严存生等译.《原始人的法——法律的动态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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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霍贝尔著,严存生等译.《原始人的法——法律的动态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7][8] 拉斯穆森.穿越美洲北极[M].纽约,1927.
[8 拉斯穆森.穿越美洲北极[M].纽约,1927.
[9] 霍贝尔著,严存生等译.《原始人的法——法律的动态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10] 霍贝尔著,严存生等译.《原始人的法——法律的动态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11] E.W.納尔逊.“白令海峡周围的爱斯基摩人”,载美国人类学社编1899年度报告.
[12] 马林诺夫斯基著,原江译,贺志雄校.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
责任编辑魏家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