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彩霞
近年来,随着甘孜州依法治州战略的不断深入推进,尤其是贴近农牧民群众的特色“菜单式”普法活动不断深入推进,甘孜州法治体系逐步健全、法治良序基本形成。但从调研结果来看,甘孜藏区居民的法治意识现状离全面建成法治社会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其中对甘孜本地的习惯法和宗教惯性影响重视利用度不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因此,如何利用甘孜当地本土习惯法等资源塑造甘孜藏区居民法治意识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1 法治意识概念及其养成意义分析
目前,中国学术研究法律、法治及其意识的文章很多,但具体措辞不一而足。有法律意识、法治观念、法治意识等描述,具体含义也不尽相同。一般而论,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对法律这种社会现象的心理、知识、思想和观点的总和。而法治意识是则是人们在实践中所形成的关于法治的心态、观念、知识和思想体系的总称,是符合法治社会建设要求的法律意识。法治意识更强调人们对于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的终极目标的认识。而法治观念与法治意识的内涵应当是一致的,均是现代社会追求法治与推崇法治信仰时代的公众层面的正面表达,表现出来的是法治所显现的正面姿态与积极意识。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全面深化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法治社会范畴包含价值、秩序、制度和观念四个维度的面向。而法治意识普及则是法治社会的四维表征之一——观念之维。因而,居民法治意识培养是建设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培养藏区居民包括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有助于厘清法治意识与宗教精神的关系,加强宗教法治建设与管理,有助于维持地区稳定。
2 甘孜藏区居民法治意识现状分析
近年来,随着甘孜州依法治州战略的不断深入推进, “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责任机制进一步落实,“七五”普法规划全面实施、尤其是贴近农牧民群众的特色“菜单式”普法活动不断深入推进,甘孜州法治体系逐步健全、法治良序基本形成。○1
为了了解藏区居民法治意识现状,本文从法治意识的层次结构即法律认识、法律认同、法律依赖这三个方面入手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结果分析如下:
2.1 法律认识方面
以甘孜州得荣县茨巫乡的调查结果为例,高达42%的被调查者完全不知道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高达87%的被调查者不了解我国的国体和政体,26%的被调查者对于刑法的基本制度如刑事责任年龄等规定全无概念。81%的被调查者对藏区的相关法律规定表示不了解。
2.2 法律认同方面
同样是在甘孜州得荣县茨巫乡的调查结果显示,68%的被调查者认为法律面前未能做到人人平等。36%的被调查者认为法律在当地的实施效果不理想。66%的被调查者认为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作用不大。在甘孜州乡城县尼斯乡的调查结果显示,23%的被調查者认为法律与自身无关;35%的被调查者认为法律可有可无。
2.3 法律信赖方面
在甘孜州乡城县尼斯乡的调查结果显示,在发生纠纷时,当地居民选择法律途径解决的比例为44%,其余人则选择寻找德高望重的活佛或其他僧人进行调剂,或者选择武力或金钱和人情关系来解决纠纷。而在丹巴县的调查结果显示,只有18%的被调查者对国家公检法机关持完全信赖态度,51%的被调查者持比较相信的态度,余下的31%的被调查者则持信心不足或不相信的态度。52%的被调查者认为诉讼是不光彩的事情。
综合以上调查结果来看,甘孜藏区居民法治意识所表现出来的法律认识、法律认同及法律信赖结果虽然较以前有了长足进步,但离完全建成法治甘孜社会仍有一定差距。究其原因,除了有当地普法活动效果不到位、法治教育有所欠缺、执法人员执法不严造成负面影响等因素外,还有一个影响甚深的因素就是当地的传统习惯的惯性影响。但我们应该认识到的是,藏区传统习惯做法给当地法治建设及当地居民法治意识培养带来的不只有阻碍作用,也同样有着积极影响的一面。如因为宗教影响,甘孜当地诸多自然资源如山川河流被冠以“神山”“圣湖”的称号,而一旦披上了这层“神”的色彩,我们发现,当地有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当地的认可度就大幅提升,贯彻落实效果较好。因此,如何利用好当地的习惯法资源来提升当地居民法治意识,促进当地法治社会建设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
3 藏区本土习惯法资源资源利用的必要性及主要内容分析
3.1 法治意识培养本土资源利用的必要性分析
在宪法确认依法治国理念后,我国进行大规模的自上而下的立法,并以政府公权力为保障强势推行。然而,在我国现代法律体系建立起来后,在偏远的民族地区往往遭遇威信不立,实效不强的尴尬境遇。一般而言,秩序的形成途径有两种,其一是自下而上的自生自发秩序,这种秩序根植于民族的传统与精神当中,与该民族的生活方式、生活环境相适应。另一种则是自上而下人为塑造而成的秩序,具有人为建构性。这两种秩序方式各有优劣,自生自发秩序更贴近群体现实状况,因而更易传播与被接受,但此种秩序的形成往往进展及其缓慢,容易脱离因改革而发展较快的外部社会。人为构建秩序的方式能大大缩短秩序形成时间,且方向易控制,使秩序的进化朝着国家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所需要的方向发展,但此种规范要落到实地,植入底层人民心中则可能遭遇重重困难。因此,将两种秩序形成方式相结合,有意识地利用、引导、催化自生自发秩序的发展方向和进程,即以人为介入方式利用当地本土习惯法资源,塑造当地居民法治意识,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则显得十分必要了。
3.2 习惯法内容及社会功能综述
藏区习惯法主要表现在婚姻家庭、环境保护、刑事和解及纠纷调解方面。在婚姻家庭领域,习惯法主要体现在婚约的效力、家庭财产的分配、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及子女抚养权的分配、家庭成员之间的抚养、财产继承等方面。其中还有一个比较特殊的是僧尼师徒之间的拟制亲属关系和财产继承关系。在相邻关系方面主要体现在农场、草场、水源、虫草等自然资源的分配和利用。在环境保护方面主要是对动植物及所谓“神山”“圣湖”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在纠纷解决机制方面主要是由德高望重的僧人或老人调解纠纷、“赔命价”“赔血价”等刑事和解机制。这些习惯法规范构成了藏区“金字塔型社会控制系统”的底层控制系统,对调整藏区社会秩序起着重要基础作用,也深刻地影响了藏区居民对行为规范的认识及认同。
4 利用甘孜藏区习惯法培养当地居民法治意识的具体路径分析
法治观念的要素结构应当包括平等、正义观念,权利意识、民主参与意识、法律权威意识等方面。因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努力塑造当地居民法治意识:
4.1 挖掘扩大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共同价值追求,强化平等正义观
我们要注意的是,培养藏区当地居民的法治意识从根本上而言并不在于使其成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对国家纷繁复杂的法律了然于胸。而在于使他们树立具备国家法律所追求的价值观,如在民商法领域能树立绝对诚信原则。而事实上,藏区许多习惯法规则均蕴含着公正、平等、和谐等朴素但永恒的价值追求。如藏区广泛存在“賠命价”、“赔血价”的习惯做法。有学者认为刑事领域是公共领域,应当由国家垄断司法权,因而“以罚代刑”的“赔命价”、“赔血价”失去了其存在的合理性及合法性基础,必须进行现代化改造。但我们更应该注意到,“赔命价”、“赔血价”是对原始同态复仇的否定,有助于减少冤冤相报何时了的纠结,更是与当代刑事司法和解制度改革的趋势相符合,其中蕴含着宽容、和解的精神智慧。又如藏区环境保护习惯法虽然宗教色彩浓厚,但所蕴含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精神内涵和我们现代环境保护法的价值追求更是契合一致。
因此,我们利用当地习惯法来培养当地居民法治意识时,则需注重从习惯法规则里挖掘出和现代国家法治一致的价值追求,并将此种共同因子扩大并不断通过司法等方式运用到实践中来。
4.2 挖掘当地宗教文化资源潜力
在西方历史上,基督教在其发展的各个历史阶段,给法律注入各种精神,并成功地使法律制度适应人类的需要。诸多宗教教义及其道德精神演变成了西方社会法律原则和法律观念。因为,宗教道德和法律在原则和精神层次上具有一定程度的一致性,如自由、平等、正义、秩序等。西方这一经验,可以为我们在寻找培养全民信仰佛教的藏区居民的法治意识时提供启发。
4.3 通过共建共治共享,塑造当地居民民主参与意识
正如苏力教授所言,能够为人们所信仰的法律必须是能够给人们或至少是绝大多数人带来利益的。从这个角度来说,被信仰的法律必须是功利的。因而要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治理体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塑造当地居民民主参与意识。
4.4 规范本土习惯法的司法应用,增强当地居民法律权威意识
在保障国家制定法权威的前提下,当地法官要尽可能熟悉藏区习惯法规则,在审理具体案件时,自觉增强运用合理民族习惯法的司法意识。并适时地对藏区习惯法司法适用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合理的判例指导制度。如此一来,有助于减少当地居民的抵触心理,并保障习惯法的司法适用具有一致性,防止其滥用,损害国家制定法权威。
(作者单位:四川民族学院)