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政府论(下)》是约翰·洛克的政治哲学的代表作,它体现了洛克主要的政治思想。此书虽然使洛克成为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也在当时对推进资本主义社会发展产生了巨大的作用,但从现实实践看来,洛克的政治哲学思想仍然有很多的欠缺河不足,需要进一步改进。
关键词:洛克;立法权;三权分立
约翰·洛克是英国著名的哲学家,与乔治·贝克莱、大卫·休谟共同列为英国经验主义的代表人物,同时也在社会契约论上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其代表作《政府论(下)》是每一位法学生必读的经典,他的主要观点如自由主义、财产权理论、政府理论耳熟能详,而我今天想谈一谈洛克的立法權理论,即立法权至上论。
一、立法权产生的基础
亚里士多德在《灵魂论》中曾提到:“所谓的欲望就是身藏在灵魂内的某种能力,它能激起行动。”在《无耻之徒》里,处于社会底层的人欲望是性,那么在《权力的游戏》驱使剧中人物的则是权力的欲望,正如剧中瓦利斯所言:“权力存于人心,信则有,不信则无”。性只是一种低级的欲望,掌握一个国家的法律、权力才是高级的欲望。洛克也认为快乐和痛苦、幸福和苦难是人类行动的永恒的源泉,天堂、地狱和灵魂的不朽只是可能,并不是确定的,决定意志的东西是当下的“不安”,这种不安主要来源于“荣誉、权力和财富”,又因为这种后天的不安,产生了消除不安的欲望,这种不安驱使人们行动,掌握一个国家的权力,但权力像是毒药,一旦嗑上就很难戒掉,“恶”便伴随其中。事实上,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是一种完美的状态,人人拥有生命、自由、平等、财产四项权利,并且任何人不得剥夺,但当这种自然状态不稳定,“恶”性太多,有许多不便之处,那么人们就约定进入政治国家状态,通过立法来制定和设计能够同时满足自我保存和社会保存的自然欲望的条件。
二、立法权的地位
洛克认为,立法权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执行权和对外权从属于立法权。人民通过将自己的部分权力让渡给国家,委托国家代替人民行使权力,这体现出人民的意志是立足点和出发点,一方面从外部抵抗国家绝对权力的侵害,一方面从人民内部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来保护自己,由此可以有效压制人性的弱点,防止欲望的泛滥。人们加入社会的目的是和平地和安全地享受他们的财产,而达到这一目的的工具和手段是这个社会制定的法律,因此一切国家最初的基本明文法都是确立立法权的。
三、洛克立法权至上论的理论争议
有人认为洛克的理论不是分权学说,认为他甚至是修正形式的分权学说的倡导者,但事实上,洛克所说的立法权是最高权力,但不是无限权力,在承认它的权威之前必须对他加以限制。于是,在谈论最高权力时,霍布斯和卢梭都把无限权力授与主权者,主权者权利的直接体现是立法权,但是,霍布斯和卢梭的常用语是“不必”,即主权者不必如何,而洛克的关键词为“不能”,即最高权力不能怎样。比如洛克在《政府论(下)》所言“立法权没有权力去奴役、损害君臣,或蓄意使臣民穷困。而且立法权不能拥有凭借临时制定的无端的命令来统治权力,而需要有恒常的法律。只有经过大多数人的同意才能抽税。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利授予任何别的人。制定法律者不应建有执行法律的权力。选取立法者的权力在于人民。国家的灵魂在立法”。因此,虽然洛克认为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但这种“最高”是相对于执行权而言的,而且其相对于“法律”来说,也不是最高的。
“三角形的稳定性”不光体现在几何学之中,在法学之中也有体现,三权分立是其代表,而洛克就是提出“分权学说”的第一人。在1688年,即“光荣革命”的同年,洛克在本国经验的基础上发表的《政府论》下卷,第一次比较系统、权威地阐述了分权学说,其核心内容是立法权与执行权的分开,防止执法不公、权力的无限膨胀和滥用,防止政府出现专政,也因此,洛克虽然提到了分权,但仅仅是立法权和执行权分离的原则,是两权分立,对于司法权独立不够重视,权力的制衡不够深入。洛克在《政府论》中对司法权涉及甚少是一大遗憾,但也是受西方宗教的影响。事实上,西方司法独立起源远远早于资产阶级革命,司法权最早是掌握在宗教主手里,国王无权干涉。资产阶级革命中争取的其实是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分立,光荣革命和法国大革命其实也是资产阶级争取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而不论司法权。
四、结论
洛克的“立法权至上”理论是其分权理论的精髓所在,其能在当时的大背景下提出“立法至上”的法治精神值得称赞,但是其本身也存在缺陷,并没有指出分权中对立法的相对制衡标准,幸而孟德斯鸠继承和发展了洛克的理论,使“三权分立”学说为世界各国所认同接受。
参考文献:
[1]【英】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2]陈丽红.浅评洛克《政府论(下篇)》[J].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04.
作者简介:
姜晨佳(1997.12~ ),女,汉族,本科在读,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